[上市]新农股份: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层 电话:(8621) 68769686 传真:(8621) 58304009 东东方方华华银银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 总部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电话: (0086-21)68769686 传真: (0086-21)58304009 网站: 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 panbin@capitallaw.cn 5-1-1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致: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证券法 律业务《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浙 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和《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就发行人在《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所发生的变化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之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是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不一致的, 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与其共同构成完整 的法律意见书整体,为公司本次发行申报使用,本所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非有特别说明,《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中的词语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一致。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中的“报告期”是指 2014年1月1日至 2017年 6月 30日。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本所依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 德规范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就相关问题向 东东方方华华银银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 总部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电话: (0086-21)68769686 传真: (0086-21)58304009 网站: 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 panbin@capitallaw.cn 5-1-1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致: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证券法 律业务《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浙 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和《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就发行人在《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所发生的变化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之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是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不一致的, 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与其共同构成完整 的法律意见书整体,为公司本次发行申报使用,本所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非有特别说明,《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中的词语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一致。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中的“报告期”是指 2014年1月1日至 2017年 6月 30日。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本所依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 德规范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就相关问题向 东东方方华华银银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 总部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电话: (0086-21)68769686 传真: (0086-21)58304009 网站: 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 panbin@capitallaw.cn 5-1-2 公司相关负责人等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核实。 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的真实 性、完整性及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已得到公司的确认和承诺。 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日以前发生的 有关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 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做出的。 按照中国证监会《编报规则 12号》的要求,本所独立地对发行人本次发行 并上市的合法性及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按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在其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引 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的意见及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如下: 东东方方华华银银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 总部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电话: (0086-21)68769686 传真: (0086-21)58304009 网站: 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 panbin@capitallaw.cn 5-1-2 公司相关负责人等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核实。 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的真实 性、完整性及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已得到公司的确认和承诺。 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日以前发生的 有关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 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做出的。 按照中国证监会《编报规则 12号》的要求,本所独立地对发行人本次发行 并上市的合法性及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按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在其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引 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的意见及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如下: 东东方方华华银银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 总部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电话: (0086-21)68769686 传真: (0086-21)58304009 网站: 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 panbin@capitallaw.cn 5-1-3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补充事项期间,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无变化。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无变化。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补充事项期间,中汇所对发行人 2017年度半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 计并出具“中汇会审[2017]4716号”《审计报告》。 (二)补充事项期间,中汇所对发行人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进行 了鉴证并出具“中汇会鉴[2017]4720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律师意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设立无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独立性无变化。 东东方方华华银银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 总部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电话: (0086-21)68769686 传真: (0086-21)58304009 网站: 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 panbin@capitallaw.cn 5-1-3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补充事项期间,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无变化。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无变化。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补充事项期间,中汇所对发行人 2017年度半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 计并出具“中汇会审[2017]4716号”《审计报告》。 (二)补充事项期间,中汇所对发行人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进行 了鉴证并出具“中汇会鉴[2017]4720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律师意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设立无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独立性无变化。 总部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电话: (0086-21)68769686 传真: (0086-21)58304009 东 东东方 方方华 华华银 银银律 律律师 师师事 事事务 务务所 所所 网站: 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 panbin@capitallaw.cn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无变化。 八、发行人的业务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农药登记证书、农药生产批准\生产证书、 产品标准证书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产品名称农药登记证号 生产批准证\生产 许可证 产品标准号 1 85%三唑磷原药 PD20040285 XK13-003-00975 HG 2846-1997 2 40%三唑磷乳油 PD20040491 XK13-003-00975 HG 2847-1997 3 30%三唑磷乳油 PD20040680 XK13-003-00975 HG 2847-1997 4 20%三唑磷乳油 PD20040733 XK13-003-00975 HG 2847-1997 5 15%三唑磷微乳剂 PD20040559 HNP 33043-A7191 Q/XN 021-2015 6 40%辛硫.三唑磷乳油 PD20086360 HNP 33043-A5842 Q/XN 009-2017 7 30%唑磷.毒死蜱乳油 PD20081362 HNP 33043-A5810 Q/XN 031-2017 8 480克/升毒死蜱乳油 PD20070641 XK13-003-00975 GB 19605-2004 9 40%毒死蜱乳油 PD20080291 XK13-003-00975 GB 19605-2004 10 40%毒死蜱乳油 WP20080450 XK13-003-00975 GB 19605-2004 11 40%毒死蜱微乳剂 PD20102019 HNP 33043-A7652 Q/XN 039-2015 12 30%毒死蜱水乳剂 PD20085671 HNP 33043-A7091 Q/XN 022-2015 13 5%毒死蜱颗粒剂 PD20083886 HNP 33043-A5111 Q/XN 027-2017 14 55%氯氰.毒死蜱乳油 PD20083079 HNP 33043-A4802 Q/XN 012-2017 5-1-4 总部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电话: (0086-21)68769686 传真: (0086-21)58304009 东 东东方 方方华 华华银 银银律 律律师 师师事 事事务 务务所 所所 网站: 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 panbin@capitallaw.cn 15 22%氯氰.毒死蜱乳油 PD20090645 HNP 33043-A5695 Q/XN 018-2017 16 22%吡虫.毒死蜱乳油 PD20081374 HNP 33043-A5616 Q/XN 017-2017 17 97%毒死蜱原药 PD20070002 XK13-003-00975 GB 19604--2004 18 330克/升二甲戊灵乳油 PD20080441 XK13-003-00975 GB 22176-2008 19 98%二甲戊灵原药 PD20070327 XK13-003-00975 GB 22177-2008 20 95%噻唑锌原药 PD20096839 HNP 33043-D3923 Q/XN 034-2015 21 20%噻唑锌悬浮剂 PD20096932 HNP 33043-D3922 Q/XN 035-2015 22 30%乙虫·毒死蜱悬乳 剂 PD20141292 HNP 33043-A8707 Q/XN 049-2016 23 36%氰虫·毒死蜱悬乳 剂 PD20132654 HNP 33043-A8789 Q/XN 052-2016 24 25%毒死蜱颗粒剂 PD20142666 HNP 33043-A8706 Q/XN 051-2016 25 40%戊唑·噻唑锌悬浮 剂 PD20150885 HNP 33043-D4619 Q/XN 053-2016 26 40%噻唑锌悬浮剂 PD20151347 HNP 33043-D4918 Q/XN 054-2015 27 50%嘧酯·噻唑锌悬浮 剂 PD20151282 HNP 33043-D4934 Q/XN 055-2015 28 40%氰虫·啶虫脒悬浮 剂 PD20151116 HNP 33043-A9071 Q/XN 057-2016 29 40%春雷·噻唑锌悬浮 剂 PD20152654 HNP 33043-D5169 Q/XN 056-2016 30 40%螺虫·毒死蜱悬乳 剂 LS20150215 HNP 33043-A9433 Q/XN 058-2017 31 30%噻唑锌悬浮剂 LS20150185 HNP 33043-D5313 Q/XN 060-2014 32 15%茚虫威悬浮剂 PD20160097 HNP 33043-A6681 Q/XN 059-2014 33 200克/升草铵膦水剂 PD20160959 HNP 33043-C3817 Q/XN062-2015 34 95%噻唑锌原药 PD20160049 HNP 32338-D3923 Q/320623NMF02-20 16 35 97%毒死蜱原药(江苏)PD20170426 XK13-003-01261 GB 19604--2004 律师意见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发行人目前正在从事的经 5-1-5 东东方方华华银银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 总部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电话: (0086-21)68769686 传真: (0086-21)58304009 网站: 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 panbin@capitallaw.cn 5-1-6 营业务和方式未超出已核准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2.发行人已经就目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及相关业务取得了必要的许可和资 质。 3.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报告期内没有发生过主营业务变更的情况。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公司主要关联方 1、PropertyConnectHoldingsLimited 补充事项期间,因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ustralian Securities Exchange)上 市公司 PropertyConnectHoldingsLimited股票发行事宜,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群辉持 有的 PropertyConnectHoldingsLimited股权比例稀释至 0.06%。 二、关联交易 补充事项期间,公司新增以下关联交易: (1)关联资金拆借 关联方 2016年 12月 31日拆入金额归还金额计提利息 2017年 6月 30日 拆入 新辉投资 10,000,000.00 10,000,000.00 126,875.00 126,875.00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大额的资金拆借利率参考公司同期银行借款利率确定。 (2)其他 2017年 5月 23日,公司向控股股东出售丰田牌皇冠二手轿车一台,价款为 5万元,公司确认处置收益为 24,395.84元。 律师意见 东东方方华华银银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 总部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电话: (0086-21)68769686 传真: (0086-21)58304009 网站: 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 panbin@capitallaw.cn 5-1-6 营业务和方式未超出已核准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2.发行人已经就目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及相关业务取得了必要的许可和资 质。 3.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报告期内没有发生过主营业务变更的情况。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公司主要关联方 1、PropertyConnectHoldingsLimited 补充事项期间,因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ustralian Securities Exchange)上 市公司 PropertyConnectHoldingsLimited股票发行事宜,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群辉持 有的 PropertyConnectHoldingsLimited股权比例稀释至 0.06%。 二、关联交易 补充事项期间,公司新增以下关联交易: (1)关联资金拆借 关联方 2016年 12月 31日拆入金额归还金额计提利息 2017年 6月 30日 拆入 新辉投资 10,000,000.00 10,000,000.00 126,875.00 126,875.00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大额的资金拆借利率参考公司同期银行借款利率确定。 (2)其他 2017年 5月 23日,公司向控股股东出售丰田牌皇冠二手轿车一台,价款为 5万元,公司确认处置收益为 24,395.84元。 律师意见 总部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电话: (0086-21)68769686 传真: (0086-21)58304009 东 东东方 方方华 华华银 银银律 律律师 师师事 事事务 务务所 所所 网站: 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 panbin@capitallaw.cn 1.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发生的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允,程序合法,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发行人对发行人的关联方、关联关系、有关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问题进行 了充分披露,不存在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 权证书情况如下: 序 号 土地权证编号座落面积(㎡)终止日期用途权利人 1 浙(2017)仙居 县不动产权第 0001213号 仙居县杨府三里溪 56,152.20 2054年 9 月 14日 工业新农股份 2 浙(2017)台州 椒江不动产权第 0003062号 椒江区滨海路 55号 52,719.70 2047年 1 月 17日 工业 台州新农化 工厂 3 苏(2017)如东 县不动产权第 0001994号 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 海滨三路南侧、通海 一路东侧 66,666.70 2059年 3 月 16日 工业江苏新农 4 苏(2017)如东 县不动产权第 0004354号 沿海开发区海滨二路 北侧、通海一路东侧 地块 84,769.00 2065年 7 月 30日 工业江苏新农 5 仙国用(2014) 字第 000883号 仙居县城北西路 21 号 1,036.20 2040年 12 月 30日 商服新农股份 6 仙国用(2014) 字第 000884号 仙居县城北西路 84.00 2070年 12 月 30日 住宅新农股份 7 仙国用(2014) 字第 000885号 仙居县城北西路 33.48 2070年 12 月 30日 住宅新农股份 8 椒国用(2013) 字第 004603号 椒江区东升花园 12 号楼三单元 403室 30.86 2069年 10 月 27日 住宅新农股份 9 椒国用(2013) 字第 004607号 椒江区东升花园 12 号楼三单元 503室 32.93 2069年 10 月 27日 住宅新农股份 10 椒国用(2013)椒江区东升花园 3号 28.29 2069年 10住宅新农股份 5-1-7 总部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电话: (0086-21)68769686 传真: (0086-21)58304009 东 东东方 方方华 华华银 银银律 律律师 师师事 事事务 务务所 所所 网站: 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 panbin@capitallaw.cn 序 号 土地权证编号座落面积(㎡)终止日期用途权利人 字第 004604号楼 203室月 27日 11 椒国用(2013) 字第 004606号 椒江区东升花园 3号 楼 303室 28.29 2069年 10 月 27日 住宅新农股份 12 椒国用(2013) 字第 004605号 椒江区东升花园 3号 楼 403室 28.29 2069年 10 月 27日 住宅新农股份 13 椒国用(2013) 字第 004593号 椒江区华晨山庄 14 号楼二单位 201室 22.32 2065年 3 月 14日 住宅新农股份 14 椒国用(2013) 字第 004591号 椒江区华晨山庄 14 号楼二单位 202室 22.56 2065年 3 月 14日 住宅新农股份 15 椒国用(2013) 字第 004592号 椒江区华晨山庄 14 号楼二单位 302室 22.56 2065年 3 月 14日 住宅新农股份 16 杭上国用(2006) 第 005264号 上城区中河中路 258 号 1501室 19.50 2047年 8 月 4日 综合新农股份 17 杭上国用(2006) 第 005263号 上城区中河中路 258 号 1502室 6.10 2047年 8 月 4日 综合新农股份 18 杭上国用(2006) 第 005267号 上城区中河中路 258 号 1503室 12.30 2047年 8 月 4日 综合新农股份 19 杭上国用(2006) 第 005265号 上城区中河中路 258 号 1504室 6.10 2047年 8 月 4日 综合新农股份 20 杭上国用(2006) 第 005266号 上城区中河中路 258 号 1505室 21.40 2047年 8 月 4日 综合新农股份 21 浙(2017)仙居 县不动产权第 0003144号 仙居县工艺品城气象 局北侧地块 12314.00 2064年 10 月 10日 科教新农股份 二、房屋所有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房地产权 证书情况如下: 序号权利人证号坐落面积(㎡) 1 新农股份 浙(2017)仙居县不动产权 0001213号 仙居杨府三里溪 15,365.53 2 江苏新农 苏(2017)如东县不动产权第 0001994号 如东县沿海经济开 发区滨海三路南 侧、通海一路东侧 22,666.83 3 新农股份 浙(2017)台州椒江不动产权第 0003062号 椒江区滨海路 55号 9,764.06 5-1-8 总部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电话: (0086-21)68769686 传真: (0086-21)58304009 东 东东方 方方华 华华银 银银律 律律师 师师事 事事务 务务所 所所 网站: 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 panbin@capitallaw.cn 序号权利人证号坐落面积(㎡) 4 新农股份仙房权证城关字第 00016473号 仙居城关启明路 1 幢 2单元 202室 92.30 5 新农股份仙房权证城关字第 00016474号 仙居城关启明路 1 幢 2单元 402室 92.30 6 新农股份仙房权证城关字第 00016475号 仙居城关启明路 1 幢 2单元 102室 92.30 7 新农股份仙房权证城关字第 00016476号 仙居城关启明路 1 幢 2单元 502室 92.30 8 新农股份仙房权证城关字第 00016483号 仙居城关启明路 1 幢 2单元 302室 92.30 9 新农股份仙房权证城关字第 00016480号 仙居城关城北西路 21号 618.86 10 新农股份仙房权证城关字第 00021423号 仙居城关启明路 2 幢 3单元 401室 92.30 11新农股份仙房权证城关字第 00021424号 仙居城关启明路 2 幢 3单元 301室 92.30 12 新农股份仙房权证城关字第 00021425号 仙居城关启明路 2 幢 3单元 201室 92.30 13 新农股份仙房权证城关字第 00021426号 仙居城关启明路 2 幢 3单元 501室 92.30 14 新农股份台房权证椒字第 070482号 椒江区东升花园 12 号楼三单元 403室 141.62 15 新农股份台房权证椒字第 070475号 椒江区东升花园 12 号楼三单元 503室 149.19 16 新农股份台房权证椒字第 070483号 椒江区东升花园 3 号楼 303室 120.8 17 新农股份台房权证椒字第 070484号 椒江区东升花园 3 号楼 403室 119.13 18 新农股份台房权证椒字第 070485号 椒江区东升花园 3 号楼 203室 120.8 19 新农股份台房权证椒字第 074634号 椒江区华晨山庄 14 号楼三单元 201室 129.67 20 新农股份台房权证椒字第 074635号 椒江区华晨山庄 14 号楼三单元 202室 130.87 21 新农股份台房权证椒字第 074636号 椒江区华晨山庄 14 号楼三单元 302室 130.87 22 新农股份杭房权证上更字第 06042764号 中河中路 258号 1501室 123.16 23 新农股份杭房权证上更字第 06042765号 中河中路 258号 1503室 77.45 24 新农股份杭房权证上更字第 06042766号中河中路 258号 38.72 5-1-9 总部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电话: (0086-21)68769686 传真: (0086-21)58304009 东 东东方 方方华 华华银 银银律 律律师 师师事 事事务 务务所 所所 网站: 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 panbin@capitallaw.cn 序号权利人证号坐落面积(㎡) 1504室 25 新农股份杭房权证上更字第 06042767号 中河中路 258号 1505室 135.54 26 新农股份杭房权证上更字第 06042768号 中河中路 258号 1502室 38.72 27 新农股份台房权证仙字第 14300406 仙居县城关城北西 路 166.3 28 新农股份台房权证仙字第 14300407 仙居县城关城北西 路 35.21 三、专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专利具体情 况如下: 序 号 专利名称 专利申请 日 专利号 专利 类型 专利 期限 专利权人 取得 方式 1 含毒死蜱和螺 虫乙酯的复配 杀虫悬乳剂及 制备方法 2010.11.29 ZL201010572619.1发明 20年 新农股份、拜 耳作物科学 (中国)有限 公司 原始 取得 2 含噻唑锌的杀 菌组合物 2010.9.15 ZL201010282092.9发明 20年新农股份 原始 取得 3 一种 0,0-二乙 基硫代磷酸氯 残液的处理方 法 2007.8.7 ZL200710070720.5发明 20年 新农股份、浙 江工业大学 原始 取得 4 噻唑锌悬浮剂 及其制备方法 2007.6.8 ZL200710106183.5发明 20年 新农股份、浙 江大学农药与 环境毒理研究 所 原始 取得 0,0-二乙基二新农股份、浙原始 5 硫代磷酸的生2007.4.30 ZL200710068424.1发明 20年江工业大学、取得 产方法 江苏新农 6 噻二唑类金属 络合物及其制 备方法和用途 2000.12.15 ZL00132119.6发明 20年新农股份 原始 取得 7 含三唑磷和螺 螨酯的复配杀 2009.10.26 ZL200910205542.1发明 20年江苏新农 继受 取得 5-1-10 总部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电话: (0086-21)68769686 传真: (0086-21)58304009 东 东东方 方方华 华华银 银银律 律律师 师师事 事事务 务务所 所所 网站: 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 panbin@capitallaw.cn 序 号 专利名称 专利申请 日 专利号 专利 类型 专利 期限 专利权人 取得 方式 虫水乳剂及其 制备方法 8 一种 2-巯基苯 并噻唑金属盐 的用途 2012.8.16 ZL201210293110.2发明 20年 新农股份、浙 江工业大学 原始 取得 9 一种促进植物 繁殖材料发育 的方法 2013.12.26 ZL201310740012.3发明 20年新农股份 原始 取得 10 一种含噻唑锌 和氰烯菌酯的 农用组合物及 其制剂和应用 2014.12.30 ZL201410840984.4发明 20年新农股份 原始 取得 11 噻唑锌水分散 粒剂及其制备 方法 2013.12.26 ZL201310740037.3发明 20年新农股份 原始 取得 12 瓶贴(碧叶) 2014.4.21 ZL201430096569.3 外观 设计 10年新农股份 原始 取得 13 标签(噻唑锌) 2008.4.9 ZL200830095500.3 外观 设计 10年新农股份 原始 取得 14 包装箱(噻唑 锌) 2008.4.9 ZL200830095499.4 外观 设计 10年新农股份 原始 取得 15 包装箱 2010.4.6 ZL201030137505.5 外观 设计 10年新农股份 原始 取得 16 瓶贴(碧穗) 2014.2.19 ZL201430029867.0 外观 设计 10年新农股份 原始 取得 17 一种温度连锁 控制蒸汽加热 装置 2015.9.9 ZL201520693989.9 实用 新型 10年江苏新农 原始 取得 18 一种缩合反应 的 PH值控制 装置 2015.9.9 ZL201520694308.0 实用 新型 10年江苏新农 原始 取得 19 一种负压气液 反应装置 2015.9.9 ZL201520693680. X 实用 新型 10年江苏新农 原始 取得 20 一种真空状态 下液体取样装 置 2015.9.9 ZL201520693753.5 实用 新型 10年江苏新农 原始 取得 21 一种真空负压 物料输送装置 2015.9.9 ZL201520693676.3 实用 新型 10年江苏新农 原始 取得 22 一种氨制冷冷 却塔 2015.9.9 ZL201520693809.7 实用 新型 10年江苏新农 原始 取得 5-1-11 总部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电话: (0086-21)68769686 传真: (0086-21)58304009 东 东东方 方方华 华华银 银银律 律律师 师师事 事事务 务务所 所所 网站: 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 panbin@capitallaw.cn 序 号 专利名称 专利申请 日 专利号 专利 类型 专利 期限 专利权人 取得 方式 23 一种缩合搅拌 釜 2015.12.9 ZL201521012287.6 实用 新型 10年江苏新农 原始 取得 24 副浆可调的缩 合搅拌釜 2015.12.9 ZL201521012509.4 实用 新型 10年江苏新农 原始 取得 25 一种反应釜进 料流量调节机 构 2015.12.9 ZL201521012446.2 实用 新型 10年江苏新农 原始 取得 26 带过滤的缩合 搅拌釜 2015.12.9 ZL201521012309.9 实用 新型 10年江苏新农 原始 取得 27 一种气液反应 装置 2015.12.9 ZL201521012438.8 实用 新型 10年江苏新农 原始 取得 28 带流量调节的 气液反应装置 2015.12.9 ZL201521012299.9 实用 新型 10年江苏新农 原始 取得 29 包装瓶(瓶贴)2016.11.23 ZL201630568532.5 外观 设计 10年江苏新农 原始 取得 30 包装瓶(瓶贴)2016.11.23 ZL201630568534.4 外观 设计 10年江苏新农 原始 取得 31 包装瓶(瓶贴)2016.11.23 ZL201630568642.1 外观 设计 10年江苏新农 原始 取得 32 包装袋 2016.11.23 ZL201630568641.7 外观 设计 10年江苏新农 原始 取得 33 瓶贴 2016.11.23 ZL201630568548.6 外观 设计 10年江苏新农 原始 取得 四、主要机器设备 截至 2017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如下表: 资产名称原值(万元)成新率数量(台/套) 容器(槽、罐) 2,272.83 47.81% 910 反应器 1,892.50 59.06% 300 分离混合粉碎研磨设备 1,225.99 56.98% 155 输配电设备 999.98 49.29% 147 换热器冷却器蒸发器 935.63 64.58% 218 泵类 745.71 54.44% 905 工业炉 635.00 75.43% 13 5-1-12 总部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电话: (0086-21)68769686 传真: (0086-21)58304009 东 东东方 方方华 华华银 银银律 律律师 师师事 事事务 务务所 所所 网站: 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 panbin@capitallaw.cn 自动化仪表 622.70 62.13% 507 分析检测及研发仪器仪表 618.33 45.07% 317 压缩机风机 559.57 63.33% 120 安全消防职业健康 530.40 56.85% 209 包装设备 509.10 45.02% 126 塔类 396.01 63.49% 83 起重运输机械 234.29 46.80% 61 其他 5,444.15 49.20% 合计 17,622.18 53.77% 五、租赁及出租物业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公司及 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共租赁房屋 24处,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 号 出租方房屋位置 租赁面积 (㎡) 租赁期限 年租金 (元) 租赁 用途 杭州市中河中路 1 花群、许平 258号瑞丰国际 商务大厦18楼H218.49 2016年1月16日至 2018年 1月 15日 220,000 办公 座 2 章达明 杭州市中河中路 258号 1507室 129.41 2016年12月6日至 2018年 12月 5日 157,000 办公 3 陈必忠、孙小 平 杭州市中河中路 258号 1506室 225.2 2017年6月30日至 2018年 6月 30日 200,000 办公 4 陈必忠 杭州市中河中路 258号地下一楼 55号车位 - 2017年3月24日至 2018年 3月 24日 10,000 停车 杭州市滨江区西首年 5 浙江万轮车业 集团有限公司 兴街道江陵路 88 号 9幢北座 809138.19 2017年4月18日至 2019年 4月 18日 78,685.40 次年 办公 室 82,619.70 6 郑燕平 杭州市下城区东 河锦园 5幢 1单 元 1202室 - 2017年 1月 1日至 2018年 12月 31日 66,000 员工 宿舍 7 胡金宫、沈志 良 杭州市上城区皇 诰巷 18-3-1-902 - 2016年 11月 25日 至 2017年 11月 24 日 57,600 员工 宿舍 5-1-13 总部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电话: (0086-21)68769686 传真: (0086-21)58304009 东 东东方 方方华 华华银 银银律 律律师 师师事 事事务 务务所 所所 网站: 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 panbin@capitallaw.cn 8 杭州爱家物业 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下城区现 代名苑10-3-2101 140.7 2017年6月23日至 2018年 6月 22日 89,292 员工 宿舍 9 杭州爱家物业 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下城区莫 衙营天赐苑 6-3-601 75.95 2017年2月18日至 2018年 2月 17日 49,008 员工 宿舍 10 杭州爱家物业 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皇 诰巷 18-3-2-1301 86.12 2017年2月24日至 2018年 2月 23日 74,136 员工 宿舍 11 杭州爱家物业 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皇 诰巷( 2-4) -2-1-201 41.14 2017年 3月 1日至 2018年 2月 28日 38,952 员工 宿舍 12 杭州爱家物业 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下城区三 华园 3-2007 34.61 2017年7月29日至 2018年 7月 28日 41,460 员工 宿舍 13 杨金美 杭州市仙林苑 4-4-102 30.00 2017年6月17日至 2018年 6月 16日 42,000 员工 宿舍 14 杭州爱家物业 服务有限公司 龙华巷 11-2-502 31.22 2017年8月10日至 2018年 8月 9日 41,460 员工 宿舍 15 王秩昌 台州市椒江区群 辉小区41幢东第 6间 - 2016年 3月 1日至 2021年 2月 28日 51,636 员工 宿舍 16 叶海敏 台州市椒江区群 辉小区41幢东第 2间 - 2016年 3月 1日至 2021年 2月 28日 56,800 员工 宿舍 17 周丹红 台州市椒江区群 辉小区41幢东第 5间 - 2016年 3月 1日至 2021年 2月 28日 56,800 员工 宿舍 18 周伟 台州市椒江区群 辉小区41幢东第 3间 - 2016年 3月 1日至 2021年 2月 28日 56,800 员工 宿舍 19 徐正日 台州市椒江区群 辉小区51幢东边 角 6间 - 2017年 3月 1日至 2021年 2月 28日 54,600 员工 宿舍 20 如东县新天地 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 如东沿海经济开 发区职工生活配 套区 1栋 A-34# 幢 1层 3,014.43 2012年 12月 30日 至 2017年 12月 30 日 375,731.60 员工 宿舍 21 如东县新天地 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 如东沿海经济开 发区职工生活配 套区 37栋 6层 (605-610) 407.18 2017年7月15日至 2018年 7月 15日 52,933.40 员工 宿舍 22 曹建星 如东县掘港镇陈 高村六组 150号 - 2017年 4月 9日至 2018年 4月 8日 3,731 员工 宿舍 23 曹垚婷掘港镇幸福路文 -2017年7月20日至 26,450 员工 5-1-14 东东方方华华银银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 总部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电话: (0086-21)68769686 传真: (0086-21)58304009 网站: 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 panbin@capitallaw.cn 5-1-15 峰财富广场 6号 楼 4单元 501室 2018年 7月 19日宿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公司出租房屋 3处,具体情况如 下表: 序 号 承租方房屋位置 出租面积 (㎡) 出租期限年租金(元) 1 陈露/叶 晓芳 仙居县城北西路 21号 122.4 2017年 4月 1日-2019 年 4月 1日 120,000 2 张文远仙居县城北西路 21号 61.2 2017年8月20日-2018 年 8月 20日 55,000 3 张大雷仙居县城北西路 21号 61.2 2017年8月20日-2018 年 8月 20日 55,00024 徐彩萍 掘港镇原种村一 组 38号 30.00 2017年 6月 3日至 2018年 6月 2日 7,254 员工 宿舍 律师意见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土地、房屋、生产经营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商标、 专利等知识资产。上述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本所律师认为以下新增的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 的合同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有较大影响: (一)采购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单 笔金额等于或大于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签订日期签订对象合同金额(万元)合同内容履行情况 1 2017.6.30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 441.00 4-硝基邻二甲苯正在履行 2 2017.7.24 辽阳瑞兴化工有限 公司 415.00五硫化二磷正在履行 东东方方华华银银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 总部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电话: (0086-21)68769686 传真: (0086-21)58304009 网站: 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 panbin@capitallaw.cn 5-1-15 峰财富广场 6号 楼 4单元 501室 2018年 7月 19日宿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公司出租房屋 3处,具体情况如 下表: 序 号 承租方房屋位置 出租面积 (㎡) 出租期限年租金(元) 1 陈露/叶 晓芳 仙居县城北西路 21号 122.4 2017年 4月 1日-2019 年 4月 1日 120,000 2 张文远仙居县城北西路 21号 61.2 2017年8月20日-2018 年 8月 20日 55,000 3 张大雷仙居县城北西路 21号 61.2 2017年8月20日-2018 年 8月 20日 55,00024 徐彩萍 掘港镇原种村一 组 38号 30.00 2017年 6月 3日至 2018年 6月 2日 7,254 员工 宿舍 律师意见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土地、房屋、生产经营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商标、 专利等知识资产。上述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本所律师认为以下新增的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 的合同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有较大影响: (一)采购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单 笔金额等于或大于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签订日期签订对象合同金额(万元)合同内容履行情况 1 2017.6.30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 441.00 4-硝基邻二甲苯正在履行 2 2017.7.24 辽阳瑞兴化工有限 公司 415.00五硫化二磷正在履行 总部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电话: (0086-21)68769686 传真: (0086-21)58304009 东 东东方 方方华 华华银 银银律 律律师 师师事 事事务 务务所 所所 网站: 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 panbin@capitallaw.cn 3 2017.8.1 南京太化化工有限 公司 121.50无水钙盐正在履行 4 2017.8.1 淮安德邦化工有限 公司 108.00三氯乙酰氯正在履行 5 2017.8.2 山东滨农科技有限 公司 475.00二甲戊灵原药正在履行 6 2017.8.8 浙江新环合成材料 有限公司 237.00五硫化二磷正在履行 7 2017.8.14 宁夏金润盛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 349.44乙基氯化物正在履行 8 2017.8.24 江苏龙河酒业有限 公司 127.05无水乙醇正在履行 9 2017.8.31 成武县晨晖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 210.00三氯乙酰氯正在履行 10 2017.9.4 江苏龙河酒业有限 公司 182.40无水乙醇正在履行 (二)销售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单 笔金额等于或大于 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签订日期签订对象合同金额(万元)合同内容履行情况 1 2017.7.17 MEGHMANI INDUSTRIES LIMITED 120.96(美元) N-(1-乙基丙基) -3,4-二甲苯胺 正在履行 2 2017.7.28 沈阳科创化学品有 限公司 854.60 1,3-环己二酮正在履行 3 2017.8.16 RALLIS INDIA LIMITED 83.16(美元) N-(1-乙基丙基) -3,4-二甲苯胺 正在履行 4 2017.8.25 江苏联化科技有限 公司 530.02苯肼正在履行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债权、债务 根据发行人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发行 人的全资、控股子公司除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5-1-16 东东方方华华银银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 总部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电话: (0086-21)68769686 传真: (0086-21)58304009 网站: 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 panbin@capitallaw.cn 5-1-17 三、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中汇所出具的“中汇会审[2017]4716号”《审计报告》,发行人应收应付 账款主要为正常业务往来中产生的债权债务。 律师意见 1.发行人重大合同的内容均合法有效,该等合同的条款、内容不存在潜在纠 纷或重大法律风险。 2.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没有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 纠纷的重大合同。 3.发行人所签署的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4.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劳动 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5.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6.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章程无变化。 十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召开了 3次股东大会、3次董事会会议、2次监事会 会议。 东东方方华华银银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 总部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电话: (0086-21)68769686 传真: (0086-21)58304009 网站: 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 panbin@capitallaw.cn 5-1-17 三、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中汇所出具的“中汇会审[2017]4716号”《审计报告》,发行人应收应付 账款主要为正常业务往来中产生的债权债务。 律师意见 1.发行人重大合同的内容均合法有效,该等合同的条款、内容不存在潜在纠 纷或重大法律风险。 2.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没有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 纠纷的重大合同。 3.发行人所签署的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4.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劳动 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5.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6.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章程无变化。 十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召开了 3次股东大会、3次董事会会议、2次监事会 会议。 东东方方华华银银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 总部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电话: (0086-21)68769686 传真: (0086-21)58304009 网站: 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 panbin@capitallaw.cn 5-1-18 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如下: 序号会议编号召开时间 1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年 3月 23日 序号会议编号召开时间 1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2017年 3月 8日 2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2017年 4月 2日 3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2017年 6月 8日 2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7年 5月 17日 3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年 6月 27日 发行人董事会的召开情况如下: 发行人监事会的召开情况如下: 序号会议编号召开时间 1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2017年 3月 8日 2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2017年 4月 26日 律师意见 上述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召集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简历更新如下: 1、董事 徐振元先生,身份证号:33010319380628****,公司董事。1938年6月出 生,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级突出贡献专家、第一批浙江省特级专家,二次浙 江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模范教师,浙江省功勋 东东方方华华银银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 总部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电话: (0086-21)68769686 传真: (0086-21)58304009 网站: 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 panbin@capitallaw.cn 5-1-18 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如下: 序号会议编号召开时间 1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年 3月 23日 序号会议编号召开时间 1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2017年 3月 8日 2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2017年 4月 2日 3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2017年 6月 8日 2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7年 5月 17日 3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年 6月 27日 发行人董事会的召开情况如下: 发行人监事会的召开情况如下: 序号会议编号召开时间 1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2017年 3月 8日 2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2017年 4月 26日 律师意见 上述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召集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简历更新如下: 1、董事 徐振元先生,身份证号:33010319380628****,公司董事。1938年6月出 生,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级突出贡献专家、第一批浙江省特级专家,二次浙 江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模范教师,浙江省功勋 东东方方华华银银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 总部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电话: (0086-21)68769686 传真: (0086-21)58304009 网站: 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 panbin@capitallaw.cn 5-1-19 教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年至 1984年先 后在北京农业大学和西北大学工作,1985年至今就职于浙江工业大学,现任浙 江工业大学催化加氢研究中心主任。 池国华先生,身份证号:35262219740606****,公司独立董事,1974年 6 月出生,博士学历,注册会计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6年8月 至 1997年 5月,就职于大连大富塑料彩印厂。1997年9月至 2000年 3月,就 读于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获管理学硕士。2000年 3月至今,于东北财经大 学会计学院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2005年 2月至 2007 年 2月,兼职于沈阳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历任战略投资部部长和财务顾问。2012 年 11月至今,兼任新晨中国动力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曹承宇先生,身份证号:11010219450512****,公司独立董事。1945年 5 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年 11月至 1970 年 8月,就职于太原制药厂。1970年8月至 1978年 10月,任天津大沽化工厂 技术员。1978年 11月至 1979年 10月,任化学工业部化工司一般干部。1979年 11月至 2005年5月,就职于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任副处长。2005年 6 月至今,担任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副秘书长。 王贤安先生,身份证号:51021219660702****,公司独立董事。1966年 7 月出生,研究生硕士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在浙江省舟山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2008年 3 月至今任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兼任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杭州致瑞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永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兼职情况如下: 姓名本公司职务兼职单位兼职职务与发行人的关系 新辉投资董事控股股东徐群辉董事长、总经理 江苏新农执行董事、经理全资子公司 东东方方华华银银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 总部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电话: (0086-21)68769686 传真: (0086-21)58304009 网站: 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 panbin@capitallaw.cn 5-1-19 教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年至 1984年先 后在北京农业大学和西北大学工作,1985年至今就职于浙江工业大学,现任浙 江工业大学催化加氢研究中心主任。 池国华先生,身份证号:35262219740606****,公司独立董事,1974年 6 月出生,博士学历,注册会计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6年8月 至 1997年 5月,就职于大连大富塑料彩印厂。1997年9月至 2000年 3月,就 读于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获管理学硕士。2000年 3月至今,于东北财经大 学会计学院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2005年 2月至 2007 年 2月,兼职于沈阳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历任战略投资部部长和财务顾问。2012 年 11月至今,兼任新晨中国动力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曹承宇先生,身份证号:11010219450512****,公司独立董事。1945年 5 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年 11月至 1970 年 8月,就职于太原制药厂。1970年8月至 1978年 10月,任天津大沽化工厂 技术员。1978年 11月至 1979年 10月,任化学工业部化工司一般干部。1979年 11月至 2005年5月,就职于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任副处长。2005年 6 月至今,担任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副秘书长。 王贤安先生,身份证号:51021219660702****,公司独立董事。1966年 7 月出生,研究生硕士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在浙江省舟山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2008年 3 月至今任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兼任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杭州致瑞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永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兼职情况如下: 姓名本公司职务兼职单位兼职职务与发行人的关系 新辉投资董事控股股东徐群辉董事长、总经理 江苏新农执行董事、经理全资子公司 总部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电话: (0086-21)68769686 传真: (0086-21)58304009 东 东东方 方方华 华华银 银银律 律律师 师师事 事事务 务务所 所所 网站: 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 panbin@capitallaw.cn 姓名本公司职务兼职单位兼职职务与发行人的关系 新农销售执行董事、经理全资子公司 南大环保监事公司参股企业 义云创投董事 先和投资参股企 业 新辉投资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 徐月星董事 先和投资执行董事 控股股东参股的 企业 永安小贷董事 公司董事参股的 企业 泮玉燕董事 江苏新农监事全资子公司 新辉投资董事控股股东 王湛钦董事、副总经理仙聚投资监事 公司董事控制的 企业 新农进出口执行董事、经理全资子公司 张坚荣董事、副总经理 仙聚投资执行董事 公司董事控制的 企业 徐振元董事 浙江工业大学催化加氢 研究中心 主任 - 池国华独立董事 新晨中国动力控股有限 公司 独立董事 - 曹承宇独立董事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副秘书长 - 上海永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王贤安独立董事 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 独立董事 - 杭州致瑞传媒股份有限 公司 独立董事 - 戴金贵监事会主席 仙聚投资经理 公司董事控制的 企业 新农研究(已注销)执行董事、经理全资子公司 吴晓东监事 昆山市冠森家庭用品有 限公司 监事 - 应小锋董事会秘书新农销售监事全资子公司 律师意见 1.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5-1-20 总部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电话: (0086-21)68769686 传真: (0086-21)58304009 东 东东方 方方华 华华银 银银律 律律师 师师事 事事务 务务所 所所 网站: 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 panbin@capitallaw.cn 2.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除上述 已披露事项外,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变化情况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 交叉任职或兼职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税收 一、政府补助 2017年 1-6月的政府补助明细如下: 补助项目本期数依据 专利奖励 10,000.00 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 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东政发 [2016]28号) 2016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 17,000.00 中共海门街道工作委员会、海门街 道办事处(椒海委[2017]10号) 椒江区高污染燃料“淘汰”改造补助 5,000.00 台州市椒江区“五炉”淘汰改造综 合验收组(椒“五炉”综[2017]1号) 2016年度全县企业失业动态监测经费 2,000.00 仙居县就业管理服务处(仙政发 [2015]128号) 浙江省绿色农药 2011协同创新中心科技成果 奖励 160,000.00 浙江省绿色农药 2011协同创新中 心 (浙农协同中心[2016]02号) 2017年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 专项资金 500,000.00 浙江省财政厅(浙财教[2016]100 号) 2016年度淘汰锅炉补贴 9,600.00 仙居县财政局(仙发改能源 [2017]42号) 2017年科学普及和学术智力活动专项扶持资 金 500,000.00 浙江省科学技术学会(浙财教 [2017]12号) 2016年度人才政策兑现项目 312,000.00 中共仙居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 (仙人才办[2017]4号) 5-1-21 东东方方华华银银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 总部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电话: (0086-21)68769686 传真: (0086-21)58304009 网站: 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 panbin@capitallaw.cn 5-1-22 2017年县科技发展资金 305,900.00仙居县科技局(仙财企[2017]6号) 递延收益摊销 165,954.31 合计 1,987,454.31 律师意见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具有合法依据,并已经由有权的税务机 关予以确认。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 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未有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重大违法行为。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无变化。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无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无变化。 东东方方华华银银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 总部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电话: (0086-21)68769686 传真: (0086-21)58304009 网站: 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 panbin@capitallaw.cn 5-1-22 2017年县科技发展资金 305,900.00仙居县科技局(仙财企[2017]6号) 递延收益摊销 165,954.31 合计 1,987,454.31 律师意见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具有合法依据,并已经由有权的税务机 关予以确认。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 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未有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重大违法行为。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无变化。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无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无变化。 东东方方华华银银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 总部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电话: (0086-21)68769686 传真: (0086-21)58304009 网站: 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 panbin@capitallaw.cn 5-1-2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在本所律师的尽职调查范围内,并依据发行人的承诺和保证,发行人招股说 明书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本所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劳动和社会保险 1.截至 2017年 6月 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员工合计 1,016人。公司及其子 公司依法与其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 2.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因部分员工主动要求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及 发行人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自员工试用期满开始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 金导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没有为公司员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 积金的情况。上述员工人数占公司员工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 律师意见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了社会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的缴纳义务,且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障部门及住房公积 金管理部门的肯定性意见。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的未及时、足额 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未严格按照规定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情形不会对发行 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正本六份,无副本。 东东方方华华银银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 总部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电话: (0086-21)68769686 传真: (0086-21)58304009 网站: 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 panbin@capitallaw.cn 5-1-2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在本所律师的尽职调查范围内,并依据发行人的承诺和保证,发行人招股说 明书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本所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劳动和社会保险 1.截至 2017年 6月 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员工合计 1,016人。公司及其子 公司依法与其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 2.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因部分员工主动要求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及 发行人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自员工试用期满开始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 金导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没有为公司员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 积金的情况。上述员工人数占公司员工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 律师意见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了社会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的缴纳义务,且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障部门及住房公积 金管理部门的肯定性意见。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的未及时、足额 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未严格按照规定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情形不会对发行 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正本六份,无副本。 东东方方华华银银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 总部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电话: (0086-21)68769686 传真: (0086-21)58304009 网站: 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 panbin@capitallaw.cn 5-1-24(本页以下无正文) 东东方方华华银银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 总部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电话: (0086-21)68769686 传真: (0086-21)58304009 网站: 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 panbin@capitallaw.cn 5-1-24(本页以下无正文) 东东方方华华银银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 总部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电话: (0086-21)68769686 传真: (0086-21)58304009 网站: 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 panbin@capitallaw.cn 5-1-25 东东方方华华银银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 总部地址: 中国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电话: (0086-21)68769686 传真: (0086-21)58304009 网站: 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 panbin@capitallaw.cn 5-1-25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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