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新农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时间:2018年10月23日 01:04:42 中财网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票数量
不超过
3,000万股,且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8年
11月
1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2,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新辉投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限售期满,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
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
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3)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6个月。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2、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群辉、徐月星、泮玉燕及徐群辉配偶吴
建庆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满,三个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1%;(2)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
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离职半年后的
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3)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
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6个月。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上述第(
3)、
(4)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3、公司股东仙聚投资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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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


4、除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王湛钦、张坚荣、徐振元、戴金贵、应小锋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股份锁定期满
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在离职半年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
股份数量占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同时,所持
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
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的股票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
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
除权、除息调整。

5、公司其他直接和间接股东蔡昕霓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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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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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应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并认真阅读本招股意
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安排
本次股票发行方案获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3,000万股,最终以中国
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规模为准;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4、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
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对象。

5、定价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或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定价方式。

6、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7、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8、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9、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等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新辉投资,实际控制人为徐群辉、徐月星、泮玉燕。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新辉投资、徐群辉、徐月星、泮玉燕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
司7,717.5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85.75%。

本次公开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仍达
64.31%,实际控制地位不会变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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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应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并认真阅读本招股意
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安排
本次股票发行方案获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3,000万股,最终以中国
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规模为准;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4、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
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对象。

5、定价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或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定价方式。

6、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7、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8、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9、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等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新辉投资,实际控制人为徐群辉、徐月星、泮玉燕。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新辉投资、徐群辉、徐月星、泮玉燕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
司7,717.5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85.75%。

本次公开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仍达
64.31%,实际控制地位不会变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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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不会因本次新股发行事项而发生变化,因此,本次发行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
构及生产经营等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具体发行方案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的相关内容。

三、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期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在此期间股东回
报仍将通过公司现有业务产生收入和利润实现,因此,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
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稀释后每股收益)可能会受股本摊
薄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呈下降趋势。

为尽量避免出现这种情形,本公司承诺将采取相关措施努力提高公司经营收
益以填补股东被摊薄的即期回报,但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
利润做出保证。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市场开拓力度,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专业从事农药业务多年,积累了广泛的优质客户和丰富的生产经营经
验,树立了良好的市场口碑。未来,公司将继续提升自身的产品竞争力,不断开
拓市场,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二)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
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
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
的整体盈利能力。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科学合理
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公司资金成本。同时,公司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
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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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不会因本次新股发行事项而发生变化,因此,本次发行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
构及生产经营等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具体发行方案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的相关内容。

三、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期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在此期间股东回
报仍将通过公司现有业务产生收入和利润实现,因此,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
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稀释后每股收益)可能会受股本摊
薄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呈下降趋势。

为尽量避免出现这种情形,本公司承诺将采取相关措施努力提高公司经营收
益以填补股东被摊薄的即期回报,但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
利润做出保证。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市场开拓力度,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专业从事农药业务多年,积累了广泛的优质客户和丰富的生产经营经
验,树立了良好的市场口碑。未来,公司将继续提升自身的产品竞争力,不断开
拓市场,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二)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
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
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
的整体盈利能力。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科学合理
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公司资金成本。同时,公司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
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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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于主营业务,从现有业务出发增强公司的
经营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严
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方案有效利用,加快推进募投项目
建设,早日达到预期目标,实现预期效益。

(四)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公司已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了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对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强化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建立
了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了制度性安排,
有效保证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东的回报。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5、公司目前无股权激励计划。若未来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
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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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于主营业务,从现有业务出发增强公司的
经营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严
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方案有效利用,加快推进募投项目
建设,早日达到预期目标,实现预期效益。

(四)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公司已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了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对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强化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建立
了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了制度性安排,
有效保证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东的回报。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5、公司目前无股权激励计划。若未来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
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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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新辉投资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新辉投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限售期满,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
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
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群辉、徐月星、泮玉燕及徐群辉配偶吴
建庆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群辉、徐月星、泮玉燕及徐群辉配偶吴建庆分别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限售期满,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
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1-1-8
四、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新辉投资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新辉投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限售期满,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
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
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群辉、徐月星、泮玉燕及徐群辉配偶吴
建庆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群辉、徐月星、泮玉燕及徐群辉配偶吴建庆分别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限售期满,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
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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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
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上述第2、3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三)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公司股东仙聚投资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除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承诺
除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湛钦、张坚荣、
徐振元、戴金贵、应小锋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离
职半年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同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的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
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履行。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
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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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
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上述第2、3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三)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公司股东仙聚投资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除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承诺
除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湛钦、张坚荣、
徐振元、戴金贵、应小锋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离
职半年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同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的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
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履行。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
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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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直接和间接股东的承诺
公司其他直接和间接股东蔡昕霓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与减持意向及相应约束
措施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和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新辉投资、徐群辉、徐月星、泮玉燕分别持有公司72.67%、
6.75%、1.76%和4.67%的股份,其持有和减持公司股票的意向如下: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方式:其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
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5、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
进行合理减持,徐群辉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
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25%;并且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6、减持期限及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本次减持的
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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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直接和间接股东的承诺
公司其他直接和间接股东蔡昕霓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与减持意向及相应约束
措施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和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新辉投资、徐群辉、徐月星、泮玉燕分别持有公司72.67%、
6.75%、1.76%和4.67%的股份,其持有和减持公司股票的意向如下: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方式:其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
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5、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
进行合理减持,徐群辉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
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25%;并且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6、减持期限及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本次减持的
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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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
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
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7、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其不再为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签署第5、6条的规定;
8、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9、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
内不得减持。

(二)持股5%以上其他股东的持股和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仙聚投资持有公司5%的股份,其持有和减持公司股票的意向
如下: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
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方式:其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
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减持数量: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
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5、减持期限及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本次减持的
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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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
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
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7、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其不再为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签署第5、6条的规定;
8、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9、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
内不得减持。

(二)持股5%以上其他股东的持股和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仙聚投资持有公司5%的股份,其持有和减持公司股票的意向
如下: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
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方式:其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
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减持数量: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
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5、减持期限及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本次减持的
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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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
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
内不得减持。

六、上市后三年内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具体措施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制定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低于最近一年末
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促发条件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
产时,本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其他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
稳定公司股价。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的复权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股票以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在上市后三
年内每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
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当于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后的3个交易日内制定股票回购预案
并公告。公司股票回购预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回购
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回购是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
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股票回购预案需提交
1-1-12
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
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
内不得减持。

六、上市后三年内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具体措施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制定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低于最近一年末
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促发条件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
产时,本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其他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
稳定公司股价。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的复权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股票以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在上市后三
年内每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
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当于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后的3个交易日内制定股票回购预案
并公告。公司股票回购预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回购
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回购是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
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股票回购预案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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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
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交易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
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要的审批或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开始实施本次回购方
案,并在3个月内完成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
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各项约定:
(1)单次决议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启动日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且不低于500万元;
(2)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且不高于2,000万元;
(3)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
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的50%;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
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
份事宜;
(5)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股份回购措施启动日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
计每股净资产的11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股价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且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后仍未达
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或再
度触发启动条件时,在满足公司法定上市条件,同时不触及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
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同时将增持公司
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
增持的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增持。在公司披露增持股份计
划的5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照方案开始进行增持,并在3
个月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增持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股票增持方案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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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
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交易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
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要的审批或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开始实施本次回购方
案,并在3个月内完成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
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各项约定:
(1)单次决议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启动日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且不低于500万元;
(2)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且不高于2,000万元;
(3)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
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的50%;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
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
份事宜;
(5)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股份回购措施启动日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
计每股净资产的11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股价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且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后仍未达
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或再
度触发启动条件时,在满足公司法定上市条件,同时不触及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
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同时将增持公司
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
增持的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增持。在公司披露增持股份计
划的5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照方案开始进行增持,并在3
个月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增持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股票增持方案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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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当遵循以下条款:
(1)单次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公告日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所
获现金分红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前一会计年度其
自公司所获现金分红的50%;
但在上述期间若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
资产时,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2)通过增持获得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10%;
(4)确保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
价仍未达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
产”或再度触发启动条件时,在满足公司法定上市条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同时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
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增持的方式为通过证券
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增持。在公司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
的5个交易日内,将依照方案开始进行增持,并在3个月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增持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增持方案除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条款:
(1)单次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公告日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领
取税后薪酬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前一会计年度其
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50%;
但在上述期间若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
资产时,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2)增持公司股份期间,其在该次增持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该次股份增持完成后的12个月内,也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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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当遵循以下条款:
(1)单次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公告日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所
获现金分红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前一会计年度其
自公司所获现金分红的50%;
但在上述期间若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
资产时,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2)通过增持获得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10%;
(4)确保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
价仍未达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
产”或再度触发启动条件时,在满足公司法定上市条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同时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
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增持的方式为通过证券
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增持。在公司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
的5个交易日内,将依照方案开始进行增持,并在3个月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增持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增持方案除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条款:
(1)单次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公告日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领
取税后薪酬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前一会计年度其
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50%;
但在上述期间若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
资产时,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2)增持公司股份期间,其在该次增持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该次股份增持完成后的12个月内,也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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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10%;
(4)董事确保在董事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持有公司股
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保在股东大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5)公司在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遵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义务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遵守稳定股价的规定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相关约束机制
1、若本公司未按照约定采取股份回购措施,则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
所有股东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约定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
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向其分
配的现金红利,直至增持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约定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不
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向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直至增持义务履行完毕为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拒不履行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
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
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稳定股价措施履行的程序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公司
将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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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10%;
(4)董事确保在董事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持有公司股
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保在股东大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5)公司在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遵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义务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遵守稳定股价的规定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相关约束机制
1、若本公司未按照约定采取股份回购措施,则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
所有股东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约定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
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向其分
配的现金红利,直至增持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约定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不
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向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直至增持义务履行完毕为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拒不履行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
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
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稳定股价措施履行的程序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公司
将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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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情况。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
除非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触发条件消失。

稳定股价的实施顺序为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依次部分或全部实施。在控股股东、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自愿的情形下,在公司回购股份时,也可自行增持,具体的实施方案将
在稳定股价的预案中规定。

七、关于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相关承诺
(一)本公司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
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

公司董事会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2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并
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提出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
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
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和回购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孰高确定,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
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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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情况。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
除非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触发条件消失。

稳定股价的实施顺序为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依次部分或全部实施。在控股股东、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自愿的情形下,在公司回购股份时,也可自行增持,具体的实施方案将
在稳定股价的预案中规定。

七、关于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相关承诺
(一)本公司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
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

公司董事会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2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并
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提出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
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
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和回购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孰高确定,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
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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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群辉、徐月星、泮玉燕分别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人将依法回购本人已公开发售的老股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
购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将督促公司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
司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启动购回事项。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
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购回价格以发
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购回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的收盘价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
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监管机构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
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的承诺
光大证券承诺:因光大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1-1-17
(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群辉、徐月星、泮玉燕分别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人将依法回购本人已公开发售的老股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
购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将督促公司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
司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启动购回事项。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
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购回价格以发
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购回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的收盘价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
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监管机构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
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的承诺
光大证券承诺:因光大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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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
者损失。

2、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若本所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在过错致使本所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司法判决书赔偿投
资者损失。

八、本次发行相关重要承诺的约束机制
(一)发行人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
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
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
1-1-18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
者损失。

2、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若本所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在过错致使本所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司法判决书赔偿投
资者损失。

八、本次发行相关重要承诺的约束机制
(一)发行人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
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
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
1-1-19
承担责任后十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
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
额确定。

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的期间
内,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
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
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
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
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
额确定。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
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
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及相应约
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
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1-1-19
承担责任后十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
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
额确定。

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的期间
内,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
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
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
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
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
额确定。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
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
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及相应约
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
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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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
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
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
额确定。

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开始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同时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九、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

(二)股利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利润;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在利
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红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对
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
会可以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当
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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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
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
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
额确定。

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开始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同时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九、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

(二)股利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利润;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在利
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红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对
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
会可以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当
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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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提出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的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前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3,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③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五)《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
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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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的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前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3,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③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五)《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
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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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此外,《公司章程(草案)》中还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十、上市后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在谋求发展的同时,一贯重视对股东合法权益的保障,
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根据目前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公司董事会在
综合分析企业发展实际、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
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对未来三年的股利分配作出了
具体的进一步安排。

上市后三年,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
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三年累计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
不低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
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各期未进行分配的利润将用于满
足公司发展资金需求。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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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公司章程(草案)》中还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十、上市后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在谋求发展的同时,一贯重视对股东合法权益的保障,
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根据目前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公司董事会在
综合分析企业发展实际、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
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对未来三年的股利分配作出了
具体的进一步安排。

上市后三年,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
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三年累计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
不低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
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各期未进行分配的利润将用于满
足公司发展资金需求。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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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利分配政策。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分红回报
规划,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期间的股
东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当期资金需求及未来投资计划,制定年度股利分配方案。

十一、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

经本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新老股东共
同享有。

十二、请投资者仔细阅读“风险因素”章节全文,并提醒投资者
特别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农药产业政策变化的风险
为解决农产品农药残留问题及保证食品安全,各国均陆续出台对高毒性、高
残留农药的禁用、限用措施,对相应农药生产企业的经营直接产生较大的影响。

2013年12月9日,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发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停止受理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登记申请,停止批准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
上的新增登记;自2014年12月31日起,撤销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登记,
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

公司毒死蜱原药、制剂类产品及三唑磷原药、制剂类产品的农药登记情况如
下:
序号产品名称农药登记证号防治对象
1 85%三唑磷原药 PD20040285 -
2 40%三唑磷乳油 PD20040491棉花、水稻
3 30%三唑磷乳油 PD20040680棉花、水稻
4 20%三唑磷乳油 PD20040733草地、棉花、水稻
5 15%三唑磷微乳剂 PD20040559水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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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利分配政策。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分红回报
规划,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期间的股
东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当期资金需求及未来投资计划,制定年度股利分配方案。

十一、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

经本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新老股东共
同享有。

十二、请投资者仔细阅读“风险因素”章节全文,并提醒投资者
特别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农药产业政策变化的风险
为解决农产品农药残留问题及保证食品安全,各国均陆续出台对高毒性、高
残留农药的禁用、限用措施,对相应农药生产企业的经营直接产生较大的影响。

2013年12月9日,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发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停止受理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登记申请,停止批准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
上的新增登记;自2014年12月31日起,撤销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登记,
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

公司毒死蜱原药、制剂类产品及三唑磷原药、制剂类产品的农药登记情况如
下:
序号产品名称农药登记证号防治对象
1 85%三唑磷原药 PD20040285 -
2 40%三唑磷乳油 PD20040491棉花、水稻
3 30%三唑磷乳油 PD20040680棉花、水稻
4 20%三唑磷乳油 PD20040733草地、棉花、水稻
5 15%三唑磷微乳剂 PD20040559水稻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


6 40%螺螨·三唑磷水乳剂 LS20110166柑橘树
7 40%辛硫.三唑磷乳油 PD20086360水稻
8 30%唑磷.毒死蜱乳油 PD20081362水稻
9 480克/升毒死蜱乳油 PD20070641柑橘树、水稻
10 40%毒死蜱乳油 PD20080291柑橘树、棉花、苹果树、水稻
11 40%毒死蜱乳油 WP20080450卫生
12 40%毒死蜱微乳剂 PD20102019苹果树
13 30%毒死蜱水乳剂 PD20085671水稻
14 5%毒死蜱颗粒剂 PD20083886花生
15 55%氯氰.毒死蜱乳油 PD20083079荔枝树、棉花
16 22%氯氰.毒死蜱乳油 PD20090645荔枝树、棉花
17 22%吡虫.毒死蜱乳油 PD20081374水稻
18 97%毒死蜱原药 PD20070002 -
19 30%乙虫·毒死蜱悬乳剂 PD20141292水稻
20 36%氰虫·毒死蜱悬乳剂 PD20132654水稻
21 25%毒死蜱颗粒剂 PD20142666花生
22 40%螺虫·毒死蜱悬乳剂 LS20150215柑橘树
23 97%毒死蜱原药(江苏)
PD20170426 -

公司生产的毒死蜱制剂和三唑磷制剂的防治对象包括:水稻、棉花、苹果树、
柑橘树、荔枝树、花生、草地及卫生(白蚁防疫)等,均不包含蔬菜类别,不属
于农业部公告第
2032号中限用、禁用的范畴。


因此,农业部公告第
2032号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生产的毒死蜱、三唑磷制剂
类产品的生产销售无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生产的毒死蜱原药和三唑磷原药主要销售给制剂生产商用于复配成适
用多种经济作物的制剂类产品。公司境外客户多为大型农化企业,其业务范围遍
布全球,可以根据其产品使用国政策复配成符合相关使用要求的制剂类产品;对
境内客户来说,前述政策在报告期内已开始执行,对公司生产的毒死蜱原药和三
唑磷原药无重大不利影响。


综合以上,农业部对于毒死蜱、三唑磷系列产品在蔬菜上的限制、禁止使用
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如未来有关部门出台与公司产品相关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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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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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农药生产、销售政策,可能对公司的产品销售带来不利影响。

(二)环境保护风险
农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下简称“三废”)
等环境污染物。本公司一直注重环境保护,近年来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
保证“三废”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及排放标准,具备完善的环保设
施和管理措施。

自2015年1月1日修订后的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地方政府及排污企业
的环保责任大大增强,加大了对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提升了地方政府及排污企
业增加环保投入的积极性和必要性。随着国家整体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未来可
能出台更为严格的环保标准,对农药生产企业提出更高的环保要求。环保标准的
提高需要公司进一步加大环保投入,提高运营成本,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
一定影响。

(三)安全生产风险
本公司主要从事化学农药原药、制剂及精细化工中间体的生产,部分原料、
半成品或产成品为易燃、易爆、腐蚀性或有毒物质。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
高压等工艺,对操作要求较高。尽管公司配备了较完备的安全设施,建立了较完
善的事故预警、处理机制,整个生产过程处于受控状态,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
很小,但仍不排除因设备工艺不完善、物品保管及操作不当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而
造成意外安全事故,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29,787.26万元;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2017年度,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27.04%,每股收益为0.83元。若本次发行成功且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股本、
净资产将随之大幅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实施周期,且短期内产
生的效益难以与股本、净资产的增长幅度相匹配。因此,在募集资金到位后的一
段时间内,公司存在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1-1-25
他农药生产、销售政策,可能对公司的产品销售带来不利影响。

(二)环境保护风险
农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下简称“三废”)
等环境污染物。本公司一直注重环境保护,近年来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
保证“三废”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及排放标准,具备完善的环保设
施和管理措施。

自2015年1月1日修订后的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地方政府及排污企业
的环保责任大大增强,加大了对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提升了地方政府及排污企
业增加环保投入的积极性和必要性。随着国家整体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未来可
能出台更为严格的环保标准,对农药生产企业提出更高的环保要求。环保标准的
提高需要公司进一步加大环保投入,提高运营成本,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
一定影响。

(三)安全生产风险
本公司主要从事化学农药原药、制剂及精细化工中间体的生产,部分原料、
半成品或产成品为易燃、易爆、腐蚀性或有毒物质。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
高压等工艺,对操作要求较高。尽管公司配备了较完备的安全设施,建立了较完
善的事故预警、处理机制,整个生产过程处于受控状态,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
很小,但仍不排除因设备工艺不完善、物品保管及操作不当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而
造成意外安全事故,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29,787.26万元;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2017年度,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27.04%,每股收益为0.83元。若本次发行成功且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股本、
净资产将随之大幅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实施周期,且短期内产
生的效益难以与股本、净资产的增长幅度相匹配。因此,在募集资金到位后的一
段时间内,公司存在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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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折旧费用大幅增加的风险
预计2019年底,公司募投项目均可建成投入使用。募投项目投资金额较大,
厂房设备投入使用后,公司的折旧费用将大幅增加,如果未来该等项目不能达到
预期收益,公司净利润存在下降的风险。

(六)产品质量风险
2014年9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三终字第00236
号”《民事判决书》对邵福林等自然人与公司及第三人刘功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做
出终审判决,公司共计向邵福林等自然人赔偿118.63万元人民币。至2014年11
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农业生产和广大民众对农药的要求越来越倾向高效、低
毒、环保。公司作为专业农药生产商,具备先进生产技术和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
体系,但仍可能出现因经公司售出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农户生产受损等情
况。如出现上述情况,公司将可能面临索偿或诉讼风险,并对公司的商业声誉、
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十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8年3月31日。公司已在本招股意向书“第
十一节管理层分析与讨论”之“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
营状况”中披露了公司 2018 年 1-6月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中汇会阅【2018】4060号),公司截
至2018年6月30日资产总额68,233.63万元,所有者权益32,502.82万元。公司
2018年1-6月营业收入为52,504.8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743.84
万元,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8,782.68万元。与2017
年同期相比,公司2018年1-6月的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
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期分别增长26.08%、107.42%和
117.39%,盈利能力持续增强。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模式、主要产品和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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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折旧费用大幅增加的风险
预计2019年底,公司募投项目均可建成投入使用。募投项目投资金额较大,
厂房设备投入使用后,公司的折旧费用将大幅增加,如果未来该等项目不能达到
预期收益,公司净利润存在下降的风险。

(六)产品质量风险
2014年9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三终字第00236
号”《民事判决书》对邵福林等自然人与公司及第三人刘功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做
出终审判决,公司共计向邵福林等自然人赔偿118.63万元人民币。至2014年11
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农业生产和广大民众对农药的要求越来越倾向高效、低
毒、环保。公司作为专业农药生产商,具备先进生产技术和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
体系,但仍可能出现因经公司售出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农户生产受损等情
况。如出现上述情况,公司将可能面临索偿或诉讼风险,并对公司的商业声誉、
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十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8年3月31日。公司已在本招股意向书“第
十一节管理层分析与讨论”之“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
营状况”中披露了公司 2018 年 1-6月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中汇会阅【2018】4060号),公司截
至2018年6月30日资产总额68,233.63万元,所有者权益32,502.82万元。公司
2018年1-6月营业收入为52,504.8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743.84
万元,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8,782.68万元。与2017
年同期相比,公司2018年1-6月的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
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期分别增长26.08%、107.42%和
117.39%,盈利能力持续增强。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模式、主要产品和原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
1-1-27
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
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
大变化,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2018年以来农药产品市场行情较好,主要产品市场需求旺盛,公司2018年
1-3月实现营业收入26,267.65万元,同比增长23.72%;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3,845.66万元,同比增长59.25%;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696.61万元,同比增长64.02%。结合公司的库存规模、
生产计划、生产成本等情况,公司预计2018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71,600万元
~73,100 万元,同比增长25.12% ~ 27.74%;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10,600万元~11,500 万元,同比增长79.89%~95.16%;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640万元~11,550万元,同比增长
94.91%~111.58%。以上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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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
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
大变化,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2018年以来农药产品市场行情较好,主要产品市场需求旺盛,公司2018年
1-3月实现营业收入26,267.65万元,同比增长23.72%;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3,845.66万元,同比增长59.25%;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696.61万元,同比增长64.02%。结合公司的库存规模、
生产计划、生产成本等情况,公司预计2018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71,600万元
~73,100 万元,同比增长25.12% ~ 27.74%;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10,600万元~11,500 万元,同比增长79.89%~95.16%;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640万元~11,550万元,同比增长
94.91%~111.58%。以上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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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发行概况.......................................................................................................................2
发行人声明...................................................................................................................4
重大事项提示...............................................................................................................5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安排.........................................................................................5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等产生的影响.....................5
三、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6
四、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8
五、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与减持意向及相应约束措施............10
六、上市后三年内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具体措施...........................................12
七、关于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16
八、本次发行相关重要承诺的约束机制...............................................................18
九、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20
十、上市后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22
十一、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23
十二、请投资者仔细阅读“风险因素”章节全文,并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风
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23
目录...........................................................................................................................28
第一节释义.............................................................................................................33
第二节概览.............................................................................................................36
一、发行人简介.......................................................................................................36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简介...............................................................38
三、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38
四、本次发行情况...................................................................................................39
五、募集资金用途...................................................................................................40
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42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42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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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发行概况.......................................................................................................................2
发行人声明...................................................................................................................4(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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