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银保本: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 163823)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基金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为中国投融 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2]952号),于 2012年 8月 13日至 2012年 9月 14日进行募集,并于 2012年 9月 19日正式成立。本基金每个保本周期为 三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2012年 9月 19日起至 2015年 9月 21日止,第二 个保本周期自 2015年 11月 2日起至 2018年 11月 2日止。 鉴于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即将到期,且本基金无法为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确定保障义务人,本基金将不能满足继续作为法律法规规定的避险策略基金 运作的条件,为此,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根据《中银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 “如保本周 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变更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 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的规定, 决定将本基金转型为非避险策略的基金,即“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银稳健策略混合”),涉及文件一并调整。为适 应基金转型的需要,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对《基金合同》进 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事项说明如下: 1、《基金合同》本次修订删除了《基金合同》中与基金保本运作有关的条 款,保留《基金合同》原本约定的有关基金转型为中银稳健策略混合后的投资 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条款。《基金合同》具体修订的条 目和内容见附表。 2、《基金合同》本次修订事项,或属于《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事项, 或属于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的程序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并已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根据本公司发布的“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 转型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公告”中的 相关安排,自 2018年 11月 10日,本基金将更名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 《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生效,《中银稳 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将按本次修订并公 告的文本执行。 4、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后, 也将对基金托管协议涉及的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并将在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作相应调整。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该基金的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5、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m.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服 电话(400-888-5566)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 本基金转型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 于股票型基金。转型后的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不再属于 避险策略基金或保本基金,与转型前的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不同 的风险收益特征,其预期风险高于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 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 10月 23日 附表: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中银稳健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文对照表 章 节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理 由 内容内容 全 文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根据原 先基金 合同约 定的名 称调整。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法 律法规 更新完 善释义。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三、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银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中银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转型 后的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删除保 本有关 内容, 增加转 型相关 描述。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 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 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 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中国证监会对中银稳健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核准以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稳健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删除保 本有关 内容, 增加转 型相关 描述。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删除保 本有关 内容, 增加转 型相关 描述。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 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删除保 本有关 内容, 增加转 型相关 描述。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稳健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删除保 本有关 内容, 增加转 型相关 描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 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删除保 本有关 发售公告》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内容, 增加转 型相关 描述。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法 律法规 更新完 善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年 6月 9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法 律法规 更新完 善释义。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法 律法规 更新完 善释义。 13、《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 2010年 10月 26日颁布并实施的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删除本基金 保本周 期到期 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 故删除 和保本 相关的 内容。 22、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 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删除本基金 保本周 期到期 不符合 保本基 的担保人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 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3、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 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 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4、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 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 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 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 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 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 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 得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 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 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 公告 金存续 条件, 故删除 和保本 相关的 内容。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银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 本周期到期期间截止日的次日, 即“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 删除保 本有关 内容, 增加转 型相关 描述。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删除本基金 转型而 来,由 保本转 为非保 本基金, 故删除 募集、 认购、 发售等 条款。 35、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提供保删除本基金 本的期限。本基金每三年为一个保保本周 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期到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个公历年不符合 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保本基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存续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条件,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故删除 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和保本 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相关的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为内容。 准。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 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6、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 满的最后一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7、保证合同:基金管理人和担保 人签署的《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保证合同》 38、持有到期:本基金募集期认购 本基金,或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 或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 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 基金份额的行为 39、保本金额:本基金的第一个保 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是指本基金募集 期内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即 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 费用以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 保本金额的确定以公司届时的招募 说明书或者相关公告为准 40、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指从保本周期起始日开始一 直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 额,按照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的期末资产净值,即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募集期内认购、在过 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 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1、保本: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 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基金管 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个工作 日(含第 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 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到期处理规则详 见本基金合同第十二章“基金的保 本与保证”第六节项下相关内容。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 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 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保本赔 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2、保证:担保人依据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就本基金保本 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 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保 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 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 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就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而言,保证期间为基 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6个月 43、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保本周期 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 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 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 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4、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存续并 进入新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内选择 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45、(保本周期)到期选择: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 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 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或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6、到期期间:指基金管理人在保 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 间。在此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做出到期选择,即可将其在当期 保本周期持有至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进行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如本基金满足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 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非 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 47、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其业务需要,将到期期间截止日 次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起 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 渡期,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48、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 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按 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 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 的保本金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 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 金份额除外),并适用下一个保本 周期的保本条款 49、(份额)折算日:指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 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 工作日。 50、(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包括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 金份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 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 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0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 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删除本基金 转型而 来,由 保本转 为非保 本基金, 故删除 认购条 款。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7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完善表 述。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一、基金名称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名称 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 转型而 来,删 除保本 内容。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删除保 本内容。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为适用本基金保本条款的 基金份额提供保本保证的基础上, 严控投资风险,力争基金资产在保 本周期内的稳定增值。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根据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 变化,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积极、 动态的资产配置,在股市和债市 之间选择投资机会,精选股票和 债券品种,致力于在多种市场环 境下为投资者创造超额收益。 删除保 本内容。 五、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删除本基金 转型而 来,删 除发售、 认购条 款。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八、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至 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 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 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 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 保本保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第一 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为准。 九、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 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 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 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 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 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 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个工作日内(含该第 20个工作 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但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 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 删除删除保 本内容。 适用本条款。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 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 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保本赔 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保本保障机制 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基 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 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但发生保证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 证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 用本条款。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 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6个月。第一个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金额最高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 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 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 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者 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 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 周期开始前公告。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 转型而 来。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 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 本基金由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银保本 本基金 转型而 来,故 增加历 的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史沿革 发额发售公告。 (证监许可[2012]952号)准予募章节, 售2、发售方式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中银基金删除基 删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金份额 除,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售 新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章节。 增: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2012年 8月 13日至 2012年 9月 告。 14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 第3、发售对象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金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 部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确认,《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分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年 9月 基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19日生效。 金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的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2018年 11月 2日第二个保本周期 历1、认购费用到期,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史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条件,按照《中银保本混合型证 沿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革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该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 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 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更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型证券投资基金”。 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为保本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个工作日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含第 5个工作日),即 2018年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11月 2日至 2018年 11月 9日。 募说明书中列示。 自 2018年 11月 10日起中银保本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中银稳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 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 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 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 不允许撤销。 第 五 部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本基金 转型而 来。 分 基 金 备 案 修 改 为: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存 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 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 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 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 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 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 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 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 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 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 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 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人民币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 转型而 来,故 删除基 金备案 章节, 增加基 金存续 章节。 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 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对 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 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注 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 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 保本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 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删除保 本内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提高基 金份额 净值保 留位数。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 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完善表 述。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 冻结。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 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 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完善表 述。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 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 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 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 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本基金 转型而 来,故 删除认 购条款。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 记事宜; 本基金 转型而 来,故 删除发 售条款。 务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 本基金 转型而 来,故 删除认 购条款。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2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保本义 务; 删除删除保 本内容。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2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完善表 述。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9.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保本 义务及保证责任时,直接向基金管 理人或担保人追偿; 删除删除保 本内容。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2.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 转型而 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来,故 删除认 购条款。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到期 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 的“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 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以及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 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 更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 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 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中银稳健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中银稳健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10)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 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 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 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 策略;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删除保 本内容。 完善表 述。 一、召开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保持 或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或者保持或变更下一个 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3)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 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中银稳健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中银稳健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执行; (4)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 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义务而 引起的担保人变更; 删除删除保 本内容。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日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根据 《运作 办法》 第 43、 44条修 改。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参 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 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根据 《基金 法》第 86条的 规定补 充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二次 召集的 相关内 容。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 形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 形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 形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完善表 述。 件 和 程 序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托 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 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 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 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中银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的约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 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 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 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表 述。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 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 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办理,但基金管理 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 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 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 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表 述,明 确基金 管理人 的责任 不因委 托而免 除。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完善表 述。 记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 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 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 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 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 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 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 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 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根据 《基金 法》第 102条的 表述进 行修改。 删 除: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保 本 和 保 证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和保证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一个保 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 为担保人。 1.担保人名称:中国投资担保有限 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中投保” ) 2.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 北路 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层 4.法定代表人:刘新来 5.成立日期:1993年 12月 4日 6.联系人信息 仝晗:(010)88822726 王晨:(010)88822847 6.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资本:35.21亿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投资担保;投资及担 保的评审、策划、咨询服务;投资 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 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 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 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 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 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其他: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部分全部删除删除保 本内容。 (以下简称“中投保”)的前身为 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 1993 年 12月 4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 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 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 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 5亿 元,2000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 6.65亿元。2006年,经国务院批 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 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30亿元。 2010年 9月 2日,中投保通过引 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 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 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 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 册资本金增至 35.21亿元。2011 年,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 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级后, 确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仍为 AA+。 截至 2011年 12月 31日,中投保 经审计总资产为 722091.09万元, 净资产 516144.15万元。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 况 截至 2012年 6月 30日,中国投资 担保有限公司已经对外提供的担保 资产规模为 805.2亿元;为共 15只 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为 262.20亿元,不超过其 2011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人民币 51.61亿元) 的 10倍。 三、保证合同 “鉴于: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 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 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 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 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 “《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 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 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保证合 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之日起,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 同意。 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保 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 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 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 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 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 入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 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 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 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 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 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 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 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 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 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 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 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 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 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 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除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 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 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 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 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 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 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 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 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 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 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 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 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 出现《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令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 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 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修改的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 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 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 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 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 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 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后 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 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 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 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 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 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 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 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 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 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 20个工作日(含第 20个 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 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 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 期到期后第 21个工作日起,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 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 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 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 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 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 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 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 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 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 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 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 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 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 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 查取证费、通讯费、诉讼费、保全 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 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 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 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 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 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 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 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 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 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 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 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 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 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 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 支,按本条第 3款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 费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 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 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 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 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1/当年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 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 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 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上海分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 上海,且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公告《保证合同》。 2、《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公 司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生效。 3、《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担保 人书面同意,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 行修改的除外。 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 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 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5、担保人承诺继续对本基金下一 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 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保证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1、保证费率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的保证费 用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年 费率计提。保证费用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2‰×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保证费用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保证费用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 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 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支付方式 在基金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 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 列支。保证费用每日计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 的 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担保人。 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 5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五、保本 1、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 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 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 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 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个工作日内(含该第 20个工作 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 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 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 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 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 或转换入,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 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 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 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 差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 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 金额的差额部分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 期的保本金额的确定以公司届时的 招募说明书或者相关公告为准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 期的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 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 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 额部分 2、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至 3个公历年后对应 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 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 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 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 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 变更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 保本条款。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 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 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 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 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当期保本 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 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 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情形,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 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 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 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 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出现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令 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方案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 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 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 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 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 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 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 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 “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 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 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 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 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 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 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 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 将提前公告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并提示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保本期到期操作。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 管理人可在保本期到期前 30个工 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和 转换转入业务并提前公告。 (1)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 期到期日及之后 5个工作日(含第 5个工作日)。在到期期间,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①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②在到期期间内将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业务 的其他基金; ③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根 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 ④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 额持有人选择转为变更后的 “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 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 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 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 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 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 基金份额。 (3)在到期期间内,无论基金份 额持有人采取何种到期选择,均无 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 用和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 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 下同)等交易费用。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在本基金 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转为 “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 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4)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届 时公告的到期期间内进行选择,到 期期间经过以后,在下一保本周期 开始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 再选择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在到期期间内做出到期选择且本 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 金管理人将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默 认转入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期间内做 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视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了继续持 有变更后的“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 额。 (5)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 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 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所 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和超过担保人 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或保 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保本 额度的,基金管理人将先按照下一 个保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 本基金在下一个保本期享受保本条 款的总基金份额数,然后根据注册 登记机构登记的本基金份额登记时 间,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 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保本 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具体 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6)在到期期间内,无论基金份 额持有人做出何种选择,将自行承 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 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 风险。 (7)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 “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 换转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8)在到期期间,本基金接受赎 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 转换转入申请。 (9)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上述 2中(4)到期操作 的日期为到期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 (10)本基金在到期期间应使基金 资产保持现金形式,在到期期间 (除保本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费。 3、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 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 本基金继续存续、基金份额持有人 到期操作以及下一保本周期前的过 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 更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 在临时公告或“中银稳健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 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 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转为变 更后的“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该部分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 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 期到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到期期间赎回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 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或继 续持有转型后的“中银稳健策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份额,其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期 到期日所对应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 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 于其保本金额的,基金管理人或保 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 期到期日后 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 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应依据基金合同、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承担责任。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 担保有限公司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 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5、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①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 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 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即保本赔付差 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4个工作日 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②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上述条款的 约定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 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 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 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 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 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 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立的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 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 5个工 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③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 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 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如保本周 期到期后 10个工作日内相应款项 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 付职责。 ④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 20个工作日(含第 20个工 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⑤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 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 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 后第 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 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 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 偿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 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事宜,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进行公告。 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 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 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个 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 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 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 一个保本期。 (1)过渡期是指到期期间截止日 次日起至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前一 工作日的期间,最长不超过 20个 工作日。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2)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在过渡期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 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下 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 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①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 前,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 度或保本额度,确定并公告下 一个保本期的基金管理人或保 本义务人承担保本责任的最高 金额,过渡期申购的规模控制 的具体方案详见当期保本期到 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②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 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③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相关公 告中列示。过渡期申购费用由 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④过渡期申购的具体费率、日期、 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 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 告。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 办理日常赎回、本基金转换入 和本基金转换出业务,但具体 决定及其执行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在过 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将进行份 额折算,本基金在该日暂停办 理过渡期申购业务。过渡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资产保持 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管费。 ⑤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 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 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 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 ⑥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 一个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 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的 保本金额超过或可能超过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 保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 基金管理人将不开放过渡期申 购。 (3)下一个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 形成 ①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 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期结 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 本期的,按其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 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 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下一个保 本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 期的保本条款。 ②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 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下一 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 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4)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折 算日。对在折算日 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包括从上一个保本期 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 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和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 的基金份额),将以折算日的基金 估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 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0元的基金份额,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具体折算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保 本期到期处理规则进行公告。 (5)进入下一个保本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个保 本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 本期运作。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和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 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 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期后,仍使 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开始后,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组合管理 需要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 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具体详 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