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MSCI中国:华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华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8年10月26日 公告日期:2018年10月23日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1 二、基金概览...................................................................................................................................1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2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8 六、基金合同摘要..........................................................................................................................13 七、基金财务状况..........................................................................................................................13 八、基金投资组合..........................................................................................................................14 九、重大事件揭示..........................................................................................................................18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18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18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19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20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 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 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 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8年7月27日 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上的《华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华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简称:华安MSCI中国A股国际ETF。 1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6、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及交易代码:MSCI中国,交易代码:512860。 7、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及代码:MSCI中国,代码:512861。 8、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8年10月19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321,626,372.00份。 9、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18年10月19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9934元。 10、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8年10月19日,本次上市交易 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21,626,372.00份。 11、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2、上市交易日期:2018年10月26日。 13、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16、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简称“一级交易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股份有限 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国泰君安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278号文。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8年9月27日。 3、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18日进行发售。其中, 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8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18日;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 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18日;通过发 售代理机构进行的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8年8月1日至 2018年9月18日。 6、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7、发售期限: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发售35个工作日,网上现金认 购发售3个工作日。 8、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种方式。 9、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 认购。 (2)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 3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 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包括: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股份有限公司、申 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 泰君安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长 4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 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菁证券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汇丰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 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士 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 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中天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 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邮券有限责任公 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2018年8月1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8年9月18日募集工作已 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此次募集的 有效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321,626,372.00元,认购资金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 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0元。本次募集认购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已于2018年 9月25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 管专户。 6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2,880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 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基金份额共计321,626,372.00份,已全部计入本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及《华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华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8年9月27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 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四)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18]133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8年10月26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MSCI中国。 5、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2860。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MSCI中国。 7、基金申购、赎回代码:512861。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机构为经上 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一级交易商,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 7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 金的申购、赎回。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股份有限公 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泰君安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321,626,372.00份(截至2018年10月 19日)。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10、本基金将以2018年10月25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作为上市首日(即2018年 10月26日)的开盘参考价。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8年10月19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2,88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 基金份额为111,675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8年10月19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8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89,471,268.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27.82%;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32,155,104.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72.18%。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18年10月19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持有基金份额(份)占总份额比例 (%) 1金元顺安基金-南京银行-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0.00 3.11% 2金元顺安基金-南京银行-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0.00 3.11% 3金元顺安基金-南京银行-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0.00 3.11%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000.00 2.49% 5北京恒昌弘德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恒德利得2号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 8,000,000.00 2.49%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000.00 2.33%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000.00 2.18%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000.00 2.18% 9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000.00 2.18% 1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00,000.00 1.87% (四)截止到2018年10月19日,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9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为0份,占该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为0%。其中,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 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为0份,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为 0份。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3、总经理:童威 4、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5、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6、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8】20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000062071 8、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10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按照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强化各项审计稽核监察职能,充分保障公司 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最佳的资源支持,并且为保护基金 持有人的利益提供最佳保障。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每一股东各推荐 一名,总经理为公司董事,另两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 并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战略规划和人事薪酬等三个专业委员 会。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监事为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 选举和罢免。其余成员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 会汇报工作情况。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公司组织架构以公司发展战略为导向而建立,主要采用管理扁平、分工明 确的职能制结构,设有投资研究、市场营销、运营及后台、合规风控四大板块 以及两个子公司(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公司组织架构如下图所示: 11 华安MSCI 中国A 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股东会 董事会 管理层 监事会 督察长 战略规划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人事薪酬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合规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 产品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 合规监察稽核部 华安香港子公司 华安未来子公司 电子商务部 华东业务部 深圳业务部 沈阳分公司 江苏业务部 市场部 产品部 零售业务部 创新业务事业部 客户服务部 机构业务总部 私人财富管理事业部 北京分公司 上海业务部 成都分公司 西安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企业发展部 办公室 信息技术部 基金运营部 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 北京代表处 基金投资部 固定收益部 全球投资部 指数与量化投资事业部 集中交易部 投资研究部 专户业务总部 基金组合投资部 11、人员情况: 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361人(不含香港公司),其中 57.9%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1.7%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12、信息披露负责人:钱鲲 电话:(021)38969722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18年6月30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104只开放式基金, 资产规模达2460.8亿元人民币。旗下管理的基金包括:华安创新、华安MSCI中 国A股、华安现金富利A、华安宝利配置、华安上证180ETF、华安宏利、华安 中小盘成长、华安策略优选、华安稳定收益、华安核心优选、华安强化收益、 华安上证180ETF联接、华安动态灵活配置、华安行业轮动、华安香港精选、华 12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安上证龙头ETF、华安上证龙头ETF联接、华安稳固收益、华安升级主题、华安 大中华升级、华安可转债、华安深证300、华安信用四季红、华安科技动力、华 安标普全球石油、华安月月鑫、华安季季鑫、华安月安鑫、华安沪深300、华安 逆向策略、华安安心收益、华安日日鑫、华安信用增强、华安纯债、华安保本、 华安安信消费服务、华安双债添利、华安黄金ETF、华安纳斯达克100、华安易 富黄金ETF联接、华安沪深300量化、华安年年红、华安生态优先、华安中证细 分医药ETF、华安新活力、华安大国新经济、华安安顺、华安汇财通、华安德 国30(DAX)ETF、华安德国30(DAX)ETF联接、华安中证细分医药ETF联接、华 安安享、华安年年盈、华安物联网主题、华安新动力、华安新丝路主题、华安 智能装备主题、华安媒体互联网、华安新回报、华安新机遇、华安新优选A、 华安中证银行、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华安添颐、华安国企改革、华安创业板 50A、华安新乐享保本、华安安益保本、华安安康保本、华安安华保本、华安 沪港深外延增长、华安全球美元收益、华安安禧保本、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华 安创业板50ETF、华安安进保本、华安聚利18个月、华安智增精选、华安睿享 定期开放、华安鼎丰、华安新瑞利、华安新恒利、华安新泰利、华安事件驱动 量化策略、华安新丰利、华安新安平、华安沪港深通精选、华安现金宝、华安 睿安、华安中证定向增发、华安沪港深机会、华安文体健康主题、华安大安全、 华安幸福生活、华安鼎瑞定期开放、华安红利精选、华安安悦、华安研究精选、 华安安逸半年定开、华安睿明两年开、华安CES港股通精选100ETF、华安 CES港股通精选100ETF联接、华安全球稳健配置等104只开放式基金。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苏卿云先生,注册金融分析师(CFA)。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厦门大学 13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会计学硕士。曾任职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从事基金研究发展工作。2016年 7 月加入华安基金,任职于指数与量化投资事业总部。2016年12月起担任担任华 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6月起担任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10月起担任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7年12月起担任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 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2、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4、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5、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6、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7、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8、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9、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10、联系人:贺倩 11、联系电话:(010) 6606 0069 12、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 14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 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 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 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 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 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 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 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 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 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 资产托管奖”。2013年至2015年连续获得中国债券市场“优秀托管机构奖”, 2015年被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委托资产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风 15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险管理处、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市场营销处、内控监管处、账户管理处,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三)一级交易商 目前,本基金一级交易商名单如下: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股份有限公司、申 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 泰君安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会计师:单峰、魏佳亮 16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18年10月19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产 本期末 2018年10月19日 资产: 银行存款 263,959,621.52 结算备付金 1,473,684.21 存出保证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54,143,147.70 其中:股票投资 54,143,147.70 基金投资 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17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商品现货合约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0,000,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收利息 116,488.47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409,692,941.9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证券清算款 90,000,000.00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 83,589.90 应付托管费 16,717.99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付交易费用 36,009.32 18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应交税费 应付利息 应付利润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负债 45,622.22 负债合计 90,181,939.43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321,626,372.00 未分配利润 -2,115,369.53 所有者权益合计 319,511,002.47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409,692,941.90 注:报告截止日 2018年 10月 19日,基金份额净值 0.9934元,基金份额 总额 321,626,372.00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8年10月19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权益投资 54,143,147.70 13.22% 其中:股票 54,143,147.70 13.22% 2固定收益投资 19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3商品现货合约投资 其中:股票 4金融衍生品投资 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0,000,000.00 21.9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6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65,433,305.73 64.79% 7其他各项资产 116,488.47 0.03% 8合计 409,692,941.90 100.00% (二)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2、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农、林、牧、渔业 149,505.00 0.05% B采矿业 2,108,098.00 0.66% C制造业 23,223,581.70 7.27% 20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272,726.00 1.34% E建筑业 1,371,903.00 0.43% F批发和零售业 1,502,990.00 0.47%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840,597.00 0.58% H住宿和餐饮业 59,805.00 0.02%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574,016.00 0.49% J金融业 14,714,208.00 4.61% K房地产业 2,504,051.00 0.78%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06,095.00 0.16%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2,400.00 0.03%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教育 Q卫生和社会工作 134,750.00 0.04%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6,992.00 0.01% S综合 81,430.00 0.03% 合计 54,143,147.70 16.95%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 21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值比例(%) 1 002415海康威视 104,300 2,503,200.00 0.78 2 600519贵州茅台 3,700 2,479,000.00 0.78 3 601318中国平安 32,000 2,099,840.00 0.66 4 600036招商银行 60,600 1,770,126.00 0.55 5 600872中炬高新 39,000 1,131,000.00 0.35 6 600011华能国际 167,700 1,110,174.00 0.35 7 000598兴蓉环境 250,000 1,007,500.00 0.32 8 600887伊利股份 37,800 947,646.00 0.30 9 601166兴业银行 60,200 931,294.00 0.29 10 600000浦发银行 86,300 895,794.00 0.28 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四)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22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 116,488.47 5应收申购款 6其他应收款 7待摊费用 8其他 9合计 116,488.4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23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 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 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 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 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24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三)《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四)《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 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 25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6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27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在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 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8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29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30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1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32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33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 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 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 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34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35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组成; (10)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 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11)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 更、指数更名等);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36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 37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38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39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 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40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41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42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43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44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经汇率调整)达到 1%以上,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 数额的确定原则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45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节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9、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46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7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 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 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之外的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 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 48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 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 金财产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 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第五节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 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 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待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颁布后,基 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 理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49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0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本基金参与融资将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 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将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参与转融 51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天,平均剩余 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7)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9)、(16)、(17)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 华安 MSCI中国 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