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北信瑞丰兴瑞灵活配置: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时间:2018年10月23日 01:09:27 中财网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信瑞丰兴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信瑞丰兴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7年
6月
8日证监许可[2017]871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
2017年
9月
7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不属于定制基金,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不存在任何承诺收益安
排、合作协议或合作安排。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完全、独立的投资决策权,不受任何投资者
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向任何投资者提供额外的投资组合信息
或提前披露相关信息。同时,本基金管理人也将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年
9月
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
2018年
6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
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北信瑞丰兴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5
四、基金托管人......................................................................................................................13
五、相关服务机构..................................................................................................................17
六、基金的募集
......................................................................................................................1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21
九、基金的投资......................................................................................................................30
十、基金的财产......................................................................................................................42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4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3
十六、风险揭示
......................................................................................................................58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61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1
二十、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91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9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95
二十三、备查文件
.....................................................................................................................96



北信瑞丰兴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及《北信瑞丰兴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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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瑞丰兴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北信瑞丰兴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北信瑞丰兴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北信瑞丰兴瑞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北信瑞丰兴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北信瑞丰兴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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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瑞丰兴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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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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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瑞丰兴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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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号主语国际大厦
4号楼
3层

成立时间:2014年
3月
17日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亿元

电话:400-061-7297

传真:(010)68619300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65号文批准,由北京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与莱州瑞海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达
1.7亿元人民币。

目前股权结构: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0%、莱州瑞海投资有限公司
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瑞明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工经所,获博士学位。历任
原河北省师范学院政教系助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干部,原国务院证券委办公室处
长,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监管二处处长,中国证监会信息统计部副主任,中国证监会党
委办公室副主任、宣传部副部长、系统团委书记,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北
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京林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毕业于美国德大阿灵顿分校,获硕士学
位。历任北京市审计局职员,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北京国投汇成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富智阳光管理公司董事长。


杜海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获硕士学位。历任济南
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凡和
(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固有资产管理事业部高
级投资经理。


朱彦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助理会计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系基本建设
经济专业,获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海南赛格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资金计划部主管,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昆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北路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阳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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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瑞丰兴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薇女士,董事,中共党员,会计师,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

历任北京万全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北京金象大药
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内审专员,现任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


赵鹏先生,董事,中共党员,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现任聚益科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总裁助理、运营总监。曾任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


李方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历任宁夏电
视台干部、北京大学法学系讲师,现任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岳彦芳女士,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硕士
研究生导师。


张青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教授,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经济管理系,
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副主任,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杨海坤先生,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历任山东省农业银行业务人员,山东证券登
记公司业务经理,山东证券公司投行部经理,上海甘证投资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卡斯特公
司投行部负责人、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正润创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北信瑞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黄蔚洁女士,法学硕士。历任中国医药对外贸易公司投资与项目管理部项目助理、法
律事务部法务专员,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侯欣竞女士,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核算会计,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主管,负责基金会计工作。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周瑞明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工经所,获博士学位。历任
原河北省师范学院政教系助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干部,原国务院证券委办公室处
长,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监管二处处长,中国证监会信息统计部副主任,中国证监会党
委办公室副主任、宣传部副部长、系统团委书记,现任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北
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彦先生,总经理,中共党员,助理会计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系基本建
设经济专业,获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海南赛格国际信
托投资公司资金计划部主管,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昆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北路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阳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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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亚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先后在司法部门、政府财政
部门工作
20年。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李鑫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硕士学位。历任工商银行西安市
钟楼支行客户经理,湘财证券西安营业部销售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泰达荷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华北区副总经理、渠道总部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理财部总
监、机构理财部总监,上海尚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
总监兼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祥斌先生,武汉大学商学院产业经济学硕士,从事证券行业
12年。历任中国经济开
发信托投资公司北京阜成门营业部行业研究员,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主任科员,信达证券首
席策略分析师、投资经理;益民服务领先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九泰基金
基金经理、战略投资部权益投资总监。2017年
3月加入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北信瑞丰基金权益事业一部董事总经理,北信瑞丰稳定增强偏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北信瑞丰兴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北信瑞丰新成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北信瑞丰华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朱彦先生,基金经理于军华先生,基金经理吴洋先生,研究总监庞琳琳女士,
权益事业一部董事总经理黄祥斌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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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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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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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瑞丰兴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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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
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
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
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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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
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
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
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
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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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
3月
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
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
5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7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
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位,较上年上升
2位;根据
2017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71位。


截至
2018年
6月
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93227.07亿元。2018年
1-6月,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407.71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
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
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
2018年
2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
11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

2013年
11月至
2018年
2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
10月至
2018年
1月任本
行行长;2010年
4月至
2013年
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
8月至
2010年
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年
9月至
2005年
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
6月至
2004年
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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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2001年
9月至
2004年
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
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
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
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年
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
12月至
2015年
8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年
12月至
2007年
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
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
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8年
6月
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70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
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
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
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
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
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
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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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
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
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
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
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
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
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规范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
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
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
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
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
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
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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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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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号主语国际大厦
4号楼
3层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7297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号主语国际大厦
4号楼
3层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电话:(010)68619323
传真:(010)68619300
联系人:马锦鑫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刘佳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刘翠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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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人:张勇
联系电话:010-65338100
传真:010-653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薛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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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7年
6月
8日证监许可[2017]871号文注册募集。募集期

2017年
8月
21日起至
2017年
9月
1日止,公开发售,共募集
400,478,508.48份基金份
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320户。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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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年
9月
7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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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
2017年
9月
14日开通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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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

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
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元(含申购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限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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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最低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若某投资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份额持有人在
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
1份,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须低于
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
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且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
情形;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8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重复申购的,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费用类别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80%
50万元(含)
——200万元
0.50%
申购费
200万元(含)
——500万元
0.30%
500万元以上(含)每笔
1000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0%,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

段设定如下:

费用类别投资者持有基金时间赎回费率
赎回费持有期限<7日
1.50%
全额计入
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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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持有期限<30日
0.75%
全额计入
基金资产
30日≤持有期限<90日
0.50%
75%计入基
金资产
90日≤持有期限<180日
0.50%
50%计入基
金资产
180日≤持有期限<365日
0.10%
25%计入基
金资产
持有期限≥365日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如有)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示例:某投资人投资
1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0.80%,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55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申购金额
= 10,000 /(1+0.80%)
= 9,920.63元

申购费用
= 10,000 – 9,920.63 = 79.37元

申购份额
= 9,920.63 / 1.1550 = 8,589.29份

即:投资人投资
1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50元,可得到
8,589.29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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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
式: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示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560 = 10,560.00元
赎回费用
= 10,560 × 0.50% = 52.80元
净赎回金额
= 10,560 .
52.80 = 10,507.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07.2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
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份数。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算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或赎回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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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对投
资人的合法权益有实质不利影响,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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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措施如下: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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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于
2017年
9月
14日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1、转换费率

通过本公司柜台及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转换,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
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具体费用参照本公司基金转换相关业务规则。


由于各代理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和基金品
种及其它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适用范围详见具体内容详见
2017年
9月
14日刊登于本公司网
站的《北信瑞丰兴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公告》和其他有关基金转换公告。


由于各代理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和基金品
种及其它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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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
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7年
9月
14日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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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深入的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通过相对灵活的资
产配置,追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
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
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投资于其他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与资产市场环境的分析,运用合理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
将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灵活配置,把握我国经济增长和资本市场
的发展机遇,严格控制下行风险,力争实现基金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定增值。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跟踪考量常用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CPI)、生产者价格指数(PPI)、货币供应量(M0,M1,M2)增长率等指标)以及国
家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趋势等),判断经济周期目前
的位置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综合分析证券市场的特点及其演化趋势,在此基础上对基金
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并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遵循“自下而上”的分析框架,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
持续成长性、市场前景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精选优秀的上市公司股票,以此构建股票
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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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性分析
1)持续成长性的分析。通过对上市公司生产、技术、市场、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深入研
究,评估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2)市场前景分析。通过考量市场的广度、深度、政策扶持的强度以及上市公司利用科
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开拓市场,进而创造利润增长的能力。

3)公司治理结构分析。通过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评价、战略定位和管理制度体系等方
面的分析,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综合评价。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主要运用财务报表分析和估值分析等方法进行个股的定
量分析,主要包括盈利能力分析、成长能力分析以及估值水平分析。



1)盈利能力
本基金通过盈利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净资产
收益率(ROE),毛利率,净利率,EBITDA/主营业务收入等。



2)成长能力
本基金通过成长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速度,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
EPS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



3)估值水平
本基金通过估值水平分析评估当前市场估值的合理性,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市盈率
(P/E)、市净率(P/B)、市盈增长比率(PEG)、自由现金流贴现(FCFF,FCFE)和
企业价值/EBITDA等。


(三)债券投资策略


1)利率预期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
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
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
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
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
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未来市场利率走向的预测,动态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在预期利率处于
上升通道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在预期利率处于下降通道
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3)收益率曲线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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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目标久期的基础上,结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根据收益
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选择合适的策略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并进行动态调整。



4)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一种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债券投资管理策略。

该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
收益率水平相对较高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此时债券
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来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5)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业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
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财务信息,同
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评估其违约风险
水平。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同时兼顾其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
值,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景
气度、成长性、核心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研判发行公司的投资价值;
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
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
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
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
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五)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
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并充分考虑权证资产
的收益性、流动性、风险性特征,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
略、杠杆策略、双向权证策略、价差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
购权证策略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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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
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环境;
(2)国家财政、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区域规划与发展政策;
(3)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和走势及基金业发展状况;
(4)上市公司的行业发展状况、景气指数及竞争优势;
(5)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增长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对公司综合价值的评估结论;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各级股票池,对拟投资对象
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投资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在研究支持下,结合对证券市场、上市
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定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策略配置、行
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部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研究部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
案。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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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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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