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华安鼎益债券: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8年10月24日 20:59:56 中财网

华安鼎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安鼎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9月30日证监许可[2018]1581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huaan.com.cn)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
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预期的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自
主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的募集..............................................................................................................................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1
九、基金的投资..............................................................................................................................43
十一、基金的财产..........................................................................................................................5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5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62
十七、风险揭示..............................................................................................................................6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8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7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81
二十三、备查文件..........................................................................................................................82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3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99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华安鼎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鼎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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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鼎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鼎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安鼎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鼎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鼎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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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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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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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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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6、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而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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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年
6月
4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6、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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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
情况等。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
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
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投摩根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
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


邱平先生,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职称。历任上海红星轴承总厂党委书记,
上海东风机械(集团)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上海全光网络科技股份公司总
经理,上海赛事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东浩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国盛集团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董事,上海建筑材料(集
团)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裁。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裁。


马名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
限公司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董事、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景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董事、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基建处科员、副
主任科员、处长助理、副处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
长,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务总监,上海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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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上
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聂小刚先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三部
助理业务董事、企业融资总部助理业务董事、总裁办公室主管、总裁办公室副
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
董事会秘书处主任、上市办公室主任、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长、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及直投业务委员会副总裁、
战略管理部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
佳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
务所高级合伙人。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
家,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复旦大学
管理学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
构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
公司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
管理委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兼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研究生学历。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
(McLagan)公司中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总
监,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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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高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
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19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
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7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
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薛珍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17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华东政法大
学副教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
工作处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4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
任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
JP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全球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
14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
恒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
19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
银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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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郑如熙先生,复旦大学硕士,历任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级分析师、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交易团
队负责人,2017年
5月加入华安基金,任固定收益部研究员。2017年
7月起担
任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2月至
2018年
5月,同时担任华安慧增优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8年
3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安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安逸半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

职务如下:
童威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助理总监
万建军先生,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谢振东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崔莹先生,基金投资部助理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8年
9月
30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361人(不含香港公司),其

57.9%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1.7%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
历,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
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
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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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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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
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
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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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
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

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
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
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
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
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
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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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
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
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
制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
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
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
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
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
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
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
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
的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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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
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
分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
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
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
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
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
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
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
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
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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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
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
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
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
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
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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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A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年
3月
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09〕673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
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7年
3月
6日)于
2012年
1月
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
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
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
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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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
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
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3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
历及基金从业资格,9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
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
7月
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家
托管银行。2012年
7月
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
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
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
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
2018年
3月
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81只。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
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
模达
43349.90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
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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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
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
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
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
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
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
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
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
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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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电话:(021)38969973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刘雯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8号高德置地夏广场
D座
504单元
电话:(020)38082891
传真:(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
35号旺座现代城
H座
2503
电话:029-87651812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赵安平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层
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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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号财富中心
E座
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8)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方机构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室
联系人:杜国彦
电话:(010)57635998
(9)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交易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联系人:刘芷伶
联系电话:(021)38969983
2、其他基金代销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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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蔡玉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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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
9月
30日证
监许可[2018]1581号文准予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2018年
10月
29日到
2018年
11月
30日,本基金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
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


(七)募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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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份额为
2亿份。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欲购买本

基金,需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投资者开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
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
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
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份
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
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有效性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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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认,不得撤销。


(5)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
额退还投资人。

4、认购金额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如本基金
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
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含认购费,下同),各代
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
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元。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或者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水平(基金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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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除外)、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十一)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在募集期内,本基金按
初始面值发售。



2、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认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
500元。


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
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份额类型认购费率
单笔认购金额(M)
M<100万
0.6%
A类基金份额
100万≤M<300万
0.4%
300万≤M<500万
0.2%
M≥500万每笔
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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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二)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
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0.6%,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1.00=99,453.58份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其认购费金额为
500元,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元,则其可得

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元
认购份额=(99,500.00+50)/1.00=99,550.00份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三: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若认购金

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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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三)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十四)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募集验资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29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0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
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31



招募说明书


份额的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
赎回款项的划付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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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
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元(含申购费,下同)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为人民币
10万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
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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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其它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
所示:

份额类型申购费率
单笔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
M<100万
0.8%
100万≤M<300万
0.5%
300万≤M<500万
0.3%
M≥500万每笔
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0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4


招募说明书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
A类及
C类基
金份额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

份额类型累计持有期间(Y)赎回费率
A类基金
份额
Y<7天
1.5%
7≤Y<90天
0.3%
Y≥90天
0
Y<7天
1.5%
C类基金
份额
7≤Y<30天
0.1%
Y≥30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基金资产,持有期
7日
以上(含
7日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对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则其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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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开放日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
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
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50=97,740.25份
例五:某养老金客户在开放日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
金份额,其申购费金额为
500元,假设申购当日
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元
申购份额=99,500.00/1.0150=98,029.56份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某投资者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0150=98,522.17份


2、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
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根据基
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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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七: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万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不满
90天,对应
赎回费率为
0.3%,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0=101,500.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3%=304.50元

赎回金额=101,500.00-304.50=101,195.50元

例八: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万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为
45天,对应赎
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0×1.0150=101,500.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0.00元

赎回金额=101,500.00-0.00=101,500.00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
办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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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发生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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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39



招募说明书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
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
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
资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
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所有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
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都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一并办
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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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应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估值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41



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