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国联安鑫发混合: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联安鑫发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 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对 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 2018年 9月 22日起,至 2018年 10月 22日 17:00止(投 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 24,492,015.28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本次持有人大会,占 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 2018年 9月 22日)基金总份额 24,653,417.04份的 99.35%,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为:24,492,015.28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反对的份额为 0份,弃权的份额为 0份。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的 100%,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鑫发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此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 2018年 10月 23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 了见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10,000元,律师费 40,000元,合计 50,000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8年 10月 23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鑫发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同意修改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及自动清盘的条款等内容,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关于《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后续安排 根据《关于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已对《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进行修订。上述文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8】1520号《关于准予国联安鑫发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准予变更注册。《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 2018年 10月 24日起生效,原《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公告》 2、《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公 证 书 (2018)沪东证经字第 18418号 申请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 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委托代理人:吴有生,男,一九七九年九月九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八年十月十七日向本 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 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和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 ○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九月二十六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 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 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公证人员唐伟欣于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上 午十时三十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 9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国联安鑫发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 表朱正元的监督下,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吴有生、金海宁进行计票。截至二○一八年十 月二十二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 24,492,015.28份,占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权益登记日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 24,653,417.04份的 99.35%,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大会对《关于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24,492,015.28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 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 于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计票结果 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 议了《关于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 2018年 9月 22日,会议投票表决时间自 2018年 9月 22日起至 2018年 10月 22日 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 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 式召开国联安鑫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监票人在监督人、公证员的 现场监督及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24,492,015.28】份,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99.35】%,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24,492,015.28】份,占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份, 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代表):吴有生、金海宁 监督人(基金托管人代表):朱正元 公证员:林奇、唐伟欣 见证律师:程杨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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