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深F200: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10月24日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bosera.com)发布了《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深证基本面200ETF” 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17:00止 (以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8年12月3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联系人:翟青 联系电话:010-65171166-212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专用”。 5、鉴于本基金和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 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具体内容详见本公 告相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 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 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10月29日,即2018年10月29日在登记结算机构 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2018年10月29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联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 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 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 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 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 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 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8年10月29 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 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第一条第4项所述的寄达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 明:“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能亲自参与本次大会,可以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代理人参与大会并投票。 1、纸面方式授权 (1)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 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 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 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 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 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 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 (4)如果代理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上述代理人将在取得基 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可统一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包括提供代理人有关证明文 件)。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 人的认可为准。 2、电话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授权基金管理 人进行投票。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在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录音电话征集授权通道接受授权的截 止时间为投票截止日当日15:00截止。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参与大会并进行投票时,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明确具体表决意见。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方式仅适用于持有本基金的所 有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代理人仅为基金管理人。 (4)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电话过程将被录音。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又存在有效纸面授权或有效的其他方式授权 的,以其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2)同一基金份额存在有效的纸面授权和有效的电话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 为准。 (3)多次以电话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电话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 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 (4)如最后时间收到的纸面授权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若多次授权的授权表示一致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 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 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 (5)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 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 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 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则基金管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 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 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 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 数位。 4、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 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或存在其他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情 形,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 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 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 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 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 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关于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 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转型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时间请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 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 上(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 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的《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 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 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 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联系人:陆晓冬 联系电话:010-65543888-8066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本基金管理人作为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 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2、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转型事宜获表决通过,本基金将转型为博时创业 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将于转型成功后申请进入调仓期,调仓期内暂停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意持有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请做好退出安排。 3、对于调仓期内停牌的股票,本基金管理人在其复牌后调整为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在 此之前本基金可能产生较大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5、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在此 期间的停复牌安排,即:刊登《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2018年10月24日)开市起停牌至公告当日10:30;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2018年12月3日)开市起停牌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公告日10:30。 6、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 疑问,可致电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咨询。 7、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6日 附件一:《关于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 案》 附件二:《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人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深证基本面 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将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深证基本面200ETF”)转型为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并相应修改《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深证基本面200ETF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深证基本面200ETF 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在基金转型 成功后办理基金调仓事宜,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并根据《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方案说明书》对深证基本面200ETF实施转型。 《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6日 附件二: 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适用于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证券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 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或存在其他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情形,但 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 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 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 章后均为有效。) 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适用于博时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联结基金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 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或存在其他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情形,但 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 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 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 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 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年 月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 开的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 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深 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 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号/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1、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深证基本面200ETF” 或“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6月10日生效。为更好地满足投资人需求,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 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深 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深证基本面200ETF转型事宜属深证基本面200ETF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 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深证基本面200ETF转型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 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深证基本面200ETF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深证基本面200ETF转型方案要点 (一)更名 基金名称由“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博时创业板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博时创业板ETF”)。 (二)转型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投资相关条款 1、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2、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 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期权、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85%,权证、股指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行。 3、投资策略 (1)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 基准权重来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当 指数编制方法变更、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调整而发生变化、成份股 派发现金股息、配股及增发、股票长期停牌、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将 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标的指 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避免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为了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基金管理人还将综合考虑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数 量、流动性、投资限制、交易费用及成本,以及税务及其他监管限制,决定是否采用抽样复 制的策略。对于复制方法的变更,本基金管理人需在方法变更前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阐明变更复制方法的原因。 (2)衍生品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究,结合多种定价模型,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 况适度进行权证投资。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 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3)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期权交易。本基金将结合投 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期权交易的投 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期权,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 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3)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 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 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相应调整和 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更新中公告。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5%;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 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4)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 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16)、17)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 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创业板指数收益率。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 数代替,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 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 业绩比较基准。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 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创业板指数,其 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三)转型后基金的费用结构与费用水平 (1)申购费、赎回费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相关 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或赎回费并归入基金资产,确保覆盖场外现金申赎引 起的证券交易费用。 当前的申购、赎回费率如下:申购费率:0.05%,赎回费率:0.15%。本基金的申购费 由申购人承担,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申购费与赎回费均全部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交易成本水平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在实施前调整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管理费率、托管费率、指数许可使用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5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复核后自动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1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0.03%计提。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计算方法如下: H=E×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成立之日的下一季度(自然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自然 季度)5万元,即不足5万元时按照5万元收取。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 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四)基金合同转型前后对照表 《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版本 《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版本 内容 内容 一、前言 (一)订立《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深证 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 作,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 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并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 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任何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 的修改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 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应及时做出 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 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 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三、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深证基本面2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 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 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准。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本基 金由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招募说明书: 指《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深证基本面 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 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 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登记结算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 务; 登记结算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 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 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本基金 认购份额的登记结算、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及上市交易等相关业务的 登记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 的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 理;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 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 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 组合证券: 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标的指数: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深证基本面200指数及 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现金替代: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 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 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 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 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预估现金部分: 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 公布的现金数额; 收益评价日: 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累 计收益率差额之日; 基金累计收益率: 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 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规定的赎回对价或现金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 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 组合证券: 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标的指数: 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创业板指数及其未 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现金替代: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 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 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 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交 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 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预估现金部分: 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 公布的现金数额; 收益评价日: 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累 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标的指数累计收益率: 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 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 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发售代理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本基金认购期间代理本基金 发售业务的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 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直销机构: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投资者参与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上市交易以及申购、赎 回等业务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 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 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计收益率差额之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转型后复牌 日的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 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 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各类别的基金份额净 值来计算相应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转型后复 牌日的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 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 新计算);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 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直销机构: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投资者参与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以及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 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 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场外份额: 登记在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 额; 场内份额: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系统下的 基金份额;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四)基金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5%,实际执行费率在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上限。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四)基金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标的指数 创业板指数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发行联接基金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为 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进行基金份额分级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或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多只联接基金,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 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 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三)发售对象 无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中载明。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支付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认购限额 (1)网上现金认购: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 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 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网下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 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 份以上(含10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 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网下股票认购: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于认购的 股票必须是深证基本面200指数的成份股和已经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单 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 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六)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划入募集专户前 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 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 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划入募集专户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 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资金 在划入募集专户后至合同生效日止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但不折算为投 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 结,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 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 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 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 无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 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过户至预先 开立的专门账户。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 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 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无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498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 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11年5月3日起 至2011年6月3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6月10日生效。 2018年12月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深证基本 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 容包括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名称、修改 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修改基金投资范围、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自2018 年×月×日起,《深证基本面2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失效且《博时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 时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 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 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须遵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 务实施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 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章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 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4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以深证基本面200 指数为标的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 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 回清单,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 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 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招 募说明书》。 五、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 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 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 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 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 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须遵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 务实施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 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 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4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以创业板指数为标 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 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 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 回清单,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 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 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 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 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后,于申购开始日、赎回 开始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 开放日、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 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 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两种,分别适用不同的申购 赎回方式。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场内申购赎回 对于在场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时,均应在公告之前报 请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2、场外申购赎回 对于在场外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 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前公告有关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法,包括但不限于:适用场外申购赎 回方式的条件、开放日场外申购赎回的截止时间、业务规则等。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停止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在决定停止场外申购赎回 业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对原有场外份额持有人作出妥 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后,于申购开始日、赎回 开始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 金。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 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 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 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人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 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 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对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 调整实施前3个工作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 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 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 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标 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额的场外份额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规定为准,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加以调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 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存在差异,投 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其提交交易申请的时间。 场外投资人在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的场内份额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 均以份额申请;本基金的场外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 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场外份额申购赎回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场外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条件许可情况下,本基金场外份额既可在不同场外的销售机构之间 办理系统内转托管,也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但除非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场内份额不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外份额; 6、场内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当日的场外申购、赎回申请 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 得撤销; 7、场内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场外申购赎 回应遵守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成立,登记机构 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 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 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申购;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