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德联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实际需要,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总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3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公司扩大融资渠道,进一步改善经营现 金流,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经营生产能力。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总金 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二、关于《关于公司为子公司佛山德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 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和管理能全面掌握,财务风 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此次申请银行授信属于正常经营行为,而对子公 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其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 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 我们同意公司为佛山德联申请招商银行综合授信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带责 任担保,担保期限为相关担保合同签订起不超过3年。 三、关于《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德中贸易(香港)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 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和管理能全面掌握,财务风 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此次申请银行授信属于正常经营行为,而对子公 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其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 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 我们同意公司为德中贸易申请大华银行的综合授信提供美元500万元(约合人民 币34,562,000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相关担保合同签订起不超过5 年。 四、关于《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长春德联化工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 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和管理能全面掌握,财务风 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此次申请银行授信属于正常经营行为,而对子公 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其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 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 我们同意公司为长春德联申请汇丰银行的综合授信提供人民币2.2亿元的连带 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相关担保合同签订起不超过2年;同意公司为长春德联申 请建设银行的综合授信提供人民币1.4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相关担 保合同签订起不超过2年。 (以下无正文) (该页为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梁锦棋 黄劲业 匡同春 2018年10月26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