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平安大华惠悦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期)

时间:2018年10月25日 22:21:04 中财网

平安大华
惠悦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基金管理人: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期:
2018

9

11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根据
201
7

5

2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国证监会



《关于
准予
平安大华
惠悦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证
监许可
[
2017
]
785

)进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9月12日正式生效。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
易不活跃,潜
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
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5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
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6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
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等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7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
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
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
0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期)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18年9月11日,
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对本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2期)进行了复核。






目录
【重要提示】
................................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募集
................................
...........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7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9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8
第二十三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109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0






第一部分 绪言


平安大华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
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以及《
平安大华
惠悦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平安大华
惠悦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平安大华
惠悦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
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

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平安大华
惠悦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平安大华
惠悦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平安大华
惠悦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平安大华
惠悦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平安大华
惠悦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
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20
13

6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
销机构


24
、直销机构:指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平安大华基金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
9
、《业务规则》:指《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
扣款
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0

1917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
2011

1

7



组织形
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小红


联系电话:
0755
-
2262
3179


2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
重大行政
处罚记录。



3

客服电话:
400
-
800
-
4800
(免长途话费)


二、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1
)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

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

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
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
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
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
1971
年生。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国)养老金
咨询分
析员、
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
Swiss Re
(美国)精
算师、
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
精算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
1948
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师;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董事长
/
副总经
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现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
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
1983
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
司从事运营规划,现任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
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
1961
年生,加拿大籍。曾任职于澳新银行、
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并担任高
级管理职务。

2011
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任大华
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
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同时于香港上市公司“数码通电讯集团有
限公司”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
1964
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
府投资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
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李兆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
1965
年生。曾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
华南液
化气船务公司远洋三副、二副、后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任总公司办公室法



律室主任、总公司办公室主任助理、高级法律顾问、兼任中国平安保险
(
集团
)

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总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广东海信现代律师
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现任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
1965
年生。曾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
师、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计专业
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独立
董事,硕士,
1963
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深
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副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
1949
年生。曾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
助理经理、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彩日
本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速美建筑集
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监事长,硕士,
1967
年生。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
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营业
部柜员、副主任、支行会计部副主任、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总行零售银行部
综合室经理、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广东南粤银
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惠州分行筹
建办主任、分行行长、总行稽核部总经理;现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
集团
)
股份有
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
1975
年生,新加坡。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
和旗下的
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
年加入
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
1979
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
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
1985
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岗。





3
)公司高管


罗春风先生

博士,高级经济师。

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
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
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
公司人事行政部
/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
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付强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
1969
年生。曾任中国华润总公司进出口副科
长、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任高级研究
员、申万巴黎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研究经理、
安信证券首席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产品总监、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
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
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
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
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
1976
年生,毕业于谢菲尔德大学,金融硕士学位。曾任上
海赛宁
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销售经理、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市场代表、新加坡华侨银行产品
经理、渣打银行产品主管、宁波银行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总行审计部副
总经理、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
1969
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
理,龙华支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
经理、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
审批师、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
察长。



2
、基金经理


申俊华女士,湖南大学金融学博士。曾在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固
定收益研究员。2012年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固定收益研究


员。现担任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2014-09-25至今)、平安大华交易型货
币市场基金(2016-09-23至今)、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2016-12-07至
今)、平安大华惠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07-14至今)、平安大华鑫
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08-23至今)、平安大华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7-09-12至今)、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17-12-05至今)基
金经理。


高勇标先生,西南财经大学硕士。曾先后任职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
分公司投资经理助理、深圳市尧山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恒大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2017年4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组投资经理,现任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7-06-27至今)、平安大华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09-14
至今)、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1-23至今)、平安大华
鼎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1-30至今)、平安大华安享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8-03-16至今)、平安大华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3-16
至今)、平安大华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08-28至今)基金经理。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总经理肖宇鹏先生,权益投资中心投资董
事总经理李化松先生,衍生品投资中心投资执行总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研究中心研究执行总经理张晓泉先生、基金经理黄维先生。



肖宇鹏
先生,学士,
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化松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先后担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
研究所分析师、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

2018

3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权益投资中心投资董事总经理。现担任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DANIEL DONGNING S
UN
先生,北京大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博士,约翰
霍普金斯大学博士后。先后担任瑞士再保险自营交易部量化分析师、花旗集团投
资银行高级副总裁、瑞士银行投资银行交易量化总监、德意志银行战略科技部量



化服务负责人。

2014

10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衍生品投资中
心投资执行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
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
大华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晓泉先生,清
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曾先后担任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总监助理。

2017

10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中心研究
执行总经理。



黄维先生,北京大学微电子学硕士,
2010

7
月起先后任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员、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于
2016

5

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平安大华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
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
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
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
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
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
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
规程,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
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
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
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
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
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
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
相关机构认可
。根据公司监



察稽核工作的需要,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
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
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
法律合规监察部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
法律合规监察部
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
法律合规监察部
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
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
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邮政编码:
200120


注册时间:
1987

3

30



注册资本:
74
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



联系人:陆志俊



话:
95559


交通银行
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

挂牌上市,
2007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7
年英国《银行家》
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
位,较上年上升
2
位;根据
2017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
收入位列第
171
位。



截至
2018

6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93227.07
亿元。

2018

1
-
6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
人民币
407.71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
金从

资格
,以及
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

中高级
专业技术
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
资产
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
2018

2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11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
事。

2013

11
月至
2018

2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10
月至
2018

1
月任本行行长;
2010

4
月至
2013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
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05

8
月至
2010

4
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
2004

9
月至
2005

8
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

6
月至
2004

9
月任本
行董事、行长助理;
2001

9
月至
2004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1994
年至
2001
年历
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20
07

12
月至
2015

8
月,历任
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

12
月至
2007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
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
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
18

6

30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70
只。

此外,
交通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
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理基
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证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投资资
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
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
、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
托管
中心
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
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
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
管理暂行办法》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
分工合理,技术系统规范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
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
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
资金的到账
与赎回
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
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二、登记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张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 8888


传真电话:(
021

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曹翠丽、陈怡


联系人:陈怡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7年5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785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自2017年9月4日至2017年9月6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223,156,637.09份,有效认购户数为1217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
7

9

12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他销售
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7

9

13
日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以及转换等
业务。

基金管
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规定,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起点为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含申
购费)。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
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5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
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或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
下:


2
: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见下表:


3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间(Y)

费率

Y<7天

1.5%

7天≤Y<1年

0.10%

Y≥1年

0%



注:1年指365日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于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4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8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80%)=396,825.40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825.40=3,174.60元

申购份额=396,825.40/1.0560=375,781.63份

即:投资人投资4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
元,可得到375,781.63份基金份额。


例4: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
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00=5,999,00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00/1.0560=5,680,871.21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
元,可得到5,680,871.2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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