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润欣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8年10月26日 20:12:22 中财网


证券代码:300493 证券简称:润欣科技 公告编号:2018-080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润欣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212号)核准,上海润
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000万股新股。公司
向3名特定投资者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045,975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13.05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5,499,973.75元,扣除与发行
有关的费用人民币6,233,045.9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9,266,927.77
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5月24日对公司本次非公
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18)验字第
60462749_B02号《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2018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
了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建立更加广泛的银企合作关系,进
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
合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同意公司在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新增两个募集资金专户,将原存放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湾支行的用
于新恩智浦产品线项目的部分资金以及原存放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
支行的用于高通骁龙处理器IOT解决方案项目的部分资金分别转入花旗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两个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同意公司与保荐机构、花旗银
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8-078)。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
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规定,公司在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
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进行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2018年10月26日公司分别与专户银行以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了专户,专户详细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号

户名

专项存款金额

(人民币万元)

用途

花旗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783388215

上海润欣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高通骁龙处理器
IOT解决方案项目

花旗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783388223

上海润欣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200.00

新恩智浦产品线项


合计

4,200.0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783388215 ,截止本监管协议签署日,专户余额为 2,0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高通骁龙处理器IOT解决方案项目”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783388223 ,截止本监管协议签署日,专户余额为 2,2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新恩智浦产品线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楠、张鹏可以随时单独或共同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使用1783388215专户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
金额超过20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
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使用1783388223专户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金
额超过22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
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0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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