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创金合信鑫动力: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8年10月26日 03:41:30 中财网

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月


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由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于
2018年
9月
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457号问准予变更注册,并经
2018年
10月
22日创金合
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自
2018年
10月
31日起,《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创金合信
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创金合信鑫动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长期来看,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
括:(1)与本基金采用主题投资方式相关的集中投资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于特定的投资
品种相关的风险等特定风险;(2)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3)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4)市场风险;(5)流动性风险;(6)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管
理风险、运作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其中,与本基金采用主题投资方式相关的集中投资风
险是本基金因集中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的股票而潜在的投资风险;与本基金投资于特定的
投资品种相关的特定风险指与投资股指期货相关的特定风险,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
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特别的,出
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目的,本基金为保障基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净赎回需求相适配,可能在特定环境下启动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敬请投资人详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5、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6、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7、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I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8、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II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5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19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21
七、基金的存续
.........................................................................................2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3
九、基金的投资
.........................................................................................34
十、基金的财产
.........................................................................................41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42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2
十六、风险揭示
.........................................................................................5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62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7
二十、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95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事项............................................................................9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98
二十三、备查文件......................................................................................99


I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创金合
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2


效日,《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3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类别


55、
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类别


56、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
1年以内(含
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
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57、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
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
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
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
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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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日期:2014年
7月
9日
联系电话:0755-23838000
联系人:贾崇宝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亿元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
深圳市金合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
总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
7名成员,其中
1名董事长,3名董事,3名独立董事。


刘学民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外经处副处长、
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总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国泰一新(北京)节水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元创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北京第一创业圆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珠海一创风华文化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北京一创远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普创(珠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法人代表、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5


苏彦祝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
理、投资部执行总监、投资部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
理,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越岷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佛山市计量所工程师、佛山市诚信税务
师事务所副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清算托管部副总经
理、资产管理部运营与客服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副总经理。


刘红霞女士,董事,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广东省香江集团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中国建材集团下属北新家居/易好家电器连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顺丰快递集团人事处
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监
事,深圳市透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第一创业圆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
圳第一创业元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第一
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聚创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一
创泓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一创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珠海一创风华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一创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广东恒元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珠海一创明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一创道胜资产管理(青岛)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一创汇智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
表、董事长,普创(珠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珠海一创众值大数据投资有限公司董
事,中关村顺势一创(北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浙江一创电建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鲲鹏一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金浦瓴岳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恒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陈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
限公司经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ALJ(中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吉通
网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财
务总监、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铝海外控股有限公司总裁、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北京厚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裁、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沃田集团董事、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潘津良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国籍:中国。于
1970年
12月-1975年
3月服役;

6


1975年
4月起历任北京照相机总厂职工,北京经济学院劳动经济系教师,北京市西城区委
办公室干部、副总主任,北京市委办公厅副处长,北京市政府休改办调研处、研究室处长,
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业务部总经理、海南代表处主任、海南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总裁办主任兼基金部总经理,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兼总裁办主任,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委
员、党委书记,名誉董事长。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肇宏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国籍,中国。曾就职于北京市皮革工业公司、中国人
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1999年
12月-2015年
5月历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组织部部长,北京办事处总经理、党委书记,公司总裁助理、党委委员、副总裁。

2011年
1月-2013年
1月任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创金合信基金
管理有限独立董事。



2、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职工监事一名。


杨健先生,监事,博士,国籍:美国。历任华北电力设计院(北京)工程师,GE
Energy(通用电气能源集团)工程师,ABB Inc.项目经理、新英格兰电力交易与调度中心
首席分析师、通用电气能源投资公司助理副总裁、花旗集团高级副总裁,现任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梁少珍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历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营
销管理、东莞营业部运营总监、资产管理部综合运营主管。2014年
8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刘学民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简历同前。


苏彦祝先生,总经理,简历同前。


梁绍锋先生,督察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分会法
务主管、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专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
理、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分管监察稽核。


黄先智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湖南浏阳枫林花炮厂销售经理、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投资助理、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产
品研发与创新业务部负责人兼交易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产品、交易及机构销售业务。


7


黄越岷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前。


刘逸心女士,副总经理,学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金融
业务部项目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方区域渠道业务总监、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市场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市场体系。


张雪松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员,深
圳市太阳海岸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及机构理
财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养老金业务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部私募业务战略规划组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私募创新业务和养老金业务。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皮劲松先生,中国国籍,中国药科大学硕士,2009年
9月至
2012年
4月先后任职于
中药固体制剂国家工程中心、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开发工作,2012年
4月加入东莞证券研究所任研究员,2014年
8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
究员、投资经理,现任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苏彦祝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陈玉辉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一部总监
曹春林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王一兵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张荣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薛静女士,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程志田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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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销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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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10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1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
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2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
产、特定客户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适当性原则:产品的设计、推广、运作应遵循风险与客户承受能力适当的原则。

2、风险管理体系组织架构
董事会
总经理
风控与审计委员会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
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办公会
各职能部门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公司建立四级风险管理体系,第一层级为董事会下设的风控与审计委员会,第二层级
为经营管理层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办公会,第三层级为监察稽核部,第四层
级为各业务或职能部门,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理念,即“自上而下”

风险管理政策的传达和执行,“自下而上”的风险汇报与处置。各层级分工明确,职责如
下:

(1)风控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对监察稽核、合规和风险控制的重要事项进行总体把控,
对重大决策的风险及其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对董事会负责;
13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客户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进行研究、评估、决策,督导
重大投资决策的执行,并对总经理负责;
(3)风险控制办公会:负责对公司业务开展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风险揭
示、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对重要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总经
理负责;
(4)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合规合法及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公司各类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负
责公司制度体系的建设和维护;定期提交监察稽核报告(季报、年报)等法定报告及定期
或不定期出具其他各种报告;并负责法律事务管理、稽核和审计事务及处理重大客户投诉
等工作;
(5)各职能部门:为公司风险控制措施的主要执行者,对各自范围内的风险进行管理,
确保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得以有效实施。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公
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委托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
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保护公司声誉。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
容包括确立加强内部控制的指导思想,营造有利于加强内部控制的文化氛围,健全公司治
理结构,完善公司组织体系,对公司基本业务的风险控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建立层次分明
的制度体系,并建立对制度本身的管理,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理性、有效性实行持续检验。


(2)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自律规范和公
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建立有效的基金
管理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将各种风险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实现业
务稳健、持续发展;不断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保证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治理结构和业务行为风险、员工道
德和法律风险、投资与交易风险、注册登记与基金清算风险、IT风险等,分别制定相应的
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14


(3)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督察长
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
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
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
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是风险控制办公会的日常办
事机构。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审查
稽核公司各项制度制定、运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统筹工作;负责公
司反洗钱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基金及其它资产管理运作的风险管理工作;调查处理公
司、员工的违法违规事件;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4)内部会计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照相
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
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
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
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各层级关于
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同时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手册,梳理各业务条线所涉及的风险点及建立相应的管控措施,
做到公开、透明,并不定期根据监管政策变化以及业务发展情况适时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
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
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
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控制办公会,对
公司业务开展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风险揭示、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对
重要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
15


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
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分析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
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不定期的业务、风险管理和合规培训。公司制定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经营管

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6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A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
2007年
3月
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
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
司(成立于
2007年
3月
6日)于
2012年
1月
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
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
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
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
“三农
”、服务中小企业、服务
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
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
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
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2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
9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17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
7月
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家托管银行。

2012年
7月
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
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
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
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
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
2018年
6月
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80只。至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
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
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41789.05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
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
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
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18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0755-82769149

电话:0755-23838923

邮箱:cjhxzhixiao@cjhxfund.com

联系人:欧小娟

网站:www.cjhx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徐汇区东湖路
7号大公馆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官方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郑向溢
联系电话:0755-82558038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官方网址:www.essence.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82737441-0187
联系人:吉祥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
2座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联系人:边晓红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边晓红

21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


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5年
9月
1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5]2099号文准予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年
8月
30日生效。


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大会于
2018年
10月
22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名称、
基金的类别、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
及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基金费用以及其他部分条款,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创金合信
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事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定于
2018年
10月
31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创金合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同时生效,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创金合信医疗
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2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24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
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
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下同),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见相关公告。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单个投资者累
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对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01份。

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

0.0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的单笔最低
赎回份额和最低保有份额见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25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
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
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
以公告。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不含)以下
0.15%
10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
0.08%
2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
0.03%
500万元(含)以上按笔固定收取
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不含)以下
1.50%
10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
0.80%
2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
0.30%
500万元(含)以上按笔固定收取
1,000元

(2)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
所对应的费率。

(3)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率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与其他投资者投资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相同费率执行,赎回费率
26


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7日(不含)以下
1.50%
7日(含)-30日(不含)
0.75%
30日(含)-180日(不含)
0.50%
180日(含)-365日(不含)
0.25%
365日(含)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A类基金份额赎回。对持有期少于
30日(不含)的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30日以上(含)且少

90日(不含)的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有期在
90日以上(含)且少于
180日(不含)的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
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80日(含)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手续费。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与其他投资者投资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相同费率执行,赎回费率
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7日(不含)以下
1.50%
7日(含)-30日(不含)
0.50%
30日(含)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C类基金份额赎回。对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
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适用的具体情形、处理原则及操作规范遵循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27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扣除申购费用后的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者选择
A类基金份额时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0元,对应
的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0元,则其申购

费用、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 /(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 1.1100=88,758.71份
即,该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0元,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的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0元,可得到
88,758.71份
A类基金份额。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0元,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
0.15 %,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0元,则其申购
费用、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28


净申购金额=100,000.00 /(1+0.15%)=99,850.22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850.22=149.78元
申购份额=99,850.22 / 1.1100=89,955.15份
即,该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
0.15%,假设申购当日的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0元,可得到
89,955.15份
A类基金份额。


(2)投资者选择
C类基金份额时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份
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份
即: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10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1.0400元,则其可得到
96,153.85份
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持有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
365日后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


0,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1320×0=
0元
赎回金额=10,000×1.1320-0=11,320.00元
即,该投资者持有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
365日后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320.00元。

某投资人赎回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20日,则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0%=
50.8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10,109.20元
即:投资人在持有
20日后赎回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
C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元。



4、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单个开放日内,本
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29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位,
小数点后第
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下,投资人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
者人
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登记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
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
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8、在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单一投资者单日和/或单笔申购金额设置

30


上限的情况下,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前述某项或全部上限比例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
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31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
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
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
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短信、电子邮
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32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33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其他


1、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
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3、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
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34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医疗保健行业进行研究和分析,精选成长性良好、估值合理的优质上市
公司,力争取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等)、金融衍生品
(包括权证、股指期货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医
疗保健行业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者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
整投资限制规定。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思路,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方面因素、金融
市场的利率变动和市场情绪,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
预期收益、风险水平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
等资产类别的具体分配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医疗保健行业的定义
本基金定义的医疗保健行业股票,指中证行业分类框架一级行业分类中医药卫生行业
所包含的上市公司股票,具体来说,包括医疗器械、医疗用品与服务提供商、生物科技、
制药、制药与生物科技服务等行业的股票。


《关于中证行业分类的说明》中关于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方法见招募说明书。如果中

35


证行业分类的方法有所调整,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医疗行业划分标准,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医疗行业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并及时公告。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从从产业发展前景和政策导向两个方面分析行业的景气程度,拟定配置
策略。产业发展前景方面,本基金将结合市场规模、规模增速、消费者结构、行业集中度
等行业数据,以及对于行业商业模式、行业生命周期等因素的定性分析,挖掘发展趋势向
上的行业。政策导向方面,本基金将重点研究近期国家对于医疗保健行业的政策法规和改
革方案,分析政策影响,预判可能受益于政策的行业。总体而言,本基金将对行业发展趋
势强劲、国家政策鼓励的医疗保健细分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3)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定义的医疗行业股票的范畴选出备选股票池,并在此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
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自上而下,在考虑传统宏观经济指标(如:GDP、PPI、CPI、利率变化等)、资金面
情况、投资者预期、其他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等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次对产业链条上细
分子行业的产业政策、商业模式、技术壁垒、同业竞争、市场空间等进行深度研究和综合
考量,据此进行资产配置。重点配置行业景气度较高、发展前景良好、技术基本成熟、政
策重点扶持的子行业。对于技术、生产模式或商业模式尚不成熟处于培育期的产业,但其
在未来市场前景广阔,本基金也将根据其发展阶段做适度配置。


自下而上,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向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个股选择。



1)定量分析
定量方面,本基金通过成长指标和估值指标两方面对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进行分析。

采用的具体财务指标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
指标以及
PE、PB、PEG等估值指标。



2)定性分析
定性方面,本基金通过深入挖掘具有核心竞争力、进入壁垒高、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
股票,作为构建股票投资组合的基础。



I.核心竞争力
医疗行业的产品特异性强、需求弹性小,购买行为独特。从产业投资角度看,该行业
高新技术吸纳能力强、科技成果产业化程度高。由于产品与消费市场的特殊性,本基金在
核心竞争力方面将重点分析公司现有和未来产品线规划、科研实力和市场营销能力。



II.进入壁垒
进入壁垒主要体现在公司是否存在技术壁垒和资源壁垒、在品牌和规模等方面是否具
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并重点关注公司的中长期持续增长能力
或阶段性高速增长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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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公司治理结构分析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本基金认为具有良好公司治理
机制的公司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①公司治理框架保护并便于行使股东权利,公平对
待所有股东;②尊重公司相关利益者的权利;③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④公司
董事会勤勉、尽责,运作透明。本基金将优先选择公司治理良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3、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
配置策略、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
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框架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其中,自
上而下投资策略指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运用定量或定性分析
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
分析,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自下而上投资策略指运用定量或定性分析
方法对资产池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3)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
增长潜力和债券的相对安全、收益固定的优势,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利率风险
并提高收益水平。本基金将重点从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内在债券价值(如票面利息、
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期权价值的大小、基础股票的质地
和成长性、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充分发掘投资价值,并积极寻找各种套利
机会,以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4、现金管理策略

为保持基金的资产流动性,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具体而言,本基金将
根据基金资产组合中的现金存量水平、申购赎回情况等,在确定总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资金面走向、交易对手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收益率水平
等,确定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比例,并定期对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及投资品种比例进
行适当调整,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创造稳定的收益。



5、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
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2)股指期货合约投资策略。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交易,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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