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招商富时A-H50指数: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8年10月26日 00:11:37 中财网

招商富时中国
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招商富时中国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8月22日《关于准予招商富时中国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60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
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
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
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富时中国A-H50指数成分股和备选成分股,基金净值会因
为国内A股市场、香港股票市场波动及相关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等因素产生波动,上
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富时中国A-H50指数,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按照标的指数成
分股及其权重,采用直接投资和通过沪港通投资的方式构建股票组合。基金名称为“招商
富时中国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名称仅表明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
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港股,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如本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
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
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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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作为指数型基金,存在以下特定风险:由于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
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标的指
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产生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由于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
变更编制方法,或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或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
各种情况导致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作为上市基金,基金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等原因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
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从而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
性风险。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
并出现折溢价交易风险。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将受到基金份额净值、市场供求情况、投资
人心理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造成交易价格出现折价或溢价的情况,存在投资人不能按
照基金份额净值买入或卖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作为开放式基金,可能遇到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会
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和衍生品风险等。在特殊市场条件下,
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
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含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
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
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含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
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
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如果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
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
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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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带来以下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
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
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
的变动;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
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
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
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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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的募集...............................................................26
七、基金备案.................................................................32
八、基金的上市交易...........................................................33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5
十、基金的投资...............................................................47
十一、基金的财产.............................................................5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5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2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6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68
十八、风险揭示...............................................................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1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9
二十五、备查文件............................................................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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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富时中国
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起,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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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富时中国
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招商富时中国
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富时中国
A-H50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富时中国
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富时中国
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招商富时中国
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
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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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
单位


25、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6、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7、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
放式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
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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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
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

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

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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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
码,并分别计算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3、A类基金份额:指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64、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65、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
相应类别的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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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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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
12月
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年
12月
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
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5%。



2002年
12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
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立
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0%,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10%。



2005年
4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年
5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
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
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
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年
8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
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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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2017年
12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
商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
由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年
4月
8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年
4

9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年
9月
22日,招
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
11月
17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
600999);2016年
10月
7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公司将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理念,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
值”为使命,力争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
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浩先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美国南加州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1997年
5月加入招商银行任总行行长助理,2000

4月至
2002年
3月兼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2001年
12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2007年
3月起兼任财务负责人,2007年
6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执行董事,2013年
5月起担
任招商银行常务副行长,2016年
3月起兼任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士,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年加入招商证券,
并于
2004年
1月至
2004年
12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

在加入招商证券前,邓女士曾任
Citigroup(花旗集团)风险管理部高级分析师。现任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分管风险管理、公司财务、结算及培训工作;
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金旭女士,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
7月至
2001年
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

2001年
11月至
2004年
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年
7月至
2006年
1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年
1月至
2007年
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
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年
6月至
2014年
12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1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理。2015年
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冠雄先生,硕士研究生,22年法律从业经历。1994年
8月至
1997年
9月在中国北
方工业公司任法律事务部职员。1997年
10月至
1999年
1月在新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法律顾问。1999年
2月至今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工作,先后担任专职律师、事
务所权益合伙人、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事务所执行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2009年
9月至
今兼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6年
4月至今兼任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
12月至今兼任新世纪医疗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2016年
11月至今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
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莉女士,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昆
明军区三局战士、助理研究员;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融处
干部、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
副行长等职。现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常务干事兼基金部总经理;联办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26年会计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和
Ernst & Young,1995年
4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2015年
9月退休前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
合伙人。2016年
8月至今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
9月至今任汇丰
前海证券公司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的委员和香港会计师公会
纪律评判小组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孙谦先生,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1980年至
1991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
和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会计
研究院院长及特聘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问金融专家。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
教授和财务金融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博
士后工作站导师,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公
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赵斌先生,毕业于深圳大学国际金融专业、格林威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分别获经济
学学士学位、理学硕士学位。1992年
7月至
1998年
12月,历任招商银行证券部员工、福
田营业部主任、海口营业部经理助理、经理;1999年
1月至
2006年
1月,历任招商证券
经纪业务部总经理助理、深圳龙岗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深圳南山南油大道
营业部经理;2006年
1月至
2009年
4月,担任招商证券私人客户部总经理;2008年
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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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2016年
1月,担任招商证券零售经纪总部总经理,期间于
2013年
4月至
2014年
1月兼
任招商证券渠道管理部总经理。赵斌先生亦于
2007年
7月至
2011年
5月担任招商证券职
工代表监事。2016年
1月起至今,赵斌先生担任招商证券合规总监。同时,赵斌先生于
2008年
7月起担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于
2015年
7月起担任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学专业本科,武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本
科。2001年
9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年
11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年
6月起任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年
2月起任零售金融总部副总裁兼总行零
售信贷部总经理。2017年
3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年
1月起任总行资产负债
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先
后担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
成立后先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产品运营
官,现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推广部总监、渠道财富管理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系统实施顾问;2005年
5月至
2006年
12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
2006年
12月至
2011年
2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年
2月至
2014

3月任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与人力
资源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研发一部总监、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金旭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年
7月至
1997年
4月于中
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年
4月至
2000年
1
月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
1月至
2001年
1月任厦门
海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
1月至
2004年
1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
司副总经理;2004年
1月至
2008年
11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
11月

2015年
6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
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骎先生,副总经理,南京通信工程学院工学硕士。2000年
11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
TMT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交易主管;2008年
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量化&保本投资事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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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
4月至
2004年
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
任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年
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
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
部)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年
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年
2月加
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
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苏燕青女士,硕士。2012年
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曾任
ETF专
员,协助指数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工作,现任上证消费
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
1月
13日至今)、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
1月
13日至今)、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
1月
13日至今)、
招商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17年
1月
13日至今)、招商沪深
300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
7月
1日至今)、招商沪深
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
7月
1日至今)、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
7月
1日至今)。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总经理金旭、副总经理沙骎、副总经理杨
渺、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裴晓辉、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总监王景、
交易业务总监兼交易部总监路明、国际业务部总监白海峰。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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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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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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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
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
为行使监督权。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
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
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
况等。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
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
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
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
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
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
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
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
理制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
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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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
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
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
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
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
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
类,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
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
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
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
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
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
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
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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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
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
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
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
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
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
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
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
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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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
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
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
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年
6月
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74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38
只,QDII基金
36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
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
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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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
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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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196437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号院
3号楼
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莫然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3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任虹虹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号院
3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楼
电话:(021)38577379
联系人:伊泽源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号金润大厦
11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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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2)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调整销售机构,并及时另行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
售。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9378888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号外滩中心
3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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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吴凌志
联系人: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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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业
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8】1360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存续期间、份额类别、标的指数


1、基金类别: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4、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上市条
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本基金某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或者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除外)、或
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富时中国A-H50指数。


(二)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本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三)募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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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官网交易平台及基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网点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查询)。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
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
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
法,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
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募集上限

本基金可以设募集规模上限,具体限制请参看相关公告。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以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


1、基金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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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元)认购费率
M<50万
0.6%
50万≤
M<100万
0.4%
100万≤
M<500万
0.15%
M≥500万每笔
1000元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费用由认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
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对于场外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净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净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净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净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对于场外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净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具体数额
以本基金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折算的基金份额。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
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外净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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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场外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
认,认购费率为
0.6%,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0元

认购费用=100,000×0.6%/(1+0.6%)=596.42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596.42=
99,403.58元

净认购份额=99,403.58/1.00=99,403.58份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0/1.00=10.00份

认购份额总额=99,403.58+10.00=99,413.58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000元本金场外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
息为
10.00元,可得到
99,413.58份
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场外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
认,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0元

净认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份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0/1.00=10.0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00+10.00=100,010.00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000元本金场外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
息为
10.00元,可得到
100,010.00份
C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
告。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对于场内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净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净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净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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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总额=净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对于场内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净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具体数
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折算的基金份额。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
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净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方式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方式保留到整
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
60,000元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元,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
0.6%,则其可
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60,000元

认购费用=60,000×0.6%/(1+0.6%)=357.85元

净认购金额=60,000—357.85=59,642.15元

净认购份额=59,642.15/1.00=59,642份(保留整数位)

退还资金=0.15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0/1.00=10份

认购份额总额=59,642+10=59,652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
60,000元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元,可得到
59,652份
A类基金份额,向投资者退还
0.15元。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和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认购的方式及确认等均在
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详细列明,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的限制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元(含认购
费),超过
1,000元的应为
1元的整数倍。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为
10元(含认购费),具体认购金额由代销机构制定和调整。通过招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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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交易平台认购,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为
5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场外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
销,场内提交的认购申报,在当日接受认购申报的时段内可以撤销。

(4)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
需满足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

(5)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
况。

(6)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九)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数额以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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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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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相关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本基

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上市

交易公告书》。

3、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书。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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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
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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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场所为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的
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
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
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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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当日的场内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申购、赎回申报的时段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
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及转换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和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首次申购
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
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
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场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申
购费),同时申购金额须为整数金额。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基金赎回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
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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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份额须为整数份额。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不

得低于1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
1份。留存份额不足
1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4、投资者投资招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日(包
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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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 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
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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