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富国鑫旺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FOF):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8年10月26日 00:11:46 中财网

富国鑫旺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十月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3
第二部分释义
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3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5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47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55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5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2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6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75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81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3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0
第二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15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17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
118
重要提示
富国鑫旺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
证监会
2018年
8月
3日证监许可〔
2018〕1248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
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责。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基金管理人对市


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
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基金投资决策中给
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的风险。被投资基金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基金经理管理能力
和基金管理人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低于其他基金。本基
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基金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
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
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
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流动性风险是指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
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在通常情况下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的名称中包含“养老目标”字样,不代表基金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基金管理人在
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以及《富国鑫旺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鑫旺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国鑫旺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鑫旺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鑫旺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鑫旺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
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3、最短持有期限: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1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
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至该日的
1年年度对日的期间内,投
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该日
1年后的年度对日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存
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8年
9月
30日):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
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五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
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
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
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
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
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多
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建立和完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开展信用研
究等,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开展固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统
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多元
资产投资部: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
FOF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
跨品种、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有关量化投资管理业务;海外权
益投资部: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含香港)的权益投资管理;权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
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
本养老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
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机构业务部:负责年金、专户、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
机构客户营销工作;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广东营销中心、深圳营销中心、北
京营销中心、东北营销中心、西部营销中心、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负
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
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
客户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拟定并落实公
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
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


策、销售决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合规稽核部:负责履行合规审查、合规检查、
合规咨询、反洗钱、合规宣导与培训、合规监测等合规管理职能,开展内部审计,管理信息披露、法律事
务等;风险管理部:执行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牵头拟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开展风险识别、
评估、报告、监测与应对,负责公司旗下各投资组合合规监控等;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
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
规划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部)宣
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
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8年
8月
31日,公司有员工
438人,其中
69%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扬州分行监察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会
计部经理、证券部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扬州营业部总经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公司机关党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年
4月至
2014年
4月任富国天
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金融集团亚洲
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
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教师,加拿大毕马威(KPMG)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
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
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
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
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
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1980年至
1984年在
Coopers &
Lybrand担任审计工作;1984年加入加拿大
BMO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张科先生,董事,本科学历,经济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固有业务管理部总经理。历任山
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贷款部业务员、基金投资部业务员、基建基金管理部业务员、基建基金管
理部信托经理、基建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固有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何宗豪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历任人民银行上海市徐
汇区办事处计划信贷科、组织科科员;工商银行徐汇区办事处建国西路分理处党支部代书记、党支部书记
兼分理处副主任(主持工作);上海申银证券公司财会部员工;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筹备负
责人;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副经理、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财会部经
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会管理总部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
会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黄平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历任上海市劳改局
政治处主任;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季文冠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计
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办公
室主任、局长助理、副局长、党组副书记;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党
组成员;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副区长;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
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Cary S. Ng)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已退休。1976年加入加拿大
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
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
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付吉广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控总监。历任济宁信托投资公司
投资部科员;济宁市留庄港运输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业务经
理、副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经理;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风
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公司律师。历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助理研究员,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组长,办公室综合科科长,以及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张晓燕女士,监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
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市场风险管理部模型
发展和风险审查高级经理;蒙特利尔银行操作风险资本管理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
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

侍旭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稽核部二级部副经理、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等。

李雪薇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运营总监。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资金清算员、登记结算主管、运营总监助理、运营部运营副总监。

肖凯先生,监事,博士。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历任上海金新金融工程研究院
部门经理、友联战略管理中心部门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风控监察员、高级风控监察员、稽
核副总监。

杨轶琴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零售总监助理。历任辽宁省证券公
司北京西路营业部客户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经理、营销策划经理、销售支持经理、高级
销售支持经理。

沈詹慧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助理。历任上海交通
大学南洋中学教师、博朗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招聘主管、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部长、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

3、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合规与风控部;2015年
7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
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年
10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
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
监、副营销总裁;2014年
5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
资本国际
Barra公司(MSCI BARRA)BARRA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年
6月加入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年
6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
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曙亮先生,硕士研究生。2008年
6月至
2012年
1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定量研究员、定量研
究员;2012年
2月至
4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年金投资经理;2012年
7月至
2014年
7月任富国天利
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
12月至
2014年
7月任富
国优化增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4月至
2016年
10月任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
任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
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
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
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
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

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
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
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
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
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
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
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
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
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
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
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
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

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
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
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年
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年
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年
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7年
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216,920.67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7,283.62亿元,增幅
3.47%。上半
年,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30%;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3.81%至
1,390.09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年,中国建设银行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欧洲货币》“
2016中
国最佳银行”,《环球金融》“
2016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2016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
《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
”,《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及中国银行
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
2016年“世界银行
1000强排
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财富》
2016年世界
500强排名第
2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
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

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
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
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
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
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
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
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
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年二季
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59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
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年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最佳托管专家——QFII”等奖项,并在
2016年被《环球金
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中国建设银行内
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
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
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
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
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
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
“新一代
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
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

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
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号宝地广场
A座
23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人代表:田国立
联系电话:010-66275654
传真电话:010-66275654
联系人员: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人代表:杨德红
联系人员:芮敏琪
客服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人代表:陈有安
联系人员:邓颜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号
1栋
202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恒生大厦
12楼
法人代表:陈柏青
联系人员:张裕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单元
法人代表:薛峰
联系人员:汤素娅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
26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员: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室
法人代表:杨文斌
联系人员: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号楼
2楼
法人代表:凌顺平
联系人员: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9)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号
4层
401-1524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
A座
17层
法人代表:江卉
联系人员:徐伯宇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站:fund.jd.com
(10)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3号楼
5层
01、02、0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世纪广场
3号楼
5F

法人代表:冷飞
联系人员:李娟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站:www.wacaijijin.com

(1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肖雯
联系人员:黄敏娥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50楼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石静筠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运作指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
8月
3日证监许可〔
2018〕1248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1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

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至该日的
1年年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
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该日
1年后的年度对日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存在对
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

四、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

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
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
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六、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7)养老目标基金;
(8)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认购金额
M(含认购费)认购费率(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其他投资者)
M<100万元
0.06% 0.60%
100万元≤
M<500万元
0.04% 0.40%

M≥500万元每笔
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七、认购期认购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募集期内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0.60%,如果
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0=99,403.58份
利息折算份额=100/1.00=100.00份
认购总份额=99,403.58+100.00=99,503.58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投资者可
得到
99,503.58份基金份额。

九、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
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元(含认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
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
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
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1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
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至该日的
1年年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该日
1年后的年度对日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
下一日。

二、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1年年度对日)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
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申请时,赎回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者
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
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
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
民币
20,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
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
为单笔人民币
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
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
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
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7)养老目标基金;
(8)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申购费率(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其他投资者)
M<100万元
0.08% 0.80%
100万元≤
M<500万元
0.06% 0.60%
M≥500万元每笔
1,000元
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50=97,740.25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则可
得到
97,740.25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0.08%,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8%)=99,920.06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20.06=79.94元
申购份额=99,920.06/1.0150=98,443.41份
即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50元,则可得到
98,443.41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2日内计算,并在
T+3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及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3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
资者自
T+4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3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
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3、6-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
4、5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
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的期限不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最短持有期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8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
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
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
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
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
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
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基金优选,期望实现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对应
的长期稳健回报,追求基金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
额(包括
QDII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下同)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
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
等)、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比例

25%,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15%-30%。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位为目标风险策略基金,基金的资产配置通过结合风险预算模型与宏观基本面分析确定,同时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引入战术资产配置对组合进行适时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整体的目标风险(目标波动率、最大回撤等),确定各大类资产的风险预算,通过风险预算
得到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当组合的实际风险偏离风险目标时,通过调整权益类资产的风险暴露进行管理,
以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设置稳健的目标风险水平,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比
例为
25%,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15%-30%。其中,偏股混合型基金是指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
基金:

(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0%;
(2)基金最近
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50%。

2、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通过定量分析方法,筛选有潜在投资价值的标的纳
入研究范围,另一方面结合所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和投研文化等定性因素进行二次研判,双重
维度筛选出中长期业绩稳定的优秀基金。

在定量研究方面,本基金基于权益类基金投资目标的不同,将标的基金分为主动和被动两大类。对于主动
管理类基金,本基金从基金风格、业绩表现、稳定性、规模变化等多角度进行分析,选取出预期能够获得
良好业绩的基金。本基金将重点考察标的基金风格的稳定性,对全市场中相似业绩比较基准的基金从过往
两年的规模、业绩、波动率、跟踪误差及回撤等维度进行评价并综合打分排序,精选上半区的基金作为入
选基金池的候选标的。对于被动管理类基金,本基金从标的指数表现、跟踪误差、超额收益、规模变化等
多角度进行分析,选取出表现稳定,符合未来市场发展方向的基金。

在定性研究方面,本基金通过分析标的基金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规模、投研文化、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
对标的基金的业绩稳定性、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进行筛选。

对于固定收益类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基金规模、历史业绩表现、净值回撤等指标进行筛选,优先选取规
模较大、历史业绩稳定的固定收益类基金,力争实现目标风险下的收益最大化。

本基金还将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回顾和动态调整,剔除过去
2年因风控、合规问题被监管机构警示的基金
以及不再符合筛选标准的标的基金,增加符合筛选标准的基金,以实现基金投资组合的优化。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注重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力求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价值选股、组合投
资为原则,通过选择具有高安全边际的股票,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
险与集中性风险。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价值分析,采用自上而下确定投资策略,采取久期管理、类属配置和现金流管理策略等积极投
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细分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展开。久期控制方面,根据宏
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灵活调整组合的久期。信用风险控制方面,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
析,对企业性质、所处行业、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流动性
控制方面,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在力求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
本基金整体的流动性安全。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
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7、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

规对基金投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5%,投资于商品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高于
10%;
(2)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15%-30%;
(3)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30%;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
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7)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
额;
(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对于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
资产应当不低于
1亿元;
2)对于除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外的其他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年,最近
2年平均季
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亿元;
3)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4)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
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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