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银河庭芳3个月定开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年10月)

时间:2018年10月27日 00:16:09 中财网
银河庭芳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摘要)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
3月
7日《关于准予银河庭芳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8】
392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庭芳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
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
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未知价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年
9月
1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年
6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第一节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号
1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号
15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2002年
6月
14日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出资额
(万元)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
MBA。2014年
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8年至
2008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
究员,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年
6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工作,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等职。2016年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董事范永武先生,中共党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哥伦比亚大
学硕士,持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证书。18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1999年
7月至
2014年
1月任职于中国证监会,担任并购监管二处处长等职务;2014年
1月至
2015年
1月,担任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年
1月至
2017年
11月,担任中信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王志强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2006年
3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董事,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上海机电(集团)公司科长、处长、总会计师,上海


久事公司计财部副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副总会计师等职。现任上海市城
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大学本科学历。2006年
3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连任。曾任职于湖南人造板厂进出口公司、湖南省广电总公司、湖南电广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付华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8年
3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董事。历任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投资主管,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首都机场
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陆地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7年
2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董事。历任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处长、中国银河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机构部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北
京安外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部董事长秘书,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
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党员,企业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17年
2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大港油田总机械厂技术员、大港油田局办公室科员、大港油田经济研究所科
员,现任中石油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年
6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
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
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年
11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外事局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
会国际部干部,日本野村证券株式会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现任北京德恒律师
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年
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
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
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银监会外聘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
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师。2014年
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李立生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华融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发展部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副经理,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金融工
程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朱洪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华融信托投资公司华东分部
总经理、远东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银河证券上海总部党委书记、总经理、公司纪检委员;亚洲证券(银河
证券党委派任)总裁、党委书记;银河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年
11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
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范永武先生,中共党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哥伦比亚
大学硕士,持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证书。18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1999年
7月至
2014年
1月任职于中国证监会,担任并购监管二处处长等职务;2014年
1月至
2015年
1月,担任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年
1月至
2017年
11月,担任中信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2017年
12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
理、和平路营业部副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营业部总经理、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
总部高级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任北京证券业协会秘书长
(兼),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经理,现兼任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证书,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等行业从事内
审、财务、资产评估等工作。2007年加入银河基金,先后任监察部监察稽核(内审)、财务部总监、综合管
理部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铭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7年金融行业相关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固定收益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从事固定收益交易、研究与投资相关工作,2016年
7月加入我公司固定收益部。2016年
12月起担任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4月起担任
银河君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银河君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银河君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河君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年
6月起担任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12月起担任银河铭忆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3月起担任银河庭芳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银河鑫月享
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6月起
担任银河景行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范永武先生,副总经理陈勇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南先生,总经理助理兼战
略规划部总监吴磊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韩晶先生,股票投资部副总监张杨先生,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神


玉飞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第二节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林彬
  电话:0571-88269636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年
04月
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959,696,778元注
1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

许可【
2013】15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沈仁康先生,浙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硕士研究生。沈先生曾任浙江省青田县委常委、

副县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浙江省丽水市副市长,期间兼任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


并同时担任浙江省丽水市委常委;浙江省丽水市委副书记,期间兼任市委政法委书记;浙江省衢州市委副
书记、代市长、市长。


  徐仁艳先生,浙商银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徐先生曾
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会计处财务科副科长、科长、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会计
财务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3、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
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浙江省杭州市,是唯一
一家总部位于浙江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04年
8月
18日正式开业,2016年
3月
30日在香港联交
所上市(股份代号:2016)。截至
2017年
12月
31日,浙商银行已设立了
213家分支机构,实现了对长
三角、环渤海、珠三角以及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2017年
4月
21日,首家控股子公司-浙银租赁
正式开业。2018年
4月
10日,首家境外分行—香港分行正式开业,国际化战略布局迈出实质性一步。


  开业以来,浙商银行立足浙江,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成长迅速、风控完善的
优质商业银行。截至
2017年
12月
31日,浙商银行总资产
1.54万亿元,客户存款余额
8,606亿元,客户
贷款及垫款总额
6,72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
13.43%、16.89%、46.44%;不良贷款率
1.15%。在英国《银行
家》
(The Banker)杂志“2017年全球银行
1000强(Top 1000

World Banks 2017)”榜单上,按一级资本位列

131位,较上年上升
27位;按总资产位列第
109位,较上年上升
8位。中诚信国际给予浙商银行金融
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
AAA主体信用评级。


  2017年,浙商银行坚持“两最”总目标,加快推进业务转型,资产规模持续增长,经营效率稳步提
升,资产质量保持较优水平。2017年实现净利润
109.73亿元,增长
8.07%,平均总资产收益率
0.76%,平
均权益回报率
14.64%。营业收入
342.64亿元,增长
1.81%,其中:利息净收入
243.91亿元,降幅


3.32%;非利息净收入
98.73亿元,增长
17.19%。营业费用
111.83亿元,增长
12.01%,成本收入比
31.96%。

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93.74亿元,降幅
8.79%。所得税费用
27.34亿元,降幅
15.58%。

  注
1:浙商银行于
2018年
3月
29日增发了
759,000,000股
H股,增发完成后注册资本将增加至
18,718,696,778元,截至目前注册资本变更尚未获得中国银保监会的核准。


  4、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管理中心、营销中心、运营
中心、监督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前、中、后台的完整与独立。截至
2018年
6月
30日,资产托管部从业
人员共
39名。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方式以及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
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清算
管理、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
及应急处理等制度,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能够有效地控制、防范托管业务的政策风
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5、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
2013年
11月
13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
监许可[2013]1519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
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
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
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
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
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节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号
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徐佳晶、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
6号院
A-F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90-108号光华大厦西座三楼(邮编: 510620)
  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206号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01号
3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邮编:210019)
  电话:(025)84671299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6F(邮编:518046)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代销机构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0楼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石静筠
  电话:(021)22288888
  第四节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银河庭芳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银河庭芳
3个月定开债券


  基金类型:债券型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第五节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同业存

单、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

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采用不同的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内的投资策略
  1、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配置上将采取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

  (1)久期偏离策略
  久期偏离是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
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
方向的预期,主动地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宏观经济政策因素包括:经济增长、固定资产投资、库存周期、企业盈利水平、居
民收入等反映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重要指标,银行信贷、货币供应和公开市场操作等反映货币政策执行情
况的重要指标,以及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和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等反映通货膨胀变化情况的重要指标等。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债券市场微观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期,相应地选择子
弹型、哑铃型或梯形的短-中-长期债券品种的组合期限配置,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包括:收益率曲线、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
利率等。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依据宏观经济层面的信用风险周期和代表性行业的信用风险结构变化,做出信用风险收缩或扩
张的基本判断。


  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
收窄的预期,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
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债券品种选择策略

  在债券资产久期、期限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
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流动性、信用利差水平、息票率、税赋政策等因
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1)利率品种:本基金主要考虑绝对收益水平和利率变动趋势,配置目标以获取资本利得为主,在
信用环境出现恶化及投资组合必须保持相当的流动性时,作为次要防御目标。


  (2)信用债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本基金将主要配置信用类债券,以获取较高的息票收益和骑乘
收益。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类债券需经国内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估。为了防范和控制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
将依据公司建立的内部信用评价模型对外部评级结果进行检验和修正,并基于公司对宏观和行业研究的优
势,深入分析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竞争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抵押物
质量、担保情况、增信方式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在预期投资期内的信用风险,进一步识别外部评级高
估的信用债潜在风险,发掘外部评级低估的信用债投资机会,做出可否投资、以何种收益率投资和投资量
的决策;


  本基金亦会考虑信用债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利差变动水平,对投资组合内的个券做出短期获利了结和继
续持有的决策。如果债券获得主管机构的豁免评级,本基金根据对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分析,决定是
否将该债券纳入基金的投资范围。


  3、动态增强策略

  在以上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根据债券市场的动态变化,采取多种灵活策略,获取超额
收益,主要包括:
  (1)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相对陡峭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

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
益率的下滑,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通过正回购融资并买入债券的操作,套取债券全价变动和融资成本之间的利差。只要回
购资金成本低于债券收益率,就可以达到杠杆放大的套利目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谨慎地实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资组
合的收益水平。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资产特征进行分析,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
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利用合理的收益
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
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二)开放期内的投资策略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流动性,在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调

整配置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
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个工作日、开放期

及开放期结束后
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封闭

期不受此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2)、(13)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的样本债券涵盖
的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
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
动趋势。


  该指数合理、透明、公开,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可以较好的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特征与目标客户群
的风险收益偏好。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今后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
停止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于
2018年
6月
30日)

  本投资组合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
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项目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权益投资
-其
中:股票
-2
基金投资
-3
固定收益投资
1,618,878,

000.00 41.69
其中:债券
1,618,878,
000.00 41.69
资产支持证券
-4
贵金属投资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000,000.00 0.0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203,957,
857.00 56.76
8其他各项资产
57,213,738.55 1.47

9合计
3,883,049,

595.55 100.00
  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股票投资。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股票投资。

  4.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1)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
2%或前
20名的股票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股票投资。

  2)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
2%或前
20名的股票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股票投资。

  3)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股票投资。

  5.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国家债券
-2
央行票据
-3
金融债券
1,618,878,000.00 45.7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539,348,000.00 43.50
4企业债券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6
中期票据
-



7可转债(可交换债)
-8
同业存单
-9
其他
-10
合计
1,618,878,000.00 45.75

  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60206 16国开
06 6,800,000 661,232,000.00 18.69
2 140209 14国开
09 3,000,000 303,990,000.00 8.59
3 160413 16农发
13 2,000,000 194,260,000.00 5.49
4 180204 18国开
04 1,000,000 102,510,000.00 2.90
5 140441 14农发
41 1,000,000 101,280,000.00 2.86

  7.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贵金属。


  9.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名称金额
1存出保证金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57,213,738.55
5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
57,213,738.55

  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第六节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证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有关业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


  阶段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1.56% 0.03% 1.44% 0.09% 0.12% -0.
06%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8年
3月
14日。


  第七节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第八节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银河庭芳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及《银河庭芳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进行更新编写,更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重要提示”日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年
9月
1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6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定于
2018年
10月
27日前公告。

  2、“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


  3、“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根据托管人提供的资料更新了的相关信息。

  4、“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增加了相关代销机构,对原有销售机构进行了更新,各新增代销机
构均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列示。


  5、“十、基金的投资”之“(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更新为截止日为
2018年
6月
30日的报告,
该部分内容均按有关规定编制,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未经审计。“(八)、基金的业绩”中对基金成立以
来至
2018年
6月
30日的基金业绩表现进行了披露。该部分内容均按有关规定编制,并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但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6、“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中列示了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公司在指定报纸上披露的
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