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嘉实致盈债券: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8年10月27日 00:18:03 中财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8月10日证
监许可[2018]1296号《关于准予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
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
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
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
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利率
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
益。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
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
资产未来现金流,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由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
支持证券本息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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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还投资于国债期货、权证等金融工具,而国债期货、权证属于是高风险投资工
具,相应市场的波动也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较高风险。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
基金资产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面
临保证金风险。同时,该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国债期货在对
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
面临基差风险。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本基金进行清算,
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因此,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
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元
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
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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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4
六、基金的募集..............................................................................................................................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1
九、基金的投资..............................................................................................................................40
十、基金的财产..............................................................................................................................49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50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0
十六、风险揭示..............................................................................................................................66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1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3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10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6
二十三、备查文件........................................................................................................................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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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号<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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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本基金:指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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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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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

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
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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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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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号华润大厦
8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年
3月
25日
注册资本
1.5亿元
股权结构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30%,立
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65185678
联系人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
1999年
3月
25日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
总部设在北京并设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和武汉分公司。

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
2018年
9月
30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145只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嘉实元和、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
嘉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货币、嘉
实沪深
300ETF联接(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
中国股票混合(QDII)、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
回报混合、嘉实基本面
50指数(LOF)、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
H股指数(QDII-LOF)、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混合、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嘉
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创
400ETF、嘉实中创
400ETF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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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嘉实沪深
300ETF、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嘉实理财宝
7天债
券、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嘉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嘉实中证
500ETF、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嘉实中证
500ETF联接、嘉实中证中期国债
ETF、嘉实中
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联接、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
期债券、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嘉实宝
A/B、嘉实活期宝货币、嘉实
1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活钱包货币、嘉实泰和混合、嘉实薪金宝货币、嘉实对冲套利定期
混合、嘉实中证主要消费
ETF、嘉实中证医药卫生
ETF、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嘉实
3个
月理财债券、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沪深
300指
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全球互联网
股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快线货币、嘉实新机遇混合发起式、
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联接、嘉实新起点混合、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
据策略股票、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嘉实创新成长混合、嘉实智能汽车股票、嘉实新财富混
合、嘉实新起航混合、嘉实稳瑞纯债债券、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嘉实新常态混合、嘉实新
优选混合、嘉实新趋势混合、嘉实新思路混合、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嘉实稳盛债券、嘉
实稳鑫纯债债券、嘉实安益混合、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嘉实稳泽纯债债券、嘉实惠泽定增
混合、嘉实成长增强混合、嘉实策略优选混合、嘉实主题增强混合、嘉实优势成长混合、
嘉实研究增强混合、嘉实稳荣债券、嘉实农业产业股票、嘉实价值增强混合、嘉实新添瑞
混合、嘉实现金宝货币、嘉实增益宝货币、嘉实物流产业股票、嘉实丰安
6个月定期债券、
嘉实新添程混合、嘉实稳元纯债债券、嘉实稳熙纯债债券、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嘉实
新添华定期混合、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嘉实定期宝
6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沪港深回报
混合、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嘉实原油(QDII-LOF)、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嘉实稳宏
债券、嘉实中关村
A股
ETF、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嘉实
6个月理财债券、嘉实稳怡债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联接、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新添泽定期混合、嘉实创业板
ETF、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债券、嘉实新添丰定期
混合、嘉实新添辉定期混合、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FOF)、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嘉实医
药健康股票、嘉实润泽量化定期混合、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嘉实润和量化定期混合、嘉实
金融精选股票、嘉实新添荣定期混合、嘉实致兴定期纯债债券、嘉实战略配售混合、嘉实
瑞享定期混合、嘉实新添康定期混合。其中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和嘉实债券属于
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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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事长,经济学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
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挂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党委委员、
副局长;银监会银行监管四部副主任;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银监会融资
性担保业务工作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委员、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信托业保
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设计
所、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期
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年
10月至
2017年
12月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7年
12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朱蕾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保监会财会部资金运用处主任科员;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高级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秘兼发展战略官;现任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兼任中诚国际资本有限公司总经理、
深圳前海中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高峰先生,董事,美国籍,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博士。曾任所罗门兄弟公司利
息衍生品副总裁,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自
1996年加入德意志银行以
来,曾任德意志银行(纽约、香港、新加坡)董事、全球市场部中国区主管、上海分行行
长,2008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先生,董事,英国籍,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曾任
Sena
Consulting公司咨询顾问,JP Morgan固定收益亚太区
CFO、COO,JP Morgan Chase固定
收益亚太区
CFO、COO,德意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年至今任德意志
银行资产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年
2月

2000年
5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理;2001年
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
设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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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美国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4至今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
究中心副主任、《清华法学》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
“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
成员。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会计学教授,注册会计师,中共党员。曾任中
央财经大学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研究生部副主任。2012年
12月起担任中央财经大学商
学院院长兼
MBA教育中心主任。


张树忠先生,监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曾任华夏证券公司投资
银行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北方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
总监;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
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执
行官;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
书记、总裁,兼任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年
11月至今
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年
9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年
7月至
2003年
10月就职于首钢集团,
2003年
10月至
2008年
6月,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年
7月至
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经雷先生,总经理,金融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工商管理学学士学位,特许金融
分析师(CFA)。1998年到
2008年在美国国际集团(AIG)国际投资公司美国纽约总部担
任研究投资工作。2008年到
2013年历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首席投资
总监及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2013年
10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董事
总经理(MD)、机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2018年
3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年
6月至
1996年
10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年
11月至
1998年
7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

1998年
7月至
1999年
3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年
3月至今任职于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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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陆
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健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国泰证券行业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行业研
究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元证券深圳证券部信息总监,南方证
券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基金经理

刘宁女士,经济学硕士,具有14年证券从业经验。2004年5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在公司多个业务部门工作,2005年开始从事投资相关工作,先后担任债券专职交易员、
投资经理助理、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2013年7月30日至2014年9月19日任嘉实丰益策略定
期开放债券基金经理,2015年12月15日至2017年12月26日任嘉实新起点混合基金经理,
2013年3月8日起至今任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基金经理职务。2013年6月4日至今任嘉实如
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经理,2013年8月21日至今任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经理职
务,
2016年4月8日至今任嘉实新优选混合、嘉实新趋势混合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日至
今任嘉实稳荣债券基金经理,2017年1月7日至今任嘉实新添瑞混合基金经理,2017年3月
1日至2018年10月8日任嘉实新添程混合基金经理,2017年3月17日至今任嘉实新添华定期混
合基金经理,2017年7月14日至今任嘉实新添泽定期混合基金经理,2017年7月20日至今嘉
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债券基金经理,2017年8月24日至今任嘉实新添丰定期混合基金经理,
2018年1月20日至今任嘉实润泽量化定期混合基金经理,2018年3月27日至今任嘉实润和量
化定期混合基金经理,2018年4月26日至今任嘉实新添荣混合基金经理,2018年7月5日至今
任嘉实战略配售混合基金经理,2018年9月27日至今任嘉实新添康定期混合基金经理。



3、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

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兼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经雷先生、
固定收益体系策略组组长王茜女士、万晓西先生、胡永青先生、以及养老金固收投资组长
王怀震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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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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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
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
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
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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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
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
流程、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
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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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
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
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
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
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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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
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
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
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
明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
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并
由监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
级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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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年
10月
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
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
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
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男,195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职称。曾任上海外高
桥保税区开发(控股)公司总经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
代总裁;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总经理;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伦敦金融城中国事务顾问委员会委员,中欧国际工商学
院理事会成员、国际顾问委员会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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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孔建,男,196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科员、副主任
科员,国际业务部、工商信贷处科长,资金营运处副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
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党支部书记、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8年
9月
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3319.68亿元,
比去年末增加
17.82%。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三十四只,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
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
趋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基金(LOF)、华富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安丰
18个月基金(LOF)、易
方达裕丰回报基金、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信债
券基金、华富恒财定开债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
金、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基金、华
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国联
安鑫享混合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
REITs封闭式基金、华富健康文娱基金、国寿安保稳定回报
基金、金鹰改革红利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国联安鑫禧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
置混合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
银华远景债券基金、、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鑫元得利债券型
基金、中银尊享半年定开基金、鹏华兴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元鑫灵活配
置基金、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博时富发纯债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金、银河君信
混合基金、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基金、、兴业启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
18个
月定开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金、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中加丰享纯债债
券基金、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基金、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广发汇瑞
3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招商兴福灵
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兴业裕华债券基金、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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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基金、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景益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
华福长富一年定开债券基金、中欧骏泰货币基金、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汇安丰融灵活
配置混合基金、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普益混合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鑫元
合丰纯债债券基金、博时鑫惠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开债券基金、国泰润利纯债
基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丰华混合基金、汇安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安丰恒混合基金、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
500指
数基金、南方和利定开债券基金、鹏华丰康债券基金、兴业安润货币基金、兴业瑞丰
6个
月定开债券基金、兴业裕丰债券基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瑞富
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工业
4.0主题沪港深精
选混合基金、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基金、万家天添宝货币基金、长安鑫垚主题轮动混合基
金、中欧瑾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基金、永赢永益债券
基金、、南方安福混合基金、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金、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
金、中金价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富荣富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国联安安稳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润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中银证券
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行业轮动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恒悦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
3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安浦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南方泽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鑫悦纯债债券型基金、新疆前海联合泳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盈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稳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中银中债
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
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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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
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
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
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
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
“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
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
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
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
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
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
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
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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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
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
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
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
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
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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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7号万豪中心D座12层
电话(010)65215588传真(010)65215577
联系人赵佳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层
09-11单

电话(021)38789658传真(021)68880023
联系人邵琦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号中海国际中心
A座
2单元
21层
0405
单元
电话(028)86202100传真(028)86202100
联系人王启明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
16层
电话(0755)84362200传真(0755)25870663
联系人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号华润大厦
3101室
电话(0532)66777997传真(0532)66777676
联系人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号万象城
2幢
1001A室
电话(0571)88061392传真(0571)88021391

2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振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号信合广场
801A单元
电话(0591)88013670传真(0591)88013670
联系人吴志锋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号新世纪广场
A座
4202室
电话(025)66671118传真(025)66671100
联系人徐莉莉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0层
05-06A单元
电话(020)88832125传真(020)81552120
联系人周炜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

53层
09-11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号华润大厦
8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彭鑫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6518567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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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联系人范佳斐
电话(021)51150298-827传真(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联系人张勇
电话(021)23238888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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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
8月
10日证监许可[2018]
1296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
购费、赎回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
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
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延长募集时间,
但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五)基金的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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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
的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
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销售机构对
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和基金合同生效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
直销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元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含认购费)。



4、本基金认购费率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
≤M<
300万元
0.40%
300万元
≤M<
500万元
0.20%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认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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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
1元。

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资金利息)/1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元,则其可

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 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 –9,940.36 = 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 + 10)/1 = 9,950.36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950.36份基金份额。

7、募集资金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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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有效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本基金进行清算,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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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登记机构有
权拒绝,如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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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等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支付
相应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
人向销售机构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投资人向销售机构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申购或赎回生效。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的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
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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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
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份,则必须一
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份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

M<300万元
0.50%
300万元
≤M<
500万元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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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00万元按笔收取,单笔1000元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T)赎回费率
T<7天
1.5%
7天≤T<30天
0.1%
T≥30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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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
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假定两笔赎回申请的赎回本基金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
中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赎回2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1.2000 1.3000
持有时间N7≤T<30天T≥30天
适用赎回费率(c)
0.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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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额(元,
d=a×b)
12,000 13,000
赎回费(e=c×d)
12 0
赎回金额(f=d-e)
11,988 13,000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
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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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5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对除第
5项情形外
的恢复赎回业务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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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
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
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
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
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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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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