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贝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之 发 行 保 荐 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 办法》下称“《首发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 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第一部分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一)保荐机构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招商证券”或“本保荐机 构”) (二)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1、保荐代表人姓名 孙世俊、郑勇 2、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孙世俊先生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瑞斯康达 IPO 项目 保荐代表人 是 郑勇先生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长虹电器分离交易可转债项目 保荐代表人 否 南京医药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保荐代表人 否 星湖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保荐代表人 否 湖南海利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保荐代表人 否 金贵银业 IPO 项目 保荐代表人 否 雄韬股份 IPO 项目 保荐代表人 否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王浩 其他项目组成员:谢丹、金霖、刁云龙、赵航、李骜、王健臣 2、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项目名称 工作职责 苏宁云商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项目承做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法定名称: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特”或“发 行人”) 英文名称:Wuhan Bester Group Telecom Co., Ltd. 法定代表人:李六兵 注册资本:25,332 万元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 25 号 C 栋 成立日期:1999 年 12 月 29 日,于 2015 年 8 月 12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 邮政编码:430023 电话号码:027-83511515 传真号码:027-83511212 电子邮箱:best@whbester.com 互联网网址:www.whbester.com 发行数量:8,444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经营范围:通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与维护、技术咨询与服务;计算机系统 集成;建筑智能化弱电系统集成;软件应用系统平台开发与技术服务;建筑安防 工程设计、施工与维护;计算机软硬件、通信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 设施)、电子产品批发兼零售;有线电视工程设计与安装;物业管理;设备租赁;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商品和技术除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科技、经济信息咨询;投资管理(依法 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电信业务经营(国家 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的许可证方可经营;经营期限、经营范围与 许可证核定的一致)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深圳市国信弘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国信弘盛”)持有发行人 10.15%的股份。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 为“招商财富 -招商银行-国信弘盛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登记为国信弘盛 的合伙人,该资产管理计划对国信弘盛的出资金额为 13,200万元,出资比例为 7.46%。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 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招商证券持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5%的股份。除此以外, 本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不存在会影响本保荐机构和保 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3-1-5 四、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一阶段: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总部之立项决策机构、内核部实施保荐项目的立项审 查,是指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事前评估,以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 项目风险的目的。 第二阶段: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保荐项目执行过程中,内核部适时参与项目的进展过程,以便对项目进行事 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其中:内核部旨在从项目执行的中前期介入,一方面前置风险控制措施,另 一方面给予项目技术指导。同时,内核部是本保荐机构发行承销内核小组的常设 执行机构,负责项目立项审查、项目实施的过程控制,视情况参与项目整体方案 的制定,并可对项目方案、其他中介机构如会计师、律师等的选择作出建议。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 投资银行总部实施的项目内核审查制度,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发行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而制定的,是对招商证券所有保荐项目进 行正式申报前的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保荐风险控制,提高我公司保荐 质量和效率,降低我公司的发行承销风险。 投资银行总部内核部负责组织内核小组成员召开内核会议,每次内核会议由 9 名内核委员参会,7 名委员(含 7 名)以上同意视为内核通过,并形成最终的 内核意见。 招商证券所有保荐主承销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都经由招商证券内核小组审 查通过后,再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 (二)本保荐机构对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 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证券发行内核小组已核查了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市申请材料,并于 2017年 5月 18日召开了内核会议。本次应参加内核会议的委 员人数为 9人,实际参加人数为 9人,达到规定人数。 出席会议的委员认为贝斯特已达到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该公司发行申请材料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经表决,内核委员 9票同意,表决结果符合我公司内核会议三分之二多数 票通过原则,表决通过,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的申 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 3-1-7 第二部分 保荐机构的承诺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 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 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 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 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十)保荐机构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第三部分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一)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有关本次证券发行及上市的议案 2017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 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上市后三年)的议案》等议案。 (二)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事项的批准与 授权 2017 年 3 月 26 日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 于<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上市后三年)的议案》等议案。 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出具《北京国 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17]AN177-1 号)认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和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及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 决议符合法定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述决议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发行上市 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申请符合《证券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条件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工作细则》、内部控制制度及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体系。发行人目前有 9名董事,其中 3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即: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发行人设 3名监事,其中 2名为 股东代表监事,1名为职工代表监事。 根据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天 健审〔 2018〕2-357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 2018〕2-358号)、发 行人律师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 [2017]AN177-1号)、《北 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国枫律证字 [2017]AN177-4号)、《北京国枫 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国枫律证字 [2017]AN177-6号)、《北京国枫律师事 务所关于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之三》(国枫律证字 [2017]AN177-7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 于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之四》(国枫律证字 [2017]AN177-9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 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之五》(国枫律证字[2017]AN177-10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贝斯特 3-1-10 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六》 (国枫律证字 [2017]AN177-11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贝斯特通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七》(国枫 律证字[2017]AN177-12号)发行人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 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 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天健审〔 2018〕2-357号)、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经营合同及本保荐机构的 适当核查,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净资产持续稳定增长,由 2015年 12月 31日的 51,785.56万元增长到 2018年 6月 30日的 79,139.25万 元;2015年度、 2016年度、 2017年度和 2018年 1-6月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分别达到-2,990.90万元、7,475.10万元、 -1,878.84万元和 -10,429.38 万元;截止 2018年 6月 30日,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合并) 62.45%,流动比率 1.36,速动比率 1.06。发行人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2015年度、 2016年度、 2017年度和 2018年 1-6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73,586.01万元、 96,409.98万元、 136,044.92万元和 51,812.5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取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依次为 6,557.57万元、 10,102.30万元和 11,541.98 万元和 3,403.52万元。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符合《证券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 2018〕 2-357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 2018〕2-358号)及本保荐机构的适 当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 《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3-1-11 (四)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公司发行后股本不超过 4 亿元,公司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25,332 万元。根据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拟向社会公开发行 8,444 万股社会公众股。本次发行后, 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将达到人民币 33,776 万元,其中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达到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 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一)主体资格 1、根据《发起人协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 报告》(天健审〔2018〕2-357 号)、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发 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 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17]AN177-1 号)、历年年检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等文件和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是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 有限公司,符合《首发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015 年 7 月 17 日,发行人前身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 审议通过了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议案。发行人以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 有限公司截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359,353,537.92 元为基础,以 21,754.47 万元作为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整体变更设立。2015 年 8 月 18 日, 武 汉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向 发 行 人 核 发 了 《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为 420100000105505。 发行人的前身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设立于 1999 年 12 月,截至本发 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已持续经营超过三年。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需终止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2、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5 年 7 月 17 日出具的《验 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 711350 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2016年 9月 27日出具的《实收资本复核报告》(天健验[2016]2-38号),以及发 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贝斯特通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 [2017]AN177-1号)、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发行人的声明和本保荐 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设立时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 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符合《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最近一期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以及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业务以通信网络建设为主,同时兼顾 通信与信息化系统集成、通信网络优化与维护、通信网络规划与设计业务,属于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代码 I65),发 行人的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4、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一直从事通信技术服务,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 化。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 2018〕 2-357号),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通信网络建设服务。 (2)通过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历次股东大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记录,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3)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权结构变化和历年工商变更及年检资料、发 行人的确认和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均为李六 兵、梅漫,没有发生变更。 5、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李六兵、梅漫出具的声明和本保荐机 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规范运行 1、通过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历次 “三会”会 3-1-13 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议通知、会议决议、会议纪要等文件,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经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辅导,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办法》第十 五条的规定。 3、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上述人员的声明和本 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 期、最近 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 2018〕2-358号), 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 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根据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承诺函和本保荐 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依法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 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十六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 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 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3-1-14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8〕2-357 号)和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 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九 条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公司的内控制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18〕2-358 号)和本保荐机构对 发行人银行存款、货币资金、往来款等的适当核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 度,不存在发行人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 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财务与会计 根据查阅和分析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 健审〔2018〕2-357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18〕2-358 号、发行 人的重要会计科目明细帐、重大合同、财务制度、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资 料、关联交易的会议记录、同行业公司经营情况、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等文 件和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 常,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发行人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有 效的内部控制,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 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办法》第二 十三条的规定。 4、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 政策,不存在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 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 五条的规定。 6、根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天健审〔2018〕 2-357 号),发行人财务指标均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根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行人 在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分别为人民币 6,557.57 万元、10,102.30 万元、11,541.98 万元和 3,403.52 万元,累计为人民币 31,605.37 万元,超过 3,000 万元。 (2)根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财务报告,本公司 2015 年度、2016 年度、 2017 年度和 2018 年 1-6 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73,586.01 万元、96,409.98 万元、136,044.92 万元和 51,812.53 万元,累计为 357,853.44 万元,超过 3 亿元。 (3)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25,332 万元,股本总额超过人 民币 3,000 万元; (4)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扣除土地使用权后的无形资产为人民币 46.25 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79,139.25 万元,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5)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 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 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发行人申报文件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滥 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相 关凭证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0、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三十 条的规定: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 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运用 1、根据发行人 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 投资于用于总部及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建设、研发与培训中心、信息系统建设、补 充流动资金等 4 个项目,用途明确,并全部用于其主营业务,符合《首发办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2、经查阅和分析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备案文件、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文件和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募 集资金金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 能力等相适应,符合《首发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符合《首发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发行人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首发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董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可行性研究报 告》和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 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符合《首发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相关资料和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已经建立募集资 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首发办法》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股东中私募股权基金备案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股东共 49名,包括 46名自然人股 东和 3名非自然人股东。3名非自然人股东备案情况如下: 1、深圳市国信弘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深圳市国信弘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管理人深圳市国信弘盛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深 圳市国信弘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将深圳市国信弘盛股权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作为其管理的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备案。 2、北京山证并购资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山证并购资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管理人山龙华启富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已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龙华启富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北京山证并购资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其管理的基 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备案。 3、北京大森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大森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出具的承诺,北京大森国际投资有限公 3-1-18 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司为股东以自有资金投资设立的公司。北京大森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公 司。因此,北京大森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 定的私募基金,不需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 综上,发行人股东中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备案,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和前景评价 (一)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1)通信业固定资产投资可能放缓或下降的风险 通信技术服务业服务内容贯穿于整个通信网络的建设与运行服务全过程,包 括在运营商网络建设前、建设中及建设后提供不同的技术服务。通信技术服务市 场的发展直接与运营商的固定资产投资相关。 近年来,全球经济环境不断发生变化,我国经济发展进入 “新常态”,增长速 度要从高速转向中高速, GDP及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放缓;同时, 4G与光网络逐步 完善,在 5G正式商用之前,运营商新增投资如果减少,可能导致未来通信业固 定资产投资额度下降、投资周期拉长、投资不均衡等情形,进而影响到通信技术 服务行业的发展。 若通信业固定资产投资放缓或出现负增长等不利变化,我国通信技术服务市 场规模也可能随之下降,公司的业务扩张计划和经营业绩可能将受到不利影响。 (2)电信运营商采购政策调整的风险 目前,公司主要客户为电信运营商,运营商对通信技术服务采购主要采取公 开招标方式,运营商会根据市场环境和行业政策不断调整招标的入围标准和条 件。通常而言,电信运营商每两年左右即会进行重新招投标,同时将根据标的不 同调整相应的招投标条件。对于通信技术服务商而言,满足电信运营商的招标入 3-1-19 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围标准是其取得业务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最重要的环节。近年来,公司业务水平 不断提升,业务规模逐年扩大,项目管理经验逐渐积累,公司与各大运营商业务 关系稳定、良好。但是,若电信运营商对其采购政策或招标条件进行调整,而公 司未能作出有效的应对措施,可能导致公司中标份额下降或中标项目盈利水平下 降,从而给公司的业务拓展和经营业绩带来一定风险。 (3)未来竞争加剧带来市场不确定风险 通信技术服务行业地域特性明显,市场参与者众多,整体市场集中度较低。 随着市场化程度逐年提高,部分通信技术服务提供商的实力逐步提升,突破现有 的地域利益格局,通信技术服务市场的整体集中度将因此逐步提高。在这一过程 中,未来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局面。若公司不能在服务质量、技术创新、技术研 发、客户维护等方面进一步增强实力,保持竞争优势,则可能出现客户流失、公 司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2、经营风险 (1)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作为国内专业的通信技术服务商,公司客户主要集中于中国移动、中国电信、 中国联通等三大电信运营商。 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和 2018年 1-6月,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 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68,357.34万元、87,371.32万元、128,683.81万元和 50,168.34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3.07%、90.71%、94.75% 和 97.13%,客户集中度较高。 虽然客户相对集中是通信技术服务行业的普遍现象,符合行业特点,但是, 如果公司不能保持竞争优势,持续满足客户需求,或客户需求、市场环境、经营 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收入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公司营业收入呈现明显的季节性波动特点: 单位:万元 3-1-20 年度 营业收入 上半年 下半年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2018 年 - 51,812.53 - - - 2017 年 136,044.92 25,717.30 18.90% 110,327.62 81.10% 2016 年 96,409.98 18,260.40 18.94% 78,149.58 81.06% 2015 年 73,586.01 17,114.35 23.26% 56,471.66 76.74% 公司业务以电信运营商提供通信网络建设服务为主。电信运营商按照滚动投 资规划一般于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通信网络建设、维护、优化预算,招标后开始 项目实施,第一季度以项目准备、筹备为主,相对集中在下半年进行验收、结算。 公司上半年收入相对较少,下半年收入相对较多,导致公司年度收入分布不均衡, 存在季节性波动风险。 (3)对单一客户依赖相对较大的风险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 1-6 月,公司对中国移动的主营 业务收入分别为 40,617.37 万元、59,767.78 万元、107,401.18 万元和 41,719.80 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55.30%、62.05%、79.08%和 80.77%, 收入占比较高,从收入来源来看,公司对中国移动存在一定程度的依赖,属于通 信技术服务行业的普遍现象。虽然,公司已经逐年拓宽客户范围,增加业务涵盖 省份,使公司对单个业务省份的不存在依赖,但是如果未来中国移动招标政策发 生重大不利调整或者经营及投资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对中国移动的 业务规模大幅下降,将给公司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 3、管理风险 (1)控制权分散的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有 46 名自然人股东和 3 名法人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六兵、梅漫,本次发行前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11,080.69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75%,股权较为分散。如果实际控制人在股 票限售期到期后因股权变动而导致股份比例不足以对公司实际控制,或者发生其 他可能会削弱实际控制权的事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将面临发生变化的风险,从 而对公司已制定的发展战略和未来发展计划的实施造成较大影响。 (2)人力资源及技术风险 作为国内领先的通信技术服务商之一,公司的快速增长依赖于高素质的管 理、技术和营销等各类人才。随着公司业务的进一步扩张,公司对各类人才的需 求将逐步增加。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行业内围绕专业人才展 开的竞争愈加激烈。如公司未来培养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无法满足业务发展需 要,或者出现核心人才队伍流失的情况,将对公司的长期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目前 4G 发展渐趋成熟,而新的 5G 的商用化也越来越近;随着通信技术的不 断发展,电信行业也面临着新一轮的技术变革,公司技术人才队伍必须及时更新 掌握最新的通信技术,以满足客户对网络安全、稳定的要求,为其提供最新、最 可靠的技术服务。如果公司的技术人才队伍的专业水平不能持续更新与提高,可 能导致客户流失、业绩下滑的风险。 (3)人力成本上升的风险 通信技术服务业务的主要成本为人力成本,近年来,国内人力成本不断上升。 通信技术服务行业迅速发展,导致公司不断加大人才培训力度,培养优秀的技术 人才,努力提高工作效率。虽然公司持续加强成本控制,稳定提高公司的利润水 平,但是,如果人力成本持续上升,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盈利能力。 (4)规模扩大及业务区域扩展导致的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将在 全国多个省市新建或扩建分支机构,对公司的人才、技术和管理水平均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异地分支机构的管理对于通信技术服务行业尤为重要,特别是异地项 目管理的财务控制、质量管理。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经培养并形成了一批经 验丰富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人才结构合理、团队稳定、可复制性高,但是随 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成,异地分支机构数量的增多和业务规模的扩大,将对 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提出更大的挑战。 若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不能进一步提升,技术管理水平不能有效提 高,将可能引发相应的管理风险,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5)劳务外协导致的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对于非核心的、非主要的、需要简单劳动力完成的工序,公司采 取向供应商采购劳务服务(外协模式)的方式完成,如果公司对外协方管理不善, 将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项目质量风险,进而影响公司与客户的合作关系。 (6)安全事故及质量事故风险 对于通信技术服务行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外部环境和自身原因可能引 起安全事故及质量事故。项目质量不合格、通信网络中断等质量事故,将直接影 响网络运行质量,进而影响企业服务品质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项目实施过程中 发生的安全事故,如不及时妥善处理,也将给公司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进而影 响公司经营业绩。 (7)核心技术被替代、淘汰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行业通信网络建设服务发展迅速,虽然公司始终紧跟行业技术前 沿,保持较高的技术研发投入,并已建立较为完善的研发技术管理制度,已与相 关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但若公司不能及时准确的把握行业技术发展趋势进行 持续的技术创新,公司现有核心技术存在被国际、国内市场上其他技术替代、淘 汰的风险;同时,如果公司因管理不善或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则存在核心技术流 失的风险。若出现上述情况,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规模较大的风险 2015 年末、2016 年末、2017 年末及 2018 年 6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 值分别为 54,232.81 万元、77,767.98 万元、120,735.33 万元和 117,806.10 万元, 占同期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54.83%、54.58%、62.85%和 55.90%。报告期 内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规模及占比较大。未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应收账款规模可能会进一步增加。 虽然公司应收账款对象主要为电信运营商,与公司合作多年,信用良好,有 较强的履约能力,发生坏账的风险较低,但是如行业发展或客户信用情况发生重 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 影响。 (2)经营活动现金流偏低的风险 2015年度、 2016年度、 2017年度和 2018年 1-6月,公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 量分别为-2,990.90万元、7,475.10万元、 -1,878.84万元和-10,429.38万元。公司 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偏低,主要是由于公司为扩大业务规模,加大对人 员等投入,经营性现金支出逐年增加,同时客户付款周期较长,应收账款占款较 多所致。由于公司仍处于成长期,未来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偏低的现状仍将持续, 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偿债能力带来一定风险。 (3)毛利率波动风险 2015年度、 2016年度、 2017年度和 2018年 1-6月,公司的综合毛利率分别 为 26.48%、25.56%、24.16%和 21.59%。公司在成本费用控制方面有一定的优势, 可以使公司的毛利率维持较高水平。但随着行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如果通信技术 服务商为争取市场份额降价竞争,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继续下降,进而对公司业 绩造成不利影响。 (4)税收优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 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高 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报告期内均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政策。报告期内,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业绩不存在重大影响。但未来如国家税收 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不能持续满足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将会对公司经营业 绩产生一定影响。 5、募投项目的风险 (1)募投项目未达预期收益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总金额约 68,750.00万元,将主要用于总部及分 支机构服务机构建设、研发与培训中心、信息系统建设、补充流动资金等 4个项 目。项目实施后,预计将对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和业绩水平的提高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在决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过程中,已聘请专业机构在市场、技术、财务等方 3-1-24 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面进行了充分论证和预测分析,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计划能否按时完成、实施 是否顺利、实施效果是否达到预期,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通信技术服务行业 本身的变化、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动等因素也会对募投项目的投资回报产生影响, 进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2)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大幅增长。但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业绩的完全释放需要一定时间,公司每股收益和 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有可能下降,公司提醒投资者即期回报面临被摊薄的风 险。 6、其他风险 本公司不排除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带来不利影响的可 能性。 (二)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1、通信技术的快速演进将成为本行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电信业是一个以技术为导向的行业,新型通信技术的开发及应用对行业的发 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随着 4G技术逐渐成熟与大面积建设,带动相应的大规 模基础设施投资。技术与业务的发展必然将引发现有通信网络的扩容、重组与兼 容,也将促进通信网络的多元化业务发展,对通信设备制造业、终端产业和通信 技术服务业等上下游产业形成有力拉动。在这样的背景下,处于通信产业链中间 环节的通信技术服务行业将面临更大的市场需求,通信技术服务行业将持续快速 发展。公司将依托现有研发力量和人才,重点针对当前通信网络建设服务、通信 与信息化集成服务、通信网络优化和维护服务、通信网络规划与设计服务过程中 遇到的技术难题、新工艺新方法开展研究与开发工作。在充分吸收实践经验的基 础上,通过技术创新和技术改良,提高公司技术实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2、“一体化服务外包 ”将成为行业新趋势 通信网络的设计、建设、优化和维护是一个有机的系统工程。以前运营商选 择服务商较多强调专业化,按服务种类分不同专业选择不同的服务商。随着网络 3-1-25 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规模的不断扩大,网络技术的持续升级,网络结构日趋复杂,服务商服务理念与 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经常出现相互之间工作无法衔接、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服 务商之间的协调浪费了运营商大量资源与成本。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流 程、降低管理难度和运营成本,部分运营商开始尝试创新性的 “一体化服务外 包”的采购模式,将多种服务统一委托给一家综合服务商, “一体化服务外包” 将逐渐成为行业的新趋势。公司将专注于新型信息化网络平台、新技术应用服务 与智慧城市应用服务等新技术的研究,为政府、行业内大型企业提供全新的一体 化解决方案。 3、服务范围及服务对象越来越广泛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加速,政务信息化、企业信息化等向纵深展开,我国通信 技术服务行业的服务范围将逐渐扩展到互联网、广电、电力、交通等行业。这些 变化使得各行业对通信网络技术服务的需求亦持续扩大,为通信技术服务行业提 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公司计划在稳固目前已有业务区域市场份额的同时, 加强公司在华北大区、华南大区、西北大区和华东大区的业务扩展,全面提升公 司经营管理水平与业务承接服务能力,加大市场推广力度,提高市场占有率,稳 步实现全国市场的扩张。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首发办法》 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 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 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认为发行 人符合《证券法》、《首发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以下无正文) 3-1-26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王 浩 签名: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孙世俊 签名: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郑 勇 签名: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项目经办人 谢 丹 签名: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金 霖 签名: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刁云龙 签名: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赵 航 签名: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李 骜 签名: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王健臣 签名: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谢继军 签名: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赵 斌 签名: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孙议政 签名: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霍 达 签名: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C:\Users\opio\Desktop\QQ图片20150613205422.png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 声明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接受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贝斯特”、“公司”)的委托,担任武汉贝 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以下简称“本保 荐机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 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 (本保荐工作报告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含义与《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相同)。 目录 声明 .......................................................................... 2 目录 .......................................................................... 3 释义 .......................................................................... 4 一、项目运作流程 ............................................................... 5 (一)本保荐机构的项目审核流程 ................................................ 5 (二)贝斯特 IPO 项目立项审核流程 .............................................. 6 (三)IPO 项目执行过程 ......................................................... 6 (四)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审核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主要过程 ..................... 9 (五)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 ................................. 10 二、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11 (一)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意见 ................................................... 11 (二)尽职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 11 (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 13 (四)内核小组审核意见及落实情况 ............................................. 16 三、财务专项核查及其他核查事项 .................................................23 (一)IPO 财务信息专项核查 .................................................... 23 (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有关的信息披露指引》披 露核查 ....................................................................... 23 (三)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和结论 .... 23 (四)对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核查意见 .................... 24 (五)关于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 ............................. 25 (六)对独立性的核查情况 ..................................................... 25 (七)对填补回报措施的核查情况 ............................................... 25 (八)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意见 ......................................... 25 (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的核查意见 ............................... 26 (十)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 ................................... 26 释义 在本工作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次发行 指 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在中国境内(不含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首次公开发行 8,444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行为 发行人、公司、贝斯特 指 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贝斯特 IPO 项目 指 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并上市项目 保荐人、保荐机构、招 商证券 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审计机构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报告期 指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1-6 月 元、万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为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一、项目运作流程 (一)本保荐机构的项目审核流程 第一阶段: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部之立项决策机构、内核部实施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查, 是指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立项前评估,以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 目风险的目的。 本保荐机构要求 IPO 项目在申报条件基本成熟后方能提出立项申请。项目立 项基本流程如下: 1、IPO 项目申请人准备立项申请报告等立项必备文件,团队负责人审核后 在必备文件中的申请报告上签字同意; 2、申请人将全套资料提交内核部,内核部审核申请文件的完备性; 3、内核部受理立项,由主审员、法律审核员、财务审核员进行审议出具核 查报告,项目组针对核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 4、内核部负责人将申请文件、审核文件汇总提交立项决策机构; 5、立项决策成员中 2/3 以上成员同意,视为项目立项;反之不予立项。 第二阶段: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项目执行过程中,投资银行部内核部适时参与项目的进展过程,以便对项目 进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投资银行部内核部旨在从项目执行的前中期介入,一方面前置风险控制措 施,另一方面给与项目技术指导。投资银行部内核部人员通过与项目保荐代表人、 项目协办人以及项目组人员进行开会沟通以及调阅工作底稿,了解项目进展情 况,了解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并参与解决方案的制订。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 投资银行部实施的项目内核审查制度,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发行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而制定的,是对招商证券所有保荐项目进行 正式申报前的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保荐风险控制,提高我公司保荐质 量和效率,从而降低我公司的发行承销风险。 投资银行部内核部负责组织内核小组成员召开内核会议,每次内核会议由 9 名内核委员参会,7 名委员(含 7 名)以上同意视为内核通过,并形成最终的内 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核意见。 (二)贝斯特 IPO项目立项审核流程 贝斯特 IPO项目立项主要过程如下: 申请立项时间 2017年 2月 立项评估时间 2017年 5月 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成员构成 保荐业务分管副总裁、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及资深 业务人员、资本市场部有关人员 (三)IPO项目执行过程 1、贝斯特 IPO项目执行成员构成 贝斯特 IPO项目执行成员构成如下: 保荐代表人孙世俊、郑勇 项目协办人王浩 项目组成员谢丹、金霖、刁云龙、赵航、李骜、王健臣 2、IPO项目组进场工作时间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工作,项目组分阶段进场工作时间如下: 阶段时间 尽职调查阶段 2016年 12月至 2017年 6月 申报文件制作阶段 2017年 3月至 2017年 6月 内部核查阶段 2017年 2月至 2017年 6月 3、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我公司受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聘请,担任其本次 IPO工作的保 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在本次保荐工作中,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等相关法 规的要求,对发行人作了审慎、独立的调查工作。对于本次尽职调查,项目组全 体成员确认已履行勤勉、尽责的调查义务。 我公司的调查是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 办法》等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的。我们针对 贝斯特 IPO项目调查范围包括: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 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调查、组织机构与内部控制、 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运用、股利分配、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或有风 险及其他需关注的问题等多个方面。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必要的查证、询 问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3-2-6 (1)先后向发行人及发行人各职能部门、发行人的股东、关联方发出尽职 调查提纲,对发行人的计划财务部、技术研发中心、人力资源部、采购部、业务 发展中心等部门进行调查了解,收集与本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和分 析; (2)多次与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访谈; (3)与发行人律师和审计机构的经办人员进行了沟通和相关询问调查; (4)实地调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 (5)与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及客户进行现场走访及函证; (6)与发行人所在地的工商、税务、社保、海关等机构进行询问访谈; (7)与发行人关联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等进行询问和访谈。 针对贝斯特 IPO 项目的尽职调查主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阶 段 主要工作内容 发行人基本情 况 调查和发行人的改制、设立、历史沿革、发起人、重大股权变动、重大 资产重组等情况;了解发行人在设立、股权变更、资产重组中的规范运 作情况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调查和了解发行人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股东历次出资情况、与发行人 相关协议;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 况;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变化情况或未来潜在变动情况, 并收集相关资料。 查阅发行人员工名册、劳务合同、工资表和社会保障费用明细表等资料, 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发行人在国家用工制度、劳动保护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执行情况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调查和了解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资产权属及其独立性;业务、 财务、机构的独立;发行人商业信用情况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业务与技术 调查行业发展、同行业竞争状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收集行业主管 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了解行 业监管体制和政策趋势;调查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 了解发行人所属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现场调查发行人的采购、生产、销售、技术与研发情况,了解发行人主 要原材料和劳务的市场供求状况;发行人的服务流程、经营模式;发行 的研发能力和激励措施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通过查询有关资料,与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发行人员工、主要供应商、 主要客户谈话等方法,了解发行人高管人员的胜任能力及是否勤勉尽 责。 同业竞争与关 联交易 调查发行人的关联方基本情况、关联方关系、同业竞争情况,了解关联 交易、同业竞争对发行人的影响及解决措施,并收集相关资料。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及核心技术人 员调查 查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发行人的说明 等文件,与上述人员访谈,了解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执业操守、兼职 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等;查阅发行人历次“三会”会议记录,了解报告 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管的变化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组织机构与内 部控制 查阅发行人组织机构图、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议案及决议公告、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公司治理制度等文件,抽样测试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运 行情况,了解发行人组织机构的是否健全、运作情况、内部控制环境、 股东资金占用等。 财务与会计 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税务资料、评估报告 进行审慎核查,结合发行人实际业务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对重要的财 务事项例如销售收入的确认、成本计量、存货、应收账款、报告期内的 纳税情况等进行重点核查。 业务发展目标 调查发行人未来二至三年的发展计划、中长期发展战略等情况,了解发 行人发展目标与目前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关系等情况,并收集相 关资料。 募集资金运用 查阅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环评批复文件、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等,结合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发行人募集 资金投向对发行人未来经营的影响。 股利分配 调查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历次股利分配、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等情况, 并收集相关资料。 公司或有风险 调查发行人经营风险、重大合同执行情况、诉讼和担保等情况,分析可 能对发行人业绩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主要因素以及这些因 素可能带来的主要影响。 股东中私募股 权基金备案情 况调查 调查发行人股东中私募股权基金的合伙人结构、合伙人协议、营业执照 以及私募股权基金备案文件。 4、保荐代表人、其他项目成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相关人员在项目中发 挥的作用 保荐代表人孙世俊先生、郑勇先生于 2016 年 12 月开始参与本项目的尽职调 查工作,负责本项目的整体运作,参与尽职调查工作和中介机构协调会,并对其 他项目组成员、中介机构制作的申报文件进行了审核。其他项目组成员谢丹、王 浩、金霖、刁云龙、赵航、李骜、王健臣也积极参与改制辅导及尽职调查相关工 作。 郑勇主要从事财务与会计、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等方面事项的尽职调查,制 作招股说明书相应的章节,并审核本项目的申报材料;孙世俊主要负责业务与技 术、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以及募投项目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并审核本项目的申报 材料;谢丹、王浩主要从事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治理等方面事项的尽职调查, 制作招股说明书相应的章节,并参与审核本项目的申报材料;金霖、刁云龙主要 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从事历史沿革、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股利分配政策的等方面事项的尽职调查, 核查招股说明书相应的章节,并核查相关申报文件;赵航、李骜、王健臣主要参 与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方面事项的尽职调查,核查招 股说明书相应的章节,并核查相关申报文件。 (四)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审核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主要过程 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对贝斯特 IPO项目内核的主要过程如下: 1、现场核查阶段 我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内核部是我公司内核小组的办事机构。在项目组提出内 核申请后,内核部主审员、财务审核员、法律审核员于 2017年 2月 27日-2017 年 3月 3日,实地查看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主要办公场所,查阅工作底稿,并 与项目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其他中介机构进行访谈,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掌握项 目中出现的问题。内核部现场核查后,形成现场核查报告。同时,内核部积极与 项目组沟通、讨论,共同寻求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解决方案。 2、内核初审阶段 项目组回复内核部的现场核查报告后,内核部、部分内核小组成员、项目组 成员于 2017年 3月 30日召开初审会,讨论现场核查报告中的问题。内核部根据 初审会会议对相关问题整理,形成内核初审报告。项目组针对初审报告中提出的 问题及时给予回复。 3、出具内核审核报告 内核部根据内核初审会会议情况及项目组对初审报告的回复情况,形成内核 审核报告,以提交内核小组审核。项目组对该审核报告提出的问题予以落实并出 具书面回复说明。 4、问核小组问核阶段 2017年 5月 18日,问核小组对项目实施问核,由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回答 问核小组的问题。 5、内核小组审核阶段 2017年 5月 18日,内核小组召开内核会议,由项目组对项目进行陈述并对 委员提问进行答辩,内核委员从专业的角度对申请材料中较为重要和敏感的问题 进行核查和充分讨论,从而形成内核意见。 本次内核会议时间2017年5月18日 3-2-9 参与本次内核会议的 成员 谢继军、王黎祥、朱涛、刘彤、陈鋆、潘渝嘉、王连凤、丁一、 吴宏兴 内核小组成员意见 同意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材料上报证监会 内核小组表决结果 9 票同意、0 票暂缓、0 票反对 (五)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证券发行内核小组已核查了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申请材料,并于 2017 年 5 月召开了内核会议。本次应 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为 9 人,实际参加人数为 9 人,达到规定人数。经全体 参会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同意推荐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 二、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一)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意见 1、立项评估决策机构审核意见 我公司立项评估决策机构于 2017 年 5 月对贝斯特 IPO 立项申请进行了审议, 立项评估决策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符合相关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同 意项目立项。 (二)尽职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发现的发行人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如下: 问题 1:发行人主要客户为三大运营商,业务主要通过参加客户的招投标实 现,发行人参与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情形。 核查与回复情况: 目前,各大电信运营商制定了规范的招投标管理办法,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 选择通信技术服务商。运营商的招投标管理工作趋向于从地市分公司向省级公司 集中,中国移动更是全国推进服务集中采购,招投标的管理日益规范。同时,在 招投标时,公司会与运营商签订《廉洁诚信协议》,公司在协议中承诺如下: “第四条 乙方应遵守下列条款: (一)不得给予或以借用等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 关系人提供财物; (二)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可能影响 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礼金和各 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应由其本 人承担的费用或报销票据; (五)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其他任何 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或服务; (六)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主动索取和要求本条 (一)至(五)款所指的内容,或实施其他不廉洁、不诚信行为时,乙方应拒绝, 并有义务向甲方监督检查部门及时举报。甲方监督检查部门应保护乙方当事人的 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合法权益。” 同时, 2018年 7月 9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出局了《检查机关行贿 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江检预查 [2018]4226号),说明贝斯特、贝斯特软 件和星网通信在查询期限从 2014年 1月 1日到 2018年 7月 9日期间,未发现有 行贿犯罪记录。 问题 2、报告期内的重组:公司报告期内收购了星网通信、转让了贝佳尔、 参股广东和新。(1)上述重组的目的和必要性,被收购企业及参股企业与发行 人业务的关联性、未来发展的协同性;(2)收购星网通信、转让贝佳尔交易对 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中介机构及 项目工作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收购星网通信的具体情况,包括审 计情况、定价依据、定价公允性、相应款项的支付情况及核查过程,未进行评 估的原因。 核查与回复情况: 一、上述重组的目的和必要性,被收购企业及参股企业与发行人业务的关联 性、未来发展的协同性 标的目的和必要性 业务关联性和未来发展 的协同性 收购星网通 信 星网通信是从事通信网络规划与设计的专业公 司,持有工程设计乙级资质;为了完善产业链, 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贝斯特收购星网通信 100% 股权 属于通信技术服务产业 链中的网络规划环节,和 贝斯特业务具有关联性 参股广东和 新 广东和新是以通信网络维护服务为主的专业公 司,具有成熟的网络维护专业能力与运行经验; 为促进公司通信网络技术 “一体化 ”服务能力, 获取有效资源与管理经验,公司决定参股广东和 新。通过参股广东和新,贝斯特可以借助其业务 招标方面的经验以及当地的客户资源更好的为 广东省当地的客户提供一体化的平台;广东和新 可以借助贝斯特的面向全国的业务布局与区域 服务优势进一步扩展自身业务。 属于通信技术服务产业 链中的后期网络维护优 化环节,和贝斯特业务具 有关联性 转让贝佳尔 贝佳尔与主营业务不相关、业务发展前景不确 定,因此转让 无 二、收购星网通信、转让贝佳尔交易对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中介机构及项目工作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星网通信的交易对方为叶志雄和陈红彦。项目组对上述交易对方进行了访 谈,并核查了交易对方的近亲属情况及对外投资情况,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中介机构及项目工作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 叶志雄和陈红彦分别签署相关承诺如下:“本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3-2-12 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中介机构及项目工作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 贝佳尔的交易对方为高小勇。项目组对高小勇进行了访谈,并核查了高小勇 的近亲属情况及对外投资情况,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核心技术人员、中介机构及项目工作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高小勇签署的相关承 诺如下:“本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 中介机构及项目工作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收购星网通信的具体情况,包括审计情况、定价依据、定价公允性、相 应款项的支付情况及核查过程,未进行评估的原因 星网通信是从事通信网络规划与设计的专业公司,持有工程设计乙级资质; 为了完善产业链,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 2015年 5月 18日,贝斯特有限与叶志 雄、陈红彦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叶志雄将其所持星网通信 89.02%的 股权作价 231.45万元转让给贝斯特有限,陈红彦将其所持星网通信 10.98%的股 权作价 28.55万元转让给贝斯特有限。2015年 5月 18日,星网通信召开股东会, 审议通过上述股权转让事宜。2015年 5月 28日,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办理了工商 变更登记。 根据立信会计师于 2015年 6月 20日出具的《武汉星网通信设计有限公司审 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 750432号),截至 2016年 5月 6日,星网通信的 总资产为 3,333,636.42元,净资产为 2,020,409.38元。 天健会计师对本次收购按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根据星网通信的支 付对价与取得的星网通信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商誉。公司支 付对价 260万元,购买日为 2015年 5月 6日,购买日取得的星网通信的可辨认 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202.28万元,形成商誉 57.72万元。 定价依据主要系双方协商定价,考虑到经审计的星网通信的净资产以及其拥 有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由于评估并非本次收购强制要求,因此未进行评估。 项目组已取得贝斯特有限与叶志雄、陈红彦分别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星网通信召开股东会的相关决议文件、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关于本 次收购的记账凭证以及银行付款回单、星网通信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以及其所拥有 的工程设计资质,以及对叶志雄和陈红彦的访谈,经核查,本次收购定价公允。 (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问题 1:关于发行人股东资质。请补充说明发行人现有直接和间接股东中是 否存在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和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发行人直接和间接 股东存在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 3-2-13 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问题落实情况: 发行人曾有四个直接机构股东,均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和信托 计划等三类股东。2017年 12月 18日,经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中移创新与李六兵、李云、于力、刘卫国和大森投资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将其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分别转让给李六兵、李云、于力、刘卫国和大森投资, 并于 2017年 12月 19日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中移创新不再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针对报告期内的四个直接机构股东,中移创新、国信弘盛和山证投资和其基 金管理人均已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和基金管理人备案。大森投资属于一人有限公 司,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认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备案。 股东私募基金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机构性质基金编号备案时间基金管理人 中移创新有限合伙 SM2498 2016.08.31 中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国信弘盛有限合伙 SD5660 2015.04.03 深圳市国信弘盛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山证投资有限合伙 S25816 2015.03.12 山证资本管理(北京)有限 公司 大森投资 注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 --- 注:大森投资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认定的私募投资基 金,无需备案。 项目组对上述四家机构股东穿透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 A股上市公 司,对相关间接股东是否属于三类股东,以及私募基金备案情况进行核查,核查 结果如下: 1、中移创新的穿透股权结构中基金管理人的备案情况如下: 基金管理人名称企业性质登记编号登记时间 中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内资企业 P1033245 2016-08-29 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内资企业 P1000719 2014-04-09 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内资企业 P1001093 2014-04-22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内资企业 P1005449 2014-11-26 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内资企业 P1007057 2015-01-28 3-2-14 管理有限公司 2、国信弘盛的穿透股权结构中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备案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 企业性质 基金编号 备案时间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创开元股权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 股权投资基金 P1000719 2014-04-09 国开开元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富恒盈股权 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 伙) 股权投资基金 SD4540 2015-01-26 深圳市思道科投资 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富恒泰股权 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 伙) 股权投资基金 SE7985 2016-07-06 深圳市思道科投资 有限公司 深圳市平安健康科技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股权投资基金 SD1315 2015-12-10 深圳市平安创新资 本投资有限公司 国开厚德(北京)投资 基金有限公司 股权投资基金 SD4264 2014-05-04 国开投资发展基金 管理(北京)有限责 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名称 企业性质 登记编号 登记时间 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 内资企业 P1009853 2015-04-02 国开开元股权投资基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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