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东方红稳添利:关于召开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二次..

时间:2018年10月29日 14:10:34 中财网
关于召开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年
10月
25日、10月
26日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dfham.com)发布了
《关于召开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关
于召开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一次提示性公
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关于召开东方红稳添
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和《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
有关规定,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8年
11月
2日起,至
2018年
11月
25日
17:00时止(以本公告列


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件人:吴比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号楼
39楼
  投票咨询电话:4009200808(免长途通话费)
  会议议案咨询电话:4009200808(免长途通话费)
  邮政编码:20001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等事项的议案》
(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8年
10月
31日,即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
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fham.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
所使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业务预留印鉴(以下合称“公章”),
并提供该机构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五)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
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
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被代理机构投资
者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
书原件(见附件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
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
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五)。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
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
(以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
列明的寄达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投票专用”。


  4、纸面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件人:吴比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号楼
39楼
  投票咨询电话:4009200808(免长途通话费)
  会议议案咨询电话:4009200808(免长途通话费)
  邮政编码:20001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本公告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详见附件三。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

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决议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生效后
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在生效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
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本次议案未能经参与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则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亦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
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9200808(免长途通话费)
  联系人:吴比
  传真:021-63326981
  网址:www.dfham.com
  电子邮件:service@dfham.com
  2、监督人(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关于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

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等事项议案的说明》。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
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808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
10月
29日
  附件:
  一、《关于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等事项的

议案》

  二、《关于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等事项议
案的说明》
  三、《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表决票效力认

定程序和标准》
  四、《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五、《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赎回费率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等事项的议案
  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调整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赎回费率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等事项。本次修改涉及《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主要修改内容见附件
二《关于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等事项议案的说
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
10月
29日
  附件二:
  关于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赎回费率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等事项议案的说明
  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于
2016年
5月
13日,基

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提议调整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赎回费率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等事项,此次调整涉及《基金合同》和《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修改《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内容。

  原表述为: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少分配
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

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

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拟修改为: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
案以公告为准;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
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另外,《基金合同》中
“第二十四部分合同摘要”“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招募说明书》中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内
容做相应调整。


  (二)修改摆动定价机制表述

  修改《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的内容。


  原表述为: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拟修改为: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另外,《基金合同》中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和“第二十四部分合同摘要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以及《招募说明书》中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
换”“(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三)估值方法”和“十四、基金
的费用与税收”“(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的内容做相应调整。



  (三)调整基金估值相关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对基金资产估值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

  此外,修改《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的内容。

  拟增加表述:
  3、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券,按照成本估值。

  另外,《招募说明书》中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三)估值方法”的内容做相应调整。

  二.《招募说明书》调整基金赎回费率
  修改《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2、

赎回费率”的内容。

  原表述为:
  根据份额持有时间分档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见

下表: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L)适用赎回费率
L<7日
1.5%
7日≤
L<180日
1.0%
180日≤
L<270日
0.8%


270日≤
L<365日
0.6%
L≥365日
0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
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

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
30日的,赎回费用的
50%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拟修改为:

  根据份额持有时间分档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见
下表: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L)适用赎回费率
L<7日
1.5%
7日≤
L<180日
0.5%
180日≤
L<365日
0.2%
L≥365日
0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


  另外,《招募说明书》中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2、赎回
费率”的内容做相应调整。


  三、议案事项调整前后的实施方案

  在《关于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等事项的议
案》(以下简称
“本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调整前的约定运作。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本基金执行调整后的赎回费率结构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等事项。

  四、议案事项调整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基金合同》约定,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本次赎回费率及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比例的调整,将有可能影响归入基金财产的金额,从而影响未退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而调整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议案事项调整在法律方面不存在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仍然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为
丰富的运行经验,业务流程和保障机制完善,且赎回费率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调整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变更,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行。


  因此,本基金对议案事项调整不存在技术运作层面的障碍。

  3、投资运作方面
  本公司已对议案事项调整后的运作进行了充分的分析与论证,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以及流动性管理措

施,确保本基金投资的平稳运作。


  4、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为了保障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及后续工作的进行,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
组,筹备持有人大会事宜,并与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机构投资者和部分个人投资者进行了沟通,制定
了投资者通过通讯方式参与持有人大会的方案,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进行做了充足的准备。


  五、议案事项调整方案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调整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赎回费率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等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沟通,认真听

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本议案时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
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二次召开或推迟召开做好充分
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提交调整方案的议案。


  2、基金调整方案公告后的流动性风险和预防措施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等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议案
生效后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等。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特此说明。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
10月
29日
  附件三:
  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一、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二、表决票应于
2018年
11月
25日
17:00前通过专人或邮寄方式送达至: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号楼
39楼,邮编
200010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比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送达时间以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逾时送达的表决票即为无效,不
视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
内。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寄送表决票者,若各表决票之意思相同时,则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之意思
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
票。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
达地点收到的时间为准。


  四、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表决票无效,并且不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1、机构投资者的表决票未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未在表决票上加盖公章的;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未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以及
未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该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或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
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个人投资者未在表决票上签字及未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的;

  3、通过委托代理人表决的,未同时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代理人为个人)或未
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代理人为机构)或未填妥授权委托书的。


  4、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5、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址的。


  五、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其他要素符合会议通知规定者,该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计入有效表决
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
金份额总数:


  1、对同一议案表决超过一项意见或未表示意见的;

  2、表决票“表决意见”一栏有涂改的、模糊不清或矛盾的;

  3、表决票污染或破损,并且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的。


  附件四:

  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本资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2基金份额基金账户号:
(如有多个请逐一填写)
3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个人投资者填写)
4营业执照类型及号码:(机构投资者填写)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请填写
5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6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如代理人为个人)
7营业执照类型及号码:
(如代理人为机构)
表决意见:《关于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等事项
的议案》(请在意见栏右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签字或盖章
9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关于表决票的填写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表格对应位置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
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效力的认定规则请详细阅读
本次大会公告附件三。



  附件五: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就《关于召开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

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关于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
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等事项的议案》,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反对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以通讯方式参加东方

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
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签署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样本)可剪报、复印、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均为
有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授权多个受托人或多
次授权的,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授权无法区分授权次序,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
次授权的授权表示一致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表示计票;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
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投弃权票;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

  3.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
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同一授
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投弃权票。

  4.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
码的更新。


  5.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所持基金的份额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日,投资者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委托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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