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前海开源乾盛定期开放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0月)
前海开源乾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 2018 年 9 月 15 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8 年 1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许可 [ 2018 ] 77 号文 注册 募集 , 基金合同已于 2018 年 3 月 15 日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 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其 他风险 以及 本法律文件风险 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 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 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 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 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 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1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01 8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5 九、基金的投资 ............................................................ 35 十、基金的财产 ............................................................ 4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45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4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3 十六、风险揭示 ............................................................ 59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9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8 二十三、备查文件 .......................................................... 99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 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前海开源 乾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前海开源 乾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 基金 ” 或 “ 基金 ”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 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 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 乾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前海开源 乾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前海开源 乾盛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前海开源 乾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前海开源 乾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 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起 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由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 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 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 境外 机构投资者 2 1 、投资人 、投资者 :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 2 、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作,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 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 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2 3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 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 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 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2 4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 2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6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7 、销售机构: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 8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9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 1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3 2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 3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 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4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5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6 、 封闭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封闭期到期日为 3 个月后对应日 (若该日历月度中 不存在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的前一日,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 的,封闭期相应顺延。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 3 个月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 7 、开放期: 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 2 至 10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开放期内,本 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 回的 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 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 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 8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9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4 1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 2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 的时间段 4 3 、《业务规则》: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 4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5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 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6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 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7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 8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 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 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 开放期内的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2 0% 5 1 、元:指人民币元 5 2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 3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 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 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5 、基金份额净 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 7 、 基金份额的类别: 指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各类 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 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 8 、 A 类基金份额: 指 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 ,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5 9 、 C 类基金份额: 指 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 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6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 1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63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 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3 、设立日期: 2013 年 1 月 23 日 4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5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 ] 1751 号 6 、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 楼 8 、电话: 0755 - 88601888 传真: 0755 - 8318 1169 9 、联系人: 傅成斌 10 、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11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2 、股权结构:开源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出资 25% ,北京市中盛金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 资 25% ,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25% ,深圳市和合投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 ( 有限 合伙 ) 出资 25%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兆华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华 夏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龚方雄先生,荣誉董事长,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 香港。曾任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经济学家,美国银行首席策略师、全球货币及利率市场策略部 联席主管,摩根大通中国区研究部主管、首席市场策略师、首席大中华区经济学家、中国综 合公司(企业)投融资主席。2009年9月起担任摩根大通亚太区董事总经理、中国投资银 行主席。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荣誉董事长。 王宏远先生,联席董事长,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 士,国籍:中国。曾任深圳特区证券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自营负责人,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联席董事长。 朱永强先生,执行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 脑工程部总经理、技术总监,网上交易部总经理;北京世纪飞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管理委 员会董事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线业务总监,兼任经纪管理总部总经 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 蔡颖女士,董事、公司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 营业部电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表 处首席代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副总经 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总经理,前海开源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芊先生,董事,北京大学DBA,国籍:中国。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中信证券产品委员会委员、中信金石不动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信保股权投资基金董事、 全国工商联商业地产专家委员会委员、中房协养老地产专委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北京中联国 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范镭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职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分行、华安保险 北京分公司、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向松祚先生,独立董事,教授,高级经济师,国籍:中国。著名经济学家、国际金融 战略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国际事务硕士,英国剑桥大 学经济系和嘉丁管理学院访问学者。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国际货币研究所 理事兼副所长、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应用经济研究所高级顾问、国际货币金融机构官方论 坛(OMFIF)顾问委员会副主席、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国际货币体系改 革分论坛咨询顾问,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申嫦娥女士,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 国家税务总局特邀监察员(2003-2010),国籍:中国。历任西安交通大学助教、讲师、副 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教授。 Mr Shujie Yao(姚树洁先生),独立董事,教授,国籍:英国。英国诺丁汉大学当代 中国学学院院长、教授,西安交通大学特聘讲座教授、重庆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华南农业 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渭南师范学院等大学的特聘教授、海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荣誉院长; 英国皇家经济学会会员、英国中国经济协会会员、美国比较经济学协会会员、美国经济协会 会员;全英专业团体联合会副主席;《经济研究》、《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当代 中国》(英文)等科学杂志的编委。曾任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助理教授,英国牛津大学研究员, 英国朴茨茅斯大学教授、主任,英国伦敦米德尔塞克思大学教授、系主任。 周新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学位,经济学教授。国籍:中国。历任陕西财经 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工业经济系副主任、研究生部主任、MBA中心主任、院长 助理;曾任陕西省审计厅副厅长、任长安银行监事长;2007年7月至今任民建陕西省委员 会副主委。曾任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中共陕西省委政策研究 室特聘研究员。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国籍:中国。曾任民政部外事处处 长、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现任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孔令国先生,监事,美国密苏里大学圣路易斯分校 MBA,国籍:中国。曾任职深圳市 公安局罗湖分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 现任江苏联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任福利先生,监事,大学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职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现任前海 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刘彤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曾任职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 经理、海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经理、顺丰速运集团员工关系总监、英大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及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运营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前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执行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王兆华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华 夏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蔡颖女士,董事、公司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 营业部电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表 处首席代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副总经 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总经理,前海开源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傅成斌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技部软 件开发工程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执行总监。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静女士,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高级交易员、基 金经理助理、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 盛积极配置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联席投资 总监、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 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恒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 源祥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尊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裕和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裕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 开源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顺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乾盛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经理、前海开源鼎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刘静女士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投资决策委员会荣誉主席朱永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王厚琼,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 席曲扬,联席投资总监赵雪芹、丁骏、邱杰、史程,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执行投资总监王 霞、谢屹,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肖立强。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 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 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 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 8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0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 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 、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1 )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6 )适 时性原则 。 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 改和完善。 3 、内部控制体系 ( 1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 度、资 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 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 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 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 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 2 )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1 )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 监察及风险控制 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 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 )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 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 )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负责建 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5 )金融工程部 金融工程部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并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 )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4 、内部控制措施 (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 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 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 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 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 ;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 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 同时建立科 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 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 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 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 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陈方伟 电话:0571-88261139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年0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959,696,778元注 1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沈仁康先生,浙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硕士研究生。沈先生曾任浙江省 青田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浙江省丽水市副市长,期间兼任丽水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并同时担任浙江省丽水市委常委;浙江省丽水市委副书记, 期间兼任市委政法委书记;浙江省衢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 徐仁艳先生,浙商银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 师。徐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会计处财务科副科长、科长、会计处副处长,中国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 行长。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浙江省杭 州市,是唯一一家总部位于浙江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04年8月18日正式开业,2016 年3月30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2016)。截至2017年12月31日,浙商银行已 设立了213家分支机构,实现了对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以及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 2017年4月21日,首家控股子公司-浙银租赁正式开业。2018年4月10日,首家境外分 行—香港分行正式开业,国际化战略布局迈出实质性一步。 开业以来,浙商银行立足浙江,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成长迅速、 风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截至2017年12月31日,浙商银行总资产1.54万亿元,客户存 款余额8,606亿元,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6,72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3.43%、16.89%、46.44%; 不良贷款率1.15%。在英国《银行家》 (The Banker)杂志“2017年全球银行1000强(Top 1000 World Banks 2017)”榜单上,按一级资本位列第131位,较上年上升27位;按总资产位列 第109位,较上年上升8位。中诚信国际给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AAA主体信 用评级。 2017年,浙商银行坚持“两最”总目标,加快推进业务转型,资产规模持续增长,经 营效率稳步提升,资产质量保持较优水平。2017年实现净利润109.73亿元,增长8.07%, 平均总资产收益率0.76%,平均权益回报率14.64%。营业收入342.64亿元,增长1.81%, 其中:利息净收入243.91亿元,降幅3.32%;非利息净收入98.73亿元,增长17.19%。营 业费用111.83亿元,增长12.01%,成本收入比31.96%。计提资产减值损失93.74亿元,降 幅8.79%。所得税费用27.34亿元,降幅15.58%。 注1:浙商银行于2018年3月29日增发了759,000,000股H股,增发完成后注册资本 将增加至18,718,696,778元,截至目前注册资本变更尚未获得中国银保监会的核准。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管理中心、营 销中心、运营中心、监督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前、中、后台的完整与独立。截至2018年 6月30日,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39名。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方式以及内部控制、 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 程、基金会计核算、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管理、 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及应急处理等制度,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 方面面,能够有效地控制、防范托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保监会于2013年11月13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 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 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1 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联系人: 胥阿南 电话:( 0755 ) 83181190 传真:( 0755 ) 8318 0622 (2)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98 网址: www.qhkyfund.com 微信公众号: qhkyfund 2 、 代销 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联系人:任福利 电话:( 0755 ) 83180910 传真:( 0755 ) 83181121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 银城 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 锋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 黎明 、丁媛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四) 审计基金资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 - 1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联系人: 郭红霞 经办会计师: 张富根、郭红霞 电话:( 010 ) 88095588 传真:( 010 ) 88091199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 国证监会 2018 年 1 月 8 日证监许可 [ 2018 ] 77 号文 注册 募集。 募集期自 20 18 年 3 月 5 日至 2018 年 3 月 1 2 日,共募集有效认购份额 4,009,999,000.00 份,利息结转份额 0 份,合计 4,009,999,000.00 份,募集户数为 2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 定期 开放式 债券 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3 月 15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开放期 和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封闭期到期日为3个月后对应日(若该日历月度 中不存在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 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3个月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 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2 至1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 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 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 二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 电子 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 三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见 相关公告。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 日) ,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的期限为 2 至 10 个工 作日,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 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 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 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 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 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 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不成立 。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 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则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 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六 )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柜台 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1 0 万 元(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 万 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 电子直销 交易系统和 其他销售 机构 首次 申 购本基金 A 类 和 C 类 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0 元(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 但每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各类基金份额的账户最低余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若 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时,该笔赎回 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 该类 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 制赎回。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基金 管理人应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2 、 申购费率 ( 1 ) 投资人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M(元) (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 <100万 0.80% 100万≤ M <300万 0.50% 300万 ≤ M <500万 0.20% M ≥500万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的投资人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投资人通 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M(元) (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 <100万 0.08% 100万≤ M <300万 0.05% 300万 ≤ M <500万 0.02% M ≥500万 每笔1000元 ( 3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见 下表: 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 M (元) (含申购费) 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支付渠道申购费率 交通 银行 汇付 天下 通联 支付 招商 银 行 农业 银行 工商 银行 建设 银行 M <100万 0.6 0 % 0.64 % 100万≤ M <300万 0.5 0 % 300万 ≤ M <500万 0. 2 0 % M ≥500万 每笔 1,000 元 注:部分销售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人参见销售机构公告。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4)对于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为零。 3 、 申购 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 1 ) 当投资人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 )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该 类 基金份额净值 2 )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适用 固定金额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 ( 2 )当投资人选择 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 三 :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对应 申购 费率为 0.8 0 % ,假 设申购当日 该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 0 17 0 元 ,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 0 ,000/ ( 1 + 0.8 0% )= 99 , 206.35 元 申购费用= 10 0 ,000 - 99 , 206.35 = 793.65 元 申购 份额= 99,206.35 / 1.0 17 0 = 97,548.0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 17 0 元,则其可得到 97,548.03 份 A 类 基金份额。 举例四: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 17 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 0,000/ 1.017 0 = 98,328.42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 170 元, 则其可得到 98,328.42 份 C 类 基金份额。 4 、赎回费率 ( 1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持续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 D (天) 赎回费率 D < 7 1.5 % 7 ≤ D < 18 0 0 .1 % D ≥ 180 0 %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A 类 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