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银河睿丰定开债券: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8年10月29日 00:07:40 中财网

银河睿丰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5月31日《关于准予银河睿
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904
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睿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
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
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
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投资资产支
持证券的特定风险、未知价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募集 .....................................................27

七、基金合同生效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33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43

十、基金的投资 .....................................................44

十一、基金财产 .....................................................51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52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57

十四、基金的费用 ...................................................59

十五、基金税收 .....................................................6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十八、风险揭示 .....................................................6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7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9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1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5

二十五、备查文件 ..................................................116






一、绪言

《银河睿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河睿丰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睿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睿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银河睿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睿丰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河睿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睿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
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
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且承诺持有期限


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等人员

55、开放期:指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不少
于1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内可办理申购与赎回等
业务

56、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
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
市交易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 刘立达

成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MBA。2014
年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8年至2008年在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工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研究局资本市场处
主任科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年6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工作,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
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2016年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
理。


董事范永武先生,中共党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厦门大


学会计学博士,哥伦比亚大学硕士,持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
资格证书。18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1999年7月至2014年1月任职于中国证
监会,担任并购监管二处处长等职务;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担任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担任中信并购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周浩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2018年8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上海新江湾城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上海市城市建设
投资开发总公司行政人事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副总裁、监事会主席、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监事会
副主席等职,现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董事熊人杰先生,大学本科学历。2006年3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连任。曾任职于湖南人
造板厂进出口公司、湖南省广电总公司、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深
圳市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付华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8年3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投资主管,
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首都机场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
门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陆地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7年2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处长、中国银
河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机构部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北京安外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部董事长秘书,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
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党员,企业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17年2月被
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大港油田总机械厂技术
员、大港油田局办公室科员、大港油田经济研究所科员,现任中石油集团公司
资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年6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第三届、


第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部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年11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部,国家
经济委员会外事局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会国际部干部,日本野
村证券株式会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现任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年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
中心主任。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
中国银监会外聘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
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师。2014年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
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李立生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建设部标准定额研
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发展部副经理,中国银
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副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
组成员,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金
融工程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周宇女士,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2018年8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历任河北财达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
部职员,北京华证普惠信息股份有限公司XBRL应用部业务经理,中国证券投资
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业务经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
责任公司党委(纪检监察)办公室高级经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
任公司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中心(统计分析中心)高级经理,中国证券
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调查评价部高级经理,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


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党支部组织委员、
纪检委员。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年11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银河
证券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范永武先生,中共党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厦门
大学会计学博士,哥伦比亚大学硕士,持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
业资格证书。18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1999年7月至2014年1月任职于中国
证监会,担任并购监管二处处长等职务;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担任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担任中信并购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7年12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
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和平路营业部副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哈尔滨和平路营业部总经理、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中国银
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期
间任北京证券业协会秘书长(兼),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
执行总经理,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持有中国注册会
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
资格证书,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等行业从事内审、财务、资产评估
等工作。2007年加入银河基金,先后任监察部监察稽核(内审)、财务部总监、
综合管理部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蒋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12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先后在星
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4月加入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就职于固定收益部。2016年8月起担任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银河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银河银信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年1月起担任银河君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银河睿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3月起担任银河君欣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4月起担任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基金经理、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银河强化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9月起担任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银河君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2月起担任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银河睿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6月
起担任银河睿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范永武先生,副总经理陈勇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钱
睿南先生,总经理助理兼战略规划部总监吴磊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韩晶先
生,股票投资部副总监张杨先生,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神玉飞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
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
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
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
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
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
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
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
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
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
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
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
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
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
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
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
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
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
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


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
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
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
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
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
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
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
情况。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成立时间: 1996年9月2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6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37号

2、主要人员情况

杭州银行资产托管部有从业人员16名,其中设总经理1名,负责全面组织
和协调资产托管部的相关工作,其他人员15名,并根据岗位职责分成3个组:
托管营运组、市场发展组和综合服务组。


从事资金清算、估值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
执业人员11人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估值核算、投资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
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或托管行,具备丰富的从业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核准,杭州银行最为极少数城商行之一获得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资格(证监许可[2014]337号)。杭州银行配备了高效的资金清算网
络、先进的托管业务综合处理系统、完善的内控风险控制制度以及专业的托管
运作团队,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综合的“精品托管服务”。


截至2016 年9 月,资产托管业务余额7855 亿元,客户数量接近300
家,托管资产种类丰富,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资金、股权投资基金
等。杭州银行已托管了易方达裕如混合基金、天弘弘运宝货币A 基金、天弘弘
运宝货币B 基金、博时裕利纯债基金、浙商惠丰债券型基金、浙商惠享债券型


基金、海富通瑞丰债券型基金7 只公募基金。目前正在与多家基金管理公司洽
谈公募基金托管合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杭州银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从董事会、经营层到操
作层、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
管部也牢固树立风险意识,采取各种必要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1、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系统运维、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和内部
稽核监控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分开,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等能接
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岗位人员进行物理分离。


2、建立健全授权管理体系

制定了《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将授权管理贯穿
于资产托管业务的始终,各岗位业务人员均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职责。


3、建立完备的备份机制

资产托管的业务数据及其他重要数据每日进行安全备份,定期将数据完
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保存期
限至少20年。资产托管部关键岗位人员也采用双人备份制度。


4、 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措施

制定了《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急处理管理办法》,并针对托管
业务备份、信息系统及资金清算等业务制定了专门的应急预案,对于各类突发
事件、紧急事件或故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靠
性。


5、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

制定了《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保密管理办法》,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
的门禁系统,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资产托管部办公区域,能接触到基金交易
数据的岗位人员进行物理分离,并采用电话录音、监控录像、信息加密传递技
术等手段来实现风险控制。


6、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制度

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控岗,直接对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负责,独立对各岗


位、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反馈,以确保资产托管各项业务合法合规、安全
有效,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
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
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
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
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徐佳晶、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院A-F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90-108 号光华大厦西座三楼(邮编: 510620)

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206号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01 号3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邮


编:210019)

电话:(025)84671299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6F(邮编:
518046)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代销机构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1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电话:021-38568888

传真:021-38568800

联系人:富弘毅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联系电话:+86 21 61418888

传真:+86 21 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胡小骏、冯适

联系人:胡小骏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904号

注册日期:2018年5月31日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
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
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包括该日)起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
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
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入开放
期,每个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
购与赎回等业务。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发生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开放期时间并予以公告。


(二)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
方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得向
个人投资者销售。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认购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章第
(一)条、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六)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
告。


(七)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发起资金来自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认购基金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八)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初始面值3、本基金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0万

0.6%

M ≥1000万

1000元/笔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
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认购费用。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
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
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3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3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300,000/(1+0.60%)= 298,210.74元

认购费用 =300,000-298,210.74 =1,789.26元

认购份额 =(298,210.74+30)/1.00 = 298,240.74份

即投资人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298,240.74份。


例2:某投资人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
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8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 = 10,000,000元


净认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 (9,999,000+1,800)/1.00=10,000,800.00 份

即投资人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10,000,800.00份。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
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
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T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自T+2日起,通过其原认购网点柜台或本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认购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


(3)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
销机构约定的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
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十)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的管理和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
所有,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
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的开放期与封闭期

1、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
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
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包括该日)起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
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
不上市交易。


2、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入开放
期,每个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
购与赎回等业务。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发生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开放期时间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
述第五章第(一)条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另行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公告。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具体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如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含申购费)。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
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


赎回。


3、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
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
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
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0万

0.8%

M ≥1000万

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90日

0.1%

90日(含)以上

0



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大于30日(含)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
的7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并进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
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
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 10,000,000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 = 9,999,000/1.0400=9,614,423.08 份

即投资人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9,614,423.08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1: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1%=10.16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0.16=10,149.84元

即投资人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
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之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
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个人投资者申购;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书面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


(十一)拒绝或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书面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不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单日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40%的情形下,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
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赎回申
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4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4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而对其未超过基金
总份额 40% 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规定办理。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如
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
金总份额4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达到或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5、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或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及恢复申购或赎回的情形。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
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
资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
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采用不同的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内的投资策略

1、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配置上将采取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等积极
投资策略。


(1)久期偏离策略

久期偏离是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
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主动地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
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宏观经济政策因素包括:经济增长、固定资产投资、库
存周期、企业盈利水平、居民收入等反映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重要指标,银行
信贷、货币供应和公开市场操作等反映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以及居
民消费物价指数和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等反映通货膨胀变化情况的重要指标
等。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债券市场微观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
变化的预期,相应地选择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形的短-中-长期债券品种的组合
期限配置,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包括:收益率曲线、历史期限结构、
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依据宏观经济层面的信用风险周期和代表性行业的信用风险结构变
化,做出信用风险收缩或扩张的基本判断。


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
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预期,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
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
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债券品种选择策略

在债券资产久期、期限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
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内外部信用评级
结果、流动性、信用利差水平、息票率、税赋政策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
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1)利率品种:本基金主要考虑绝对收益水平和利率变动趋势,配置目标
以获取资本利得为主,在信用环境出现恶化及投资组合必须保持相当的流动性
时,作为次要防御目标。



(2)信用债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本基金将主要配置信用类债券,以获
取较高的息票收益和骑乘收益。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类债券需经国内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估。为了防范和控
制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依据公司建立的内部信用评价模型对外部评级结
果进行检验和修正,并基于公司对宏观和行业研究的优势,深入分析发行人所
处行业发展前景、竞争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抵
押物质量、担保情况、增信方式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在预期投资期内的信
用风险,进一步识别外部评级高估的信用债潜在风险,发掘外部评级低估的信
用债投资机会,做出可否投资、以何种收益率投资和投资量的决策;

本基金亦会考虑信用债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利差变动水平,对投资组合内的
个券做出短期获利了结和继续持有的决策。 如果债券获得主管机构的豁免评
级,本基金根据对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分析,决定是否将该债券纳入基金的
投资范围。


3、动态增强策略

在以上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根据债券市场的动态变化,采
取多种灵活策略,获取超额收益,主要包括:

(1)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相对陡峭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
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缩短,债券
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获得资本
利得收益。


(2)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通过正回购融资并买入债券的操作,套取债券全价变动和融
资成本之间的利差。只要回购资金成本低于债券收益率,就可以达到杠杆放大
的套利目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谨慎地
实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资产特征进行分析,估计资产违约


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
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
进行估值。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二)开放期内的投资策略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流动性,在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限(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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