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国平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时间:2018年10月30日 00:22:48 中财网


证券代码:601318 证券简称:中国平安 编号:临 2018-048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
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以下简称“本
次修订”),本次修订的详细情况请见附件《<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本次修订尚须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审议通过,并将于获得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生效。




附件:《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特此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29日


附件: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依据上述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因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因上述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八)对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作出决议;

……

第九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

(二)回购本公司股票;

第九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

(二)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

(十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十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六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包括依本章程第一
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受委托出席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除本章程另有约定外,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第一百四十七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超过二分之一的董
事(包括依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受委托出席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除本章程另有约定外,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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