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建信现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月 1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535号文注册募 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年 9月 1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 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债券 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 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年 9月 1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年 6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16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 ................................................................................ 3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 5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8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0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 18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 2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 31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32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 3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3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2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43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 49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2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4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0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0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3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4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 105 3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前言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 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现金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2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3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48、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 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9、各类基金份额的 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 的年资产收益率;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 5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 7日年化收益率等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 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56、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数量,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 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 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7、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1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8、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9、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和 B类基金份额合计达 到 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 户保留的 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 60、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和 B类基金份额合计不 能满足 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 金账户保留的 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类基金份额;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6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 9月 19日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美国信安金融 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 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 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 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 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董事长,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获 得长江商学院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 7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 总经理。2005年9月出任建信基金公司总裁,2018年 4月起任建信基金公司董 事长。 张军红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公司总裁。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 理专业,获博士研究生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 任科员、主任科员;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 理、高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 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 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年3月出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8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 公司总裁。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1990年 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 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支 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 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总裁。1990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 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EMBA工商管理学 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 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亚)资产管 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 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官。 1989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新加坡法 兴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 场行销总监。 华淑蕊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毕 业于吉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长春日报》新闻中心农村工作部记 者,湖南卫视《听我非常道》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锦辉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 锦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七部副总经理、 8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财中心总经理、财富管理总监兼理财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财富 管理中心总经理(MD)。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中金资本跨境股权投资部顾问。1994年毕业 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1996年毕业于耶鲁大学研究生院,获 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比国民银行、野村证券亚 洲、雷曼兄弟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威灵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 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 合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 EMBA学位,全国会计领军人 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1999 年 10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现任首席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马美芹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1984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 获学士学位,2009年获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84年加入建 设银行,历任总行筹资储蓄部、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部副处长、处长、资深 客户经理(技术二级),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2018年 5月起任建信基金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任 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裁 等职务。方女士 1990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 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 9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 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 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 经理。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总监兼信 息技术部总经理。1995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 发中心项目经理、代处长,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2003年 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年 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历任人力资源管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副总经 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资 深会员。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 获学士学位;2010年毕业于香港 中文大学, 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年12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 3、公司高管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计 部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 高级副经理;2005年9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 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首席战略官;2013年8月至2015 年7月,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年8 月6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2015年8月至2017年11月30日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7年11月30日起兼任建信资本管理公司董事长。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从 事个人零售业务,2001年1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基金 10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从事基金销 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 务。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 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部、机构 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 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 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8月6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年12月23日起任我 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年7月至1998年9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股份 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任科员、 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 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年12 月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基金经理 陈建良先生,双学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2005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 银行厦门分行,任客户经理;2007年6月调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任 债券交易员;2013年9月加入我公司投资管理部,历任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3年12月10日起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4年1月21日起任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4年6月17日起任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9月17 日起任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3月14日起任建信目标收 益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该基金在2018年9月19日转型为建信 睿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陈建良继续担任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7月 26日起任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9月2日起任建信现金添 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9月13日至2017年12月6日任建信瑞盛 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0月18日起任建信天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的基金经理。 11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于倩倩女士,硕士。2008年6月加入国泰人寿保险公司,任固定收益研究专 员;2009年9月加入金元惠理基金管理公司(原金元比联基金管理公司),任债券 研究员;2011年6月加入我公司,历任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2013年8月5日起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1月21日起任建信双周 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6月17日起任建信嘉薪宝货币 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9月17日起任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8年3月26日起任建信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高珊女士:2015年8月25日至2018年4月2日。 陈建良先生:2014年9月17日至今。 于倩倩女士:2014年9月17日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乔梁先生,研究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朱虹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陶灿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12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13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 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 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14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 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 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15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 3月 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 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 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7年英国 《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位, 较上年上升 2位;根据 2017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强公司排行榜, 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71位。 截至 2018年 6月 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93227.07亿元。2018 年 1-6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407.71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 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 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 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 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16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 2018年 2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 11月起任本行执 行董事。2013年 11月至 2018年 2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 10月 至 2018年 1月任本行行长;2010年 4月至 2013年 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 8月至 2010年 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 9月至 2005年 8月任本行副行 长;2004年 6月至 2004年 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年 9月至 2004年 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 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 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 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年 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 12月至 2015 年 8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副总裁;1999年 12月至 2007年 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 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年毕业于中 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 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8年 6月 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70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 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 部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 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 17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 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 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 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 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 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 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 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 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 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规范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 18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 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 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 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 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 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 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19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定期 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 址:www.ccbfund.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1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刘焕志、孙艳利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 2座 11楼 电话:021-2323 8888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2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对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 别。本基金将设 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 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和 B类基金份额合计达到 B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 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和 B 类基金份额合计不能满足 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 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分类的具体规定、各类基金份额的数 额限制及升降级等其他相关规则见招募说明书。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 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的相关限制如下: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率 0.15% 0.01% 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 30亿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认(申)购 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暂不开展。 四、重要提示 1、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投资者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 3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上述业务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2、本基金 A类、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等交易 申请时,应审慎判断自身是否符合相应类别投资金额要求,并正确填写基金份 额的代码,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赎回等交易申请确认失败的后果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3、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在某一开放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 级处理,则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转换转出及转托管等申 请确认失败。 五、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升降级规则及各类别的费率水平、数额限制、相关规则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销售机构,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在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披露。 4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4年 5月 27日证监许可[2014]535号文 注册。 二、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4年 9月 9日至 2014年 9月 15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 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 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 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5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 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元。认购申请受理 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 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 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 果,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 5、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 息,其中利息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计算如下: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6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元。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 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 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止 2014年 9月 15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27,141户,按照每份基金份 额面值 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7,760,531,892.11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7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及《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本 基金份额可转换为建信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或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 的清算程序。以上两种处理方式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8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10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 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元;实际操作 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单个基金账户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11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 回。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 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4、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基金的净赎回及累计赎回设定上限,或对单一 账户的净赎回及累计赎回设定上限并及时披露。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用。 2、如发生下述情形之一: 1)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 负的情形时; 2)发生本基金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 为负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情形除外。 12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关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 1.00元,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 金份额净值 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情形。 6、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特定市场条件下 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13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 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5项所述情 14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 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5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16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 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 17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个券选择策略、利率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政策形势、信用状况、利率走势、资金供求 变化等的综合判断,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风险收益、估值水平特 征,决定基金资产在债券、银行存款等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动态 调整。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基金将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流动性分析、信用风险 18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3、利率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 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 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 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 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4、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 内市场失衡;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 的失衡。这种失衡将带来一定市场机会。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 研究其中的规律,据此调整组合配置,改进操作方法,积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 超额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 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9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20%。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 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0)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1)当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 20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 AAA级或相当于 AAA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6)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以最新的规定为准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 1)、第( 7)、第( 13)、第( 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债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21 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 22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