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韦尔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01 证券简称:韦尔股份 公告编号:2018-109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核准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7]469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 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119号)同意,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6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7.02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203.2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134.70万元。上述 募集资金于2017年4月27日到位,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4314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 了专户存储。 二、 募集资金以前年度及本年度使用情况 (一) 2017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17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将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使用期 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7日发布的《以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3)。 2017年12月22日,公司已将人民币10,000万元募集资金全部归还并存入 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 表人。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23日发布的《关于提前归还补充流动资金的募 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9)。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上述募集资金的金额为82,721,807.76 元。 (二)2018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截至2018年10月31日) 2018年7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总金额不超过5,000万 元,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3 日发布的《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0)。 截至2018年10月31日,公司已投入上述募集资金的金额为139,262,182.70 元,募集资金余额为53,407,568.43元。公司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账户情况 金额 1、募集资金账户期初余额: 159,251,950.78 2、募集资金账户资金的增加项: 698,511.65 募集资金流入 - 利息收入 698,511.65 归还暂时补充的流动资金 3、募集资金账户资金的减少项: 106,542,894.00 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项目投入 56,540,374.94 部分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00.00 支付银行手续费 2,519.06 4、募集资金账户期末余额: 53,407,568.43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 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2017 年 10月31日,公司、北京泰合志远科技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 2018年7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的议案》,将卫星直播,地面无线接收芯 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原实施主体北京泰合志远科技有限公司及武汉泰合志恒 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泰合志恒科技有限公司及武汉泰合志恒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8月3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 现公司与北京泰合志恒科技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于2018年10月31日新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 除本次因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而重新签订本次《四方监管协议》外, 其他募集资金专户相关事项皆保持不变。本次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 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 异。 截至2018年10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开户公司 银行账号 存放金额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 份有限公司 97160155200002608 110,229.28 上海农商银行张江科技 支行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 份有限公司 50131000602125774 5,975,543.9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行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 份有限公司 699620795 25,908.0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浦东分行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 份有限公司 316191-03003216418 3,218,837.5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城支行 北京泰合志恒科技 有限公司 110908461610602 6,459,577.8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金融港支行 武汉泰合志恒科技 有限公司 127910638010801 37,583,995.0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 上海韦玏微电子有 限公司 97160078801100000182 33,476.67 合计 53,407,568.43 四、本次签订《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泰合志恒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 丁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协议各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经甲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69号)核准,甲方通过子公司北京泰 合志远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卫星直播,地面无线接收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该 项目募集资金共计7,099.68万元。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的议案》,甲方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卫星直播,地面无线接收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 体由原实施主体北京泰合志远科技有限公司及武汉泰合志恒科技有限公司,变更 为乙方北京泰合志恒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泰合志恒科技有限公司。本次变更涉及 的募集资金金额为6,893,968.10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内容及实施地点未发生 变化。2018年8月3日,甲方股东大会通过上述议案。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90846161060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卫星直播,地面无线接收芯片研发及产业 化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 乙方负责确保乙方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 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 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 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 存储情况。 4、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勇、陈亚辉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 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 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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