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鹏华增瑞: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1月)
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6年6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鹏华增瑞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批复》注册,进行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 金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9月20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 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 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 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由于不公开资料,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 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同时, 各类材料(包括招募说明书、审计报告)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 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 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 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 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 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 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 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 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9月1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18年6月30日 (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第二部分 释 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鹏华增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 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场外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 位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 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等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8、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 赎回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 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0、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 额的行为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6、场外: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8、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指 定的行为 49、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 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 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2、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至24个月后的对应日(含)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 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总裁。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CA AIPG SGR投资总监、CAAM AI SGR及CA AIPG 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 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 Vismara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 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担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 圳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 总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兼人 力资源总部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 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 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 肃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 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6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 责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 工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长。 陈冰女士,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 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 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现任国 信证券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 出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IMI 资产管理SGR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 师;2011年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 金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年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 咨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0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 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总裁。 高阳先生,党委副书记、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 国。历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 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 (实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16届主板发审委专 职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 部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 所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纪委书记,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 局干部,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 育部副处长、处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 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谢书英女士,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10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职于高盛高华证 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2009年4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投资经理助理,现担任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4年04月至2017年03月担 任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06月担任鹏华价值优势混合(LOF)基金基金 经理,2016年01月担任鹏华文化传媒娱乐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09月担任鹏华增瑞 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07月担任鹏华精选成长混合基金基金经理。谢书英女士具备 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4年04月至2017年03月担任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06月担任鹏华价值优势混合(LOF)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01月担任鹏华文化传媒娱乐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07月担任鹏华精选成长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无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新兴产业混合、鹏华研究精选 混合、鹏华创新驱动混合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FOF投资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 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 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 适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 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 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 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 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 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 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 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 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 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定。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 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 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8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2人,平均年龄33岁,95%以上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 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 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 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 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8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74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 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 选的6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 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 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 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5、2007、2009、2010、2011、2012、 2013、2014、2015、2016、2017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 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 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 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 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 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 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 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 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 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 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 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 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 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 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 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 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 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 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 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 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 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 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 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 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 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 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 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502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801B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3305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负责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俞卫锋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 中国证监会2016年6月28日证监许可[2016]143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募集期间有效认购 份额806,229,904.49份,利息结转份额252,433.81份,合计806,482,338.30份,募集户 数为1,261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9月20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混合型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设一个24个月的封闭期,起讫时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 至24个月后的对应日(含)(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止。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三、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上市交易时间2016年9月29日。 基金简称:鹏华增瑞,基金代码:160642。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封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设一个24个月的封闭期,起讫时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 至24个月后的对应日(含)(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止。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举例:假设本基金成立日为2016年6月1日,那么24个月后的对应日为2018年6月 1日,假设2018年6月1日为工作日,则本基金的封闭期为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6 月1日。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场内申购 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日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日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及转托管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及转托管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 5、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账户最低 余额为5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 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场外申购与赎回 (1)场外申购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 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 1.5% 0.6% 100万≤ M <500万 1.0% 0.3% M≥ 500万 每笔1000元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如下: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0元从场外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份 即:投资人投资5 万元从场外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基金份额。 (2)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75% 30天≤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其中,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后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 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 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场外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场外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1年以365天记)。 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 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从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六个月,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680=10,680 元 赎回费用=10,680×0.50%=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53.40=10,626.60 元 即:投资人从场外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本 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626.60元。 3、场内的申购与赎回 (1)场内申购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500万 1.00% M≥500万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如下: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 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返还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从场内申购本基金5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86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保留两位)=49,261.08/1.3860=35,541.91份(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申购份额(实际)=35,541份(保留到整数位)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35,541份,整数位后小数部 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35,541×1.3860=49,259.83元 退款金额=50,000-49,259.83-738.92=1.25元 即,若该投资者从场内申购本基金5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860 元,则可得到基金份额35,541份,申购资金返还1.25元。 (2)场内赎回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减少。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Y≥7日 0.50% 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本 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 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手续费。 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从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持有期限为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83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3830=138,300.00元 赎回费用=138,300.00×0.50%=691.50元 净赎回金额=138,300.00-691.50=137,608.50元 即,若该投资者从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830 元,则可得到137,608.50元。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以后,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以后,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款项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10%以内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 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 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 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5)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 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基金登记机构对基金转托管的规则 进行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相应调整,并根据规定进行公告。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 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力争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创造绝对收益和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 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增长率、CPI走势、M2的绝对 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以及各项国家政策(包括财政、货币、税收、汇率政 策等)来判断经济周期目前的位置以及未来将发展的方向,在此基础上对各大类资产的风 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制定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 原则和调整范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不同市场环境下,将灵活地运用成长、主题、定向增发等多种投资策略。其 中,成长策略重在自下而上的进行公司成长性基本面研究,主题策略重在自上而下的开展 投资主题分析,定向增发策略重在关注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事件关联的投资机会。 (1)成长策略 本基金对成长型公司的投资以新兴产业、处于周期性景气上升阶段的拐点行业以及持 续增长的传统产业为重点,并精选其中行业代表性高、潜在成长性好、估值具有吸引力的 个股进行投资。对于新兴产业,在对产业结构演变趋势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准 确把握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重点投资体现行业发展方向、拥有核心技术、创新意识领先 并已经形成明确盈利模式的公司;对于拐点产业,依据对行业景气变化趋势的研究,结合 投资增长率等辅助判断指标,提前发现景气度进入上升周期的行业,重点投资拐点行业中 景气敏感度高的公司;对于传统产业,主要关注产业增长的持续性、企业的竞争优势、发 展战略以及潜在发展空间,重点投资具有清晰商业模式、增长具有可持续性和不可复制性 的公司。 (2)主题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性、结构性或周期性趋势的研究和分析,深入挖 掘潜在的投资主题,并选择那些受惠于投资主题的公司进行投资。首先,从经济体制变革、 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发展创新等多个角度出发,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或企业商业运作 模式变化的根本性趋势以及导致上述根本性变化的关键性驱动因素,从而前瞻性地发掘经 济发展过程中的投资主题;其次,通过对投资主题的全面分析和评估,明确投资主题所对 应的主题行业或主题板块,从而确定受惠于相关主题的公司,依据企业对投资主题的敏感 程度、反应速度以及获益水平等指标,精选个股;再次,通过紧密跟踪经济发展趋势及其 内在驱动因素的变化,不断地挖掘和研究新的投资主题,并对主题投资方向做出适时调整, 从而准确把握新旧投资主题的转换时机,充分分享不同投资主题兴起所带来的投资机遇。 (3)定向增发策略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包括大股东、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通过精选项目、组合比例控制、决策频率控制和逆向投资理念等手 段,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投资具有合理折价的增发能够取得明显的超额收益,带来 稳健的投资回报。本基金的定向增发策略将投资于定向增发项目,并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时 卖出,同时投资于一部分增发驱动的二级市场股票增强收益。 具体来说,增发驱动的二级市场股票包括:1)已发布定向增发预案,但尚未完成的上 市公司;2)已经完成定向增发,但增发股票仍处于限售期的上市公司;3)定向增发的股 票限售期结束,但限售期结束后不超过6个月的上市公司。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个券选择 策略、信用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地管理组合的久期,灵活地调整组合的券种搭 配,同时精选个券,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1)久期策略 久期管理是债券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本基金将采用以“目标久期”为中心、自上而 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一个重要依据,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 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并进行动态调整。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骑乘策略,以达到增强 组合的持有期收益的目的。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息差策略,以达到更好地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的目的。 (5)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级、 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 债券进行投资。 (6)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 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 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策略、价 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