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广发中债1-3年国开债指数: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8年11月03日 00:05:27 中财网

广发中债
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8年9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47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指数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00元初
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00元初始面值的
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3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19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2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28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39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43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4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8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5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55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61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6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8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2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7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99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0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101



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广发中债
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以及《广发中债
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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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广发中债
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中债
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中债
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中债
1-3年国开行债
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中债
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根据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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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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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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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类和
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
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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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年
8月
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
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15.763%、15.763%、9.458%

7.881%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
事、党委书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
兼职副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中国
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
准则委员会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
规范组成员,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
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
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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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
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
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
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
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
理。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南京
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
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香江集团董事
长、总经理,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全国政
协委员,全国妇联常委,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
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
总经理,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
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
员,全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
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集
团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
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
公司市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5-7


招募说明书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海尔
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复旦大学兼职教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
任复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教授会理事、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
会常务理事、辽宁省生产力学会副理事长、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
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
设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
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股东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工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
管,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董事会秘书。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
州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
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5-8


招募说明书

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兼职委员。


易阳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创新驱动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瑞元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
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广发聚
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
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
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先生:督察长,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广发沪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中证
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展委
员会委员。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
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
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广发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鑫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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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广
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王凡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工作。



4、基金经理

王予柯先生,经济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交易员兼研究员、投资经理、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年
5月
27日至
2016年
6月
24日)、广发鑫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6年
12月
22日至
2018年
1月
6日)、广发景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6年
8月
30日至
2018年
11月
1日)。现任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
12月
25日起任职)、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1月
8日起任职)、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年
6月
27日起任职)、广发中债
7-10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6年
9月
26日起任职)、广发鑫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11月
7日起任职)、广发景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11月
23日起任职)、广发集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1月
13日起任职)
、广发中证
10年期国开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7年
11月
15日起任职)
、广发价值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11月
29日起任职)、广发汇佳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3月
12日起任职)、广发汇康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4月
16日起任职)、广发中债
13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4月
24日起任职)、广发集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7月
26日起任职)。



5、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由副总经理朱平先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李巍先生、价值投
资部总经理傅友兴先生、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刘格菘先生和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孙迪先生等成员
组成,朱平先生担任投委会主席。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债券投


5-10


招募说明书

资部总经理谢军先生、现金投资部总经理温秀娟女士、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代宇女士和固定

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韩晟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
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5-11


招募说明书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
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
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
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
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
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
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
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
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管理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
三道监控防线。合规管理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


5-12


招募说明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
道监控防线。



5-13


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年
10月
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
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
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
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
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
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


5-14


招募说明书

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
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
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
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
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男,
195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职称。曾任上
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控股)公司总经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上海万
国证券公司代总裁;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总经理;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伦敦金融城中国事务顾问委
员会委员,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理事会成员、国际顾问委员会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
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
1965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助
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男,
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总行教育部主
任科员,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
托管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部、期
货结算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资产托管部、企
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7年
12月
3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5-15


招募说明书


2817.65亿元,比去年末增长
53.08%。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二十九只,分别为
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
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银华永
泰债券型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基金(
LOF)、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
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安丰
18个月基金(
LOF)、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
年、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信债券基金、华
富恒财分级债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北
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基金、华富
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产业债纯债基金、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东
方红稳健精选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合
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
REITs封闭式基金、华富健康文娱基金、国寿安保稳定回报基金、国寿安保稳健回报
基金、国投瑞银新成长基金、金鹰改革红利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国联安
鑫禧基金、国联安鑫悦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
元汇利债券型基金、国联安安稳保本基金、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银华远景债
券基金、华富诚鑫灵活配置基金、富安达长盈保本基金、中信建投稳溢保本基金、工
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国泰添益混合基金、
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中银尊享半年定开基金、鹏华兴盛定期开放基金、华富元鑫灵
活配置基金、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博时富发纯债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金、
银河君信混合基金、鹏华兴锐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基金、景顺长城景
颐盛利债券基金、兴业启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
18个月定开债券基
金、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金、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基金、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广发汇瑞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国联安鑫盛混合基金、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鹏华普泰债券基金、南方宣利定开债
券基金、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兴业裕华债券基
金、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景益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华福长富一年定开债券基金、中欧骏泰货币基金、招
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普
益混合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博时鑫惠混合基金、工


5-16


招募说明书

银瑞信瑞盈半年定开债券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基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丰华混
合基金、汇安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汇安丰恒混合基金、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
500指数基金、南方和利定开债券基金、鹏华
丰康债券基金、兴业安润货币基金、兴业瑞丰
6个月定开债券基金、兴业裕丰债券
基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
长盛盛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
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工业


4.0主题沪港深精选混合基金、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基金、万家天添宝货币基金、长
安鑫垚主题轮动混合基金、中欧瑾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鑫
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广发高端制造
股票型发起式基金、永赢永益债券基金、博时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南方安福混合
基金、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金、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中金价值轮动
灵活配置混合基金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
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
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
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
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
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
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
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
项业务流程体现
“内控优先
”要求。



5-17


招募说明书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
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
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
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
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
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
通过专项
/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
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
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
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
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5-18


招募说明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
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
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
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
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
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

5-19


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0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号楼
11层
1101单元
(电梯楼层
12层
1201单元)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号
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20


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2)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基金销售机构或销售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
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5-21


招募说明书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


29层、10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梁晓惠
联系人:王晓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020-28812888
传真:020-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5-22


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8年9月12日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8]147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标的指数

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该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
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
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
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3个月。本基金自
2018年
11月
12日至
2018年
12月
12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
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


5-23


招募说明书

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
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向社会公开募集。办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七、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
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
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


5-24


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
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


十、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但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40%
100万元≤M<200万元
0.25%
200万元≤M<500万元
0.10%
M≥500万元每笔
10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5-25


招募说明书

或,认购费用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
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40%)=99,601.59元

认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元

认购份额=(99,601.59+50)/1.00=99,651.5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
得到99,651.59份基金A类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元。则其可得到的认
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5)/1.00 = 10,005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

得到10,005份基金C类份额。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
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5-26


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
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
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
,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
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元(含认
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
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
制。


十二、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
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5-27


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28


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其他销售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
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5-29


招募说明书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每个基
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
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份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
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申购金额上限以及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总规模限额以及相关比例上限。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5-30


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50%
100万元≤M<200万元
0.30%

5-31


招募说明书


200万元≤M<500万元
0.15%
M≥500万元每笔
1000元

(2)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至少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

A类份额
持有期限(N为日历日)费率
N<7天
1.50%
7天
≤N<
30天
0.10%
N≥30天
0
持有期限(N为日历日)费率
C类份额
N<7天
1.50%
7天
≤N<
30天
0.10%
N≥30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
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
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5-32


招募说明书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50%,假设申购
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49,751.24元

申购费用=50,000-49,751.24=592.89元

申购份额=49,751.24/1.0160=48,967.76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50%,假设申购当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则可得到
48,967.76份
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6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1.0160元,则可得到
49,212.60份
C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万份
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5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10%=121.30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121.30=121,178.7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万份
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5天,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1,178.70元。



5-33


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别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5-34


招募说明书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35


招募说明书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


5-36


招募说明书

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5-37


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5-38


招募说明书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5-39


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追求
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可以投资于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以及银行存
款。


本基金不投资于除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债券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标
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终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标的指数

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该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
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
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
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


5-40


招募说明书

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
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将年化跟
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



2、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3、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中央交易部执
行。



4、中央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5、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部的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
险和流动性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
案。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
率(税后)×5%”。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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