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易方达安瑞短债: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安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月 易方达安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18年 8月 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安瑞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8]1264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 括一般风险和特有风险,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导致的市场风险、基金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风险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 括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 示”部分。 4、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5、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元 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元初始面值的 风险。 6、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I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4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32 九、基金转换、份额转让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42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43 十一、基金的投资...................................................44 十二、基金的财产...................................................49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50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5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61 十八、风险揭示.....................................................6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0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5 二十五、备查文件..................................................106 III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 格式>》、《易方达安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 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安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安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安瑞短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安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安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4、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 4月 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 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 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6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 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 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 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税务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 所高级审计员。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 王海先生,经济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董事。曾任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法律顾 问室科员;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法律顾问室办事员、营业部计划信贷部信贷员、办公室行长 室秘书、信贷管理部业务主办、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助理兼法律室副主任、资产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法律室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行员;工商 银行珠海分行资产风险部总经理兼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副行长; 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工商银行韶关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现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戚思胤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 者关系管理业务员、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信息披露主管、证券事务代表;广东省广晟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主管、团委副书记、副部长;(香港)广晟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佛 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佛山市国星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 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广东 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7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 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 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 学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赵必伟先生,经济学专业研究生,监事。曾任广州市财政局第四分局工作专管员,广 州市税务局对外分局工作科长、副局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 总裁;曾兼任香港广永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市广永经贸公司总经理,广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兼任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广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 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 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 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 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 8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 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 (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 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 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科瑞基金经理、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 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产品官。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香港)分 析员;Daniel Dennis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 裁、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美国共同基 金业务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 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 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 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 9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公司董事 会秘书,兼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汪兰英女士,工学学士、法学学士。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部投资经理 助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基金投 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易方达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王晓晨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债券交易员、债 券交易主管、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年 4月 22日至 2014年 11月 21日)、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年 4月 22日至 2014年 11月 21日)。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副总经 理、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1年 8月 15日起任职)、易方 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年 9月 10日起任职)、易方达中 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4年 7月 5日起任职)、 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1月 13日起任职)、易方达双 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12月 3日起任职)、易方达中债 3-5年 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2月 15日起任职)、易方达中债 7-10年期 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2月 15日起任职)、易方达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2月 15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10月 25日起任职)、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1月 31日起任职)、易方达恒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5月 15日起任职),兼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易方 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石大怿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交易员,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年 11月 26日起任职)、 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年 1月 15日起任职)、易方达 10 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年 3月 4日起任职)、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3年 4月 22日起任职)、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年 4月 22日起任职)、易方达易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年 10月 24日 起任职)、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年 6月 17日起任职)、易方 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年 6月 25日起任职)、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年 9月 12日起任职)、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年 2月 5日起任职)、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2月 16日起任职)、易方达掌柜季季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6月 15日起任职)、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恒安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马骏先生、王晓晨女士、张清华先生、袁 方女士、胡剑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王晓晨女士,同上。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易方达裕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 达瑞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基 金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安心回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祥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丰和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信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鑫转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11 袁方女士,工学硕士。曾任中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资产评估师,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经理,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 益总监,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年金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执行总监,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机构投资部 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兼债券研究员、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中债 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纯债 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景添利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 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丰惠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 达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 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13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14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 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 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15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 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 16 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并保证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 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 4月 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198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077301 传真:0755—83195201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年 4月 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年 3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亿 A股,4月 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 9月又成功发行了 22亿 H股,9月 22日在香港联交所 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 5日行使 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亿 H股。截 止,2015年 6月 30日,本集团总资产 5.2212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2.40%,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1.77%。 2002年 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 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人。2002年 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 4月,正 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 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18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 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 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 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 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三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5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管 产品营销力度,截止 9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38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 规模 755.66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 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 27.90亿元,同比增长 61.43%,托管资产余额 5.91万亿元,同比增 长 100.07%。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 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中国金融品牌 「金象奖」 “十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 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 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 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年 7月至 2013年 5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 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年 12月加入本行,历任杭 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 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年 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 19 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 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 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 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 发者之一,具有 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5年 12月 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51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 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71,557.79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 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 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 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 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 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0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 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 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 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务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 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 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 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 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 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 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 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 21 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 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 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所 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 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 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 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 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 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 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李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座 24楼 负责人:聂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24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师:石向阳、莫哲 联系人:石向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联系人:赵雅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周祎 联系人:周祎 25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安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8]1264号)注册。 (一)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易方达安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及后续关于变更或增减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募集和认购 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易方达安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2、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 26 制。 3、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1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元,追加 认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00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要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 含认购费)。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 权采取控制措施。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 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 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 27 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认购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 A类基金份额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可对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实行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 对于 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 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 M(元)(含认购费)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 0.03% 100万 ≤ M<500万 0.01% M≥500万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 M(元)(含认购费)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 0.3% 100万 ≤ M<500万 0.1% M≥500万 1,000元/笔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8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 中列支。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a.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 500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0元,认购费率 为 0.3%,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2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3%)=99,700.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700.90=299.10元 认购份额=(100,000-299.10+20)/1.00=99,720.9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99,720.90份 A类基 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0元,认购费率为 0.03%,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20元, 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03%)=99,970.01元 认购费用=100,000-99,970.01=29.99元 认购份额=(100,000-29.99+20)/1.00=99,990.01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99,990.01份 A类基 金份额。 b.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100,000元,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 29 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100,050.00份 C类基 金份额。 (4)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 数点后 2位;认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 6、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基 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投资人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 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 为准。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 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2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 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33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00元。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 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 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 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 1份时, 34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 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 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日的 A/C类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申购费率 对于 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 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04% 100万 ≤ M<500万 0.02% 35 1,000元/笔 M≥500万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4% 100万 ≤ M<500万 0.2% M≥500万 1,000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 应的费率。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A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29 0.10% 30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 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在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 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本基金分为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 36 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 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人选择 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 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申购 费率 0.4%,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4%)=99,601.59元 申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元 申购份额=99,601.59/1.0400=95,770.76份 例五: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 金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04%,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4%)=99,960. 02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60. 02=39.98元 申购份额=99,960. 02/1.0400=96,115.40份 (2)若投资人选择 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37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该类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七:某投资人赎回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5天,则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1.5%= 152.4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52.40= 10,007.6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7.6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其办理扣除 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38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如基金管理人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1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且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一并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39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