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方正富邦丰利债券: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8年11月05日 20:30:40 中财网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方正富邦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方正富邦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方正富邦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
8月
30日证监许可【
2018】1398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
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
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
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的产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申)购基
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
集期内按
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元面值


方正富邦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
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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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富邦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0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22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8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40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48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49
第十二部分、基金收益与分配
...........................................55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57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67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0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2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7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5
第二十一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117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8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119



方正富邦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方正富邦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方正富邦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和基金申购、赎回等与投资者投资
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方正富邦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委托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取得依
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但是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信息披露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方正富邦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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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富邦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方正富邦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方正富邦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方正富邦丰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方正富邦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方正富邦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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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富邦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方正富邦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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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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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包括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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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收取赎回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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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号东侧
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号东侧
8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设立日期:2011年
7月
8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6.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7303969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戴兴卓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1038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7%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3.3%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亚刚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总经理,民生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泰阳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总裁,方正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方正富
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董事。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执行
委员会副主任,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方正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湖南省证券业协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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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纲先生,副董事长,博士。曾任
Bridgewater Group(USA)副总经理、台湾
中央大学教授,台湾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顾问、代理董事长、副董事长,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
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富
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券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券
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闽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
券英属维京群岛有限公司董事,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台湾证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德兴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台湾华信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襄理、副理,摩根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摩根证券
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协理、副总经理,富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康宏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长,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基富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
察人。


李长桥先生,董事,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硕士。曾任
IBM公司商业咨询顾问主
管,国信证券广州分公司投资顾问部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零售业务部总经理、零售与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兼)、
公司助理总裁,分管财富管理、投资顾问、零售业务、金融科技等业务线。现任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叶匡时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台湾中山大学教授,台湾行政院研究发
展考核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台湾交通部部长,台湾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
研究所教授。现任太平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讲
座教授、凯泉集团独立董事、台湾神通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薪酬委员会委员、台
湾神达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薪酬委员会委员。


祝继高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讲师、副
教授。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及博士生导师,北京莱伯泰科仪器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北京
木瓜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庆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吉林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职员,北京市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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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总裁,北京安贞东方医院(筹备)投资总监。现任东方安贞
(北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程明乾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曾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区部
部长、资深副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经理、董事,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富邦
证券英属维京群岛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闽投
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雍苹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方正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方正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
事会主席、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高蕾女士,职工监事,硕士。曾任美国
MSC软件有限公司财务行政部职员,
北京理想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主管,北大方正集团及所属企业
行政人事专员、人事主管、战略经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
监。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办助理。


潘英杰先生,职工监事,学士。曾任杭州弘一软件计算机有限公司软件研发
部研发工程师,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产品技术经理,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业务分析及项目管理主管,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副总监、运营总监。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负责人、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公司高管人员

何亚刚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李长桥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曹磊先生,督察长,学士。曾任湖南电梯厂财务部财务主管、泰阳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经理助理、稽核审计部初级业务经理、大有期货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副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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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董事、执行董事。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王健先生,本科毕业于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育技术专业,硕士毕业于内蒙古工
业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2009年
3月至
2014年
12月于包商银行债券投资部担任
执行经理助理;2016年
6月至
2018年
2月,于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
资部任助理总监职务;2018年
8月至今,于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基金投资部任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5年
1月至
2015年
3月于方正富邦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担任拟任基金经理;2015年
3月至今,任方正富邦货币
市场基金、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
3月至
2018年
2月,
任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
6月至
2018年
8月,任方正富邦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1月至
2017年
10月,任方正富邦鑫利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7月
至今,任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12月至今,
任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李长桥先生,总裁。

委员:
沈毅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王健先生,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基金经理;
杜晓霞女士,交易部代理部门负责人;
符健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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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

换价格;
8、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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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富邦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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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所有
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层次,贯
穿了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灭控制盲
点的存在。

(3)有效性原则: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触:
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独立和分
离,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相互
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及时性原则:公司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务开
办等情况时,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时,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客
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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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
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
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
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3)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
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
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
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4)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
均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
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6)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7)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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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
和公司员工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3)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
作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4)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经授
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公司对授权的实施情况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
时修改或取消。

(8)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
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没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
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公司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10)公司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11)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合规与风险
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
落实。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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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年
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年
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
939),于
2007年
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年
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28,051.8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亿元,增幅
3.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
期增加
93.27亿元至
1,814.20亿元,增幅
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亿元至
1,474.65亿元,增幅
6.08%。

2017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年中国最佳银行
”,美国
《环球金融》“2017最佳转型银行
”、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年中国最佳
数字银行”、“2017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最佳金融
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
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7全球银行
1000强”中列第
2位;在美国《财富》
“2017年世界
500强排行榜”中列第
28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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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
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
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15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
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
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
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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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85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
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连续
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
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佳
托管银行”、在
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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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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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东侧8层
邮编:100037
电话:010-57303803、010-57303850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赵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founderff.com
(2)网上交易平台
网上交易平台网址:https://www.founderff.com/etrading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办理本
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ounderff.com)查询。



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号东侧
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号东侧
8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电话:010-57303985
传真:010-5730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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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郭宇前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和
16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联系人:丁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号
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号
30楼
负责人:曾顺福
联系人:杨婧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电话: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文启斯、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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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
8月
30日证监许可【2018】1398号文准予注册
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债券型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4、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
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
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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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

本基金不设规模上限。

七、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
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
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或
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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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
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它合法有效的方式查询最终
成交确认情况。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但单一投资者经登记机构确认的认购
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确认总份额的
50%,且不得变相规避
50%集中度要求,
对于超过部分的认购份额,登记机构不予确认。

(3)认购最低限额
1)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之外的销售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元,具体按照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约定为准,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2)本基金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1元;
3)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等特定交易方式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单笔认
购最低金额为不受上述限制,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应于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投资者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日到原认购网
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5、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
A、C两类份额,其中
A类份额收取认购费,C类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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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00万元
0.60%
100万元
≤M<
300万元
0.40%
300万元
≤M<
500万元
0.20%
M≥500万元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

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十、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5元,则其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1.00=9,945.3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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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

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45.36份
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如果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金额=申请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募集期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投资认在募集期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为
50元,则其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为
100,050.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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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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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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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及转换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之外的销售机构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


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
1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
额为
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
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通过各销售机构及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赎回的,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

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
易平台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
以各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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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不得低于
1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
1份。留存
份额不足
1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4、投资者投资方正富邦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

少于人民币
1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设置上限。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
成立。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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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
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
A类基金份额需缴纳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
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
≤M<
300万元
0.50%
300万元
≤M<
500万元
0.30%
M≥500万元每笔
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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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表:

连续持有时间(N)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
≤N<
30天
0.50%
30天
≤N<
180天
0.10%
N≥180天
0%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
A类基金份额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30日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赎回费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赎回费用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N)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
≤N<
30天
0.10%
N≥30天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
C类基金份额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C类基金份额对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转换费用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收取。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
收取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
应的申购费率(费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
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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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持
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列示。费率或收
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
用,并进行公告。



5、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某类基金份额的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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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
确认,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 =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 /1.0500=9,448.2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448.22份A类基
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认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假定
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523.81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某类基金份额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份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0天,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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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10,500×0.1%=10.50元
赎回金额=10,500-10.50=10,489.50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份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0天,假设赎

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89.50元。

3、T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

额净值。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T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
规定执行。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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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当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当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使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时,或使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发生上述第
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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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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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
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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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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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富邦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充分考虑资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积极进行债券配置,并在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度参与权益投资,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国债、
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
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债券回购、
央行票据、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基金投资
于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


未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相关政策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上述投资比例,并且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等遵循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研究和自下而上的证
券研究,充分使用积极投资、数量投资、无风险套利等有效投资手段,努力为投
资者提供好的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策略,综合运用定性分析
和“宏观量化模型”等定量分析手段,判断全球经济发展形势及中国经济发展趋
势(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及货币政策、资金供需情况、证券市场估值水
平等),对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未来一段时间内的风险收益特征做出合理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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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富邦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从而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三大类资产之间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
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
资比例,力争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水平。



2、债券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主动跟踪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数据,包括
OECD领先指标、
PMI、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固定资产投资、CPI、PPI、进出口贸易等,判断
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位置,预测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走
向,据此判定组合久期和信用资产的战略配置取向。


同时密切跟踪、关注货币金融指标(包括货币供应量
M1/M2,新增贷款、新
增存款、准备金率等),资金和债券的短期供求变化、市场预期等,对于战略配(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