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方正500:招募说明书
方正富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方正富邦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 十一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年 9 月 19 日证监许可 [2018 ] 1498 号 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同时由于 本基金是跟踪中证 500 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特定风险还 包括: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 基金投资 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IOPV ) 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人 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退补现金 替代方式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退市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 风险等。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 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 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 T 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 T+1 日不得卖出和赎回, T+1 日交收成功后 T+2 日可卖出和赎回。因此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券商若发生交收违约, 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 能受到影响。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高风险 / 高收益的开放式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 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 中证 500 指数,其风险收益 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 ......................... 3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 3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7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 ................................ ................. 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8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83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111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3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13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32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33 第一部分 绪言 《方正富邦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方正富邦 中 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 金合同》”)编写。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方正富邦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 基金合同 》 或基金合同:指《 方正富邦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方正富邦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 方正富邦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方正富邦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方正富邦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 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TF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6 、 ETF 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 金 1 7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8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9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5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6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 7 、 销售机构:指 基金管理人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 、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9 、 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 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30 、发售协调人: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31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32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6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40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 《业务规则》: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及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 43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 要求 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47 、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 、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 、标的指数: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 500 指数及其未来可 能发生的变更 50 、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 1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 2 、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 3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5 4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 证指数有限公 司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 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 5 、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 6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7 、 元:指人民币元 58 、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9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 、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64 、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标的指数增长 率差额之日 6 5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6 6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 7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68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层 设立日期: 2011 年 7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 戴兴卓 电话: 010 - 5730 3969 注册资本: 6.6 亿元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 2011 〕 1038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7%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3.3%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亚刚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总经理,民生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泰阳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总裁,方正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方正富 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董事。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执行 委员会副主任,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方正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湖南省证券业协会会长。 史纲先生,副董事长,博士。曾任 Bridgewater Group (USA) 副总经理、台湾 中央大学教授,台湾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顾问、代理董事长、副董事长,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 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富 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券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券 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闽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 券英属维京群岛有限公司董事,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台湾证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德兴先生, 董事,硕士。曾任台湾华信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襄理、副理,摩根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摩根证券 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协理、副总经理,富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康宏资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基富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 察人。 李长桥先生,董事,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硕士。曾任 IBM 公司商业咨询顾问 主管,国信证券广州分公司投资顾问部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售业务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零售业务部总经理、零售与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兼)、 公司助理总裁,分管财富管理、投资顾问、零售业务、金融科技等业务线。现任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叶匡时先生 , 独立董事 , 博士。曾任台湾中山大学教授,台湾行政院研究发 展考核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台湾交通部部长,台湾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 研究所教授。现任太平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讲 座教 授、凯泉集团独立董事 、台湾神通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薪酬委员会委员、台 湾神达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薪酬委员会委员 。 祝继高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讲师、副 教授。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及博士生导师,北京莱伯泰科仪器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北京 木瓜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庆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吉林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职员,北京市广 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总裁, 北京安贞东方医院(筹备)投资总监。现任东方安贞(北 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程明乾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曾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区部 部长、资深副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经理、董事,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券 ( 香港 ) 有限公司董事,富邦 证券英属维京群岛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闽投 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雍苹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方正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方正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 事会主席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 高蕾女士,职工监事,硕士。曾任美国 MSC 软件有限公司财务行政部职员, 北京理想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主管,北大方正集团及所属企业 行政人事专员、人事主管、战略经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 监。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办助理。 潘英杰先生,职工监事,学士。曾任杭州弘一软件计算机有限公司软件研发 部研发工程师,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产品技术经理,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业务分析及项目管理主管,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副总监、运营总监。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 部负责人 、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 、公司高管人员 何亚刚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李长桥先生, 总裁 ,简历同上。 曹磊先生,督察长,学士。曾任湖南电梯厂 财务部财务主管、泰阳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经理助理、稽核审计部初级业务经理、大有期货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副总经 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董事、执行董事。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本科毕业于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毕业于北京邮电大学, 2014 年 9 月至 2018 年 4 月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任副总裁; 2018 年 4 月至今于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任部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2018 年 6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 任 :李长桥先生,总裁。 委员: 沈毅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王健先生,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基金经理; 杜晓霞女士,交易部代理部门负责人; 符健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编制并公告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对价、赎回对价; 9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价格 、申购、赎回 对价 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1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 2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3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 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 5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 6 、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7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 8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 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 1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 2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 3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 4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 5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 2 6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 7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8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下列行为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基金经理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 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所 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 (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层次, 贯穿了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 位和风险点,消灭控制 盲点的存在。 ( 3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 触: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 4 )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独立和 分离,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相 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 5 )及时性原则:公司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 务开办等情况时,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时,公司根据法律法规 和客观 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 6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 基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 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 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 1 )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 的 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 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 2 ) 公司 逐步 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 3 ) 公司 设置 的组织结构 充分 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 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 逐步 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 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 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 4 ) 公司设立 了 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3 ) 公司督察 长 和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 5 ) 公司建 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 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 6 )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 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 7 )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 构和公司员工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3 ) 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 工作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4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经 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 )公司对授权的实施情况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己不适用的授权 及时修改或取消。 ( 8 ) 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 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 没有 人员的重叠 , 重要业务 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 9 ) 公司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 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 10 ) 公司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 11 ) 公司建立 健全 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 长 和独立的 合规与风险 管理部 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 落实。 3 、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 票代 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8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28,051.82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 亿元,增幅 3.08% 。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 93.27 亿元至 1,814.20 亿元,增幅 5.42%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 亿元至 1,474.65 亿元,增幅 6.08% 。 2017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 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 《环球金融》“ 2017 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 2017 年 中国最佳数 字银行”、“ 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 2017 最佳金融创新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 国《银行家》“ 2017 全球银行 1000 强”中列第 2 位;在美国《财富》“ 2017 年世 界 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 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 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 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15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 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 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 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 (R)QFII 、 (R)QD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 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 4 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 年获得中债登“优秀 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 佳托管银行”、在 2017 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 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 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 发售协调人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 、 5 号楼 3701 - 371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 - 43F 法定代表人: 施华 联系人:丁敏 电话: 010 - 59355997 传真: 010 - 57398130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s://www.foundersc.com 2 、 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本基金网下现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层 邮编: 100037 电话: 010 - 57303803 、 010 - 57303850 传真: 010 - 57303716 联系人:赵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0990 (免长途话费) 网址: www.founderff.com 3 、 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人可直接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 券公司办理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21 - 68419095 传真: 021 - 68870311 联系人:陈文祥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和 16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负责人:曾顺福 联系人:杨婧 联系电话: 021 - 61418888 传真电话: 021 - 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文启斯、杨丽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9 月 19 日证监许可 [2018] 1498 号 文 注册 募集 。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六、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定募集规模上限。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 1.00 元。 八、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 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或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九 、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以及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认购 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 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 所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 1 、 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 1 ) 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 只能进行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 者需要使用 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进行网下股票认 购或者进行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如投资者 需要使用 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 则应同时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 2 ) 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 个工作 日办理开户手续。 2 、 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 1 ) 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 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 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 2 ) 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 资者在进行认购的 1 个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 3 ) 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人则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3 、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已购买过由 方正富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 有的 方正富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份额( M ) 认购费率 M < 50 万份 0.80% 50 万份≤ M < 1 00 万份 0.50% M ≥ 1 00 万份 1000 元 / 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 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 取一定的佣金。 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十二、网上现金认购 1 、认购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 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 投资者应以上海证券账户认购, 投资者可 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 、认购申请: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 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 申请。 4 、清算交收: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 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 发售协调人 ,发 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 4 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预 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5 、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 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6 、认购金额的计算: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 认购份额 × ( 1 + 佣金比率 )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 认购份额 + 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 × 认购份额 × 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 = 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 认购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 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0% ,则需准备的资金数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 1.00×100,000×0.80% = 800 元 认购金额= 1.00×100,000× ( 1 + 0.80% )= 100,800 元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 100,000 份,则需缴纳认 购金额 100,800 元,其中认购佣金 800 元。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 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十三、网下现金认购 1 、认购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 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超过部分须为 1 万份的 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 、 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 续,并备足认购资金。 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清算交收: T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 由基金管理人于 T + 2 日进 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 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 户。现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 应的认购资金。 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 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 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 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 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 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 管理人预 先开设的基 金 募集专户。 5 、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6 、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金 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 × 认购份额 ×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 认购份额 × ( 1 +认购费率)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 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通过基金 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 1 00 ,000 份,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 利息为 50 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费用= 1.00× 1 00 ,000×0.80% = 8 00 元 认购金额= 1.00× 1 00 ,000× ( 1 + 0.80% )= 1 0 0 , 8 00 元 总认购份额= 1 00 ,000 + 50/1.00= 1 00 ,050 份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 1 00 ,000 份, 认购费率为 0.80% , 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 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1 00 , 800 元,可得 到 1 00 ,050 份基金份额。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 同通过发售代理机 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 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 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十四、网下股票认购 1 、认购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或指定发售代理机 构确定。 2 、认购限额: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 中证 500 指数成 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名单以发售公告为准)。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 报股数为 1000 股,超过 1000 股的部分须为 100 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 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 、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 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在发售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 不得撤销。 4 、特殊情形 ( 1 ) 已公告的将被调出 中证 500 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 2 )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 3 个月个股 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 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 3 )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 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5 、清算交收: 网下股票认购期内每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 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T 日日终 ( T 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 ) ,基金管 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 购数量。 T+1 日起,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确认数据 , 冻结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并将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 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 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 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 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的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 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6 、认购份额 的计算方式: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 Σ第 i只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有效认购数量 1.00...i=1 ( 1 ) i 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 只股票, n 代表投资者提交的股票总 只数,如投资者仅提交了 1 只股票的申请,则 n = 1(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