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国联安行业领先混合:招募说明书
国联安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 10月 12日证监许可[2018]1621号文准 予注册募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期货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投资本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 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 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 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及合规性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等。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 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 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 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 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 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1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一般小额零 散,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难 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实际变现的市场价 格有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 匮乏,因此可能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以及由流动性较差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 受损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 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2 目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的募集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2 九、基金的投资 ................................................................................................42 十、基金的财产 ................................................................................................5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52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5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十六、风险揭示 ................................................................................................69 十七、基金终止与清算 ....................................................................................7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3 3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5 二十二、备查文件 ..........................................................................................116 4 一、绪言 《国联安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安行业领先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联安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行业领先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联安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7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 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 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8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54、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黄娜娜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联合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 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并曾担任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 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孟朝霞女士,董事,硕士学位。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 10 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Jiachen Fu(付佳晨)女士,董事,工商管理学士。 2007年起进入金融行业,历 任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创始人、忠利保险公 司内部顾问、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及监控部成员、美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 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驻中国业务董事兼业务拓展总监、管理董 事会成员。 杨一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品公司副总裁 助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太平洋资产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审计部总经理等职 务。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 Eugen Loeffler先生,董事,经济与政治学博士。 2017年3月底退休前,担任安联 投资管理新加坡公司行政总裁/投资总监,负责监督安联亚洲保险实体的投资管理事务。 1990年起进入金融行业,他历任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董事总经理 /投资主管、安联全 球投资亚太区投资总监、安联苏黎世公司投资总监、安联苏黎世房地产及安联资产管理 苏黎世公司行政总裁、安联投资管理公司环球股票团队主管、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主 席及行政总裁、安联人寿韩国公司投资总监、安联资产管理香港办事处投资总监兼主管、 安联资产管理欧洲股票研究部主管、安联慕尼黑总部财务部工作(股票/长期参与计划 投资管理)。 贝多广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学位。曾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和纽约联 邦储备银行担任客座研究员,并曾先后任职于中国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中金公司和美 国摩根大通。贝先生曾出版多项专著,获得过孙冶方经济学论文奖,主持过国家社会科 学基金重点项目研究。近年来关注普惠金融,并主持相关课题研究。贝先生现任中国人 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院长、财政金融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岳志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野村证券国际 金融部中国部负责人,野村国际(香港)中国投行部总经理、野村中国区首席执行官, 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全球合伙人等职。现任正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投资 官。 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美国伊利诺伊大学 (UIUC)工商管理 硕士(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公司担任 11 Standish Mellon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 Coefficient Global公司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 理。2007年11月起,担任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2010年7月起,于纽银梅隆西 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段黎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专业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平安电子商务有限 公司财务分析主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部项目负责人、平安 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财务管理室主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 部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等职务。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Uwe Michel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Allianz SE亚洲业务部主管、主席 办公室主管、 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主席及日本全国主管、德国慕尼黑 Group OPEX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现任慕尼黑Allianz SE业务部H5投资与亚洲主管。 刘涓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 部副总监。 朱敏菲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人力综合部资深行政 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联合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 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并曾担任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 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孟朝霞女士,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 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融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东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交易部总经理、 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12 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国内投资部总经理职务。 2009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先后担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等职务。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并兼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柯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业务部、上海 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人兼内部审计师、公司副总经理、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李华先生,督察长,硕士学位。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广东省南方金融服 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广州鼎源投资理 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天一证券有限公司华南业 务总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及监事、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蔡蓓蕾女士,副总经理,博士学位。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营销部副总 经理兼零售部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总监、泰康资产管理公司公 募事业部市场业务负责人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王超伟先生,硕士研究生。 2008年7月至2011年8月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及衍生品投资总部任投资经理。2011年8月至2015年9月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权益投资部任投资经理。 2015年9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 理。2016年2月起担任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兼任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1月起兼任国联安锐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5月起兼任国联安远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 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 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13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常务副总经理)权益投委会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杨子江(研究部总经理)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常务副总经理)固收投委会主席 欧阳健(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养老金及FOF投资部(筹)负责人) 杨子江(研究部总经理)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14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及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15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 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控制机 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 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 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 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 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 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 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满完成公 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 16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 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 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要业务 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 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必须 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 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位的工 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 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 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健全 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 17 整。 (5)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法、 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 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其是投资 交易等重要区域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 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 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 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 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制度,保 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 4月 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年 4月 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 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月成功地发行了 15亿 A股,4月 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 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 9月又成功发行了 22亿 H股,9月 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 3968),10月 5日行使 H股超额配售,共 发行了 24.2亿 H股。截至 2018年 6月 30日,招商银行总资产 65,373.40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08%,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12.44%。 2002年 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 2005年 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 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 业务室 5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81人。2002年 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 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 2003年 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19 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 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 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 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 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到 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 “1+N”基金专户理财、 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 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四度蝉联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 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 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 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 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 6月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 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 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8月荣 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 1月获得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 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 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 3月招商银 行荣获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 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 7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事、 董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 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 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 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 5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招商 20 银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年 7 月 至 2013年 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 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年 12月加入招商 银行,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 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年 4月起任招 商银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 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 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 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 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8年 6月 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389只开放式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 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 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 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 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 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 21 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 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 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 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 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 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 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 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 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 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 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 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2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 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 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 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 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 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 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 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 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 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 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 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 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 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23 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 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黄娜娜 网址:www.cpic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联系人:黄娜娜 电话:021-38992857(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25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号恒隆广场 5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号恒隆广场 50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 26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 2018年 10月 1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1621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M<500万 1.00% M≥500万每笔 1,000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 27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元和 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利息分别为 2元和 2,000元,则两笔认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 1:认购金额 10,000元,认购利息 2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 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 = 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 +2)/1.00= 9,883.42(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假定该笔 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2元,则可得到 9,883.42份基金份额。 认购 2:认购金额 1,000万元,认购利息 2,000元,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 元。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00(元) 认购份额=(9,999,000+2,000)/1.00=10,001,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元,假定该 笔认购费用产生的利息为 2,000元,则可得到 10,001,000.00份基金份额。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 28 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 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 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 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机构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 不允许撤销。 (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 购份额不设上限。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 额不得低于 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29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 人不得动用。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32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33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 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 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万元(含申购费), 已在直销柜台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 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0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 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 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500万 1.20% M≥500万每笔 1,000元 34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75% 30日≤T<180日 0.50% T≥180日 0.0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日、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以上每个月按照 30日计 算。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35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元和 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则两笔申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申购金额 1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 净申购金额=10,000/(1+ 1.50%)= 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 = 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1200= 8,796.63(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可得到 8,796.63份基金份额。 申购 2:申购金额 1,000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1.1200=8,927,678.57(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元,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可得到 8,927,678.57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36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30日,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50%=56.00(元) 赎回金额=11,200.00-56.00= 11,144.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3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44.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 例要求的情形。 37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 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8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 39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 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具 体处理方式包括: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约定实施延 期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40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1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 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 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资 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资产配 置和调整计划;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42 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 /个债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 常管理。 (3)投资决策程序 1)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2)数量策略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 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研究员对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提供研究支持;每日 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 议,依据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 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投资 组合方案设计;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制定资产 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债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5)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各项法 律法规的规定; 7)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实施,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单个券种 投资比例,交易指令传达到交易部;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 通过交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基金经理; 8)投资组合评价。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 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对投资组合 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 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面因素、金融市场的利 率变动和市场情绪,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 预期收益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类资 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在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 方案。 43 2、行业配置策略 在把握宏观经济周期中行业轮动的特点和趋势的同时,本基金依据行业景气 度分析预测实现资产在行业中的配置。本基金在行业配置选择中重点从三个方面 发掘领先行业并进行积极投资:一是寻找宏观经济周期与行业轮动的相关性;二 是通过行业生命周期识别行业景气特征;三是分析国家行业发展政策导向。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