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嘉合睿金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

时间:2018年11月05日 20:35:54 中财网

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年第1号)

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九月


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年第1号)

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年第1号)

一、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6年11月7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准予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会许可[2016]2544号)注册,根据2017年7月31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准予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08号)变更注册为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2018年3月21 日正式生效。


二、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
风险等。


四、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
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
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
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
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五、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
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投资人购买本
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


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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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八、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9月2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8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年第1号)

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年第1号)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19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4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5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47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49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6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1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68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摘要.....................................................................................74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摘要.....................................................................................90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8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10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0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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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
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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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指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托管人:指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合睿金定期开
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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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1、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等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
券投资基金

22、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等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
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2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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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销售机构:指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含)起3个月的期间。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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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
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40、月度对应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月份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
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1、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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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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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738号1幢32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A楼
邮政编码:200082
法定代表人:郝艳芬
成立日期:2014年7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621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联系人:商林华
电话:021-60168300
股权结构: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占27.27%、上海慧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占

27.27%、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占22.73%、福建省圣农实业有限公司占18.18%、
北京智勇仁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占4.5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郝艳芬女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

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分行、上海慧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现任嘉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余萌先生,厦门大学硕士学位。曾任江西省农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江西
江南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副书记及总经理,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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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础其先生,现任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市顺德万和电气
配件有限公司监事、万和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剑华先生,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
福建华兴证券公司、福建省资信评估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金融企
业单位,负责多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制改制、股票发行上市和企业收购兼并工作。

现任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蔡奕先生,厦门大学法学博士、国际经济法硕士。曾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
后工作站工作,先后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副所长、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
监察部副总监,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曹凤岐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毕业。现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荣休教授、
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并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
员,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投资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金融学会副会长等
职,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长辉先生,北京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
生导师,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中心副主
任,北京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生中心副主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北京市金
融学会理事,北京市投资学会理事,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振亚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曾担任国际货币基金总部华盛顿亚
洲局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助理兼研究总部主任、中国
人民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等职务,现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博
士生导师,英国伯明翰大学国际金融与跨国银行项目教授,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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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宇凡先生,监事,英国伯恩茅斯大学硕士。曾就职于格兰仕集团、佛山市
宏图中宝电缆有限公司等单位,现任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
会秘书。


廖俊杰先生,监事,同济大学硕士。现任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


付祥先生,职工监事,南京大学硕士、学士。曾就职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等单位,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监。


刘歆茹女士,职工监事,武汉大学硕士、学士。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控高级专员。


王奕人先生,职工监事,美国德雷塞尔大学硕士,山东大学学士。现任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3、高级管理人员

郝艳芬女士,简历同上,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奕先生,简历同上,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崔为中先生,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曾任中创投资公司海南代表处系统管理
员资金主管,中诚信证券评估公司海南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办公室副主任,长城
证券公司信息技术部总助,英大证券公司IT技术总监,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高明先生,英国诺丁汉大学商学院硕士。曾任中国石化集团市场开发部经理、
财务部经理,加拿大贝祥投资集团高级投资经理,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投资二
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文炜先生,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曾在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
东盈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任职,曾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总经理助理,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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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基金经理

骆海涛先生,美国密歇根大学金融工程硕士,亚利桑那大学光学博士,上海
交通大学应用物理学学士和凝聚态物理硕士,拥有8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美国
普氏能源(Platts)公司量化分析师,平安资产管理公司和平安投管中心任战略资产
配置团队负责人。2015年4月加入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蔡奕先生,简历同上。


张文炜先生,简历同上。


姚春雷先生,上海大学产业经济学硕士,西安交通大学工学学士,曾任天一
证券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总监、睿谷投
资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投资总监,2017年加入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付祥先生,简历同上。


姚文辉先生,西安交通大学应用经济学硕士。曾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
定收益总部债券投资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欧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加入嘉
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骆海涛先生,简历同上。


管仁贤先生,西安交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西安理工大学管理工程学
士。曾任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分析师、万银国际投资基金(中国)有限公
司投资经理、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建信人寿保险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经理,2016年加入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余力先生,瑞士苏黎世联邦理工大学应用数学硕士,复旦大学数学与应用数
学学士,曾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与衍生品部负责期权策略研究,参与国内第一
只场内期权规则设计等工作,2016年加入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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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萍女士,上海大学工商管理学士,曾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
投研助理、上海朴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交易主管,2014年加入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

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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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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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
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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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
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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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银行”)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成立时间:2005 年12月30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9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捌拾伍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阮劲松

电话:010-66270109

渤海银行是1996年至今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唯一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是第一家在发起设立阶段就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中资商业银行,是第一家
总部设在天津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渤海银行在发展规划中确定了成为“最佳体验现代财资管家”的长远发展愿
景,明确了以客户为中心,通过特色化、综合化、数字化、国际化四大抓手,建
立人才、科技、财务、风险和机制五大保障,持续推动转型的战略定位,树立了
“客户为先、开放创新、协作有为、人本关爱”的企业核心价值观。自成立以来,
在制度、管理、商业模式和科技平台创新上进行了不懈地探索,实现了资本、风
险和效益的协同发展,保持了包括规模、利润等成长性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的同
业领先水平。


2017年,渤海银行资产总额达到10025.67亿元,较年初增长17.11%;实现营
业收入252.04亿元,同比增长15.27%;实现净利润67.54亿元,同比增长4.33%。

截至2018年6月,渤海银行已在全国设立了26家一级分行、27家二级分行、128
家支行、73家社区小微支行,并在香港设立了代表处,下辖分支机构网点总数达
到255家,网点布局覆盖了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及中西部地区的重点城市。


2017年,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中,渤海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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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情况

付钢先生,渤海银行行长。曾任辽宁省锦州市财贸办财金处处长,辽宁省锦
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委委员、副主任,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
行营口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天津
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5 年2 月起任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行长。


王锦虹先生,渤海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曾任深圳发展银行天津分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历任渤海银行国有和大型企业部总经理,渤海银行天津分行
行长兼滨海新区分行书记、行长,渤海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天津分行、滨海新区
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4年2月起任渤海银行副行长。


赵亚萍女士,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30年金融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
托管业务管理经验,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贷员、部门副经理、部门
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基金托管部资金清算处处长、核算处兼市场处处长,天弘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 年起任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渤海银行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市场营销、产品及业务推动、托管运作、
稽核监督、需求与运维、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六个团队,配备有人员70余人。部门
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和团队负责人均具备研
究生以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渤海银行于2010年6月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2011年5月3日获得中国保监会核准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渤海
银行始终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投
资者和金融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并依据不同客户的
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和增值服务,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目前,渤海银行托管业务已涵盖信托计划保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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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
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渤海银行设有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稽核监督团队,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稽核监督工作的
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全面、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全程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人员负责,防止泄
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业内普遍使用的基金监控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
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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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
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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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738号1幢32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A楼
法定代表人:郝艳芬
电话:021-60168270
传真:021-65015087
联系人:商林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060-3299
网址:www.haoamc.com2、其他销售机构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秦夏
网址:www.cs.ecitic.com
(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2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孙秋月
网址:www.zxwt.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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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刘宏莹
网址:www.citicsf.com

(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平安金融大厦15F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程晨
网址:www.lufunds.com
(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吴鸿飞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738号1幢32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A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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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aoamc.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合伙人:姚建华
电话:021-22122409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黄小熠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叶凯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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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7 年7 月3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408 号文准予募集。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
起3个月的期间。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该日3个月月度对应日的
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该日3个月月度对应
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
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原
则上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
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
间并予以公告。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8年1月25日至2018年3月5日。经会计师事务所验
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1.00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135,674,965.18
份基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27,204.00份),有效认购户数为8户。其中嘉
合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认购份额为10,452,941.18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
的份额),占比例为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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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3月21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如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
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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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三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一般情况下,本
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含)起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
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
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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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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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的首次最低限额为10元
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的首次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低于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
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
(含)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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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50万元1.50%
50万元≤M<200万元1.20%
200万元≤M<500万元0.80%
M≥500万元每笔1000元

(2)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见下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
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A类基金
份额
持有期限(N为日历日)赎回费率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1日≤N<7日1.50%100%
7日≤N<30日0.75%100%
30日≤N<365日0.50%75%
N≥365日0%-
情形赎回费率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1日≤N<7日1.50%100%
C类基金
份额
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
期限大于或等于7日的份额
0.50%100%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内申购并在下一个
及之后的开放期内赎回的份额
0%10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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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0%,

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16=48,48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0%,假

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8,485.31份A类基金份
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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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9,212.60份C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6天,对应赎回费
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元
赎回费用=121,300.00×1.5%=1,819.50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1,819.50=119,480.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6天,假设赎

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9,480.5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C类基金份额,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
且持有期限大于或等于7日,对应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50%=550.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550.00=109,45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万份C类基金份额,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

持有期限大于或等于7日,对应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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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在每个工作日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等原因,使短
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发生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个人投资者申购。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
回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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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
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赎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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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
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
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
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余赎回申
请与其他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参照前述条款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
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
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延期办
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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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在指定
媒介公告相关的业务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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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十八、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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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定期开放的形式保持适度流动性,并
通过相对灵活的资产配置和主动的投资管理,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
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
款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
证金一倍的现金;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秉持战略和战术资产配置理念,通过稳健管理的多策略投资系统,
在控制市场风险、尽量降低净值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动态投资于股
票、债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等资产品种并运用股指期货等各种金融工具提高收
益率。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运用基于量化多策略且经过长时间市场数据检验的大类资产择时
模型来动态控制高风险资产的仓位,获取股票、债券、货币等低相关性、多资产
类别的周期性轮动收益,在获得资产上行收益的同时,有效规避下行风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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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的投资策略

1、中观大小盘风格轮动策略

本基金通过构建大类资产的中观配置模型,来获取超越该大类资产的市场平
均收益。例如,股票投资的中观配置模型中运用市场情绪模型和动量模型来捕获
包括大小盘风格轮动等中观资产层面的超额收益;市值风格情绪模型通过监控市
场中大盘、中小盘股票的涨跌统计分布,判断市场对于各市值风格的偏好取向的
变化,投资于市场最“倾向”的市值风格。


2、微观行业轮动及选股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长期、中期、短期的财务指标、技术指标等构建高有效性的行
业轮动模型和多因子选股模型,构建能持续稳定超越沪深300指数的超额收益的
股票组合。例如,低估值因子通过合理运用PE等估值指标并设计相应的交易规
则来捕获此类因子的超额收益;反转因子投资于跌幅居前的特征股票组合,获取
不同阶段超跌反弹或者趋势反转带来的超额收益;动量因子投资于动量居前的特
征股票组合,获取动量延续或者放大的超额收益。


(三)债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主要为获取稳定性的固定收益,因此主要投资于国债、评
级较高的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安全性较高的公司债和企业债等品种。


本基金通过动态调整债券的投资比例,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投资风
险,获得相对稳定的投资收益。结合市场利率趋势及信用环境变化情况等,综合
判断各类券种的风险收益水平,构造债券的投资组合。


(四)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
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
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五)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算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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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控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取
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
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
投资决策。


(七)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
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
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标的证券价格走势等参数,运用
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力求取得最优的风险调整收益。


(八)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股指期货的投资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对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短期和中长期趋势的
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多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
买入现货时,为避免市场冲击,提前建立股指期货多头头寸,然后逐步买入现货
并解除股指期货多头,当完成现货建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空头套期保值指当基
金需要卖出现货时,先建立股指期货空头头寸,然后逐步卖出现货并解除股指期
货空头,当现货全部清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本基金在股指期货套期保值过程中,
将定期测算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性、投资组合beta的稳定性,精细化确定
投资方案比例。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开放期内,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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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
(16)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放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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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开放期内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期内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投资限制(2)、(12)、(19)、(20)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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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60%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40%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

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科学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现选样
科学客观,流动性高,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反映境内人
民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是中债指数应用最广泛指数之一。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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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年10月15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6月30日。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权益投资8,899,466.726.70
其中:股票8,899,466.726.70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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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97,000,000.0072.9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25,011,841.9118.828其他资产1,992,260.951.509合计132,903,569.58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A农、林、牧、渔业--
B采矿业--
C制造业8,126,949.826.21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E建筑业--
F批发和零售业--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H住宿和餐饮业--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306,882.900.23J金融业--
K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51,704.0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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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13,930.000.01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
P教育--
Q卫生和社会工作--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综合--
合计8,899,466.726.80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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