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5年8月 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岳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017号)和2016年3月31 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 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6]670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 9月22日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东方岳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 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 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 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 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信用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法律风险。 本基金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纳入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该类债券不能 公开交易,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 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一般情况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不活跃,潜在流 动性风险较大;并且,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限制,本基金可 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自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1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审议《关于调整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并修 改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议案》,本次会议于2017年1月17日完成计票,表决通 过上述议案,自2017年1月17日起,本基金实施新的管理费率。关于本次会议的 召集及决议情况,可参阅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12月12日、2016年12月13日、 2016年12月14日以及2017年1月18日在《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上披露的相关 公告。 本基金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关于调整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会议于2017年10月24日完成计票,表决通过上述议案,本基金自 2017年10月24日起开始实施新的赎回费率。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决议情况,可 参阅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9月21日、2017年9月22日、2017年9月23日以 及2017年10月25日在《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要求,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 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 同及托管协议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 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发布的公告。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 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9月22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1 第二部分 释 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 27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8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1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4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6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08 第一部分 绪 言 《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东方岳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岳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年6月11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年6月11日至2054年6月10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35106822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200万元 64%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8,100万元 27%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700万元 9% 合 计 30,000万元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IT治理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权益投资部、 研究部、固定收益部、量化投资部、专户投资部、市场部、产品开发部、机构业务 一部、机构业务二部、电子商务部、运营部、交易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 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财富管理部二十 个职能部门及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 分管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副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 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汇管 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党委书 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现任东方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吉林大学商学 院教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监事、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证 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兴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员。历任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处处 长,吉林省体改委产业与市场处处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书记,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监事长。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 师,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 科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福建 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党委副书记,吉林省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东证融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庄立明先生,董事,大学学历,会计师。历任河北省商业厅审计处,河北华联 商厦分店副经理,省贸易厅财审处,省商贸集团财审处(正科),省工贸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财务监督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财务监督部副部 长、财务监督部部长、副总会计师;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董事、 总会计师,兼任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董丁丁先生,董事,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中共党员。历任海南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飞行计划员、机组资源管理员、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部信贷信息助 理、信贷信息主管、公司业务经理、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资金信贷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雷小玲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大学EMBA,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贵阳市财经学 校会计专业教师,贵州省财经学院会计学系教师,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证监会发行部发行审核委员,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现任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分所所长,兼任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咨询委 员会主任委员。 陈守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通化煤矿学院教师,吉林大学数学 系教师,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 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吉林省现场统计学会副理事长,吉林省法学会金 融法学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家。 刘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海南 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梓昆科技(中 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科技法律 学会理事,并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组专 家。 刘鸿鹏先生,董事,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曾任吉林物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顾问,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券专员,吉林省信托营业部筹建负 责人,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副经理、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经理。2011年5月加盟本公司,历任 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市场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北华联商厦团委副书记、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工贸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团委书记、企业 管理部副部长、资产运营部部长、副总裁;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总裁、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兼任河北国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华北铝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杨晓燕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 20余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 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肖向辉先生,监事,本科。曾任职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总经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兼任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央财经大学 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学校分部副主任等职务。2011年 7月加盟本公司,历任董办主任、董秘、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期间兼任人力资源部、 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职务。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年6月加盟本公司, 曾任财务主管,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理、总 经理助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 任职日期 简历 张玉坤 (先生) 2016年12月27日 至今 清华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硕士,7年证券从业 经历,曾任北京市凌怡科技公司炼化业务咨询顾 问,2011年5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研究部研究员,权益投资部研究员、投资经理, 现任东方睿鑫热点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盛泽 (先生) 2018年9月12日 至今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华威大学经济与国际 金融经济学硕士,3年投资从业经历。曾任德邦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职位。2018年7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东方量化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岳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姚航 (女士) 自2016年9月22日至2018年1月23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邱义鹏 (先生) 自2016年9月22日至2017年1月19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志刚 (先生) 自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9月11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许文波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吉林大 学工商管理硕士,17年投资从业经历。曾任新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部分析 师;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部门经理;德邦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研究部总经理。2018年4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现任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强化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彭成军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清 华大学数学硕士,11年投资从业经历。曾任中国光大银行交易员,中国民生银行金 融市场部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助理、高级交易员。2017年11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强化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蒋茜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8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GCW Consulting高级分析师、中信证券高级经理、天安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总监、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17年5月 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志刚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吉林大学数量经济学 博士,10年基金从业经历。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产品开发经 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兼产品开发总监。2013年5月加盟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专户业务部总经理、 产品开发部总经理、投资经理、东方央视财经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 年12月3日起转型为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启 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量化成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王然女士,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北京交通大学产业经济学 硕士,10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益民基金交通运输、纺织服装、轻工制造行业研究 员。2010年4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权益投资部交通运输、纺织 服装、商业零售行业研究员,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 年8月7日转型为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 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8月7日转型为东方策略成长混 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5月11日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 衡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民丰 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9月13日起转型为东方民丰回 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8年1月17日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盛世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东方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姚航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14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2010年10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债券交易员、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赢 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7年5月11日起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9月13日起转型为东方民 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于2018年1月17日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 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 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 务环节。 (3)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 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 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5)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 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 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监督。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 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1)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 理工作。 (2)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 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市 场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监 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对各 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1)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 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技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 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 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 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 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 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 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 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 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 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 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 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 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 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 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 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 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 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 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 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 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 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24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30余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 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8年0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425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 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 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 理: (一)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二)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三)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3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 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天津市凤凰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1号世纪都会1606-1607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1号世纪都会1606-1607 联系人:孟媛媛 电话:18920017760 传真:022-23297867 客户服务电话:400-706-6880 网址:www.fhcfjj.com 3、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联系人:徐江 电话:18840800358 客服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4、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7栋 23层1号、4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7 栋23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电话:027-87006003*8020 传真:027-87006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5、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座46层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6、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1号楼1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18号丰联广场A座1009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15810201340 传真:028-62825388 客服电话:400-8557333 网址:www.jhjhome.com 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0 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刘博睿 电话:010-66295824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 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刘焕志、孙艳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4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赵立卿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募集。 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8月28日《关于准予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017号)和2016年3月31日中国证监 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 回函》(机构部函[2016]670号)准予募集注册。 二、本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存续期间:契约型、开放式 三、本基金募集期限为:2016年9月19日至2016年9月20日 募集份额为:800,272,194.70份 有效户数:248户 四、本基金根据《关于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机 构部函[2016]2273号)的批准,于2016年9月22日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二)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 项退还给投资人。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一)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每次定期定额最低申购 金额为1.00元,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最低限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转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 0.80% 50万≤M<500万 0.50% 500万≤M<1000万 0.30% M≥1000万 1000元/笔 (二)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长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T<7日 1.50% 100% 7日≤T<30日 0.75% 100% 30日≤T<90日 0.50% 75% 90日≤T<180日 0.50% 50% T≥180日 0% ——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80%,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22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00.80%/ (1+0.80%) ×=793.65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793.65=99,206.3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622=93,397.05份 (二)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中,涉及赎回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4: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时长90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50%,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费用=10,000×1.2500×0.50%=62.5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2500-62.50=12,437.50元 (三)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五)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六)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 (七)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二)、(三)、(五)、(七)、(八)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四)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六)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四)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赎回的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 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 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登 暂停公告。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 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灵活调整资产配置,力争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与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于权证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类别资产的灵活配置,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精选具有较高 投资价值的股票和债券,获得基金的长期稳定增值。 (一)类别资产配置 在类别资产的配置上,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因素、国家经济政策、市场估值 因素、市场情绪因素和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分析,综合评判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风 险收益水平,进而给出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的最佳配置比例并进行动 态调整。 1、宏观经济因素。主要分析对证券市场的基本面产生普遍影响的宏观经济指 标。包括:GDP增长率、工业增加值、PMI、CPI、PPI水平及其变化趋势、市场利 率水平及其变化趋势、M1、M2值及其增加量等; 2、国家经济政策因素,研究与证券市场紧密相关的各种宏观调控政策,包括 产业发展政策、区域发展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房地产调控政策等; 3、市场估值因素。通过分析公司的盈利水平、市场无风险利率变化趋势和市 场风险溢价等因素,来衡量股权市场和债权市场的整体估值水平; 4、市场情绪因素,包含新开户数、股票换手率、市场成交量、开放式基金股 票持仓比例变化等; 5、资金供求因素:通过研究中央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的行为特征,来分析证券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重点关注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对货 币供给和利率水平的影响。 综合上述因素的分析结果,本基金给出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的最 佳配置比例并实时进行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结合行业配置策略和个股选择策略,分析股票的投资价值,发掘市 场中新的投资机会,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产业结构调整、行业自身生命周期、对国民 经济发展贡献程度以及行业技术创新等影响行业中长期发展和短期运行情况的因 素进行分析,筛选具有中长期投资价值的行业和具有当期发展趋势的行业,参考上 述因素的变化情况和行业受上述因素的影响程度对行业配置权重进行动态调整。 2、个股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选股方法,通过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筛选个股。 定量分析主要是通过对公司价值指标、成长指标、盈利指标等公开数据的细致 分析,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能力、运营能力等方面,初步筛选出成长性 良好、具有投资价值的个股。 定性的方法主要是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由本基金管理人结合案头分析与上市 公司实地调研,对拟投资公司的投资价值、核心竞争力、主营业务成长性、公司治 理结构、经营管理能力、商业模式等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和评价。 (三)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 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 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 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 升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 以避免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 理预期,调整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适当的采取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梯式策略等, 在短期、中期、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 取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采取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采 取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取梯形策略。 3、类属债券配置策略 根据债券的发行主体、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市场流动性等因素,本基金将 市场主要细分为一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信用债券(含 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政策性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等)、附权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公司债券、含回售及赎回选 择权的债券等)三个子市场。本基金将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 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信用风险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在目标久期控制及期限结 构配置基础上,采取积极投资策略,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 (1)一般债券投资策略 在目标久期控制及期限结构配置基础上,对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本基金主要通过跨市场套利等策略获取套利收益。同时,由于国债及央行票 据具有良好的流动性,能够为基金的流动性提供支持。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评估策略: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 切相关。本基金将通过行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运营 管理分析等调查研究,分析违约风险即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 客观的价值评估。 回购策略:回购放大是一种杠杆投资策略,通过质押组合中的持仓债券进行正 回购,将融得资金购买债券,获取回购利率和债券利率的利差,从而提高组合收益 水平。影响回购放大策略的关键因素有两个:其一是利差,即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 收益率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时,放大策略才能取得正的回 报;其二是债券的资本利得,所持债券的净价在放大操作期间出现上涨,则可以获 取价差收益。在收益率曲线陡峭或预期利率下行的市场情况下,在防范流动性风险 的基础上,适当运用回购放大策略,可以为基金持有人争取更多的收益。 (3)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利 用BS公式或二叉树定价模型等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重视对可转换债券 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选择那些公司和行业景气趋势回升、成长性好、安全边际 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回售及赎回选择权的债券,本基金将利用债券市场收 益率数据,运用期权调整利差(OAS)模型分析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的投资 价值,作为此类债券投资的主要依据。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 定价模型,深入分析标的资产价格及其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寻求其合理定价水 平。全面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投资,追求较稳定的 当期收益。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 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 定收益。 (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主要通过期限和品 种的分散投资控制流动性风险。以买入持有到期为主要策略,审慎投资。 针对内嵌转股选择权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本基金通过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及定性 定量研究,自下而上精选个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内嵌转股权潜在的增强 收益。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订严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 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七)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 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四、投资管理流程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风险监控、评估和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 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一)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由研究员负责,采用自上 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趋势、货 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深入研究行业景气状况、市场合理估值水平, 预测利率变化趋势;深入研究其合理的投资价值;据此提出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 置、个股配置的投资建议。 (二)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 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基于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证券市场走势的 基本判断,对基金资产的投资,制定月度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计划,并报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按计划执行。 (三)组合构建 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确定后,基金经理参考研究员的个股投资建议,结合自 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 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四)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 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五)风险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定期向风 险控制委员会汇报。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风险监控情况,责令投资不规范的基金经 理进行检讨,并及时调整。 (六)风险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使投资决 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更加清楚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策略,并了解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 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七)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将依据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以及组合风 险与绩效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进行调整。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