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海富通聚利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海富通 聚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201 8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6年7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688号文准 予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9月22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 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 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 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等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 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 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 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 节。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 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 负 ”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2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管理人 ...................................................... 9 四、 基金托管人 ..................................................... 19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 基金的募集 ..................................................... 25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九、 基金的投资 ..................................................... 38 十、 基金的业绩 ..................................................... 48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49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7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十七、 风险揭示 ..................................................... 68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3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8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1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3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14 一、 绪言 《 海富通 聚利 纯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海富 通 聚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海富通 聚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海富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海富通聚利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海富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海富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包括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有关业务的 会员单位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 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且开通转换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申购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申购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 - 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 - 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 2003 年 4 月 18 日 电话: 021 - 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 法国巴黎资产管理 BE 控股公司 49% 。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文伟先生 ,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 历任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铁道支 行行长、紫荆山支行行长、私人金融处处长,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海通证券投 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 2013 年 5 月 起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志强先生 , 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 ,华宝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 2017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2018 年 3 月至 2018 年 7 月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 2018 年 7 月起 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明先生, 董事,管理学学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新余支行科员,交通银行 新余支行办公室科员、证券业务部负责人、证券业务部副主任、证券业务部主任,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新余营业部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筹备负 责人、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 委组织部部长。 吴淑琨先生 ,董事,管理学博士。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客户 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现任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 经理。 Ligia Torres (陶乐斯)女士 ,董事,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双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东方汇理银行、渣打银行和欧洲联合银行, 1996 年加入法国巴黎银行 集团工作, 2010 年 3 月至 2013 年 6 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 执行官, 2010 年 10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2013 年 7 月 至今 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 。 Alexandre Werno( 韦历山 ) 先生 , 董事,金融硕士学位。 2007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在法国兴业投资银行全球市场 部任执行董事、中国业务开发负责人职务; 2013 年 5 月至 2017 年 11 月先后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顾问、 常务副总经理职务; 2017 年 11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亚太区 战略合作总监。 郑国汉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籍, 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历任美国佛罗里 达州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 教授及系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岭南大 学校长。 Marc Bayot (巴约特)先生 , 独立董事,比利时籍,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布鲁塞尔 大学金融学荣誉教授, EFAMA (欧洲基金和资产管理协会)和比 利时基金公会名誉主席, INVESTPROTECT 公司(布鲁塞尔)董事总经理、 Degroof 资产管理(布鲁塞尔)独立董事 , 现任 Pioneer 投资公司(米兰,都柏林,卢森 堡)独立董事、 Fundconnect 独立董事长和法国巴黎银行 B Flexible SICAV 独 立董事。 杨国平先生 ,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 书记、代书记,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 记,现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馨先生, 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金系教授及博士生导 师、副院长兼系主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2011 年 1 月至今退休。 杨仓兵先生 , 监事长,管理学学士。历任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计财科副科长, 安徽示康药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干部、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干 部、计划资金部资金科科长、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助理、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上 海海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自 2015 年 1 0 月至今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 Bruno Weil (魏海诺)先生 , 监事,法国籍,博士。历任巴黎 银行 东南亚负 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金 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黎银 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涛先生, 监事,博士, CFA 。先后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 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 年 11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与创新总监。 2015 年 12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奚万荣先生, 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历任 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 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监事、监察稽核总监、总经理助理。 2015 年 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015 年 7 月至 2018 年 7 月兼任 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2018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 富诚海富通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陶网雄先生 ,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海 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 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3 年 4 月 至 2006 年 4 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2006 年 4 月起任财务总监。 2013 年 4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2018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何树方先生, 副总经理,博士。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魁 北克蒙特利尔大学研究助理(兼职),魁北克公共退休金管理投资 公司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011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 2014 年 11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谈云飞女士, 硕士。 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6 月就职于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产品经理、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2014 年 6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7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海富通现金管理 货币基金经理。 2014 年 9 月起兼任海富通季季增利理财债券基金经理。 2015 年 1 月起兼任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起兼任海富通新内需混合 基金经理。 2016 年 2 月起兼任海富通货币基金经理。 2016 年 4 月至 2017 年 6 月 兼任海富通纯债债券、海富通双福债券(原海富通双福分级债券)、海富通双利 债券基金经理。 2016 年 4 月起兼任海富通安颐收益混合(原海富通养老收益混 合)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起兼任海富通欣益混合、海富通聚利债券及海富通 欣荣混合基金经理。 2017 年 2 月起兼任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起兼任海富通欣享混合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1 月兼任海富通欣 盛定开混合基金经理。 2017 年 7 月起兼 任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基金经理。 陆丛凡先生 ,硕士。曾任瑞银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定量分析 师, 2015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16 年 9 月起 任海富通聚利债 券 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 刘田女士 , 管理学学士 。曾任上海银行同业客户经理, 2016 年 4 月加入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16 年 9 月起任海富通聚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 任志强,总经理;胡光涛,总经理助理;王智 慧,总经理助理;孙海忠,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杜晓海,量化投资 部总监;王金祥 , 研究部总监;陈轶平 ,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赵赫,年金权益 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 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 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资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9) 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0)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 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 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 2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 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 3 )审慎 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4 )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 5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 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 7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 8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9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 1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 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 3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 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 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 和稽 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 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 审计 及 风险管理委员会 制定风险管理 的战略 和 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 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 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 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 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 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 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 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 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 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 95559 交通银行 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7 年英国《银行家》 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 位,较上年上升 2 位;根据 2017 年美国《财富》杂志 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 收入位列第 171 位。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93227.07 亿元。 2018 年 1 - 6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 人民币 407.71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 业 资格 ,以及 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 等 中高级 专业技术 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 资产 托管 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 2018 年 2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 事。 2013 年 11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本行行长;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 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 行董事、 行长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1994 年至 2001 年历 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20 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 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 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 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 18 年 6 月 30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70 只。 此外, 交通 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证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 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 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 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 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 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 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 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 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 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 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规范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 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 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 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 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 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 - 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 - 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 40088 - 40099 (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 暴潇菡 电话: 021 - 38650797 传真: 021 - 33830160 2 、其他销售机构 1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联系人:王菁 网址: www.bankcomm.com 2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1818 - 188 联系人:王超 网址: www.1234567.com.cn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注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 - 50938 782 传真: 010 - 50938907 联系人: 赵亦清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孙睿 、陈颖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 、 都晓燕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都晓燕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于 2016 年 7 月 26 日 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1 6 】 1688 号文件准予 募集注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 2016 年 9 月 8 日起至 2016 年 9 月 14 日 止,共募 集 210,304,140.94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64 户。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9月22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6年11月2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本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销 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基础之上另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 网点 )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 3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受限制。 4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 份时, 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全部赎回处理。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 进行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 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登记机构根据单 笔 申购的实 际确认金额确定 每 笔 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00万元≤M<500万元 0.40% 100万元≤M<200万元 0.60% M<100万元 0.80% 3 、 本基金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 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Y<180天 0.10% Y≥180天 0%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 公告。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 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 费用 =申购金额 × 申购 费率 / ( 1 +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 金额申购 费,申购 费用 = 固定金额 申购费)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 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 申购 费率为 0.80 % ,假设申购 当日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 费用 =5,000 × 0.8% /(1+ 0.80 %)= 39.68 元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 4960.32 元 申购份 额 =4,9 60.32 /1.128 0 =4, 397.45 份 即: 该 投资者投资 5 ,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0 元 ,则投资者可获得 4,3 97.45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 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未满 180 天 ( 但已满 7 天 ) 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1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148 0 =11,480 .00 元 赎回费用 =11,480 .00 ×0. 10 %=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00 - 11.48 = 11,468.52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未满 180 天 ( 但已满 7 天 ) 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基金 份额净值是 1.148 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 11,4 6 8.52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 撤销。 2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 自 T +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 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的赎 回申请(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优 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若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 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则对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则;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开通转换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力争实现高于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 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 投资 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 投资 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