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招商银行: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间:2018年11月07日 19:20:52 中财网


证券代码:600036 证券简称:招商银行 公告编号:2018-05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本次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2018年11月7日

(二)本次会议召开的地点:中国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沿山路9号招银大学二楼会
议室

(三)出席本次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代理人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

236

其中:A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32

H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4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

15,455,839,983

其中:A股股东和代理人持有股份总数

12,677,317,829

H股股东和代理人持有股份总数

2,778,522,154

3、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本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61.2844

其中:A股股东和代理人持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

50.2672

H股股东和代理人持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

11.0172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李建红董事长因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由付刚峰副董事长主持并担任会议主
席。


(五)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本公司在任董事16人,出席14人,李建红董事长和田惠宇执行董事因公务
未出席;
2、本公司在任监事9人,出席9人;
3、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
议;
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关于增补罗胜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
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12,600,463,522

99.3937

76,851,307

0.6062

3,000

0.0001

H股

2,008,469,052

72.2855

767,887,554

27.6365

2,165,548

0.0780

普通
股合
计:

14,608,932,574

94.5205

844,738,861

5.4655

2,168,548

0.0140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A股股东(不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表决情况







议案名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1

审议及
批准关
于增补
罗胜先
生为本
公司非
执行董
事的议


2,625,748,094

97.1563

76,851,307

2.8436

3,000

0.0001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本公司
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等负责本次会议的现场监票、计
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
票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已获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罗胜先生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的任
职资格须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银保监会)审核,任职将
自中国银保监会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生效,届时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关于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可参见本公司2018年10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和本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上发布的本次会议
的股东大会文件。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会议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留永昭、蔡其颖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留永昭律师和蔡其颖律师对本次会议进
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7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