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宝德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23 证券简称:宝德股份 公告编号:2018-089 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庆汇租赁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汇租赁”)于2018年11月9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北 京市高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京民初6号案件的《民事传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传票主要内容 1、案号:(2018)京民初6号 2、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3、被传唤人:庆汇租赁有限公司 4、传唤事由:开庭 5、应到时间:2018年12月6日上午9时00分 6、应到地点:北京市高院第十一法庭 二、案件基本情况 1、原告: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一:咸阳鸿元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庆汇租赁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项下的租金人民币529,041,666.67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自原告起诉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 529,041,666.67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损失1,923,233.33元; 以上第1-3项诉讼请求暂合计金额530,964,900元。 4)请求判令原告对于编号为0257 1048 0003 1155 1499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 款质押登记证明上载明的质押财产,即被告一在《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 SY/WL111000-33-2014-006)项下对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每个月 不低于6.5亿元的应收账款,在前述第1-3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判令原告对于编号为0257 0570 0003 1149 2673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存货质 押登记证明上载明的质押财产,即被告一名下储存于陕西省咸阳市鸿元石化B区储备库的4# 燃料油共计100562.183吨(罐号:ZY11、ZY12、ZY13、ZY14、ZY15、ZY16、ZY17、ZY18、 ZY19、ZY20),在前述第1-3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6)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在前述第1-3项诉讼请求范围内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7)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 关于该诉讼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 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1)。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2018年5月30日,庆汇租赁原股东、2015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方重庆中新融 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中新融创”)就该未决诉讼事项作出了如下承诺: “1、如因该诉讼事项触发贵司与重庆中新融创于2014年10月28日签订的《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重庆中新融创业绩补偿义务的,重庆 中新融创依照前述协议相关条款向贵司进行补偿。 2、同意提供现金、现金等价物或有价证券等等值金额530,964,900元作为保证金。 3、在该诉讼了结之前,重庆中新融创不减持持有的贵司股份。如提前减持,减持所得 资金将作为保证金支付给上市公司。” 2018年5月30日,重庆中新融创已将保证金人民币530,964,900元汇入以公司名义开设 的保证金专门银行账户。截至目前,重庆中新融创未发生违反其承诺的情况。 由于此案尚未开庭审理,未来的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庆汇租赁及 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由于重庆中新融创提供的相关承诺及保证金,预计诉讼结果 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有关情况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 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传票》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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