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海外监管公告-关於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8年11月16日 00:02:01 中财网


证券代码:601319 证券简称:中国人保 公告编号:临 2018-001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997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同意,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800,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34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01,200 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16,415 万元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84,785 万元。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对本次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德师报(验)字(18)第 0047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与募集资金专户开
户银行、联席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和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募集资金
金额(万元)

专户用途

中国人民保
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阜外支行

110060239018800032359

581,200

充实公司资
本金

中国人民保
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行

110905899410701

20,000

充实公司资
本金



注:专户存储金额为 601,200 万元,包括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 584,785 万元以及发
行费用 16,415 万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作为甲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作为乙方)、联席保荐机构
(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充实公司资本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刘华欣、徐威、温桂生、田竹
可以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
、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
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
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
1
、本协议一式
10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
北京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北京阜外支行、中金公司
、安信证券
签署
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

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北京分行
、中金公司
、安信证券
签署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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