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华泰紫金智盈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
华泰紫金 智盈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 十 月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根据 201 7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 准予 华泰紫金 智盈 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 (证监许可 [ 201 7 ] 944 号) 进行募集 。 本基金 合同已 于 2018 年 3 月 15 日正式生效。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市场前 景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3 、 本基金募集的目标客户为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募集对象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4 、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 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 因素导致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因巨额赎回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或运作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的合规 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其他风险等等 。此外,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 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 基金 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 预期 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混合型基金、股票 型基金,属于 中低 风险 / 收益的产品。 5 、 本基金的一部分资产将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发行 门 槛低,投资过程中的信用风险也相应增加 , 有可能出现债券到期后,企业不能按 时清偿债务,或者在存续期内评级被下调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不能在交易所上市 交易,而是通过上证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及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 公司进行转让,同时, 交易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募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 私募债券 投资人 超过 200 人的转让不予确认。因此,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过程中,面临着 流动性风险。 6 、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信用债总指数收益率 ,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 能不能达到或超过同期的目标收益率水平, 投资人 面临获得低于目标收益率甚至亏损 的风险。 7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 投资人 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 失本金。投资有风险 , 投资人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8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9 、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投资人 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 自行负责。 10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本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 50% 比例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9 月 1 4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6 第二部分 释义 ................................ .....................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6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2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96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100 第一部分 绪言 《 华泰紫金 智盈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规定》 ” ) 以及《 华泰紫金 智盈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或《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泰紫金 智盈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 的法律文 件。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泰紫金 智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华泰紫金 智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泰紫金 智盈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华泰紫金 智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华泰紫金 智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 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 流动性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1 9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投资 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 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的合称 2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 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3 、销售机构:指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 投资人 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 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 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 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3 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3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 日 3 4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5 、开放日:指为 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 的时间段 3 7 、《业务规则》: 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3 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 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 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 4 5 、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 6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 不同 4 7 、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4 8 、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4 9 、 元: 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 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 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7 、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 8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及办公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 号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崔春 成立时间: 2014 年 10 月 16 日 注册资本: 2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周维佳 联系电话: ( 025 ) 8338 705 1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 ] 679 号文批 准,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资产管理子公司。 2014 年 10 月成立时,注册 资本 3 亿元人民币。 2015 年 10 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10 亿元人民币。 2016 年 7 月增加注 册资本至 26 亿元人民币。 二、主要成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货币银行学专业,获硕士 学位。曾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办高级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处长 、金融机构部副处 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 定收益部总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董事总 经理,兼任中金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5 年 5 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庆林先生,董事,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工业经济专业,获学士学位。曾在徐州工 程机械集团任职, 1998 年 5 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徐州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徐州中山南 路营业部副总经理、广州机场路营业部总经理、南京解放路营业部总经理、机构业务部 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经纪及财富管理部(原经纪业 务总部)总经理、职工监事,兼任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费雷先生,董事,毕业于北方交通大学财务会计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南京铁路 分局浦口车辆段财务科会计、江苏省农业投资公司财务部主管会计、江苏省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财务部副科长、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隆信置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信 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2009 年 9 月加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陈天翔先生,董事,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通信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东方通 信股份有限公 司工程师、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2007 年加入华泰证 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络金融部总经理。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戴斐斐女士,监事,毕业于南京理工大学会计学专业,获学士学位。曾在南京金笔 厂、中外合资南京荣华公司任职, 1994 年 12 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稽查监察总部高级 经理、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独立存管部副总经理、上海管理总部财务清算中心主任、 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兼清算中心主任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中心总经 理,兼任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3 、高级管理人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简历请参照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朱前女士,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毕业于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专业,获硕士 学位。曾在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富通基金管理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 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机构事业部负责人、执行总经理。 2015 年 3 月加 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 刘玉生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武汉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获博士学位。曾任建设 银行总行清算中心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 务发展部副总监、基金业务部主持工作副总监、总监,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016 年 4 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甘华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 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交易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主管,华泰联合证券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助理,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 经理, 2015 年 1 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席晓峰先生,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督察长、合规风控部负责人,毕业于北京航 空航天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华夏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分析师,上投 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监助 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兼任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 2015 年 1 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 总监、督察长、合规风控部负责人。 4 、基金经理 李博良女士,新加坡国立大学金融工程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先后就职于华 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证券交易员、 固定收益投资助理、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2017 年 8 月至今,任华泰紫金零钱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3 月 至今, 任 华泰紫金智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5 、 基金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甘华先生(董事总经理) 成员:陈玉强先生(交易部负责人);陈晨女士(基金固收部负责人);阮毅(现任 基金固收部固定收益投资岗)。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牟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人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 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 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障公司及其所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运作,有效防范、规避和化解各类风险, 最大限度地保护利益相关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 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纲要和总揽,贯穿 公司运营的所有环节,其内容包括公司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 2 、内部控制目标 ( 1 )确保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 (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公司资产及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 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最大限度地保护 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 ( 4 )确保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5 )保证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3 、内部控制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 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对受托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管理运作必须分离;公司设立合规风控部,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 职能,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 ( 4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前台业务运 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内部控制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状况相适应,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4 、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环境主要包括公司所有权结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治理结构、组织架 构与决策程序、内部控制体系、员工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 5 、内控措施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对公司内外 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发现风险 来源和类型,针对不同的风险由相关部门提出 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授权控制、内幕交易控制、关联交易控制和法律风险控制等。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和人力资源控制等。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 (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 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939) ,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7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 额 216,920.67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7,283.62 亿元, 增幅 3.47% 。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30% ;净 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3.81% 至 1,390.09 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欧洲货 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2016 亚太区最 佳流动性管理银行”,《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亚洲银行家》“中国 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及中国银行 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本集团在 英国《银行家》 2016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 ;在美国《财富》 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 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 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 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 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 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 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 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 部、战略 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 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 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 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 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 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 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 、 (R)QDII 、企业年金等 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 连续 11 年获得《全球托 管人》、《财资》、《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托管银行”、“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最佳托管 专家 —— QFII ”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 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 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 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 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 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 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 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 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 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 人进 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 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 销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名称: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 号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崔春 电话:( 025 ) 83387046 传真: ( 025 ) 83387074 联系人:孙晶晶 2 、 代销机构 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 400 - 021 - 8850 网址: https://www.harvestwm.cn/ 4 )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5 )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 02 、 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5 层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服电话: 021 - 50810673 网址: http://www.wacai.com/ 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 400 - 820 - 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7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 - 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 400 098 8511 网址: http://kenterui.jd.com/ 8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3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 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 号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崔春 电话:( 021 ) 28972112 传真:( 021 ) 28972120 联系人:朱鸣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电话:(010)8518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 张楠 联系人:张楠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 7 年 6 月 19 日 证监许可 [201 7 ] 944 号注册 募集。 募集期自 2017 年 12 月 1 5 日至 2018 年 3 月 8 日,共募集 205642638.99 份基 金份额,利息结转的份额为 23292.27 ,合计份额 205665931.26 份,募集户数为 367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8 年 3 月 1 5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 说明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 者 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 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8 年 3 月 21 日 开始 办理 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投资人 首次 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为 1 .00 元,追 加 申购 最低金额为 1 .00 元;详情请见销售机构公告; 2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 .00 份; 3 、本基金目前对单个 投资人 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有可能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 投资人 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 销售机构的 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 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 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 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 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的 ,赎回 款项划付时间 则 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 T +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 机构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 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 投资人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和 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 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六 、申购费率 、 赎回费率 1 、 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根据 申 购金额的不同收取不同的 基金申 购费用; C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 ; 本基金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两类 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 M )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 < 500 万 0.2% 0.00% M ≥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赎回费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根据 投资人持有期限不同收取不同的 赎回费, 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 N )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N < 7 日 1.5% 1.5% 7 日≤ N < 1 年 0.3 % 0.3% N ≥ 1 年 0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 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有期不少于7日但少于1年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其余用于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 或收费方式 ,并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 1 )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 1 +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2 )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1 :假定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0 元,某 投资人 投资 10 万元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2 % ,该 投资人 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 + 0.2 %) = 99,800.40 元 申购费用= 100,000 - 99,800.40 = 199.60 元 申购份额= 99,800.40 / 1.015 0 = 98,325.52 份 即: 该 投资人 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5 0 元,可得到 98,325.52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 :假设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0 元, 某 投资人 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15 0 = 98,522.17 份 即: 该 投资人 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0 元,则其可得到 98,522.17 份 C 类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采用 “ 份额赎回 ” 方式,赎 回 金额 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 3 :假设某 投资人 赎回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笔份额持有 期限大于等于 1 年 ,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 0 0 元,则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 × 1.080 0 =108 ,000.00( 元 ) 赎回费用= 100,000 × 1.0 8 0 0 × 0 = 0 ( 元 ) 净赎回金额= 108 ,000.00 - 0 = 108 ,000.00 ( 元 ) 即: 该 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等于 1 年 ,假设 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 0 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8 ,000.00 元。 例 4 :假设某 投资人 赎回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笔份额 持有期限 大于等 于 7 日 小于 1 年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3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 0 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 × 1.08 0 0 = 10 8 ,000.00( 元 ) 赎回费= 100,000 × 1.08 0 0×0. 3 % = 324.00 ( 元 ) 净赎回金额= 10 8 ,000.00 - 324 .00 = 107 , 676 .00( 元 ) 即: 该 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该笔份额 持有期限 大于等于 7 日 小于 1 年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 0 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107 , 676.0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 销售 费 用 。 5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八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 投资人 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 投资人 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 投资人 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 投资人 自(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