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国联安增裕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招募说明书
国联安增裕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 9月 21日证监许可 [2018]1534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 收益;因基金份额价格存在波动,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 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运作工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及合规性风险,以及 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 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产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 一般小额零散,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综合协议交易平台 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实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资产净 2 值产生影响。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匮乏,因此可能面临 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以及由流动性较差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 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所面临 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保证金管理风险、价差风险、杠杆风险、展期风 险和 CTD 券(最便宜可交割债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发生变化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 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目录 一、绪言 ..............................................................................................................6 二、释义 ..............................................................................................................7 三、基金管理人 ................................................................................................13 四、基金托管人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27 六、基金的募集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5 九、基金的投资 ................................................................................................46 十、基金的财产 ................................................................................................5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56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6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十六、风险揭示 ................................................................................................74 十七、基金终止与清算 ....................................................................................78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6 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3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5 二十二、备查文件 ..........................................................................................116 5 一、绪言 《国联安增裕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安增 裕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增裕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6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增裕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联安增裕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增 裕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增裕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联安增裕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 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7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8 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4.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9 38.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 集,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 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 基金 39.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40.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 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元,基 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在基金份额折算前就折算方案、折算时间等内容进 行公告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10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 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 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一年的期间,如果 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 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 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7.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 11 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 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 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12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黄娜娜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 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并 曾担任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孟朝霞女士,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 13 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Jiachen Fu(付佳晨)女士,董事,工商管理学士。 2007年起进入金 融行业,历任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 管兼创始人、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及 监控部成员、美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现任安联资 产管理公司驻中国业务董事兼业务拓展总监、管理董事会成员。 杨一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 品公司副总裁助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 中心副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风 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审计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 Eugen Loeffler先生,董事,经济与政治学博士。 2017年3月底退休前, 担任安联投资管理新加坡公司行政总裁/投资总监,负责监督安联亚洲保险 实体的投资管理事务。1990年起进入金融行业,他历任安联全球投资韩国 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主管、安联全球投资亚太区投资总监、安联苏黎世公 司投资总监、安联苏黎世房地产及安联资产管理苏黎世公司行政总裁、安 联投资管理公司环球股票团队主管、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主席及行政总 裁、安联人寿韩国公司投资总监、安联资产管理香港办事处投资总监兼主 管、安联资产管理欧洲股票研究部主管、安联慕尼黑总部财务部工作(股 票/长期参与计划投资管理)。 贝多广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学位。曾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 分校和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担任客座研究员,并曾先后任职于中国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中金公司和美国摩根大通。贝先生曾出版多项专著,获得过 孙冶方经济学论文奖,主持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研究。近年来关 注普惠金融,并主持相关课题研究。贝先生现任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 融研究院院长、财政金融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岳志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 野村证券国际金融部中国部负责人,野村国际(香港)中国投行部总经理、 14 野村中国区首席执行官,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全球合伙人等职。 现任正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 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 工商管理硕士(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 产管理公司担任 Standish Mellon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 Coefficient Global公司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2007年11月起,担任梅隆资产管理中 国区负责人。2010年7月起,于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执 行官(总经理)。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总 经理。 2、监事会成员 段黎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专业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平安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务分析主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企划部项目负责人、平安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财务管理 室主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等职务。 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Uwe Michel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 Allianz SE亚洲业务 部主管、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主席及日 本全国主管、德国慕尼黑Group OPEX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现任慕尼黑 Allianz SE业务部H5投资与亚洲主管。 刘涓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监。 朱敏菲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人力综 合部资深行政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 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并 曾担任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15 长。 孟朝霞女士,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 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东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 1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先后担任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和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国内 投资部总经理职务。 2009年 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 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等职务。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并兼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新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柯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 业务部、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人兼 内部审计师、公司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 助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华先生,督察长,硕士学位。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广东 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 部总经理、广州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有 限公司董事长、天一证券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及监事、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 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蔡蓓蕾女士,副总经理,博士学位。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 与营销部副总经理兼零售部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 总监、泰康资产管理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业务负责人等职。现任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沈丹女士,硕士研究生。 2010年8月至2015年2月在中国人保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 2015年3月至2017年2月在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 16 行股份有限公司任投资经理。2017年3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基金经理助理。2017年8月起任国联安鑫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 鑫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兼任国联安 鑫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9月至 2018年11月兼任国联安 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3月转型为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年9月起兼任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7月起兼任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基金经理。 郑海峰先生,硕士研究生。 2006年11月至2011年8月担任北方之星数码 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金融研发部固定收益分析师,2011年8月至2013年12月 担任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球金融部债券交易员, 2014年2月至2017年9 月担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投资经理。 2017年9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2月起任国联安信心增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 会由公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 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组成。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常务副总经理)权益投委会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杨子江(研究部总经理)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常务副总经理)固收投委会主席 欧阳健(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养老金及FOF投资部(筹)负责人) 杨子江(研究部总经理)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17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19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 面。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 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 20 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 以下目标: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 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21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 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 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 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 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2)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 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 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 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 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 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 目标管理。 (4)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 监督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 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 22 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 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 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 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区域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 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 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 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 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 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 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 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3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甲 25号中国光大中 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闻学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张金良先生,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处长、副总经 理兼任IT蓝图实施办公室主任、总经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 书记,中国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执行董事、 党委委员,兼任中国光大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 分行副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 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93只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2014.52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 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 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 24 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 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 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 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 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 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 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 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 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 体制。投资与托管业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 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 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 25 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 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 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 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 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 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 为,及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26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黄娜娜 网址: www.cpic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联系人:黄娜娜 电话:021-38992863(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电话: 021-31358666 27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号恒隆广场 5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号恒隆广场 50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 28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 2018年 9月 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8]1534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开放期和封闭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 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 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一年的期间,如 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 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 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29 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目前,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 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孰晚日起不少于 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M<100万 0.50% 100万≤M<300万 0.30% 300万≤M<500万 0.10% M≥500万每笔 1,000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0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元和 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认购利息分别为 2元和 2,000元,则两笔认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认购份额 计算如下: 认购 1:认购金额 10,000元,认购利息 2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50%。 净认购金额=10,000/(1+0.50%)=9,950.25(元) 认购费用=10,000-9,950.25=49.75(元) 认购份额=(9,950.25+2)/1.00=9,952.25(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50%,假定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2元,则可得到 9,952.25份基金 份额。 认购 2:认购金额 1,000万元,认购利息 2,000元,对应的认购费用 为 1,000元。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00(元) 认购份额=(9,999,000+2,000)/1.00=10,001,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元,假定该笔认购费用产生的利息为 2,000元,则可得到 10,001,000.00份基金份额。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 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 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 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 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机构填写认购申请书, 31 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 不允许撤销; (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认购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元(含认购 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含认购费)。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万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含认购费)。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机构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募集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 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不少于 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 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33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开放期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本基金进入 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期限原 则上为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 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如在开放期内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 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 间要求。 在每个开放期前,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 时间及期限。 35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 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 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 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和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36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从 基金托管账户划出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 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 上述限制。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 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 37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时支付申购 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300万 0.40% 300万≤M<500万 0.20% M≥500万每笔 1,000元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1.50% 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封闭期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8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适用的具体情形、处理 原则及操作规范遵循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元和 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则两笔申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基 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申购金额 1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60%。 净申购金额=10,000/(1+0.60%)= 9,940.36(元) 申购费用=10,000-9,940.36= 59.64(元) 申购份额=9,940.36/1.1200=8,875.32(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6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可得到 8,875.32份基 39 金份额。 申购 2:申购金额 1,000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1.1200=8,927,678.57(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可得到 8,927,678.57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2:某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 10,000份基金份额,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则投资 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1.50%=168.00(元) 赎回金额=11,200.00-168=11,032.00(元) 即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032.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40 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请的措施。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7、个人投资者申购;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41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 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2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 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 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最 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1)全 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一并办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 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 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43 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 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44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即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 下,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元,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 整。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折算前就折算方案、折算时间等内容进行公 告。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 解冻。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 调整并提前公告。 45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政府机 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 款以及定期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始前 1个月、开放期以及开 放期结束后 1个月,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 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46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 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个债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 和日常管理。 (3)投资决策程序 1)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2)数量策略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 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研究员对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提供研究 支持;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 开会议,依据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 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 投资组合方案设计;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 制定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债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 日常管理; 5)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各 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7)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实施,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单个 券种投资比例,交易指令传达到交易部;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 定交易策略,通过交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基 金经理; 8)投资组合评价。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 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策略 47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封闭期内,本基金通过宏观周期研究、行业周期研究、公司研究相结 合,通过定量分析增强组合策略操作的方法,确定资产在基础配置、行业 配置、公司配置结构上的比例。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长期积累的行 业、公司研究成果,利用自主开发的信用分析系统,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 的标的券种,以尽量获取最大化的信用溢价。本基金采用的投资策略包括: 期限结构策略、行业配置策略、息差策略、个券挖掘策略等。 首先,本组合宏观周期研究的基础上,决定整体组合的久期、杠杆率 策略。 一方面,本基金将分析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增长率、CPI 走势、M2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并关注国家财政、 税收、货币、汇率政策和其它证券市场政策等。另一方面,本基金将对债 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深入细致分析,从而对市场走势和波动特 征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 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整体组合的久期范围以及杠杆率水平。 其次,本组合将在期限结构策略、行业轮动策略的基础上获得债券市 场整体回报率,通过息差策略、个券挖掘策略获得超额收益。 1、期限结构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 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 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 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 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 用于收益率曲线较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 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 48 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别于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 率曲线水平移动。 2、行业配置策略 债券市场所涉及行业众多,同样宏观周期背景下不同行业的景气度的 发生,本基金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分散化投资:发行人涉及众多行业,本组合将保持在各行业配置 比例上的分散化结构,避免过度集中配置在产业链高度相关的上中下游行 业。 (2)行业投资:本组合将依据对下一阶段各行业景气度特征的研判,(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