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红利LV:基金合同
华泰柏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 ................................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 ...... 1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1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6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2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2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3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4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50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51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5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59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1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69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 .......................... 71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7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73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 .......................... 7 4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75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 流动性风险 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申请 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泰柏瑞中证 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经 20 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自 20 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 ETF ” 15、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 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 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 华泰柏瑞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7、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28、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9、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华泰柏瑞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 华泰柏瑞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或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5、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8、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9、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对价资产 的行为 45、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的申购对价、赎回 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6、 组合证券:指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7、 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 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 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及 其未来可能发生的 变更 50、 完全复制法:指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 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 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1、 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2、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 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3、 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4、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 构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 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5、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 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6、 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 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8、 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 额之日 59、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 100% 60、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份额折 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00% 61、 元:指人民币元 6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 款项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6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68、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69、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 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 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2% 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 以内。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数不低于 2 亿份,募集金额总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 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六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 初始 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 的 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 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 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募集期 认购资金、利息及股票 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 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 者基金份额。投资人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该股票 自认购日至 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认购投资人本 人所有。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 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 、 基金份额认购的限制 1 、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 纳认购 款 项或备足股票 。 2 、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 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的认购数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予以冻结,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此过程为基金建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一定比例基本一致。具体比例 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对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 资产。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由招募 说明书规定。 四、基金份额上市后的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份额折算比 例,并相应进行基金份额的折算。本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份额折算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 、基金 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 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 、 3 、 4 、 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 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指数基金,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若届时,基金管理人已有跟踪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 人将本着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 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 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时参考。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 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 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 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 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向本 基金的联接基金和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投资者开通特殊申购,申购对价按特殊申购 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对于申购赎回清单中的深市成份股,本 基金联接基金和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投资者可以采用实物方式或“深市退补”的现 金替代方式,除此之外的其他方面比照普通申购。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 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3 、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 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 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 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 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 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 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3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 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 交收与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 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 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 股现 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 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3 日办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 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对申购和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措施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 和 赎回的 对价、 费用 及其用途 1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 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 、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额确定。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4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赎回对价或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 赎回申请的措施。 6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9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申购、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 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10 、 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除第 4 项暂停申购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 申购对价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赎回对价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 赎回对价 :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赎回对价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赎回对价。 3 、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赎回对价或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 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九、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 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2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 其 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3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 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的至少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4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 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冻结及解冻 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 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二、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在 新的申购、赎回安排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 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17 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设立日期: 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17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 38601777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和转换 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及转融 通业务 ;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 的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价格 、申购 和 赎回 对价 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对价或者赎回 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100033 )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 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可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和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 价的现金部分 ;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 对价的现金部分 ;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 对价 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 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 10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 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 间的调整等); ( 6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 7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集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 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及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 ; ( 3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重新确定的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 ( 4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 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重新确定的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5 )上述第( 3 ) 、( 4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 符; 3 、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监管机构允 许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