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智飞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参加了2018年11月1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 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我们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事项 为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结合业务的发展实际需要,公司拟在原有 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基础上,继续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0亿元的授信额度。本次申请授信的审议、 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会给公 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高效顺畅 地筹集资金、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整体 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0亿元的授信额 度,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增资参股子公司智睿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该事项已事前知悉并认可, 我们认为:共同增资重庆智睿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智睿投资”)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未来的发展,提升 公司在生物医药产业的整体实力。共同出资人蒋仁生先生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与上述共同出资人共同投资,有利于公司降低投资风险,有利于为智睿投资 提供产业规划和支持。本次投资方式合法、合规、公平、合理,董事会在审议本 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增资智睿投资公司,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 先后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审计、专项鉴证等服务,具备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服务的 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8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聘任会计师事务 所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允性,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我们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 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事项 我们认为:为促进和谐,弘扬慈善,推动女性宫颈健康事业的发展,公司积 极承担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进行捐赠资助。本次 捐助符合公司“社会效益第一,企业效益第二”的核心价值观,也符合“为人类 医药卫生事业服务”的企业信念,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形象和影响力;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捐赠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捐赠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其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未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就“中国女性宫颈健康关爱项目”于2018年至2020年间每年 度分阶段向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不超过1.6亿元人民币,推动公众 健康及福利。 独立董事:刘保奎、章新蓉、袁林 2018年11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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