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工银上证50ETF联接: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8年11月19日 19:45:16 中财网

工银瑞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7月3日证监许可【2018】1070号文注册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投
资股指期货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跟踪误差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
险。


本基金以工银瑞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主要投资品种,为股票型
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
基金为ETF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工银瑞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
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
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29

九、基金的投资 ......................................................................................................................41

十、基金的财产 ......................................................................................................................48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49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66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3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75

二十二、备查文件 ..................................................................................................................76


一、绪言

《工银瑞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上证5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上证5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指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目标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
ETF),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
资目标。本基金选择工银瑞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ETF

42、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同一业绩比较基准的目标ETF,紧密
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本
基金是联接其所投资的目标ETF的ETF联接基金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
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4、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5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尚军先生,董事长,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资深专家、专职派出董
事。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郑州分行团委
书记、国际部副总经理,河南分行国际部副总经理、储蓄处处长、国际业务处处长,河南
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陕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


Michael Levin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亚太地区资产管理主管。 Levin先
生负责制定和指导亚太区资产管理战略,包括销售、产品和合作伙伴关系。他还与机构和
私人银行密切合作,以提供资产管理投资解决方案。 在2011年8月加入瑞士信贷之前,


Levin先生是AsiaCrest Capital的首席执行官,AsiaCrest Capital是一家位于香港的对
冲基金FoF。再之前,他曾在Hite Capital和英仕曼集团担任投资组合经理。Levin先生
也是Metropolitan Venture Partners的联合创始人。 他在流动和非流动性另类投资行业
拥有超过20年的经验。Levin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并获得经济学
理学士学位。


郭特华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
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
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
专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
银行营业部 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家、专
职派出董事,于2004年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
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
长,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
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
等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Alfred F. Chalk讲席教授。首批中组部“千人计
划”入选者及其国家特聘专家,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
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2006年被《华尔街电讯》
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
计、中国经济等。


葛蓉蓉女士,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2017年12月起担任北京创新伙伴
教育科技公司监事。2005年3月至2017年12月任职于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曾任汇金公司
股权监事、银行一部副主任(董事总经理)。2001年9月至2005年3月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发
行监管部。1998年8月至2001年9月任大鹏证券公司(北京)研究部副研究员。1994年7月至
1998年8月在北京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担任讲师。


Alan H Smith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云


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
顾问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
香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
《亚洲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2、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2005年12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
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要
负责风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6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
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
事。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信
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
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
年6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
长,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
年加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年
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中央交易室总
监。


3、高级管理人员

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
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
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1997年7月至2002年9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


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年10月至2003年5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6月至2006年3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1989年8月至1993年5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事国际业
务;1993年6月至2002年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历任综合科科
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年5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
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部副总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1年4月至2005年6月,
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拟任基金经理

赵栩,11年证券从业经验;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风险管理部金融工程分析师,
现任指数投资中心投资部副总监,2011年10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上证央企ETF基金基金
经理;2012年10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深证红利ETF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0月9日至今
担任工银深证红利ETF连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7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
业指数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基金基
金经理,2017年12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8年3月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2年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28
日至2014年12月5日,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
至2018年8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
日至2017年5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


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18日至2018年
8月28日,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2017年12
月22日,担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1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
信中国制造2025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0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
金经理,2011年12月27日至2017年4月21日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担任工银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自2016年2月19日
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26日至2018年
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7月4日至2018年2月
23日,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19日起至今担任工银
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担任工银
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1年11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9日,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4月28日至2018年3月2日,担任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1月2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2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8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5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养老金
投资中心总经理。


郝康先生,20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澳大利亚首源投资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在
联和运通投资顾问管理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在工银瑞信担任国际业务总监,在工银瑞信资
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16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


益投资总监,兼任工银瑞信(国际)投资总监,2016年12月3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
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1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港深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5月1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石正同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1990年至1995年,
任职于荷兰银行台北分行,担任协理;1995年至2002年,任职于日本大和投资信托(香
港)有限公司,担任资深投资经理;2003年至2004年,任职于台湾英国保诚投资信托公
司,担任投资总监;2004年至2006年,任职于台湾汇丰中华投资信托公司,担任投资管
理部副总裁;2006年至2008年,任职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2008年至2013年,任职于台湾景顺投资信托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2014年至2016年,任职于台湾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担任全球权益市场负责人;2017
年至2018年6月,任职于尤梅投资公司,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需
提前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
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
理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
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
董事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


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
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
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
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
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
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
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
察长和内控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
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
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
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


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
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
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
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
2018年6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65,373.40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08%,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2.44%。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82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
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
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
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
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
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
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
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
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
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6月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


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
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获得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
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
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招商银行荣获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
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事、董事
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
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
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招商银行
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
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
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1995年,在
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年6月至2001年10月,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
览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年10
月至2006年3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6年3月至2008年6月,任北京
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年6月至2012年6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
书记;2012年6月至2013年11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
记;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年1月起担任招商银
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起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
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
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


发者之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389只开放式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
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
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
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室、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
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
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
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
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
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
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
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
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
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
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
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
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
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81042588/2599

联系人:王秋雅

联系电话:010-66583138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
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 贺耀,徐艳

联系电话:(010)58154079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贺耀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7月3日证监许可【2018】
1070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8年11月22日至2018年12月20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
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
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
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
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网点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网点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每
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
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
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
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追加认购最低金
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6)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
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4、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
类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份额。


本基金A 类份额和C 类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份额和C
类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费率

M<100万

0.8%

100万≤M<300万

0.6%

300万≤M<500万

0.4%

认购费率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0%



注:M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6、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当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8%)=9,920.63元

认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认购份额=(9,920.63+5)/1.00=9,925.6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
利息,可得到9925.63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25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5,000,000-1,000=4,999,000元

认购份额=(4,999,000+250)/1.00=4,999,2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
得的利息,可得到4,999,250.00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投资者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
利息,可得到 10,005.00 份C类基金份额。


7、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8、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同时本基金目标ETF工银瑞信
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目标ETF募集失败或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
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目标ETF的规模限制、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等,对基金规模进行控
制。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6、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
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
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
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
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
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2、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费率

M<100万

1.0%

100万≤M<300万

0.8%

300万≤M<500万

0.6%

申购费率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0%



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情形

费率

Y< 7天

1.5%

Y< 7天

1.5%

7天≤Y<1年

0.5%

1年≤Y<2年

0.25%

赎回费率

2年≤Y

0%

7天≤Y

0%



注: Y为持有期限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
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认购利息)/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0%)=49,504.95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元

申购份额=49,504.95/1.0500=47,147.57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147.57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00-1,000=4,999,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申购份额=4,999,000/1.0500=4,760,952.38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60,952.38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 C 类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如果投资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则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4: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年,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年,假设赎回当日A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2)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小于7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1.5%,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1.5%=187.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87.50=12,31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小于7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312.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的该类别基
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T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A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A类基金份额余额。


T 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C类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目标ETF净值计算和
发布时间发生变化,或实际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净值计算和
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无法接受申购申请。



2、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申购、二级市场交易停牌、达到或接近申购上限,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5、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目标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本基金的目标ETF 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
本基金赎回的。



7、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除第4项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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