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

时间:2018年11月19日 19:50:59 中财网

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1号)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经2017
年10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准予融通
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48号文)准予募
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4月1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
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
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
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当
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
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
险(政策风险、紧急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购买力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
险、再投资风险、经营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风险、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下特有的申购赎回相关风险、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
风险、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达到或超过50%的风险)、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开放式基金大量申购与赎回风险、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其他风险)等等。此


外,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
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市场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
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管理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
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如果本基金的资
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
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
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
份额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0月17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8年9
月30日,基金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8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 ............................................................. 2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7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0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02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
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但本基金
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六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六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至六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3、开放期: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
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
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
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
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54、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本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或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
三年

5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或基金管理人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电话:(0755)26947517

联系人:赖亮亮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行
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
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经济学博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
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

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金
融发展研究院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研究
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
立董事。


董事王利先生,工学学士,现任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公司内核负责人、
场外市场部负责人。历任中石化齐鲁分公司财务部会计,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兼稽核部总经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合规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2018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杨宗兵先生,中国语言文学博士后,现任明天控股有限公司干部与业务管理中心副
总裁。历任安徽省池州市第八中学高中语文教师,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党委组织部
部长,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部长、党委书记、董事、集团党委副书记、机关党
委书记(副厅级)。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王裕闵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全球投资主管
兼首席投资官(国际),兼任ARK Investment Management GP LLC董事会列席代表。历任
M&T Bank分析员,FGIC(GE Capital通用资本的子公司)交易员,General Reinsurance
基金经理,CGA Investment Management高级基金经理,Structured Credit Partners LLC
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投资官,Wachovia Corporation董事总经理兼全球结构信贷产品主管、
董事总经理兼全球市场和投资银行业务亚洲主管,宏利资产管理(Manulife Asset
Management)香港亚洲固定收益产品主管,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国际),日
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球投资主管兼首席投资官(国际)。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富达
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5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上海远东证券
有限公司上海金桥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信阳北京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职务。2017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历任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15年8月起至今,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行
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
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上海远东证


券有限公司上海金桥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信阳北京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职务。2017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
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1年3月
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国务院法制局)财金司公务员,
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 年3月至今,
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黄浩荣先生,厦门大学管理学硕士,4年证券投资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4
年6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融通易支付货币、
融通汇财宝货币(由原融通七天理财债券转型而来)、融通增利债券、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
券发起式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一格先生,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南开大学法学学士,美国特许金融分
析师(CFA)。12年证券投资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
定收益投资总监。历任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投资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民安增
利债券等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6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融通通盈保本混
合、融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融通通裕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融通收益增强债券、融通通
昊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由黄浩荣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今,由黄浩荣先生和张一格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固定收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张一格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王超先生,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马洪元
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和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核算业务指
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
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


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
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苏婵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
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
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6.42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399.75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72.00亿元。

根据2017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
28位,按总资产排名第30位,跻身全球银行30强。按照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



最新榜单,兴业银行以426.216亿美元总营收排名第230位。同时,过去一年在国内外权威
机构组织的各项评比中,先后获得“亚洲卓越商业银行”“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中国最
受尊敬企业”等多项殊荣。


(二)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
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及产品研发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18年9月30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239只,托
管基金财产规模8930.96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
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
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
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
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
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
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
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
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
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三、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督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
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通过在深圳、北京和上海设立的销售服务小组以及网上直销为投资者办理开
放式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联系电话:(0755)26948034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84号丰汇时代大厦东翼5层502-507房间

邮编:100032

联系人:魏艳薇

联系电话:(010)6619 0989

传真:(010)88091635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34层3405号

邮编:200120

联系人:刘佳佳

联系电话:(021)38424889

传真:(021)38424884

(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www.rtfund.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韦荣涛

联系电话:(0755)26947504


传真:(0755)26948079

(二)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
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电话:0755-26948075

联系人:杜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俞伟敏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7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 1848号文准予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8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16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 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1,009,999,000.0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4月17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
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1、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六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六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六个
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本基金在封闭期
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2、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
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
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
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开放期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
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本基金将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
申购费)为10元,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为准。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
有份额限制。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申购费用

(1)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同时区分普通客户申购和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
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适用单笔申
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普通客户具体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70%

100万元≤M<200万元

0.5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单笔1000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为每笔100元。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4、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普通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且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申购费率为0.70%,则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70%)=99,304.87元

申购费用=100,000-99,304.87=695.13元

申购份额=99,304.87/1.0500=94,576.07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0.7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4,576.07份基金份额。


例2: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申购费用为100元,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且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99,900.00元

申购份额=99,900.00/1.0500=95,142.86份

即: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为100元,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5,142.86份基金份额。


5、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180日

1.00%

N≥180日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不低于25%归入基金财产。其中,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期限
少于7日时,其所对应的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计
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3:假定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130元,投资者赎回100,000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188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0=121,3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188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1,300.00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个人投资者的申购。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申购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
申购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
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
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
以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70%以上的
赎回申请等情形,除按上述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7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
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
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
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一) 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封闭期内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类属配置与
个券选择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以及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等部分。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
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


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优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配
置。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适时调整组合久期,以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提高基金
总体收益率。


2、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跟踪和
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利率变动对组合带来
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将定期对利率期限结构进行预判,并制定相应的久期
目标,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
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3、信用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债券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历史数据比较,并结合
不同信用等级间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利差变化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调整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
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还将积极、有效地利用本基金管理人比较完善的信用债券评级体系,研究和跟踪
发行主体所属行业发展周期、业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
体信用风险,确定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4、类属配置与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根据券种特点及市场特征,将市场划分为企业债、银行间国债、银行间金融债、
央行票据、交易所国债等子市场。综合考虑市场的流动性和容量、市场的信用状况、各市场
的风险收益水平、税收选择等因素,对几个市场之间的相对风险、收益(等价税后收益)进
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各类别债券资产的配置。


本基金从债券票息率、收益率曲线偏离度、绝对和相对价值分析、信用分析、公司研究
等角度精选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本基金力求通过绝对和相对定价模型对市场上所有债券
品种进行投资价值评估,从中选择具有较高票息率且暂时被市场低估或估值合理的投资品种。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
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券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普遍具有高
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


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具体为:①研究债
券发行人的公司背景、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策、盈利状况、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等基本面
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②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
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现金流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发行人财务风险;③利用
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④
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如担保、抵押、质押、银行授信、偿债基金、有序偿债安排等;
⑤综合上述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具有投资价值
的品种进行投资。


(二) 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
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
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3)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
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交易的债券及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9)、(11)、(13)、(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根据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
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年11月14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投
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9月30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277,312,403.07

85.37



其中:债券

1,257,099,288.00

84.01



资产支持证券

20,213,115.07

1.35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78,559,000.00

11.9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696,639.03

1.45

8

其他资产

18,724,021.92

1.25

9

合计

1,496,292,064.0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54,243,600.00

5.2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20,612,000.00

11.6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20,612,000.00

11.66

4

企业债券

266,532,688.00

25.7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0,588,000.00

9.73

6

中期票据

564,836,000.00

54.62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19,220,000.00

1.86

9

其他

131,067,000.00

12.67

10

合计

1,257,099,288.00

121.57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80406

18农发06

600,000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