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聚飞光电: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8年11月20日 19:21:20 中财网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8)粤生龙法意字第106-3号



致: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窦金平律师、王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
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
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
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
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次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0
月3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第
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等文件,根据上述通知的相关内容及文件,
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11月20日(星期二)
下午14:30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鹅岭工业区4 号本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邢美正先生主持。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19日-2018年11月20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
11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15:00
至2018年11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
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均为2018年
11月14日(星期三)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437,930,4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0646%。其
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0,886,9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731%。


除上述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以及前述出席会议
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确
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35,4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88%。其中中小股东共7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5,4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8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38,165,8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5.083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9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31,122,3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919%。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有关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1、《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2、《关于制定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关于将李丹宁先生作为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
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2,089,7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229,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0,892,84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2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29,52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75%。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制定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2,089,7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229,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0,892,84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2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29,52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75%。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2,089,7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229,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0,892,84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2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29,52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75%。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将李丹宁先生作为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433,0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229,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0,892,84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2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229,52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75%。


表决结果: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的《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
盖章后生效。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胡圣诞



经办律师:窦金平 王 成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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