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鹏起科技:关于涉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鹏起科技 鹏起B股 公告编号:临2018-115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涉讼《保证书》印章已由公安机关认定为虚假印章,涉讼事件曾于2018 年3月起诉,并于2018年5月撤诉,本次诉讼为同一事件第二次起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5047.5万元人民币 . 目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 确定性。 2018年11月22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科技” 或“公司”)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8)浙05民初162 号]及民事起诉状,公司涉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 展”)起诉公司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经公司核查,涉讼《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以下简称“保证书”)为 虚假合同,公司关于该《保证书》及涉讼情况已多次公开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5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虚假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2017-045),公司初步判定《保证书》为虚假合同。2018年3月7日,鹏起科 技向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报案,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受理了此案,与公司2017 年5月18日涉及许明景涉嫌诈骗案并案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东公(经) 立[2017]11914号。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东公(经) 鉴通字[2018]10634号)认定:2016年8月10日签署的《保证书》内的印章为 虚假印章。 2018年3月中泰创展就前述《保证书》纠纷起诉鹏起科技,3月21日公司 发布了《涉及鼎立控股诉讼公告(一)》(公告编号:临2018-026),披露了该诉 讼情况。2018年5月14日中泰创展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5月22日公司发布《关 于涉及鼎立控股相关诉讼案件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69),披露了该 诉讼结果。 2018年11月7日,中泰创展再次就保证合同纠纷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鹏起科技,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广源路328号1幢130室 法定代表人:邱晓健 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科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航津路1929号1幢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鹏起(注:《民事起诉状》内将“张朋起”误写为“张鹏起”, 下文中“张鹏起”亦为笔误)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案件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0日,原告与鼎立控股、招商银行经协商一 致签订了编号为6701160802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 托贷款补充协议》(该三份合同以下并称“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5000 万,年利率18%,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利息计算方式为自划拨贷款之日起按贷 款实际占用天数计息,每月计息一次,计息日为每月的21日,并且在《委托贷 款补充协议》第四条中约定了违约情形的认定,其中第(16)款约定鼎立控股或 其它保证人出现诉讼及被执行情况时,原告有权宣布原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 本息全部或者部分立即到期;同日,鼎立科技向原告及招商银行出具了《第三方 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为该主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且在保证书中 约定了送达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航津路1929号1幢第六层。 在上述保证书签订之日即2016年8月10日,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鹏起。2017年1月16日,鼎立科技进行工商变更, 更名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表人张鹏起。 2016年8月16日,原告通过招商银行向鼎立控股划拨贷款。在贷款期间, 鼎立控股出现大量新增诉讼及强制执行,己经触及了《委托贷款补充协议》中约 定的违约情形,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鼎立控股邮寄《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宣布贷款于当日全部提前到期。至今,鼎立控股尚未偿还欠款。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万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期内欠付利息475000元(以借款本金 5000万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利率每年18%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17年4月21 日至2017年5月9日,共19日)。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以借款本金5000万为基数,按照每 年24%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减去2017 年5月21日偿还的违约金伍万壹仟叁佰玖拾伍元叁角壹分)。 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经鉴定,本次诉讼涉及的《保证书》印章为虚假印章。目前,本次诉讼尚未 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案件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4日 . 报备文件 (一)起诉状 (二)应诉通知书 (三)鉴定意见通知书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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