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新华鑫日享中短债: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8年11月26日 00:03:25 中财网

新华鑫日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
7月
10日证监许可[2017]1190号文
准予注册,并经
2018年
11月
14日证监许可[2018]1855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后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管理风险,
资产配置风险,不可抗力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将会面临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主
要是由目前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所导致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是由债券非公开发行和转让所导致的无法按照合理的价格
及时变现的风险。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特殊性,本基金的总体风险将有所提高。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较低风险、较低收益
的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目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9
九、基金的投资
..................................................................................40
十、基金的财产
..................................................................................4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48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59
十六、风险揭示
..................................................................................65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0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2



招募说明书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7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10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9
二十三、备查文件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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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一、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华鑫
日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华鑫日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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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华鑫日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新华鑫日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华鑫日享中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新华鑫日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华鑫日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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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或接受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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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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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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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类别

55、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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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层
法定代表人:陈重
设立日期:2004年 12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97号
注册资本:贰亿壹仟柒佰伍拾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齐岩
电话:(010)68779666
传真:(010)6877952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750 58.62%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35.31%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6.07%
合 计 21,75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重先生:董事长,金融学博士。历任原国家经委中国企业管理协会研究部副
主任、主任;中国企业报社社长;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秘书长;重庆市政府副
秘书长;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现任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宗友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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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三明先生:董事,博士。曾就职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英益利资产管理公司,历任泰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部组合经理、合众资产权益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中
英益利资产管理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于芳女士:董事。历任北京市水利建设管理中心项目管理及法务专员、新时代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胡波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师、中国人民
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副主任、执行主任。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副教授。


张贵龙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山西临汾地区教育学院教师。现任职于北
京大学财务部。


宋敏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法院法官、中国电子系统
工程总公司法务人员、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北京市保利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杨淑飞女士:监事会主席,硕士。历任航天科工财务公司结算部经理、航天科
工财务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航天科工财务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秘、副
总裁,华浩信联(北京)科贸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


张浩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监,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总监,房宝信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别冶女士:职工监事,金融学学士。10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每日经济新闻》、
《第一财经日报》财经记者,新华基金媒体经理。现任新华基金总经理办公室副主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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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级管理人员

陈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宗友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
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项目
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晏益民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大通证券投行总部综合部副总经理,泰信
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天治基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天治基金总经理助理,新华
基金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部职员、
天津管理部职员、天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
察长兼任子公司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崔建波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天津中融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研究员、
申银万国天津佟楼营业部投资经纪顾问部经理、海融资讯系统有限公司研究员、和
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证券研究部、理财服务部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部信托高级投资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4、基金经理

姚秋先生:经济学博士、注册金融分析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投资银
行部投资研究工作、中国工商银行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2014年
4月加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与平衡投资
部总监、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鑫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新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红利回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赵楠女士:经济学博士,5年证券从业经验。2012年
7月加入新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先后从事宏观研究、策略研究、信用评级。历任新华纯债添利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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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金经理助理、新华增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
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滨先生:管理学硕士,10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固定收益
投资经理、中国民生银行投资经理、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6年
6月加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与平衡投资部副总监、新华壹
诺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
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张宗友先生;成员: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崔建波先生、投资总监
助理于泽雨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监赵强先生、固定收益与平衡投资部总监姚秋先生、
研究部总监张霖女士、金融工程部副总监李会忠先生、基金经理付伟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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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于
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进行证券投资,但未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
益冲突;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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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
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
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
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
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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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
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
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
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
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风险
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着力于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自有资
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
提出改进方案,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完善董
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督察长领导下
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金融工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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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主要职权是:拟
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整
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风险管理
人员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独立监控,
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
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
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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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年 2月 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
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
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
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
发展势头。


2000年12月 19日,中国民生银行 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上市。 2003年 3月 18日,中国民生银行 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
交易。2004年 11月8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亿元人
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
业银行。2005年10月 26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
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
年 11月 26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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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理,
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
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率”考
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
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
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13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国优
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
21世纪传媒颁发的
2013年
PE/VC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3.亚洲最佳投资金
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卓越竞争
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3)》中,民生银行荣获
“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2013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年度中国最
佳企业公民大奖”。


2013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2014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最佳民生金融奖”、“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目
奖”。


2014年荣获《亚洲企业管治》“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大奖和“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2014年被英国《金融时报》、《博鳌观察》联合授予“亚洲贸易金融创新服务”

称号。


2014年还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获得《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奖,获评《经济观察》报“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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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卓越私人银行”等。


2015年度,民生银行在《金融理财》举办的
2015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选
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2015年度,民生银行荣获《EUROMONEY》2015年度“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银
行”称号。


2015年度,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5)》“中国
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2015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年度中国卓越金融奖
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两项大奖。


2016年度,民生银行荣获
2016胡润中国新金融
50强和
2016中国最具创新模
式新金融企业奖。


2、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先生,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金融租赁、证券投资、银行管理等工作,具有
25年金
融从业经历,不仅有丰富的一线实战经验,还有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历任中国民
生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筹备组组长、行长、党委书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年
7月
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
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
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
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70人,平均年龄
37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5%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
务人员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
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
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18年
9月
30
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178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年推出“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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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安享财富”托管业务品牌,塑造产品创新、服务专业、效益优异、流程先进、
践行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深化了与
客户的战略合作。自
2010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
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
金牌托管银行”奖,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
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
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中心共
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
独立、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
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该中心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
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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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
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
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

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
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
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
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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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
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
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
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
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查。总行
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
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
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
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
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
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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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陈静
网址: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2)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层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23-63711923
传真:023-63710297
联系人:陈猷忧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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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号院
2号楼
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号院
7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电话:010-88219191
传真:010—88210558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伟、胡慰
联系人:胡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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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7年
7月
10日证监许可
[2017]1190号文准予注册,并经
2018年
11月
14日证监许可[2018]1855号文准予变
更注册后募集。


(二)基金类别、基金的存续期间


1、基金类别:债券型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或增减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按
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五)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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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限制等,或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但应在该等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原则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
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
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每一基金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
上交易系统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
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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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购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50万元
0.30%
50万元≤M<200万元
0.15%
200万元≤M<500万元
0.10%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八)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计算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1)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1)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认购费率为0.30%,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元,则其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30%)=9970.09元
认购费用=10,000-9970.09=29.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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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认购份额=(9970.09+3)/1.00=9973.09份

即:投资人投资
1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元,则其可得到
9973.09份
A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万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为
3元,则其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3)/1.00=10,003.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万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为
3元,则得到
10,003.00份
C类基金份额。


(九)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基金募集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满,经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手续出具相关验资报告后,
募集资金划入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2、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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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
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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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9



招募说明书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30



招募说明书


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额为
1元;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份之情况,不受
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
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31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50万元 0.40%
50万元≤M<200万元 0.20%
200万元≤M<500万元 0.10%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
赎回该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0% 1.50%
7日(含)-30日 0.10% 0.10%
30日(含)以上 0 0

(注: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申请确认日(含)起至赎回申请确认日
(不含)止)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对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

-32



招募说明书


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七)A类基金份额与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
购费)。


(1)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用时,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40%)=49,800.80元

申购费用=50,000-49,800.80=199.20元

申购份额=49,800.80/1.0500=47,429.33份

即:投资人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
47,429.33份
A类基金份额。


-33



招募说明书

例:某投资人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份 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对于赎回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0份 A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 7日但不满 30
日,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申请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元,则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0 ×1.0680= 10,680.00 元

赎回费用= 10,680.00 ×0.10% = 10.68 元

净赎回金额 = 10,680.00 -10.68 = 10,669.32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7日但不满30日,

假设赎回当日的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69.32元。


(2)对于赎回 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00份 C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时间
大于 7日但不满 3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定 T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34



招募说明书

赎回总金额=10,000.00×1.2100 元=12,100.00 元

赎回费用=12,100.00×0.10%=12.10元

赎回金额=12,100.00-12.10=12,087.9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10,000.00份,假设持有时间大于 7日但
不满 30日,假定赎回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87.9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 = 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 T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根据基金合同
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35



招募说明书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之后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
请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或其他指定媒介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6



招募说明书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7



招募说明书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
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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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
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每年折算不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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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和增强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重点投资中短债
主题证券,力争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入和投资总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短
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投资于中短债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持有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债主题证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
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
政府债、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等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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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
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优化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配置。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适时调整组合久期,
以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提高基金总体收益率。



2、债券投资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对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进行调整,
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
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
种的比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
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
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
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1)“自下而上”精选个券
本基金通过对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信息披露等情
况进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考虑个券流动性、信用等级、票息率等因素,自下而
上的精选个券。



2)信用利差策略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各种级别的信用产品(主要是政府信用债券与企业主体
债券、各类企业主体债券之间)会形成一个不同收益率水平的利差结构体系。在正
常条件下,由信用风险形成的收益率利差是稳定的,但在特定条件下,比如某个行
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

-41



招募说明书


系将被打破。本基金将利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整个市场的信用利差结构
进行全面分析,在有效控制整个组合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发
现价值被低估的信用类债券产品,挖掘投资机会,获取超额收益。



3)骑乘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期限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
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该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
到期收益率将下降,届时卖出该债券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该策略的关键是收益率
曲线的陡峭程度,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则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收
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


(5)息差放大策略
该策略是利用债券回购收益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
投资收益的投资策略。该策略的基本模式即是利用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再利用回
购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在执行息差放大策略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
关注债券收益率与回购收益率的相互关系,并始终保持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选择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的研究,前瞻性判断经济周期,调整组合汇总中小企
业私募债的配置比例。同时,根据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平,重点考虑个券的风险收
益水平,综合考虑个券的信用等级(如有)、期限、流动性、息票率、提前偿还和
赎回等因素,结合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
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以确定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
信用利差水平,重点选择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收益相对较大、或预期信用
质量将改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主要采取分散投资,
控制个债持有比例。当预期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采取
“尽早出售”策
略,控制投资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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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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