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保优势产业混合: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8年11月26日 00:03:49 中财网

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于
2018年
8月
23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8]137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
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范围包
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等金融衍生品等品种,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等。本基金
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元初始面值进行
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
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
表现的保证。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2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1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43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55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5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76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1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3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8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9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31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2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133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
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与格式>》和其他有关规定及《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人保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
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6、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7、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
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号
20层、21层、22层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设立日期:2003年
7月
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2003]131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29800万人民币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本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07号文批准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于
2003年
7月
16日,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境内第一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缪建民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中国保险(集团)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中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副董事长,太平保险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现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
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共产党第
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

王颢先生,副董事长,研究生。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管理总部、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经纪业务综合室总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
理、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总经理。现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副董事长、总裁。

张巍先生,董事,研究生。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战略研究与规划处主
任科员、政策研究处经理,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综合处高级经理,中国人民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秘书处高级经理、董事会秘书局
/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助
理、董事会秘书局/监事会办公室副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金融管理部总经理。

叶永刚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曾任武汉大学国际金融系讲师,武汉大学国际金融系副教
授。现任武汉大学金融系教授,武汉大学中国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郑洪涛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曾任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干部,光大证券投资银行部
经理。现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法人治理与风控中心教授。

崔斌先生,职工董事,研究生。曾任国家统计局研究所高级统计师,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首席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
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执行官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周丽萍女士,监事会主席,研究生。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通化市支公司营业部科员、国际
业务部副经理、经理、营业部经理、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吉林省分公司筹备负责人、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
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总


裁助理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副总裁、党委委员、财务责任人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中国人
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筹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兼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现任中国人保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

张震先生,监事,研究生。历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研究发展中心业务主办,中国人民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部业务主管,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财管处处长,中国人民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高级经理。

胡云先生,监事,研究生。曾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部门
助理总经理、部门副总经理、部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部门总经理。

3、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颢先生,党委书记、总裁,简历同上。

张景军先生,公募基金事业部负责人,金融学学士。曾任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吕传红先生,公募基金业务合规监管负责人,法学硕士。曾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李道滢先生,曾任国家开发银行信贷经理、联合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
公司信用分析师。2011年
3月加入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研究部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投资部基金经理。

2013年
9月至
2017年
3月期间担任益民货币市场基金、益民
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3月加入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公募基金事业部,目前担任人保双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人保转型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梁婷女士,公募基金事业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李道滢先生,基金经理。

张玮女士,基金经理。

杨行远先生,公募基金事业部研究部负责人。



杨释涵先生,公募基金事业部交易部负责人。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I、公司公募基金业务风险控制的主要目标是: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自觉树立规
范运作、稳健经营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委托人
的利益最大化;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促使公司的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得以实现;
(4)保证公司财产与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股东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II、公募基金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业务的所有相关部门和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因此,公司倚重各业务部门去实施持续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
险控制、风险报告、后续跟踪整改等程序。

(2)全员性原则
员工是风险控制的基础及第一人,风险控制必须涵盖全体员工,不断提高员工对风险的识别
和防范能力,树立全员风险意识。

公司公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督察长及公司管理委员会层面和事业部经营管理层
面两个层次:公司管理委员会对公募基金的风险控制负最终责任;公募基金事业部下设基金
风险管理与合规委员会,基金风险管理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事业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
过程中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经营管理层面由公司风险管理与合规部、监察审计部及各职
能部门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3)相互制衡原则
公司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强
化风险管理部门对各项业务的监察稽核功能。

(4)防火墙原则
公司各项业务,如投资决策和交易、保险资金资产管理业务、年金与养老金业务和公募基金
投资业务、受托资产和公司资产应在制度上严格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和穿越防
火墙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复核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5)适时有效原则
在保证所有风险控制措施切实有效的基础上,公司公募基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
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和国家法律法规、市场变
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原则
风险是公司公募基金业务中客观存在的,如果没有正确的风险管理措施,可能会给公司或投
资者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公募基金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
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公募基金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7)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同时重视数
量分析模型和定性分析的应用,使风险控制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2、风险控制措施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战略风险,对投资业务主要采取了风险识别、强化研究以及设定市场风险
的监控等措施,具体如下:
(1)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主要包括:
①正确识别金融市场和各种证券投资品种的市场风险成份,为确保市场风险度量的准确性提
供科学依据;
②研究市场风险的度量方法,尽量利用风险量化技术来计算市场风险值,
并以风险限额的方式来控制风险;

③风险限额的设定、分配和监控应独立于公募基金业务投资部门,未经公司基金投资决策委
员会审查批准,不得突破风险限额。

(2)强化研究
通过加强对影响市场整体运行的各方面因素进行跟踪调查和研究,及时做出相关的前瞻性研
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可以有效规避和防范市场风险。

主要措施包括:
①公募基金事业部投资研究部对宏观经济走势、政策变化、行业发展、个股情况、投资策略
演变以及其它影响市场变化的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并出具定期和不定期报告供投资决策参考;
②通过与公司权益研究投资部、外部研究机构合作,获得较为全面的宏观经济信息以及政策
走向分析,帮助投资决策,规避市场风险;
③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定期(每月)和不定期会议审定资产配置计划,决定投资在不同业
务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决定资产在行业和市场之间的分配比例以及融资规模,以控制投资
运作的市场风险。

(3)市场风险监控管理
风险管理与合规部应利用系统软件平台,采用程序化和规范化的方式.设定市场风险的监控
点和警示点,以及时有效对市场风险做出监控和反应。主要措施包括:
①大盘波动度监控
设定大盘走势异常波动的警示和持股仓位警示,以便基金经理和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投
资操作决定。

②流动性监控
对流动性过小的股票之交易做出限额设定。

包括停损点监控,设定停损警示及临界点强制处理规定,对异常申赎情形进行监控,对于大
量赎回可能引发无法之支付款项情形采取对应措施。

③信用风险监控
每年针对投资对象的财务报表进行信用评议和投资额度调整。

④操作风险监控
牵头制定、梳理各公募基金业务操作流程,汇总、出具操作风险月报。

3、内部控制体系
I、内控机制和内控制度

(1)内部控制体系由内控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构成。

(2)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募基金业务职能部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合理、
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是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3)内部控制制度指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是整个内控制度存在的基础。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依据为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分为四个层
次:
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则
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执行的依据。为便于章程约束对象的职责行使,根据章程进一步
制定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公司章程中有关内部控制的
规定是内部控制制度的最高原则,《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
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是制定各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募基金事业部内部控制原则的细
化和展开,是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纲要、总揽和指导性文件。

3)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会计制度、监
察稽核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包括公募基金事业部相关部门规章制度及有关的实施细则。

II、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募基金事业部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1)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参与公募基金业务
的所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一方面,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约束和违反制度的权力;另一方面,所有业务活动都必须执行相关制度的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层次,贯穿了业务流程的所有
环节,覆盖了公募基金业务所有职能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灭控制盲点的存在。

(3)有效性原则: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触:同时必须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独立和分离,公募基金业务
投资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及时性原则:树立
“内控优先”的思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务开办等情况时,必须
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时,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防火墙原则:公司公募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基金投资、
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成本效益原则:充分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
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年
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
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年
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939),于
2007年
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2017年
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216,920.67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7,283.62亿元,增

3.47%。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30%;净
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3.81%至
1,390.09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年,中国建设银行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欧洲货
币》“2016中国最佳银行
”,《环球金融》
“2016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2016亚太区最佳流
动性管理银行”,《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
”,《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大
型零售银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
行家》2016年“世界银行
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财
富》2016年世界
500强排名第
2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
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
督稽核处等
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余人。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
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
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
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战略
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
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外机
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
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


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
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
托管
719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
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年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
“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最佳托管专家——QFII”等奖项,并在
2016年被
《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中
国建设银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
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
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
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
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
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
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
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
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
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号
20层、21层、22层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设立日期:2003年
7月
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2003]131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传真:021-50765598
联系人:常静怡
网址:fund.piccamc.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琳
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n

(2)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
售机构,并及时另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号
20层、21层、22层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400-820-7999
传真:021-50765598
联系人:周文栋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号外滩中心
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号外滩中心
30楼
负责人:曾顺福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史曼
经办注册会计师:史曼、吴凌志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于
2018年
8月
2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1376号文准予注册。除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
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不超过
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
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规模上限。

七、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
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赎回时收
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
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但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A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300万元 0.8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每笔交易
1000 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0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所对应的
认购费率为
1.2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0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
若该投资人选择认购
A类基金份额,投资
100,000元本金,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00
元,可得到
98,864.23份基金份额。


2:某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认购利息
2 元,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2)/1.00=10,002.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2
元,则可得到
10,002.00份
C 类基金份额。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
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时,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
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
额时,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
民币
1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
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投资不得低于
10元(含认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
得低于
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投资不得低于
10元(含认购费)。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认购
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十、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
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有效认购
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
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
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
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投资者赎回
(T日)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
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
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

10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
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
投资者不受上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同
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
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须满足法律法规关于投资人累计
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笔或单日申购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单日的申购金额上限或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9、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
人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300万元 1.00%
300 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 万元每笔交易
1000 元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日 0.75%
30日≤N<1年 0.50%
1年≤N<2年 0.25%
N≥2年 0%
注:上表中的“年”指的是
365个自然日。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

30日、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
于或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等于或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月”指的

30个自然日。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日 0.50%
N≥30 日 0%
对于
C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应当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赎回费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5、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
则的规定。

6、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A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A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400元,申购费率为
1.5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100,000-1,477.83)/1.0400=94,732.86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
如果其选择申购
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
94,732.86份基金份额。


2:某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
9,523.81份
C 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3: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3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
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50%=56.00(元)
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3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44.00 元。


4: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日,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50%=550.00元
赎回金额=110,000.00-550.00=109,45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0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日,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
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9,45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 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
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
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接受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
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
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
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
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
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投资于符合经济发展趋势、质地优良的优势企业和上
市公司,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将及时对其做出相应调整,并以调整变
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股票类资产的配置,通过深入研究、精选个股的策略构造股票组合,剩余
资产将配置于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等大类资产上。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根据对宏观经济、市场面、政策面等因素
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
的比例。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因素为:

(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货币供
应量、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数据等,以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
(2)市场方面指标,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
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
(3)政策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本市场相关政策等;
(4)行业因素:包括相关行业所处的周期阶段、行业政策扶持情况等。

通过对以上各种因素的分析,结合全球宏观经济形势,研判国内经济的发展趋势,并在严格
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大类资产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在行业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基于深入的基本面研究,重点投资于在未来经
济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产业及其相关行业。本基金定义的优势产业是指受益于经济结构转型和
产业升级,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并具有良好基本面和持续成长能力的产业。具体而言,本基金
的股票组合的构建包括两个层面:①研究驱动。通过系统、细致、前瞻性的宏观经济、市场
策略、行业趋势、政策主题等基本面因素的研究,发掘受益于经济结构转型和产业升级的相
关行业/领域;②精选个股。在此基础上进行重点行业比较分析和优化配置,并通过对估值、
盈利性、成长性的综合考量精选个股纳入投资组合。

(1)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围绕经济周期、产业周期、经济转型、改革政策、业绩线索五个维度寻找优势产业,
在此基础上指导组合的行业配置,并根据经济、政策环境的变化不断进行动态优化。

①在经济所处的复苏、繁荣、滞涨、衰退等几个周期状态,寻找受益于特定周期阶段的优势
产业。

②寻找产业生命周期处于快速增长的成长阶段和稳定增长的成熟期的优势产业。

③寻找受益于经济转型方向的优势产业。

④寻找复合国家改革政策方向的优势产业。

⑤寻找景气改善、业绩向上的优势产业。


(2)个股选择
本基金在个股选择上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策略,基金管理人依托本公司研
究平台,组建由基金经理组成的基金管理小组,基于对企业基本面的研究独立决策。

建立在企业价值深入研究基础上的个股精选,是国际资产管理领域内较为成熟的做法。过去
几年中,证券市场逐渐成熟,公司基本面与股价的关系得到了加强。实践证明通过深入的基
本面研究,不仅能发现一批高质量的上市公司,而且能坚定持有信心,获取稳健的超额收益
和长期资本增值。

随着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中国经济还将涌现一大批可供投资的
优质上市公司,使得“深入研究
+个股精选”的投资模式成为可能。

在坚持“自上而下
”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策略的同时,我们还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
合的方法,精选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a)定性分析
①准确、清晰的公司战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套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的商业模式;②独
特、可鉴别的企业核心竞争力,体现在管理、技术、品牌、营销、资源、渠道网络等一个或
多个方面;③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重点从公司股权结构、激励制度、组织框架、董事会与
管理层的独立性、信息透明度等方面定性分析;
b)定量分析
①财务分析:从
EPS、EVA 等指标未来的增长情况分析企业未来的成长性,并配合盈利能
力、运营效率、偿债能力等方面的系统分析,比较企业在行业中的相对地位,甄别其他的真
实性,选择盈利能力强、主营业务成长快、财务结构稳健的上市公司;②选择具备成长性、
能够创造价值的上市公司。通过计算与比较包括
ROC、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WACC)、
企业成长(G)等核心指标,选择具备成长性、能够创造价值的上市公司;③估值水平合理。

选择价格低于价值的上市公司,或者比较企业动态市盈率、PEG等指标比较,选择目前估
值水平明显较低、或相对合理的上市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组合主要作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工具。同时,将秉承稳健运作的原则,在保证
低风险投资的基础上,积极配置“优势产业
”相关主题债券,以获取较好收益。

债券投资采取“自上而下”为主、“自下而上”为辅的策略,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
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等因素,同时加强个券的信用风险排查,

以价值发现为基础,采取以久期管理策略为主,辅以收益率曲线策略等,确定和构造能够提
供稳定收益、较高流动性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1)久期管理策略。根据投资组合优化策略的需要,适当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并根据对利
率水平的预期,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结合收益率曲线策略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
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通过合理期限安排,保持组合较高的流动性,既能满足投资者的
流动性需求,又能避免组合规模的变化对投资策略实施的影响。

3)类属配置策略。类属配置包括现金、各市场及各品种间的配置。在确定组合剩余期限和
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
置权重,即确定不同市场、不同期限及不同品种的债券之间的比例。

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
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4)现金流管理策略。在动态分析、规划、测算组合内生现金流、申购赎回净现金流的基础
上,合理配置和动态调整组合现金流。在满足日常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冲击
成本,实现组合流动性要求和收益率期望的合理配置。

5)债券市场的套利策略
债券市场的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策略、跨品种套利策略等策略,以实现在同等风险程度
下的更高收益。跨市场套利策略是指由于不同市场上债券价格存在差异,根据债券在各市场
上的流动性和收益特征,进行跨市场操作而套利;跨品种套利策略是指根据各细分市场中不
同品种的风险参数、流动性补偿和收益特征,进行跨品种操作而套利。

6)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即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
成发行人的股票的一种含权债券,如果转换并非有利,持有人可选择持有债券至到期,因此
该类型债券兼具债性和股性。债性是指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可转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
值和票面利息;股性是指投资者可以在转股期间以约定的转股价格将可转换债券转换成发行
人的股票。投资该类型债券的子策略包括:
①个券精选策略。针对可转换债券的股性,本基金将通过成长性指标(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
长率、净利润增长率、PEG)、相对价值指标(P/E、P/B、P/CF、EV/EBITDA)以及绝对
估值指标(
DCF)的定量评判,筛选出具有
GARP(合理价格成长)性质的正股。针对可转

换债券的债性,本基金将结合可转换债券的信用评估以及正股的价值分析,作为个券的选择
依据。


②条款价值发现策略。可转换债券通常设置一些特殊条款,包括修正转股价条款、回售条款
和赎回条款等,该些条款在特定的环境下对可转换债券价值有较大影响。本基金将结合发行
人的经营状况以及市场变化趋势,深入分析各项条款挖掘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机会。

③套利策略。按照条款设计,可转换债券可根据事先约定的转股价格转换为发行人的股票,
因此可转换债券和正股之间存在套利空间。当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溢价率为负时,买入可转换
债券并卖出股票获得价差收益;反之,买入股票的同时卖出可转换债券也可以获取反向套利
价差。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换债券与正股之间的关系,把握套利机会,增强基金投资组合
收益。

7)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分离交易可转债与普通可转换债券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分离交易可转债在上市后分离为纯债
部分和权证部分,并分别独自进行交易。对于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的投资按照普通债
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对于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权证部分可以结合其市价判断卖出或行使新股
认购权。

8)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发的股票,而是发
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债性,其中债性与可转换债券
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股性的分析则需关
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
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9)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展开。久期控制
方面,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灵活调整组合的久期。信用风险控制方面,对
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对企业性质、所处行业、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
量,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流动性控制方面,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
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在力求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本基金整体的流动性安全。

10)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策略主要从分析证券行业整体情况、证券公司基本面情
况入手,包括整个证券行业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具体证券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
况、现金流情况,从而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
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和我国证券市
场的交易制度估计权证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
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
略等。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
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
成本。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将以风险管理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国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波动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
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8、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
遵循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更新。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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