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隆利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 隆利 科技 股票代码: 3 00752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LONGLI TECHNOLOGY CO.,LTD (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鹊山路光浩工业园 G 栋 3 层、 4 层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 书 保荐 机构 (主承销商)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二 零一 八 年 十一 月 特别 提示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隆利 科技 ”、“发行人”、“本公 司”、“公司”)股票将于 2018 年 1 1 月 3 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 上市 ,该 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 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 创业 板市场的投资 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 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 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 声 明 与 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刊载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 及保荐 机构 (主承销商) 、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 服务 机构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 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 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的承诺 1 、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新理和吕小霞夫妇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人 直接或间接 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 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如果减持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 可 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即 2019 年 5 月 30 日) 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在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后,在本人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若本人申报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 2 、公司股东欣盛杰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份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 应变更。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即 2019 年 5 月 30 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 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 3 、公司股东中投金盛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合伙企业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所持股 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 做相应变更 。 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 4 、公司股东融慧达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合伙企业已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 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 做相应变更。 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 5 、公司股东金湖众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本 合伙企业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 6 、 持有公司 67.29% 股份的控股股东吴新理之减持意向如下 : ( 1 )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 2 )在锁定期满后,如果拟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 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 票锁 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 3 )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 4 )减持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 以下时除外; ( 5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果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 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 6 )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 7 )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 述减持意向声明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7 、 持有公司 5% 以上的其他股东欣盛杰投资之减持意向如下: ( 1 )拟长期持有隆利科技股票; ( 2 )在锁定期满后,如果拟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 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隆利科技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 3 )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 4 ) 减持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隆利科技股份低于 5% 以下时除外; ( 5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果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因隆利科技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所持隆利科技股份变化的, 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 6 )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隆利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 7 )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公司持有的隆利科技股份自本公司 未履 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8 、 持有公司 5% 以上的其他股东中投金盛之减持意向如下: ( 1 )在锁定期满后,如果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 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 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 2 )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 3 )减持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 以下时除外; ( 4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如果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 5 )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合伙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 6 )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合伙 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 案及承诺 1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2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 1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如下: 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含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应考虑: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能迫使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 2 )股票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上市条件, 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 将启动第二选择: 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②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 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 后,如公 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 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3 、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 会,依法做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2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 的 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 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 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 且回购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1 % : ( 1 )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2 )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 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 止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注册资本减资程序。 4 、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 1 )启动条件 ①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 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 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 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达到或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条件或公司股东 大会做出不实施回购股票 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 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或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 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义务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 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 股票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 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 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数量将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0 . 5 % : ①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上市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 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 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 条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90 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 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 30 % 。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的情况下终止: ( 1 )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2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 3 )继续增持股 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 购。 公司承诺,在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确保该 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填补措施和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及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逐步实施,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规模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带来的效益是否能在短期内充分体现,则会影响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 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形成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公司承诺将履行以 下措施: 1 、加强募集资金运营管理,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惠州市隆利中尺寸 LED 背光源生产基地项 目和惠州隆利光学研发中心项目,均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 对于上述募集资金的投入,公司拟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风险防范 方面强化风险管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并实现预期收益的前 提下能产生最大效益回报股东。 2 、科学实施成本、费用管理,提升利润水平 公司将实行严格、科学的成本费用管理,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强化成本、 费用的预算管理、额度管理和内控管理,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履行管理层薪 酬计提 、发放的审议披露程序,全面有效的控制公司经营风险、管理风险,不 断提升公司的利润水平。 3 、重视投资者回报,增加公司投资价值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在《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 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中明确了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并制定了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保障条款。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采取包括现金分 红等方式进行股利分配,通过多种方式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及分配的监督, 不断增加公司的投资价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 1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 2 )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 3 )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 4 )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 5 )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四、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公开发行股票 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前所滚存的可供股东分配的 利润由 公司新老股东依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 五、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发行人《公司上市后三 年股东回报规划》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实际情 况、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 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 1 )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 2 )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 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应当具 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 3 )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且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①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②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 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30% ,且超过 3,000 万元; ③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4 )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5 ) 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 定性,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 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②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③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随着公司的不 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 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 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 6 )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 1 )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 并出具书面意见。 ( 2 )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 3 )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 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 4 ) 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 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 5 )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 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 6 ) 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 案进行表决。 ( 7 )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 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①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②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③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是否完备; ④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⑤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 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批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为充分考虑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 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招股 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以市场价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支付从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 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作为赔偿。 若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人将以市场价回 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支付从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购回公告日的同 期银行存款利息作为赔偿。同时,如发行人未能履行依法以市场价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将以市场价代为履行上述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并支付从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作为 赔偿。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4、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已对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无责任的除外。 国海证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复核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承诺 “ 本机构承诺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如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无责任的除外 ” 。 6、发行人律师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承诺 “ 本机构承诺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机构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中 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认定无责任的除外 。 ” 七、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其他承诺 1 、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避免同业竞争做出承诺如下: ( 1 )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以任何形式 (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营或与他人合资、合作、参股经营)从事与隆利科技(含 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附属企业,下同)构成竞争的业务;不直接或间接 投资、收购与隆利科技存在竞争的企业,也不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任何 业务上的帮助;或在上述企业或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 ( 2 ) 若因任何原因出 现本人直接或间接持股或控制的除隆利科技以外的其 他企业(以下简称“被限制企业”)存在与隆利科技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形, 将采取以下方式予以解决: ① 优先由隆利科技承办该业务,被限制企业将不从 事该业务; ② 由隆利科技收购被限制企业或收购被限制企业从事与隆利科技有 相同或类似业务的部门; ③ 将该类业务通过股权转让等有效方式出让给第三方, 被限制企业不再经营该类业务。 ( 3 ) 如果本人发现任何与隆利科技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 争的新业务机会,则本人将立即书面通知隆利科技,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 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 先提供给隆利科技。 ( 4 ) 本人承诺不利用在隆利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隆利科技及其他 中小股东的利益。 ( 5 ) 本人愿意完全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隆利科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 失。 ( 6 ) 本承诺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至本人不再是隆利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隆利科技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止。 2 、 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做出承诺如下: ( 1 ) 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充分尊重隆利科技的独立法人地位,善意、诚信的行 使权利并 履行相应义务,保证不干涉隆利科技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 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保证不会利用控制地位促使隆利科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管理层等机构或人员作出任何可能损害隆利科技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 决定或行为。 ( 2 ) 本人保证在遵守有关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并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 下,尽可能减少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隆利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 ( 3 ) 对于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隆利科技之间发生的不可避免的 关联交易,本人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确保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隆利科技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 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保证关联交易将按照公平合理的商业条件进行,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不得要求或接受隆利科技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方更为优惠的 条件。本人及所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及善意地履行与隆利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协 议,不向隆利科技谋求任何超出协议之外的利益。 ( 4 ) 以上声明、保证及承诺适用于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除隆利科技之外的 所有企业,本人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该等企业按照与本人同样的标准遵 守以上保证及承诺事项。 ( 5 ) 如以上声明与事实不符,或者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保 证及承诺 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由此给隆利科 技造成的全部损失。 3 、 承担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能被追缴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新理和吕小霞夫妇承诺:“若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公司及 其子公司需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未为职工 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遭受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将承担所有相关的经 济赔付责任,且无需隆利科技支付任何对价。” 八、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未履约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 公 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 1 ) 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 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 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③ 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④ 不得批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 变更; ⑤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 ) 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 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 ②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 1 )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 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 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 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④ 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⑤ 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⑥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⑦ 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⑧ 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 )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 ②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 本公 司投资者利益 。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 1 )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 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② 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③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 2 )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 ②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 司投资者利益 。 第二节 股票上市 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 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 板上 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8] 1 845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16.53 万股新股。 本次发行采用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 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网上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 。 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其 所持有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2 0.87 元 / 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 深圳市隆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 上市的通知 》 (深证上 〔 2018 〕 5 89 号) 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 业板 上市,股票简称“ 隆利 科技 ”, 股票代码 “ 3 00752 ”,本次公开发行的 1,816.53 万股股票将于 2018 年 1 1 月 3 0 日起上市 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 )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 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 、 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 交易所 2 、 上市时间 : 2018 年 1 1 月 30 日 3 、 股票简称 : 隆利 科技 4 、 股票代码 : 3 00752 5 、 首次 公开发行 后 总股本: 7,266.12 万 股 6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1 ,816.53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为 25.00%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7 、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动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8 、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 示”。 9 、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 0 、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1,816.53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 1 、 公司股份可上市 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 发行后 股本比例 可 上市交易日期 首次 公开 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 股份 吴新理 3 6,669,950 50.47 % 20 21 年 1 1 月 3 0 日 欣盛杰投资 9 ,500,000 13.07 % 20 21 年 1 1 月 3 0 日 中投金盛 4 ,087,200 5.63 % 20 21 年 1 1 月 3 0 日 金湖众诚 2,500,050 3.44 % 20 19 年 1 1 月 3 0 日 吕小霞 1 ,330,000 1.83 % 20 21 年 1 1 月 3 0 日 融慧达 4 08,700 0.56 % 20 21 年 1 1 月 3 0 日 小计 5 4,495,900 75.00% - -- 首次公开 发行股份 公开发行股份 18,165,300 25 . 00% 20 18 年 1 1 月 3 0 日 小 计 18 , 165 , 3 00 25.00% - -- 合计 72 , 661 , 2 00 100 .00 % - -- 1 2 、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 3 、 上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 三 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LONGLI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 5,449.59万元(发行前);7,266.12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吕小霞 成立日期: 2007年8月16日 住 所: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鹊山路光浩工业园G栋3层、 4层 经营范围: 发光二极管(LED)、背光源、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 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普通货运;发光二极管(LED)、背光源、电子产品的 生产。 主营业务: 背光显示模组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所属行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分类代码 C39 ) 电 话: 0755-28111999 传 真: 0755-29819988 电子信箱: longli@blbgy.com 董事会 秘书 : 刘俊丽 二、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持有公司股票、债权情况 公司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 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所示: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直接持股(万股) 间接持股(万股) 持有债 券情况 吕小霞 董事长 2016. 04 至今 133 . 00 484 . 33 - 吴新理 董事兼总 经理 2016 .0 4 至今 3 , 667 . 00 - - 李燕 董事 兼副 总经理 2016 .0 4 至今 - 85 . 50 - 庄世强 董事兼副 总经理、 核心技术 2016 .0 4 至今 - 85 . 50 - 人员 柴广跃 独立董事 2016 .0 4 至今 - - - 伍涛 独立董事 2016 .0 4 至今 - - - 王利国 独立董事 2016 .0 4 至今 - - - 王珎 监事会主 席 2016 .0 4 至今 - - - 游丽娟 监事兼人 力资源部 副经理 2016 .0 4 至今 - 2 . 55 - 梁保珍 监事兼生 产部经理 2016 .0 4 至今 - 8 . 55 - 陈志君 副总经理 兼财务总 监 2016 .0 5 至今 - 95 . 00 - 叶良松 副总经理 2016 .0 9 至今 - 4 . 28 - 刘俊丽 副总经理 兼董事会 秘书 2016 . 0 9 至今 - 23 . 75 -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1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吴新理直接持有公司3,667.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67.29%,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吴新理和吕小霞夫妇直接持有公司3,800.00万股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69.73%,另吕小霞通过欣盛杰投资间接持有公司484.33万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8.89%。吴新理和吕小霞夫妇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4,284.33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8.62%。此外,吴新理现任公司董事兼总 经理,吕小霞现任公司董事长,对公司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吴新理和 吕小霞夫妇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吴新理,男,出生于1975年12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 证号码:35058319751216XXXX;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中国国籍,无境 外永久居留权。1994年7月毕业于南安县诗山中学(高中);1994年7月至 1995年12月就就读于泉州电子学校电子通讯专业;1996年1月至1997年6 月就职于石狮市商会,任职员;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就读于武汉纺织大 学艺术设计专业,获专科学历;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就读于武汉纺织大 学艺术设计专业,获本科学历;2015年9月至2017年12月就读于中山大学EMBA, 获EMBA硕士。1997年7月至2004年10月历任福建南安大地塑胶电子有限公 司技术员、主管、主任;2004年11月设立个体户-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隆利五金 经营部;2007年8月创立隆利科技有限;2015年7月至今任欣盛杰投资监事; 2016年4月至今任隆利科技董事兼总经理。 吕小霞,女,出生于1975年4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 号码:35058319750430XXXX;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中国国籍,无境外 永久居留权,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深圳市龙华新区高层次人才。1992年9 月至1994年7月就读于泉州职业技术学校,就读于电脑和电算化会计专业;2012 年9月至2014年12月就读于武汉纺织大学艺术设计专业,获专科学历;2013 年9月至2015年6月就读于武汉纺织大学艺术设计专业,获本科学历;2016 年10月至今南开大学EMBA在读。1995年7月至1998年12月任厦门市得厚商 贸有限公司财务主管;1999年1月至2004年11月任南安市菁华影视制作中心 财务经理;2006年至今任宝隆高科执行董事;2007年8月至2016年4月任隆 利科技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年7月至今兼任欣盛杰投资执行董事、总 经理;2016年4月至今任隆利科技董事长,2016年7月至今兼任惠州隆利执行 董事、总经理。 2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 截至本 上市 公告书 签署 日, 除本公司外,吕小霞还持有公司股东欣盛杰投资 50.99% 的股权。除此以外,吴新理和吕小霞夫妇未控制其他企业 。 四、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 3 6,318 户, 公司持股数量前十 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吴新理 3 6,669,950 50.47 % 2 深圳市 欣盛杰 投资有限公司 9 ,500,000 13.07% 3 中投长春创业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 长春 中投 金盛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087,200 5.63% 4 共青城 金湖众诚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00,050 3.44% 5 吕小霞 1 ,330,000 1.83% 6 长春 融慧达 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 08,700 0.56 % 7 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6 5,967 0 .09% 8 陶梅珏 1 ,000 0 .00% 9 唐程 1 ,000 0 .00% 10 巩洪琦 1 ,000 0 .00% 1 1 陈小媛 1 ,000 0 .00% 1 2 刘伟全 1 ,00 0 0 .00% 合计 5 4,566,867 7 5.09% 第 四 节 股票发行 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1,816.53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20.87元/股,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情况为: 15.9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7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1.95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7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网上发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816.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9.9983%,剩余未达深市新股网上申购单元500股的余股300股由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负责包销。有效申购数量为98,628,045,500股,配号总量为197,256,091 个,中签率为0.0184176822%,有效申购倍数为5,429.56485倍。网上投资者放 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65,967股,包销比 例为0.3631%。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79,109,811.00 元。 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 已于 2018 年 1 1 月 2 7 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 出具“ 瑞华验字【 2018 】 48420002 号 ”《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为29,109,811.00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费用金额 (不含增值税) 承销费用 16,037,7 35.85 保荐费用 2,830,188.68 审计验资费用 3,915,094.30 律师费用 1,858,490.57 发行手续费、印刷 费 3 83,395.9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084,905.66 合计 2 9,109,811.00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为 1.60 元(每股发行费用 = 发行费 用总额 / 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 350,000,000.00 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8.76元(以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经审计 的净资产值加预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1.31元(每股收益按照2017年经申报会计师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 五 节 财务会计 资料 公司已聘请 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18 年 6 月 30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 合并及母公司 资产负债表, 2018 年 1 - 6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及 2015 年 度 的 合并及母公司 利润表、 合并及母公司 现金流量表、 合并及母公司 股东 权益 变 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 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 了 “瑞华审字【 2018 】 48420062 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 2 018 年 9 月 3 0 日的合并及母 公司资产负债表, 2 018 年 1 - 9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 量表、合并及母公司 股东 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 “瑞华阅字【 2018 】 48420002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公司经营业绩 和财务状况及 其相关变动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 “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 层分析”中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审阅招股说明书 。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预计 2018 年度营业收入约为 149,046.27 万元至 154,046.27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 58,211.44 万元至 63,211.44 万元, 预计 2018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15,763.06 万元至 16,763.06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约 59.18% 至 69.28% 。前述 2018 年度业务预 计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财务数据不代表公司所做的盈利预 测。若实际经营情 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 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 六 节 其他重要 事项 一、 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 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 2018 年 1 1 月 1 9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 书至本上市公 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 、 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 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 2 、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 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 、 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4 、 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 、 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6 、 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 、 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 、 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1 0 、 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 等或有事项; 1 1 、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 2 、 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 3 、 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 七 节 上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基本情况 上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注册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 联系电话: 0755 - 83704748 联系传真: 0755 - 83704748 保荐代表人: 吴潇 、 吕佳 二、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推荐意见 上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 具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保荐书》 ,保荐意见如下: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国 海证券同意担任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 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 (以下无正 文) (此页无正文,为 《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之签 章页) 发行人: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 为《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之签 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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