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时间:2018年11月28日 00:01:55 中财网

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5
年7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
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45号)
和2016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东方盛世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6]671号)进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4月15日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东方盛世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
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
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
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中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


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
式发行的债券。该类债券不能公开交易,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
综合电子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一般情况下,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不活跃,潜在流动性风险较大;并且,当发债主体信用
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限制,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
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
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
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自2016年6月3日至2016年6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本基金于2016年6月30日计票通过上述议案,
并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新的管理费率。关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情况及表决结果,详情可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要求,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
部门备案后,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具体情况请参阅本
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发布的公告。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0月15日。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 40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1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8
第十二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 7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85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0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8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1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2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23

第一部分 绪言

《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
及《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
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
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盛世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年6月11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年6月11日至2054年6月10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35106822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200万元

64%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8,100万元

27%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700万元

9%

合 计

30,000万元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
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
负责制,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IT治理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和权益投资部、权益研究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研究部、量化投资部、
产品开发部、专户投资部、机构业务一部、战略客户部、市场部、电子商务部、
运营部、交易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


公室、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财富管理部二十一个职能部门及上海分公司、
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风险管理部、监
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副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
东莞中心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
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
员、局长兼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
室召集人;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吉林大学商学院教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监事,东方汇智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兴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员。历任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
处处长,吉林省体改委产业与市场处处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助理、副总裁,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书记,兼任吉林省证券业
协会监事长。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
评估师,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
务部财务科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
总经理,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
务总监,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
席;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党委副书记,吉林省总会计
师协会副会长,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
事、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庄立明先生,董事,大学学历,会计师。历任河北省商业厅审计处,河北
华联商厦分店副经理,省贸易厅财审处,省商贸集团财审处(正科),省工贸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监督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财务监
督部副部长、财务监督部部长、副总会计师;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
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兼任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联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

董丁丁先生,董事,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中共党员。历任海南航空股份
有限公司飞行计划员、机组资源管理员、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部信
贷信息助理、信贷信息主管、公司业务经理、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资金信
贷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雷小玲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大学EMBA,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贵阳市财
经学校会计专业教师,贵州省财经学院会计学系教师,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注册
会计师,证监会发行部发行审核委员,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
会计师。现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分所所长,兼任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
会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守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通化煤矿学院教师,吉林大学
数学系教师,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
师;现任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通化葡萄酒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吉林省现场统计学会副理事长,
吉林省法学会金融法学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家。

刘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梓
昆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
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中国
国际经济,科技法律学会理事,并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饮
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组专家。


刘鸿鹏先生,董事,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曾任吉林物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顾问,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券专员,吉林省信托营业
部筹建负责人,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副经理、经理,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经理。2011年5月
加盟本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市场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


公司总经理。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北华联商厦团委副
书记、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
工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团委书记、企业管理部副部长、资产运营部部长、副总裁;现任河北省国有资
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兼任河北国控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华北铝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杨晓燕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融机
构,20余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
总经理,兼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肖向辉先生,监事,本科。曾任职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中国工商银行
总行;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总经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兼任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央财经
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学校分部副主任等职务。

2011年7月加盟本公司,历任董办主任、董秘、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期间兼任
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职务。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东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年6月加盟
本公司,曾任财务主管,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
源部经理、总经理助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

任职日期

简历

王然
(女士)

2016-4-15

至今

权益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北京交通
大学产业经济学硕士,10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益民
基金交通运输、纺织服装、轻工制造行业研究员。2010




年4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权益投资
部交通运输、纺织服装、商业零售行业研究员,东方策
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8月7
日转型为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助理、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于2015年8月7日转型为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于2017年5月11日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
型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于2017年9月13日起转型为东方民丰回报赢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1月17日转型为东方成
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策略
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兴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周薇
(女士)

2016-4-15
至今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博士,9年证券从业
经历,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外汇期权投资经理。2012年7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固定收益部债
券研究员、投资经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永润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于2017年8月23日起转型为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现任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永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定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熙18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许文波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吉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7年投资从业经历。曾任新华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部分析师;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
司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部门经理;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
研究部总经理。2018年4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东方精选
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彭成军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研究部总
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数学硕士,11年投资从业经历。曾任
中国光大银行交易员,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助理、
高级交易员。2017年11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东方双债添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蒋茜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8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GCW Consulting高级分析师、中信证券高
级经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总监、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总监。2017年5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东方支柱产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王然女士,简历请参见基金经理介绍。

姚航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4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
营部。2010年10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债券交易员、东方
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保
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5月11日起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
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于2017年9月13日起转型为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1月17
日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思
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证通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
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
念、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
则、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
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
岗位和业务环节。

(3)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
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


和反馈系统。

(5)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
严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
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
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
公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1)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
管理工作。

(2)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
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
量化市场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
性、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
理、监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
程,对各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1)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
政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技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
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
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
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
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年3月18日,中国民生银行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
正式挂牌交易。2004年11月8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
行了58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
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年10月26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
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
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
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
管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
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
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
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
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13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
国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21世纪传媒颁发
的2013年PE/VC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3.亚洲最佳投
资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卓越
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3)》中,民生银行荣
获“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
第一名”、“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在2013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年度中
国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2013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2014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最佳民生金融奖”、“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
目奖”。

2014年荣获《亚洲企业管治》“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大奖和
“2014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2014年被英国《金融时报》、《博鳌观察》联合授予“亚洲贸易金融创新服
务”称号。

2014年还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获
得《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奖,获评《经济观察》
报“年度卓越私人银行”等。


2015年度,民生银行在《金融理财》举办的2015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


评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2015年度,民生银行荣获《EUROMONEY》2015年度“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
资银行”称号。

2015年度,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5)》“中
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2015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14-2015年度中国卓越金
融奖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两项
大奖。

2016年度,民生银行荣获2016胡润中国新金融50强和2016中国最具创
新模式新金融企业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先生,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
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金融租赁、证券投资、银行管理等工作,具
有25年金融从业经历,不仅有丰富的一线实战经验,还有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

历任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筹备组组长、行长、
党委书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
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
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
员工70人,平均年龄37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5%以上员工具
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

的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
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2018
年9月30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178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民生银行于2007
年推出“托付民生·安享财富”托管业务品牌,塑造产品创新、服务专业、效
益优异、流程先进、践行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


户的广泛好评,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合作。自2010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
《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金
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奖,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
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
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
务中心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
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
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
业务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该中心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四)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
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
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
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
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
人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


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
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
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
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
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
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
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
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3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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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销售机构

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147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0 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 076 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8887
网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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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彭远芳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 1818 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10、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申泽灏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 678 5095

网址:www.niuji.net
1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7层
727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1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晓倩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3、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联系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28
客服: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400821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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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牛亚楠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400-6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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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联系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400-820-2819
网址: www.chinapnr.com
1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400-821-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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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21、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李孟军
联系电话:020-89629012
传真:020-89629011
22、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021-20324158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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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6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24、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2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A座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A座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26、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
1402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中街甲1号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5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81
客服: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27、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7层71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联系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28、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29、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万容
电话: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9289
客户服务电话:个人业务:95118 , 400 098 8511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网址:fund.jd.com
30、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 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32、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李勇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33、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7
栋23层1号、4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
第7栋23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电话:027-87006003*8020
传真:027-87006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34、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座46层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35、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1号楼1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18号丰联广场A座1009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15810201340
传真:028-62825388
客服电话:400-8557333
网址:www.jhjhome.com
36、天津市凤凰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1号世纪都会1606-1607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1号世纪都会1606-1607
联系人:孟媛媛
电话:18920017760
传真:022-23297867
客户服务电话:400-706-6880
网址:www.fhcfjj.com
37、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联系人:徐江


电话:18840800358
客服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李进康
电话:010-66295874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4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赵立卿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2015年7月21日《关于准予东方盛世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45号)准予募集注册
并由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2016年3月31日《关于东方盛世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6]671号)准予募
集。本基金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募集。

二、本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存续期间:契约型、开放式
三、本基金募集期限为:2016年4月11日至2016年4月12日
募集份额为:500,228,687.22份
有效户数:212户
四、本基金根据《关于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
函》(机构部函[2016]774号)的批准,于2016年4月15日基金合同生效。《基
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一)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每次定期定额最低
申购金额为1.00元,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转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
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 50万

0.80%

50万 ≤ M < 500万

0.50%

500万 ≤ M < 1000万

0.30%




M ≥ 1000万

1000元/笔



(二)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长(T)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T < 7日

1.50%

100%

7日 ≤ T < 30日

0.75%

100%

30日 ≤ T < 90日

0.75%

75%

90日 ≤ T < 180日

0.50%

50%

180日 ≤ T < 365日

0.25%

50%

365日 ≤ T < 730日

0.05%

25%

T ≥ 730日

0.00%

0%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80%,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32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0×0.80%/(1+0.80%)=793.65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793.65=99,206.3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325=96,083.63份
例4:某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为1,000.00元,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32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00―1,000.00=9,999,00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00/1.0325=9,684,261.50份
上述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5: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90天,对
应赎回费率为0.50%,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79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1.0679×0.50%=53.39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0679―53.39=10,625.61元
上述计算中,涉及赎回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涉及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三)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五)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六)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50%的。

(七)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二)、(三)、(五)、(七)、(八)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六)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四)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赎回的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自动进行延期
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
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
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
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三)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
刊登暂停公告。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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