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东兴兴利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东兴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十月 重要提示 东兴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6年9月9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073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2017年4月1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 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理论上其长期 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 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数据截止日为 2018年6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9月30日, 本 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0月14日。 目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2 八、基金的投资 .............................................................................................................................. 41 九、基金的业绩 .............................................................................................................................. 52 十、基金的财产 .............................................................................................................................. 5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2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六、风险揭示 .............................................................................................................................. 7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0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3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2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 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兴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东兴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 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东兴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 指《东兴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的《东兴兴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东兴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东兴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并经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 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 外法人 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细则》 指《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规则(试行)》,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8年5月28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57307309 联系人:陈智勇 联系电话:010-57307309 传真:010-57307388 注册资本:275796.0657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2018年6月末) 序 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 1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454,600,484 52.74 2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35,138,160 4.90 3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119,989,367 4.35 4 福建天宝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1,530,568 2.32 5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5,159,200 2.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魏庆华先生,1964年10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就职于福建清流县外贸局;曾任清流县人民银行股长、副 行长;三明市人民银行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闽发证券三明支公司总经理、 闽发证券副总裁、总裁,东兴证券副总经理。现任东兴证券董事长、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谭世豪先生,1964年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中国国籍,无 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科员、主任科员、副处 长、处长,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东方”)股权及投 行部经理、助理总经理、资产经营部副总经理,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东方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任东兴证券副董事长,东兴证券(香港)金融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秦斌先生,1968年4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1998年起任职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2000年起任职于中国东方资产 管理公司股权及投行业务部、市场开发部、总裁办公室,2005年起历任中国东 方总裁办公室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研发中心副总理(主持工作)、总经理, 2013年1月至今任中国东方战略发展规划部总经理。2016年1月至今任东兴证 券董事。 江月明先生, 1971年8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持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证书,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1年7月至2016年8月历任中国东方 经营处置审查办公室职员、高级主任,总裁办公室经理、高级经理、助理总经理, 风险管理部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引战上市办公室)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现任中国东方董事会办公室(引战上市办公室)总经理,兼任东 富(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3月至今任东兴证券董事。 黎蜀宁女士,1968年8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曾就职于重庆大渡口律 师事务所、 重庆海证律师事务所;曾任中国东方重庆办事处资产处置审查办公 室副经理、重庆办事处风险管理部法律分部经理、重庆办事处风险管理部经理、 重庆办事处助理总经理兼党委委员、武汉办事处助理总经理兼党委委员、重庆办 事处副总经理兼党委委员、重庆市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党委委员,法律合规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2017 年 12月至今任中国东方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兼任浙 江融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6月至今任东兴证券董事。 屠旋旋先生,1973年8月出生,大学本科,经济师。屠旋旋先生曾就职于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东方上海办事处,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曾任上海 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主任、上海国盛资产经营部总经理、总裁 助理;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盛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上海正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南外商国际活动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湖 南青竹湖活力养老社区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年8月至今任东兴证券董事。 王云泉,男,1969年3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会计师。曾就 职于山东省交通厅人事处、山东省交通开发投资公司办公室、山东基建股份有限 公司。2006年12月至今,历任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2007年4月至2015年6月,兼任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 秘书;2009年6月至2015年8月,兼任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2011 年1月至今,任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7月至今,兼任山东高速 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秘书;2013年9月至今,兼任山东高速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董事长;2017 年 12 月至今,兼任山东高速(深圳)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长(法定代表人)。2018年6月至今任东兴证券董事。 郑振龙先生,1966年3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中 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厦门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经济学院副院长、 金融系副主任(主持工作)。现任厦门大学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务院学位委员 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华福证券独立董事,厦门国 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华通银行独立董事。2017年3月至今任东 兴证券独立董事。 张伟先生,1977年4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具有FRM(金融风险管理师) 资格。2001年8月至2012年2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教研部研究实习 员、副主任兼助理研究员;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行政部副主任兼副研究员。2012 年3月至今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校友办主任兼副研究员。主要从事宏观经 济、货币政策、汇率体制、股票投资、外汇投资、金融稳定机制、金融危机预警 机制等方面研究。2017年3月起任东兴证券独立董事。 宫肃康先生,1965年3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税务系教师、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 试验区财政审计所专管员。现任北京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 经理、北京天平健税务师事务所执行董事总经理。2017年12月至今任东兴证券 独立董事。 孙广亮先生,1963年7月出生,本科学历,律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曾任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律师、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市华堂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主任,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12月至今任东兴证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许向阳先生,1965年7月出生,本科学历,律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曾任中国政法大学讲师,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政策法规司副处长、 处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处长,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总裁办公室、 资产处置审查办公室副总经理,哈尔滨办事处、法律事务部、机构管理部总经理。 2011年7月至今任东兴证券监事会主席。 叶淑玉女士,1957年5月生,物理学学士、中欧EMBA,高级工程师、会计 师。曾任福州无线电七厂质检科副科长兼厂团总支书记;福州电子工业局团委委 员;福州智达电脑品管部副经理;福建新世纪电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实达电 脑集团人力资源处处长、监事;实达电脑与美国Compaq合资公司副总经理;上 海外高桥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东煌企业集团董事局主席助理,福建大 东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福建天宝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董 事会秘书。2017年3月至今任东兴证券监事。 罗小平先生,1960年5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远洋 天津远洋运输公司轮机员、中国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驻香港代表处代表;华夏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副总经理、并购部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华企业咨询 有限公司执行总裁;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中心总监。现任中国诚 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专职派出董事、中国物流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诚通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2011年11月至今任东兴证券监事。 郝洁女士,1971年4月出生,硕士研究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任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会计,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现任东兴证券财务部总经理,兼任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东兴 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7年3月至今任东兴证券职工监事。 杜彬先生,1973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曾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务部副经理、资 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及合规政策部经理,合规部副 总经理、总经理,合规部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风控部总经理;现任东兴证 券合规法律部总经理、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东兴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东兴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上海东策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4 年8月至今任东兴证券职工监事。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魏庆华先生和谭世豪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许学礼先生,1963年12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南山开发公司 上市小组成员;深圳证券交易所高级研究员;广州尊荣集团副总经理;深圳汉君 雄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亚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东兴证券首席风险官。现任东兴证券副总经理兼合规总监,东兴证券(香 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银国宏先生,1974年3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曾任中国教育科技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研究咨询部经理;中信建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所长助理;东兴证券研究所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兼 研究所、机构业务部总经理、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总经理、基金业务部总经理。现 任东兴证券副总经理,衍生品部总经理,东兴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东兴财 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军先生,1975年5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曾任北京市园林局香山公园科员;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经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一处科员、副调研员、副处长。2015 年9月至今任东兴证券首席风险官,2018年8月至今任东兴证券副总经理,现 兼任东兴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刘亮先生,1974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就职于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证券办;中国证监会福建特派员办事处,福建监管局 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东兴证券助理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场外市 场业务总部总经理、新疆分公司总经理;东兴证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总 经理。2016年11月任东兴证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现兼任福建分公司总经 理。 陈海先生,1970年12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任闽发证券深圳营业部会计主管,闽发直属营业部分析师,总部信息研究中心 股评部经理,北环东路证券营业部助理总经理;东兴证券北环东路营业部助理总 经理、营销总监,福州五一中路营业部江厝服务部负责人,福州江厝营业部总经 理、福建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业务一部总经理、 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总经理。现任东兴证券副总经理,东兴证券(香港)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东兴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张锋先生,1973年1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曾任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出口处职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股权部、实 业部、评估部助理经理、副经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四环中路证券营 业部负责人、总经理、企业融资部总经理、财富管理部总经理。2018年8月至 今任东兴证券董事会秘书,现兼任助理总经理和机构客户部总经理。 4、合规总监 许学礼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介绍。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继青先生,硕士,3年钢铁行业经验,11年证券行业经验。2007年10月 加入东兴证券,2007年10月至2012年3月任东兴证券研究所钢铁行业研究员; 2012年3月至2013年6月任东兴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品行业研究员、宏观策略 研究员;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任东兴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14年9 月加入东兴证券基金部。现任东兴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程远先生,学士,9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2008 年加入东兴证券投资银行 总部工作,2009 年任东兴证券研究所任纺织服装行业高级研究员,2011 年任华 泰证券(原华泰联合)研究所纺织服装研究组组长,2013 年任华泰证券纺织服 装组组长兼任轻工造纸组和旅游酒店组组长,2015 年任东兴证券基金业务部研 究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张琳娜,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从业经验11年。曾任益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副总经理,英大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曾管理的英大纯 债基金取得2016年上海证券报主办第14届“金基金”奖,同时获得证券时报第 13届中国基金业明星基金奖三年持续回报普通债券型明星基金(2015-2017)。 6、基金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银国宏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经营管理层人员的介绍 王青女士,现任基金业务部总经理。 程远先生,现任基金业务部投资总监,兼任研究总监、基金经理。 孙继青先生,现任基金业务部基金经理。 李晨辉先生,现任基金业务部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 业务和事项。 (2)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 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 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5)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2、 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董事会 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稽核审计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 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合规总监:独立行使合规管理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 会及/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 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完善投资决策制度和流程;确定各基金 的投资理念、投资原则以及投资限制;核准基金投资证券池的构成;审定各基金 的资产配置方案,根据市场形势调整在类别资产、市场、行业间的分配比例及投 资规模范围;制定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授权的投资作出决定;评估各基金的业 绩表现和风险状况;评估交易单元和交易对手,作出新增或者剔除的决定;研究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投资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建立基金管理业务风险控制体系;制定基金管 理业务风险控制相关制度;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合理确定不同时 期基金管理业务的计划规模;制订基金管理业务自有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风险限 额,并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对新业务、新产品进行风险审查;听取、评 议基金管理部上一季度业务运作及风险管理情况的报告及下一季度风险管理工 作计划。审议公司基金管理业务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5)稽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稽核审计、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 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使用适合的程序,确 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 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 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 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 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 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 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 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 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 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 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 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 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 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 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 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 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 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24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30余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8年0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425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6层 联系人:陈智勇 直销中心电话:010-57307309 传真:010-57307388 公司网站:http://www.dxzq.net (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tradefund.dxzq.net/etrading/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高万里 电话:010-85109212 传真:010-85109219 (2)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公司网站: http://www.bankofdl.com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客服电话: 4009918918 / 4001818188 公司网址: www.1234657.com.cn (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https://www.antfortune.com/ 客服热线:95188 (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站: http://www.erichfund.com/ (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公司网站: www.myfund.com (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公司网站:www.leadbank.com.cn (9)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客服电话: 400-088-8080 公司网站: www.qiandaojr.com (1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http://www.snjijin.com 客服热线:95177 (11)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客服电话: 4007-868-868 公司网站: www.chtfund.com (1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公司网站: www.fundzone.cn (13)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公司网站: www.qianjing.com (1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906室 客服电话:86-10-62675369 公司网站:www.xincai.com (15)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客服热线:400-821-0203 (1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客服热线:400-820-5369 (17)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公司网站: http://www.dtfunds.com (18)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fund.jd.com 客服热线:95118 (1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http://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20)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http://www.jianfortune.com/ 客服热线:400-673-7010 (21)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https://www.zhixin-iv.com/ 客服热线:4006-802-123 (22)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http://www.66liantai.com/ 客服热线:400-166-6788 (23)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https://www.yingmi.cn/ (2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https://www.harvestwm.cn/ 客服热线:400-021-8850 (25)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www.bzfunds.com 电话:010-50866175 (26)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客服热线:4000-618-518 (27)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http://www.wanjiawealth.com/ 客服热线:010-59013895 (28)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http://www.yibaijin.com/ 客服热线:4000-899-100 (2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http://www.lufunds.com/ 客服热线:400-8219-031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6层 联系人:王广辉 电话:010-57307359 传真:010-57307366 (三)律师事务所 名 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负责人:朱小辉 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8层 10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8层 10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崔劲 联系电话:010-85207108 传真:010-8518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燕、李瑶帆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6年9月9日 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2073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本基金根据《关于东兴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机 构部函【2017】963号)的批准,于2017年4月14日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名单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业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 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 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 户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 基金时,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 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 0.8% 100万≤M<200万 0.5% 200万≤M<500万 0.3% M≥500万 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 金,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率,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 7天≤N<30天 0.30% 30天≤N 0 注:N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 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 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 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 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对应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0.8%)=49,603.17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603.17=396.83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49,603.17/1.0160= 48,822.02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 则可得到48,822.02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为20日,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3%,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1.0160=10,160元 赎回费=10,160×0.3%=30.48元 净赎回金额=10160-30.48=10,129.52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129.52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在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 日 为基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2.基金投资人在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 日 为基金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 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同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积极投资、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的短期公司债)、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 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 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也可直接买入权证等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从法规的规定或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我国宏观经济指标、国家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及我 国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等深入研究,判断我国宏观经济发展趋势、中短期利率走 势、债券市场预期风险水平和相对收益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宏 观经济形势、国家货币和财政政策、利率变化趋势、市场流动性和估值水平等因 素的综合分析,据此评价未来一段时间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相对投资价值,动 态调整债券、股票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1、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结合对我国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发展特点、货币政策导向及宏观经 济指标等分析,在符合本基金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确定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 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同时,本基金根据债券的发行主体、风险来 源、收益率水平、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将债券市场划分为一般债券(含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信用债券(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 融债)、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附 权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含回售及赎回选择权的债券等)三 个类别。通过对债券市场预期风险水平及相对收益率、类别券种的流动性、信用 水平等分析,确定基金资产在上述三个类别券种的配置比例。 (1)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本基 金将通过对债券发行人所属行业及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公司现金流情况、公司运 营情况及未来发展前景分析等,对信用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进 行判断,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特征和证券市场趋势判断的前提下,在综合分析 可转换债券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股 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进行投资。结合行业分析和个券选择,对成长 前景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关注,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个 券进行投资。 (3)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分析、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等 调查研究,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并经董事会 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2、久期调整策略 在全面分析宏观经济环境与政策趋向等因素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调整债 券资产组合的久期,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 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 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 缩短组合久期,以避免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并获得较高的再投资 收益。 3、期限结构策略 在债券资产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 化的合理预期,调整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适当的采取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梯式 策略等,在短期、中期、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 变化中获取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采取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 平时,采取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取梯形策略。 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股票,增强基金资产收益。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将重点 投资于成长性好、估值水平具有一定安全边际的股票,同时参考公司的历史分红 情况和分红能力。本基金将全面考察公司所处行业的产业竞争格局、业务发展模 式、盈利增长模式、公司治理结构等基本面特征等对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和 比较,挖掘具备投资价值的股票。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 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 稳定收益。 6、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要 以对冲投资风险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通过对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 对冲比例,谨慎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样 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