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四通股份: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 资产置换 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暨关联交易 之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四 ) 中国 . 北京 建国门北大街 8 号 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 : 100005 电话 :(010) 85191300 传真 : (010) 85191350 2018 年 11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反馈意见回复 ................................ ................................ ............................ 4 一、《反馈意见》问题 1 ................................ ................................ ............................. 4 二、《反馈意见》问题 2 ................................ ................................ ........................... 66 三、《反馈意见》问题 3 ................................ ................................ ........................... 95 四、《反馈意见》问题 4 ................................ ................................ ......................... 101 五、《反馈意见》问题 5 ................................ ................................ ......................... 103 六、《反馈意见》问题 6 ................................ ................................ ......................... 104 七、《反馈意见》问题 30 ................................ ................................ ....................... 111 第二部分 新增期间发生的涉及法律方面的重大事项变动情况的法律意见 ... 118 一、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 的变化情况 .............................. 118 二、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 的变化情况 ................................ .......... 119 三、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拟置出资产 ” 的变化情况 ................................ .......... 119 四、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拟置入资产 ” 的变化情况 ................................ .......... 130 五、 “ 关 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 的变化情况 ................................ .............................. 149 六、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披露和报告义务 ” 的变化情况 ................................ .. 151 七、结论性意见 ................................ ................................ ................................ ...... 151 附件一:康恒环境新设的境内控股子公司和分 公司 ................................ .......... 153 附件二:康恒环境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知识产权 ................................ .................. 157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 资产置换 及 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 法律意见书 ( 四 )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 本所 ” )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 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 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 “ 本次交易 ” )所 涉及的相关法 律事项 的 特聘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重 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 已出具《 北 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 (以下 简称 “ 《 原法律 意见书 》 ” ) 、 《北京 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 (一)》 ” ) 、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置换及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 书 (二)》 ”)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 。 鉴于证监会 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 下发 《 中国 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 反馈意见通知书 》( 1 81520 号)( 以下简称 “ 《 反馈意见》 ” ) , 以及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或 《 原法律 意见书 》 出具 日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 具 日(以下简称“新增期间”)交易各方 及 置出资产、 置入资产涉及法律方面的 重大事项变动情况, 本所 律师在对本次交易的 相关 情况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 出具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 “ 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 )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及修改,并构成《原法律 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 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仅依据中国(为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 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 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仅就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 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在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对 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对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不具备发表评论意见 的资格和能力,对此本所律师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专业问题作 出判断。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外,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 、 《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 及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 中发表法律 意见的前提、声明、简称、释义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仅供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 申报材料中引用或按照 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及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的内 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或披露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的 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根据前述,现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如下: 第一部分 反馈意见 回复 一、 《 反馈意见 》 问题 1 申请文件显示,交易对方上海磐信昱然环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磐信昱然)为有限合伙企业,系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信产业基金)专为投资拟置入资产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本次交易完成 后,其与一致行动人康秦合伙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46.12% 的股权成为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磐信昱然存续期至 2024 年 8 月,其合伙人北京中信存续期至 2022 年 11 月,至多延长至 2024 年 11 月,磐信上海存续期至 2021 年 6 月,至多延 长至 2026 年 6 月。请你公司: 1 )穿透披露磐信昱然的产权控制关系图。 2 )结 合磐信昱然及其合伙人的存续期,磐信昱然及其合伙人在存续期内入伙、退 伙、转让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身份转变等安排,补充披露本次 交易完成后,该合伙企业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是否符合对上市公司股权清晰 稳定的要求。 3 )结合磐信昱然最近三年各层主要合伙人及其主要股东(如有 ) 的变化情况,补充披露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恒环境或拟置 入资产)最近三年股权控制关系是否发生变更。 4 )穿透披露磐信昱然和康秦合 伙各层出资人关于份额锁定的相关安排。 5 )穿透披露康秦合伙、北京股权投资 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国创开元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取得合伙份额的 最终出资来源。 6 )补充披露磐信昱然和康秦合伙关于利润分配、亏损负担及事 务执行(含表决权行使)的具体协议安排及其合理性。 7 )补充披露督促和保证 磐信昱然充分履行控股股东义务的具体措施及其有效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穿透披露磐信昱然的产权控制关系图 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磐信昱然的产权控制关系图如下所示: 中信产业基金 上海磐诺企业管理服务有 限公司 北京宥德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北京中信 磐信言钊 磐信昱然 GP,0.1248% 90% GPGP10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第一大股东,非控制 磐信上海 上海磐信夹层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100% GPLP,49.9472%LP,49.9280% 根据 本所律师的核查, 磐信言钊系磐信昱然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 负责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磐 信言钊的控股股东系北京中信,北京中信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系北京 宥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宥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普通合 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系上海磐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磐诺企业 管理服 务有限公司系中信产业基金的全资子公司。同时,中信产业基金亦是北京中信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中信产业基金通过其投资委员会负责北京中信的日常经营事项 和投资决策。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信产业基金 35% 的股份,为中信产业基金的第 一大股东,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并不控制中信产 业基金,故中信产业基金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 结合磐信昱然及其合伙人的存续期,磐信昱然及其合伙人在存续期内 入伙、退伙、转让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身份转变等安排,补充披 露本次交易完成后, 该合伙企业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是否符合对上市公司股 权清晰稳定的要求 1 、磐信昱然及其合伙人的存续期 ( 1 )磐信昱然的存续期 根据磐信昱然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 ,磐信昱然合伙期限为 10 年,自合伙企 业成立之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算。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时,经 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据此,磐信昱然于 2014 年 8 月成立,在未进行延 期的情形下,将于 2024 年 8 月到期。 ( 2 )磐信昱然合伙人的存续期 1 ) 北京中信 根据北京中信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 ,北京中信合伙期限自首次交割日( 2011 年 11 月 15 日)起满 10 年之 日止,即至 2021 年 11 月 15 日。 2015 年 11 月 10 日,北京中信召开咨询委员会,审议 并 通过 了 《关于延长基金投资期的议案》, 同意 该 基金的存续期自首次交割日起满 11 年之日为止,即至 2022 年 11 月 15 日。有鉴于此 , 北京中信的存续期限已 被延长至 2022 年 11 月 15 日。 根据北京中信合伙协议 的约定,经 咨询委员会 同意,北京中信存续期限可再 延长一年,即至 2023 年 11 月 15 日。在此基础之上,经出资额占 85% 的投资人 同意,北京中信存续期限可再延长一年至 2024 年 11 月 15 日。 2 )磐信上海 根据中信产业基金提供的说明,磐信上海的合伙期限自首次交割日( 2016 年 6 月 27 日)起满 5 年之日止,即至 2021 年 6 月 27 日终止;但是 , 其普通合伙 人上海磐信夹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磐信夹层”) 可根据基金投资、 退出情况,单方面决定磐信上海合伙期限延长 3 年至 2024 年 6 月 27 日。在此基 础之上,经磐信上海咨询委员会同意,其存续期限可再延长 2 年至 2026 年 6 月 27 日。 3 ) 磐信言钊 磐信言钊为磐信昱然的普通合伙人,其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至 2043 年 5 月。 2 、磐信昱然及其合伙人在存续期内入伙、退伙、转让财 产份额、有限合伙 人与普通合伙人身份转变安排 ( 1 )磐信昱然在存续期内入伙、退伙、转让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与普通 合伙人身份转变等安排 1 )合伙协议对合伙人入伙、退伙、转让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 人身份转变的约定 根据磐信昱然的合伙协议: ①入伙:新合伙人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 ②退伙: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 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 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 布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③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 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④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 按照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办理。 2 )合伙人入伙、退伙、转让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身份转变 等安排 根据磐信昱然普通合伙人磐信言钊出具的承诺函,在磐信昱然的存续期间, 磐信言钊将持续履行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责,不存在与磐信昱然的 有限合伙人进行身份转变的安排,不委托他人执行合伙事务或管理磐信昱然财产 份额,亦不会放弃磐信昱然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地位及对磐信昱然的 控制权;在磐信昱然所认购股票之锁定期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磐信言钊 不会转让磐信昱然的出资,不会通过任何方式要求或实际从磐信昱然退伙。 同时, 在上述锁定期内, 磐信言 钊 不增加对磐信昱然的出资,亦不接受新合伙人入伙磐 信昱然,以保证磐信昱然合 计出资金额和出资结构、现有合伙人的出资金额和出 资占比在上述锁定期内不变。 根据磐信昱然有限合伙人北京中信、磐信上海出具的承诺函,在磐信昱然的 存续期间,除由磐信言钊代表北京中信及磐信上海执行磐信昱然的合伙事务外, 北京中信、磐信上海不委托他人管理磐信昱然财产份额,亦不存在与磐信昱然的 普通合伙人进行身份转变的安排;在磐信昱然所认购股票之锁定期内,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外,北京中信、磐信上海不会转让磐信昱然的出资,不会通过任何方 式要求或实际从磐信昱然退伙。 同时,在上述锁定期内, 北京中信、磐信上海 不 增加对磐信昱然的出资, 亦不接受新合伙人入伙磐信昱然,以保证磐信昱然合计 出资金额和出资结构、现有合伙人的出资金额和出资占比在上述锁定期内不变。 ( 2 )磐信昱然的合伙人在存续期内入伙、退伙、转让财产份额、有限合伙 人与普通合伙人身份转变等安排 1 )北京中信 ①合伙协议对合伙人入伙、退伙、转让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 身份转变的约定 根据北京中信的合伙协议: ( a ) 入伙: 北京中信普通合伙人为北京宥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并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除非其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将合伙权益转让给继任普通合伙 人,否则北京中信不接纳其他普通合伙人;以合伙企 业既定认缴出资额为上限, 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接纳有限合伙人入伙。 ( b ) 退伙:除非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从而退出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人无权要求退伙或提前收回出资;普通合伙人可要求“违约合伙 人”退伙。除非按合伙协议约定将合伙权益转让给继任普通合伙人,普通 合伙人 始终履行协议项下的职责,在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前不要求退伙。 ( c ) 合 伙财产份额转让: 有限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应遵守合伙 人之间的约定并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将其持有的合伙权益 转让给关联方,或经特别同意转让给非关联方。 ( d ) 有 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伙协议明 确约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 人。 ②合伙人入伙、退伙、转让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身份转变等 安排 北京中信系磐信昱然的有限合伙人之一,同时是磐信昱然普通合伙人磐信言 钊的控股股东。根据北京中信的普通合伙人北京宥德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北京宥德”)出具的承诺,在北京中信的存续期间,北京宥德将持 续履行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责,不存在与北京中信的有限合伙人进 行身份转变的安排,不委托他人执行合伙事务或管理北京中信财产份额,亦不会 放弃北京中信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地位及对北京中信的控制权;在磐 信昱然所认购股票之锁定期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北京宥德不会转让北京 中信的出资,不会通过任何方式要求或实际从北京中信退伙。 2 )磐信上海 ①合伙协议对合伙人入伙、退伙、转让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 身份转变的约定 根据磐信上海的合伙协议: ( a ) 入伙: 磐信夹层 为其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除非将合伙权益 转让给继任普通合伙人,否则磐信上海不接纳新的普通 合伙人合伙。在一定期限 前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接纳有限合伙人入伙。 ( b ) 退伙:未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退伙,“违约合伙人”强 制退伙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按合伙协议约定将合伙权益转让给继任普 通合伙人,普通 合伙人始终履行协议项下的职责,在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前不要 求退伙。 ( c ) 合伙财产份额转让: 有限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应经普通合 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应经有限合伙人同意,但普通合 伙人可独立决定将其持有的合伙权益转让给关联方。 ( d ) 有 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伙人另有 明确约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转变为有限合 伙人。 ②合伙人入伙、退伙、转让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身份转变等 安排 根据磐信上海的普通合伙人 磐信夹层 出具的承诺,在磐信上海的存续期间, 磐信夹层将持续履行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责,不存在与磐信上海的 有限合伙人进行身份转变的安排,不委托他人执行合伙事务或管理磐信上海财产 份额,亦不会放弃磐信上海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地位及对磐信上海的 控制权;在磐信昱然所认购股票之锁定期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磐信夹层 不会转让磐信上海的出资,不会通过任何方式要求或实际从磐信上海退伙。 3 )磐信言钊 磐信言钊为有限责任公司,不涉及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身份转变的安排; 根据磐信言钊出具的承诺,在磐信昱然的存续期内,其不存在原有股东退出或股 东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安排。 3 、本次交易完成后,磐信昱然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符合对 上市公司股权 清晰稳定的要求 ( 1 ) 磐信昱然作为合伙企业,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合规性 1 )有限合伙企业担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具备可行性 磐信昱然系康恒环境的控股股东,并拟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成为上市公司 的股 东。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磐信昱然的企业性质系有限合伙企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中国法律 并未禁止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为合伙企业。同时,本所 律师参考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企业性质系有限合伙企业的案例,认为有限合伙 企业担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具备可行性,具体案例如下: 序号 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 1 贝达药业( 300558 ) 宁波凯铭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贝 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 YINXIANG WANG 2 智度股份( 000676 ) 北京智度德普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序号 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 3 易世达( 300125 ) 杭州光恒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并购重组交易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具备可行性 经本所律 师核查,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并购重组交易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存在较 多 证监会 核准 案例,据此,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并购重组交易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具 备可行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鉴于有限合伙企业担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有限合 伙企业通过并购重组交易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均具备可行性,因此有限合伙企业通 过并购重组交易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具备可行性。 ( 2 ) 磐信昱然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符合对上市公司股权清晰的要求 磐信昱然自成立以来,各层主要合伙人(普通合伙人 / 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 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中信产业基金始终对磐信昱然实施控制,磐 信昱然控制关系清晰稳定。 此外,根据磐信昱然出具的《关于所持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利瑕疵的承 诺函》,其持有的康恒环境股权不存在 任何质押、抵押、留置、其他担保或设定 第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收益权安排、期权 安排及其他代持情形,亦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潜在的权属纠纷。根据北京中信 及磐信上海出具的《承诺函》,其为磐信昱然的实际投资者,不存在委托让人或 受他人委托持有份额的情形,亦不存在他人分享其在磐信昱然之权益的情形,持 有磐信昱然的份额与他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磐信昱然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符合对上市公 司股权清晰的要求。 ( 3 )磐信昱然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符合对上市公司股权稳定的要求 1 )本次交易对磐信昱然及其合伙人的锁定期安排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控制 权稳定 ①为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磐信昱然的股份锁定期由 3 6 个月进一步延 长至 4 8 个月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其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 6 个 月内不得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磐信昱然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了进一 步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磐信昱然承诺 4 8 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次交易中 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且若其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和 / 或《关于 业绩承诺的 补充说明》项下的业绩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上述锁定期将延长至 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②磐信昱然的合伙人进行穿透锁定的安排,进一步保障股份锁定的可行性 磐信昱然合伙人磐信言钊、北京中信、磐信上海分别对其在本次交易中间接 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作出穿透锁定安排,具体如下:“在磐信昱然所认 购股票之锁定期内(即自该等股票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内),除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企业不会转让磐信昱然的出资,也不会通过任何方式要求 或实际从磐信昱然退伙。” 磐信言钊系磐信昱然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中信为 磐信言钊控 股股东,北京宥德为北京中信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磐诺企业管 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磐诺”)为北京宥德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 合伙人,中信产业基金为上海磐诺的唯一股东。按照 穿透的原则,上述主体均出 具了出资额穿透锁定的承诺函,具体 请 详见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 第一部分 / 一 、 《 反馈意见 》 问题 1/ ( 四 ) 穿透披露磐信昱然和康秦合伙各层出资人关于份额锁 定的相关安排 ”。 上述股份穿透锁定安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控制关系在本次交易 完成后的 48 个月内保持稳定。 2 )磐信昱然及其合伙人的存续期限可以覆盖股份锁定期 根据磐信昱然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其承诺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 上市公司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于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磐信昱然名下之日起 48 个 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在前述锁定期届满之时,若磐信昱然在《盈利预测 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和 / 或《关于业绩承诺的补充说明》项下的业绩补偿义务 尚未履行完毕,上述锁定期将延长至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磐信昱然的合 伙期限可以覆盖上述股份锁定期。 根据磐信昱然的合伙人磐信言钊、北京中信和磐信上海对其在本次交易中间 接获得的上市公司 股份作出的穿透锁定承诺,其承诺在磐信昱然所认购股票之锁 定期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其不会转让磐信昱然的出资,也不会通过任何 方式要求或实际从磐信昱然退伙。磐信言钊的营业期限可以覆盖上述穿透锁定期。 北京中信在经其咨询委员会同意后可延期至 2023 年 11 月,经出资额占 85% 的 投资人同意可延期至 2024 年 11 月,延期后可覆盖上述穿透锁定期。磐信上海在 经其普通合伙人 磐信夹层 同意后可延期至 2024 年 6 月,延期后可覆盖上述穿透 锁定期。 3 )磐信昱然的有限合伙人为封闭式基金,有利于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 根据北京中信和磐信 上海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以及中信产业基金提供的 说明,北京 中信、磐信上海均属于封闭式基金,非自由申购赎回的开放式基金。 除 当然退伙、发生违法违规等特殊情形 外 ,北京中信、磐信上海的有限合伙人未 经普通合伙人同意不得退伙、不得转让出资。除非将合伙权益全部转让给继任的 普通合伙人,北京中信、磐信上海的普通合伙人在北京中信、磐信上海按合伙协 议的约定解散或清算前,不得要求退伙或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因此,在北京中信及磐信上海的基金存续期内,其封闭运作的模式保证其合 伙人非特殊情形下对北京中信、磐信上海出资的稳定性,从 而使其间接持有的本 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具有一定稳定性。 综上 , 本所 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的锁定期安排以及磐信昱然自身及其合伙人 的基金存续期、封闭期可以保证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的 48 个月内保持股权及 控制关系的稳定性,磐信昱然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符合对上市公司股权稳定的 要求。 (三) 结合磐信昱然最近三年各层主要合伙人及其主要股东(如有)的变化 情况,补充披露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恒环境或拟置入资产) 最近三年股权控制关系是否发生变更 1 、 磐信昱然最近三年各层主要合伙人及其主要股东(如有)的变化情况 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磐信昱然的各层主要合伙人(普通合伙人 / 执 行事务合伙人)及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 / 第一大股东)如下所示: 中信产业基金 上海磐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宥德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北京中信 磐信言钊 磐信昱然 GP90% GPGP10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第一大股东,非控制 最近三年: ( 1 ) 磐信昱然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磐信言钊,未发生变更; ( 2 ) 磐信言钊的控股股东均为北京中信,未发生变更; ( 3 ) 北京中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北京宥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未发生变更; ( 4 ) 北京宥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上海磐诺 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发生变更; ( 5 ) 上海磐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为中信产业基金,未发生 变更; ( 6 ) 中信产业基金的第一大股东为中信证券,但中信证券或其他中信产业 基金的股东均无法对中信产业基金形成控制,因此最新三年中信产业基金均无实 际控制人。 综上 ,磐信昱然最近三年各层主要合伙人及其主要股东未发生变化,其产权 控制关系未发生变更。 2 、 康恒环境最近三年股权控制关系未发生变更 最近三年,康恒环境的控股股东均为磐信昱然,持股比例具体如下: 时间 磐信昱然持股比例 其他股东持股比例 合计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11 月 67.05% 32.95% 100 .00 % 2015 年 11 月至 2015 年 12 月 65.70% 34.30% 100.00% 2015 年 12 月至 2016 年 7 月 64.71% 35.29% 100.00% 2016 年 7 月至 2017 年 8 月 63.42% 36.58% 100.00% 2017 年 8 月至 2017 年 12 月 59.62% 40.38% 100.00% 2017 年 12 月至今 59.00% 41.00% 100.00% 由上表可知,从磐信昱然对康恒环境的持股比例来看,最近三年,磐信昱然 对康恒环境形成绝对控股。同时,由于磐信昱然最近三年各层主要合伙人及其主 要股东未发生变化,康恒环境最近三年股权控制关系未发生变更。 (四) 穿透披露磐信昱然和康秦合伙各层出资人关于份额锁定的相关安排 1 、 磐信昱然各层出资人关于份额锁定的相关安排 ( 1 ) 磐信昱然 各层出资人不存在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情形 1 )磐信昱然以持有 拟置入 资产为目的,但其合伙人不以持有 拟置入资产 为 目的且非专为本次交易设立 磐信昱然成立于 2 014 年 8 月。 2 014 年 1 1 月 , 磐信昱然 以增资及受让股权 的方式投资康恒环境,系专为投资康恒环境设立的合伙企业,以持有 拟置入资产 为目的,但非专为本次交易设立。 磐信昱然的普通合伙人磐信言钊 、 有限合伙人北京中信 及 磐信上海 的成立时 间、取得磐信昱然权益时间以及 间接投资康恒环境时间如下: 合伙人 成立时间 取得磐信昱然 权益时间 通过磐信昱然取得 康恒环境权益时间 是否有其他对外投资 磐信言钊 2 013 年 5 月 2 014 年 8 月 2 014 年 1 1 月 是 北京中信 2 011 年 1 0 月 2 014 年 8 月 2 014 年 1 1 月 是 磐信上海 2 016 年 3 月 2 017 年 1 月 2 017 年 1 月 是 注 1 :上表取得权益时间均为被投资主体完成工商设立或变更登记时间; 注 2 :磐信上海于 2 017 年 1 月入伙磐信昱然,磐信昱然于 2 016 年 1 2 月对 康恒环境增资,所需资金全部来源于磐信上海,因此上表磐信上海通过磐信昱然 取得康恒环境权益时间为 2 017 年 1 月。 磐信言钊除担任磐信昱然普通合伙人之外,另担任康秦合伙、上海福利亚环 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晋原新环保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昱然鸿科 环保工程中心(有限合伙)、深圳中秀信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开平信沃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开平信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京信朝合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元信东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磐信融震 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北京中信及磐信上海是中信产业 基金旗下人民币二期基金及多策略基金,除通过磐信昱然投资康恒环境之外,有 大量其他对外投资。 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 , 北京中信及磐信上海部分控 股型对外投资如下: 北京中信的部分控股型对外投资如下: 序 号 企业名称 成立时 间 注册地 注册资本 (万元) 控制关系 主营业务 1 深圳信沃德旅 游有限公司 2015/4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7,700 间接持股 100.00% 旅游投资 开发 2 北京信沃达海 洋科技有限公 司 2013/12 北京市西 城区西直 门外大街 137 号 49 幢平房第 一间 15,000 97.50% 旅游项目 的投资管 理 3 中景信旅游投 资开发集团有 限公司 2011/5 蔚县蔚州 镇建设南 大街 94,977 98.96% 旅游投资 开发 序 号 企业名称 成立时 间 注册地 注册资本 (万元) 控制关系 主营业务 4 广东开平碉楼 旅游发展有限 公司 2010/2 开平市赤 坎镇北郊 路 94 号 1,000 85.00% 旅游景区 开发 5 北京弘慈医疗 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2013/1 北京市东 城区金宝 街 89 号 1209 室 150291.93 73.64% 医疗 6 荔波文化旅游 有限责任公司 2016/1 贵州省黔 南布依族 苗族自治 州荔波县 街道樟江 东路 8 号 23,000 73.00% 旅游 7 铂瑞能源环境 工程有限公司 2013/1 杭州市拱 墅区大关 苑路 15 号 3 层 355 室 31,769 间接持股 65.59% 清洁热力 8 北京北科欧远 科技有限公司 2008/6 北京市海 淀区学院 路 30 号科 大天工大 厦 B 座 17 层 01 - 02 、 10 - 15 室 20,000 间接持股 56.36% 大气治 理,电厂 脱硫脱硝 除尘一体 化等 9 中环信环境 有限公司 2017/10 镇平县遮 山镇韩沟 村 60,500 间接持股 44.71% 工业危废 治理 10 苏州万隆华宇 物流有限公司 2006/5 苏州市相 城区望亭 国际物流 园华宇路 88,324 58.08% 物流 注:上表仅列示截至本 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 日,北京中信的部分控股型对外 投资。 磐信上海的部分控股型对外投资如下: 序 号 企业名称 成立时 间 注册地 注册资本 (万元) 控制关系 主营业务 1 上海悦程医疗 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2015/3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北张家 浜路 128 号 4033 室 30,911.24 93.17% 妇幼医疗 序 号 企业名称 成立时 间 注册地 注册资本 (万元) 控制关系 主营业务 2 北京中天颐信 企业管理服务 有限公司 2016/5 北京市东 城区藏经 馆胡同 17 号 1 幢 2176 室 10,000 100.00% 健康管理 服务 3 北京中佳信科 技发展有限公 司 2016/3 北京市朝 阳区酒仙 桥路 10 号 院 22 号楼 一层 102 室 38,181.82 66.43% 技术研发 4 宁波长生医疗 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2014/5 北仑区梅 山大道商 务中心五 号办公楼 514 室 12,500 60.00% 医疗行业 的投资管 理 5 沣邦融资租赁 (上海)有限 公司 2016/1 上海市嘉 定区嘉罗 公路 1661 弄 4 号 306 室 130 , 000 23.08% 融资租赁 业务 6 力信(江苏) 能源科技有限 责任公司 2016/6 镇江新区 大港大山 路 2 号 100,000 37.00% 三元锂电 池生产 7 陕西品格蒙特 梭利企业管理 服务有限公司 2006/11 陕西省西 安市曲江 新区金辉 曲江观邸 会所二层 5,000 间接持股 90% 幼儿教育 8 西藏华佑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 2017/4 西藏自治 区拉萨市 堆龙德庆 区工业园 区管委会 1224 号 60,000 80.00% 创业投 资、受托 管理创业 投资基金 等,精神 康复医 院、戒瘾 医院的投 资与管理 注 :上表仅列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磐信上海的部分控股型对外 投资。 综上 ,磐信言钊、北京中信和磐信上海 均 不是专为投资康恒环境设立,亦不 是专为本次交易设立。 2 )磐信言钊、北京中信、磐信上海穿透后的各层出资人不以持有 拟置入资 产 为目的且非专为本次交易设立 磐信言钊系中信产业基金控制的对外投资平台 S PV ,各层出资人不以持有康 恒环境为目的。 北京中信和磐信上海的合伙人基于对中信产业基金品牌、投资策略、价值创 造能力等的认可,通过投资北京中信和磐信上海获得投资回报,不以投资康恒环 境为目的,亦不存在为本次交易而设立的情形。 ( 2 ) 磐信 昱然 穿透 锁定 的 安排 磐信昱然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但其合伙人磐信言钊、北京中信、磐信上 海不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且非专为本次交易设立,且磐信言钊、北京中信、磐 信上海的出资人不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且非专为本次交易设立。 基于上述,本次对磐信昱然的合伙人磐信言钊、北京中信、磐信上海持有的 磐信昱然份额进行锁定,对磐信昱然穿透后各层普通合伙人 / 控股股东的出资额 进行锁定。具体情况如下: 1 ) 磐信昱然的直接合伙人关于份额锁定的安排 磐信昱然的合伙人磐信言钊、北京中信、磐信上海均出具了 承诺函 ,具体 承 诺 内容如下: “在磐信昱然所认购股票之锁定期内(即自该等股票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四十八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 公司 / 企业不会转让磐信昱然的出资, 也不会通过任何方式要求或实际从磐信昱然退伙。 同时,在上述锁定期内,本公 司 / 本企业不增加对磐信昱然的出资,亦不接受新合伙人入伙磐信昱然,以保证磐 信昱然合计出资金额和出资结构、现有合伙人的出资金额和出资占比在上述锁定 期内不变。 ” 2 ) 磐信昱然穿透后各层普通合伙人 / 控股股东关于出资额锁定的安排 磐信言钊系磐信昱然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中信为磐信言钊控 股股东,北京宥 德为北京中信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磐诺为北京 宥德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信产业基金为上海磐诺的唯一股东。 磐信言钊控股股东北京中信承诺:“在磐信昱然所认购股票之锁定期内(即 自该等股票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 企业不会转让磐信言钊的出资。” 北京中信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宥德承诺:“在磐信昱然所认 购股票之锁定期内(即自该等股票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内),除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企业不会转让北京中信的出资,不会通过任何方式要求或 实际从北京中 信退伙。” 北京宥德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磐诺承诺:“在磐信昱然所认 购股票之锁定期内(即自该等股票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内),除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公司不会转让北京宥德的出资,亦不会放弃北京宥德的普 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地位及对北京宥德的控股权。” 上海磐诺唯一股东中信产业基金承诺:“在磐信昱然所认购股票之锁定期内 (即自该等股票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本公司不会转让上海磐诺的出资,亦不会放弃上海磐诺的控股股东地位及对上海 磐诺的控股权。” 2 、 康秦合伙各层出资人关于份额锁定的相关安排 ( 1 ) 康秦合伙的合伙人是否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的说明 康秦合伙的非自然人合伙人中,其是否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是否需要对 出资人份额进行进一步穿透锁定说明如下: 合伙人名称 性质 是否有其他对 外投资 是否以持有标 的资产为目的 出资人是否穿 透锁定 磐信言钊 磐信昱然普通 合伙人 是 否 否 磐信昱然 为投资康恒环 境专门设立的 投资平台 否 是 直接合伙人出 资锁定,穿透 后各层普通合 伙人 / 控股股东 出资额锁定 康穗投资 康恒环境核心 员工持股平台 否 是 是 祺川投资 为投资康恒环 境专门设立的 投资平台 否 是 是 合伙人名称 性质 是否有其他对 外投资 是否以持有标 的资产为目的 出资人是否穿 透锁定 卓群环保 2010 年 6 月成 立,非专为投 资康恒环境设 立 是 否 否 康驭投资 康恒环境核心 员工持股平台 否 是 是 ( 2 ) 康秦合伙各层出资人关于份额锁定的相关安排 1 ) 康秦合伙直接合伙人关于份额锁定的相关安排 康秦合伙的合伙人为磐信言钊和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 的全体交易对方 磐信昱 然、龙吉生、朱晓平、康穗投资、祺川投资、卓群环保、康驭投资、李舒放、李 剑云、张灵和高宏 。康秦合伙的合伙人均出具了 承诺函 , 承诺 如下: “上市公司拟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康恒环境 100% 股权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作为本次交易的一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拟向康秦合伙转让其合计持有的 1,333.40 万股上市公司股票(以下简称 “老股转让交易”)。本公司 / 本企业 / 本人作为康秦合伙的合伙人,特此承诺如下: 1 、 本公司 / 本企业 / 本人持有的康秦合伙财产份额(在老股转让交易中通过康 秦合伙所获得的上市公司的间接股份),自老股转让交易项下的 1,333.40 万股上 市公司股票于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至康秦合伙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 进行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财产份额。 2 、 如前述关于老股转让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间接股份的锁定期的承诺与 中国证监会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公司 / 本企业 / 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 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 / 本企业 / 本人因上市公司送股、 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间接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3 、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 / 本企业 / 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 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的合伙人穿透锁定的相关安排 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的康秦合伙合伙人为磐信昱然、康穗投资、康驭投资、 祺川投资,其均就出资人份额穿透锁定作出了安排,具体如下: 磐信昱然出资人穿透锁定安排详见 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 第一部分 / 一 、《 反馈 意见 》 问题 1/ (四) 穿透披露磐信昱然和康秦合伙各层出资人关于份额锁定的相 关安排 ”,康穗投资、康驭投资、祺川投资出资人穿透锁定安排详见 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 第一部分 / 三 、《 反馈意见 》 问题 3 / ( 二 ) 康穗投资、康驭投资和祺川投 资各层合伙人关于合伙份额锁定的相关安排”。 (五) 穿透披露康秦合伙、 北京股权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国创开元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取得合伙份额的最终出资来源 1 、 康秦合伙取得合伙份额的最终出资来源 康秦合伙系重大资产置换的交易对方设立的合伙企业,作为 1,333.40 万股上 市公司股份的受让主体。 康秦合伙于 2 018 年 9 月设立,认缴出资额 人民币 10,100.01 元,截至 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康秦合伙的合伙人尚未实缴出资。 尚未实缴出资的原因为: 康秦合伙的设立目的为受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 次交易中转让的 1,333.40 万股上市公司股份,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接置出资产的对价。因此,在本次交易实施之前,其合伙 人尚未实缴出资具有合理性;康秦合伙的合伙人尚未实缴对康秦合伙的出资并非 由合伙人本身的出资尚未实缴到位导致。 本次交易实施阶段,康秦合伙合伙人拟以自有或合法自筹资金实缴出资。 2 、 北京股权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取得合伙份额的最终出资来源 北京股权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作为北京中信的有限合伙人之一,系经 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 (以下 简称 “ 基金业协会 ” ) 备案的私募基金(备案号: SD6748 ),穿透后的最终出资人(自然人、国资委、上市公司 ,其中非上市 股份 公司按控制关系继续逐层向上穿透控股股东 / 第一大股东,直至自然人、国资 委 、 上市公司 )及其资金来源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合伙人 / 股东名称 是否最终出资人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1 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是 现金 自有资金 1 .1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 是 现金 自有资金 序号 合伙人 / 股东名称 是否最终出资人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2 北京京国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是 现金 自有资金 2 .1 北京京国管置业管理有限公司 是 现金 自有资金 2 .1.1 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是 现金 自有资金 2 .1.1.1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 是 现金 自有资金 2 . 2 北京京国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是 现金 自有资金 2 .2.1 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是 现金 自有资金 2 .2.1.1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 是 现金 自有资金 (三)国创开元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取得合伙份额的最终出资来源 国创开元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作为北京中信的有限合伙人之一,系经 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备案号: SD1890 ),穿透后的最终出资人(自然人、 国资委、上市公司 ,其中非上市 股份公司按控制关系继续逐层向上穿透控股股东 / 第一大股东,直至自然人、国资委、上市公司 )及其资金来源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出资人 出资人层级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1 厚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第一层级 货币 自有资金 1.1 国开瑞明(北京)投资基金有限 公司 第二层级 货币 自有资金 1.1.1 邢杉 第三层级 货币 自有资金 1.1.2 国开精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 公司 第三层级 货币 自有资金 1.1.2.1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城市投资运 营有限公司 第四层级 货币 自有资金 1.1.2.1.1 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 第五层级 货币 自有资金 1.1.2.1.1.1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六层级 货币 自有资金 1.1.2.1.2 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控股发 展有限公司 第五层级 货币 自有资金 1.1.2.1.2.1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六层级 货币 自有资金 1.1.2.2 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 第四层级 货币 自有资金 1.1.2.2.1 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第五层级 货币 自有资金 1.1.2.3 临汾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层级 货币 自有资金 1.1.2.3.1 临汾市财政局 第五层级 货币 自有资金 1.1.2.4 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 第四层级 货币 自有资金 序号 出资人 出资人层级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1.1.2.4.1 遵义市新区建投集团有限公司 第五层级 货币 自有资金 1.1.2.4.1.1 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六层级 货币 自有资金 1.1.2.4.1.1.1 遵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 第七层级 货币 自有资金 1.1.2.4.2 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 司 第五层级 货币 自有资金 1.1.2.4.2.1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六层级 货币 自有资金 1.1.2.4.2.1.1 国务院 第七层级 货币 自有资金 1.1.2.5 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 第四层级 货币 自有资金 1.1.2.5.1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 第五层级 货币 自有资金 1.1.2.6 常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 第四层级 货币 自有资金 1.1.2.6.1 常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 第五层级 货币 自有资金 1.1.2.7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层级 货币 自有资金 1.1.2.8 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 公司 第四层级 货币 自有资金 1.1.2.8.1 杭州市钱江新城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 第五层级 货币 自有资金 1.1.2.8.1.1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 第六层级 货币 自有资金 1.1.2.9 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 第四层级 货币 自有资金 1.1.2.9.1 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第五层级 货币 自有资金 1.1.2.9.1.1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 第六层级 货币 自有资金 1.1.2.10 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 第四层级 货币 自有资金 1.1.2.10.1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 第五层级 货币 自有资金 1.1.2.11 绿地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 第四层级 货币 自有资金 1.1.2.11.1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五层级 货币 自有资金 1.1.2.11.1.1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层级 货币 自有资金 1.1.2.12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层级 货币 自有资金 1.1.2.13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 司 第四层级 货币 自有资金 1.1.2.13.1 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第五层级 货币 自有资金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