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鑫元合享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年第2号)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 合享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 鑫元合享 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摘要 ( 201 8 年 第 2 号 )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 年 十一 月 重要提示 鑫元 合享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于 2014 年 9 月 1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942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于 2 018 年 11 月 13 日 转型为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即 “ 鑫元 合享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份额 分级运作终止,转型后 基金 的投资管理 , 包括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均保持不变 。 本基金 转型后 ,不再 适用 转型前的相关条款。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中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特征的基 金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但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 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 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 债券投 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 8 年 10 月 1 5 日 , 有关财务数据 、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 8 年 6 月 3 0 日 。 鉴于本基金于 2 018 年 11 月 13 日 转型 , 与本 基金 转型相关的信息更新至 2 018 年 11 月 13 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1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11 第三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14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 ................................ ..................... 17 第五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4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2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6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4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 5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56 第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 60 第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1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 肖炎 设立日期: 2013 年 8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 ] 111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 20892000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肖炎先生,董事长。 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兼 董事长。曾在 中 国农业银行 任职 , 历任 南京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常州分行党委书记 兼 行 长 。 徐益民先生,董事。南京大学商学院 EMBA ,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党委书记。历任国营第七七二厂财务处会计、企管处干事、四分厂会计、劳 资处干事、十八分厂副厂长、财务处副处长、处长、副总会计师兼处长,南京(新 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会计财处处长,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副总会计师,南 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兼任党委书记。 张乐赛先生,董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兼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南京银行债券交易员,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同时 兼任诺安基金债券型、保本型、货 币型基金的基金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焦世经 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 文学学士,现任 中信泰富(南京)投资有 限公司 董事长、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曾在扬州太安砖瓦厂及对外经济 贸易部对外援助局工作 , 历任 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秘书、办公室副主任、国 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国投资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及党委书记、总行副行长及党委书 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 、 中信泰富(南京) 投资有限公司 南京事业部总经理 。 安国俊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财政学博士,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 融研究所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历任财政部主任科员、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 市场部高级经理。 王艳女士,独立董事。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深圳大学经济学院金 融系副教授。历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职员,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行业调研主任科员等。 2 、监事会成员 潘瑞荣先生,监事长。硕士研究生,现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稽核部 总经理。历任南京市财政局企业财务管理处主任科员,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财务 会计处副处长,南京市商业银行会计结算部总经理等。 陆阳俊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 总监。历任南化集团建设公司财务处会计,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主 管、副经理、经理等。 马一飞女士,职工监事。上海师范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主管。曾任职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中智上海经 济技术合作公司,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王博 先生,职工监事。 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综合管理部 财务主管 。曾 担 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 浦发银行金 桥支行 职员 。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肖炎 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晓燕女士,督察长。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高级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现兼任鑫沅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李雁女士,副总经理。东南大学动力工程学士。曾任职于南京信联证券计划 财务部,历任南京城市合作银行资金交易及结算员,南京银行资金 交易部部门经 理、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现兼任市场营销部总监。 王辉先生,副总经理。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南京 市分行金融机构管理方面的工作,南京证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世纪证券上海 营业部总经理及上海营销中心总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兼 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宇先生,副总经理。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 EMBA 工商管理硕士、复 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电脑中心高级项目经理,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监事会成员,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颜昕女士, 学历:工商管理,硕士。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 从业经历: 2009 年 8 月,任职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 2013 年 9 月加入鑫元基金担任交易员, 2014 年 2 月至 8 月担任鑫元基金交易室主管, 2014 年 9 月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助理 , 2015 年 6 月 26 日起担任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7 月 15 日起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 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 月 13 日起担任 鑫元 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3 月 2 日起担任 鑫元 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 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16 年 3 月 9 日起担任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6 月 3 日起担任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7 月 13 日起担任鑫元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 17 日 起担任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0 月 27 日起担任鑫 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 22 日起担任鑫元招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 13 日起担任 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 17 日起担任鑫元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7 年 12 月 13 日起担任 鑫元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3 月 22 日起担任 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4 月 19 日起担任 鑫元合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 2018 年 5 月 25 日起担任 鑫元增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 2018 年 7 月 11 日起担任 鑫元淳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 郑文旭, 学历: 金融工程 硕士研究生。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 格。从业经历: 2008 年 6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万得资讯债券产品经理。 2010 年 6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职于东海证券,先后担任债券研究员和研究主管。 2013 年 8 月 加入鑫元基金 担任信用研究员, 2014 年 4 月至 2018 年 1 月担任 专户投资经 理 。 2018 年 2 月 6 日起担任 鑫元 恒鑫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稳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 鑫元合享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 、 鑫 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5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 范性文件、基金合同与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各项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管理与决策。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 王海燕女士: 固定收益部总监兼首席固收投资官 、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丁玥女士: 权益投研部总监兼首席权益投资官 、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行业轮动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核心资产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 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注:主要人员情况更新至披露日。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9 、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记录、 会计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10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风险管理,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 理的基石,以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体,以制度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 核心,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为风险管理的关键,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 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保障,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 关注和资源投入。 1 、内部控制目标 (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 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 )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 、内部控制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 5 )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与职责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业务部门 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分别明确风险管理职能与责任。 ( 1 )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 合规审计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风险管理理念,指导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 2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部署风险管理工作。经营管理层设风险控制委员 会,负责确定风 险管理理念、原则、目标和方法,促进风险管理环境、文化的形 成,组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审议重大风险事件。 ( 3 )监察稽核部作为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 负责协同相关业务部门落实投资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道德风险等各类风 险的控制和管理,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各业务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 ( 4 )各业务部门负责根据职能分工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程序,执行风险管理措 施。根据风险管理工作要求,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 操作流程,严格遵守风险管理 制度、流程和限额,严格执行从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到风 险报告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发生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及时、准确、全 面、客观地将本部门及本部门发现的风险信息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4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 原则,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具体包 括四个层面: ( 1 )一级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度。 ( 2 )二级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 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 3 )三级制度:包括公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部 门管理制度。 ( 4 )四级制度:包括各业务条线单个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规章、业 务规则、业务流程 、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 、内部控制内容 ( 1 )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 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 2 )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 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包括风 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点 进行识别评估,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 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 3 )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部 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业务流程和操作规 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 4 )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 报告系统。 ( 5 )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保证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 改进。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声明以上关于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 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 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 [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 】 75 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张博 电话:( 010 ) 63636363 传真:( 010 ) 63639132 网址: www.cebbank.com 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 ,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 国华融资产管理 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 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 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 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等职务。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 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 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张博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西安分行行长,乌鲁木齐分 行筹备组组长、分行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光大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组长。曾兼 任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务。现 任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 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个 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118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 产规模 3106.78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 金基金、 QDII 、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 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 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 2 )预防性原则。树立 “ 预防为主 ” 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 3 )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 4 )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管业务部 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风险管理。 4 、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 》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等 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 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 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 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第三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 系统 机构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17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 肖炎 联系电话: 021 - 20892066 传真: 021 - 20892080 联系人:周芹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66188 , 021 - 68619600 投资人可以通过鑫元基金网上交易 系统 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 回等业务 ,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及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含微信交易): www.xyamc.com (微信名称:鑫元基金 财管家 (微信账号: xyamc_ebuy ))。 2 、销售机构 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人代表人 : 陈柏青 客服电话: 95188 网站 : https://www.antfortune.com/ 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26 楼 法人代表人 : 其实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站: www.1234567.com.cn 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人 : 杨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站: www.ehowbuy.com 4)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 36 楼、 37 楼 法人代表人 : 顾敏 客服电话: 4009998800 网站: www.webank.com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增加销售机构,本公司增加销售机构的,将另 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17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 肖炎 联系电话: 021 - 2089 2000 传真: 021 - 20892111 联系人: 包颖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电话: 021 -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 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办 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联系人: 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印艳萍 注:相关服务机构情况更新至披露日。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概要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 个级别,即合享 A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合享 A ” ) 和合享 B 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简称“合享 B ”)。除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外,每份合享 A 和每份合享 B 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所有法律法规涉及的关于基金份额 的占比的计算,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或持有基金份额的上限、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各种表决计票等,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应单独进行计算,且两级基金在各自 级别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占比均满足条件方为有效。 合享 A 与合享 B 分别募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 的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 本基金募集成立时,合享 A 与合享 B 两级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 本基金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于合享 A 的折算基准日对合享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合享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合享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基金管理人将于合享 B 的折算基准日对合 享 B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合享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合享 B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因此,在合享 A 的开放 期 ,如合享 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本基金将以合享 B 的份额余额为准,在不超过 7/3 倍合享 B 的份额余额的情况下对合享 A 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如合享 A 的净赎回份 额较多,合享 A 、合享 B 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7:3 的 情形。 三、合享 A 的运作 1 、收益率 在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 A 的约定收益率 =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 后) ×1.4+ 利差 其中,计算合享 A 首个约定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其后在合 享 A 每个申购开放日 前的第三个工作日 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重新调整下 6 个月合享 A 的约定收益率,合享 A 的约定收益采用单利 计算,合享 A 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2 位。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在合享 A 每个申购开放日 前的第三个工 作 日 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公告下 6 个月合享 A 适用的约定 收益率的利差值。利差值的取值范围为 0% (含) - 3% (含)。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 月合享 A 适用的约定收益率的利差将在基金募集期开始前确定,并在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予以规定。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合享 A 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合享 B 。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次开放时合享 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收益 ,即如本基 金资产发生极端损失情况下,合享 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投资本金 受损的风险。 2 、开放 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合享 A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 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 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同下)和前一日为合 享 A 的开放期。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 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开放日接受合享 A 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基 金管理人仅在该开放日接受合享 A 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情形除外。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 A 的开放日安排以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为准。 其中,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当日(即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至 2 年 后的对应日)及其前一日,基金管理人将不接受合享 A 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自分 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本基金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合享 A 的开放日内本基金接受合享 A 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在过渡期内,合享 A 的开放日 安排以基金合同 第 五 部分“基金过渡期的安排”和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例如,假设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9 月 11 日生效,且首个分级运作周期 为 2 年,因此首个运作周期为 2014 年 9 月 11 日至 2016 年 9 月 1 3 日(由于 2016 年 9 月 11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 符合该条件的首个 工作日 ,即 2016 年 9 月 13 日 )。合享 A 的第一次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为 2015 年 3 月 11 日和 2015 年 3 月 10 日,合享 A 的第二次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为 2015 年 9 月 15 日和 2015 年 9 月 14 日(由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的后一日为非工作日,因此则顺延至 符合 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即 2015 年 9 月 15 日和 2015 年 9 月 14 日),以此类 推。 自 2016 年 9 月 1 4 日起,本基金进入首个过渡期,若该过渡期确定为 10 个 工作日,则 2016 年 9 月 1 4 日至 2016 年 9 月 27 日的 10 个工作日为本基金的首 个过渡期,在此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办理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合享 A 与合享 B 的 申购、赎回等事宜。自 2016 年 9 月 28 日起进入本基金的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 以此类推。 具体合享 A 的开放日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 、基金份额折算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于合享 A 的折算基准日对合享 A 进行 基金份额折算,合享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合享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 A 的前 3 个 折算基准日与合享 A 的申购开放日为同一日,但合享 A 的第 4 个折算基准日与分 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日。 合享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 第 八 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以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合享 B 的运作 1 、合享 B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本基金在两个分级运 作周期之间设置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办理本基金的份额 折算确认、 合享 A 与合享 B 的申购、赎回等事宜。过渡期内,合享 A 与合享 B 的开放日安排 以基金合同 第 五 部分“基金过渡期的安排”和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在过渡期内合享 B 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日终,若合享 B 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 或小于 3000 万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将于合享 B 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后次个工作日直接转型为普通 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 级运作终止,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均保持不变。 但转型后的管理费将 根据实际运作方式的变化进行相应的向上调整,具体费率设 定请参见 本招募说明书 第十 七 部分 “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 届时本基金份额转型 的相关事宜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2 、本基金在扣除合享 A 的 本金、 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合享 B 享有, 亏损以合享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合享 B 承担。 3 、基金管理人将于合享 B 的折算基准日对合享 B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合享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合享 B 份额数按 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合享 B 的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日。合享 B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 合同 第 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以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合享 A 的约定收益,即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 极端损失情况下,合享 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 风险,此时合享 B 剩余资产可能为零。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合享 A 与合享 B 的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合享 A 与合享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基金资产及收益分配原则,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 A 的 申购 开放日 和赎回开放日 计算合享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分别计算合享 A 与合享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设第T日为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a为自合享 A 份额上 一次最近一个申购开放日次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 分 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 至 日的运作天数, NVT为 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Fa为 T日合享 A 的份额余额, Fb为 T日合享 B 的份额余额, NAVa为第 T日合享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b为第 T日 合享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Ra为合享 A 上一次申购开放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 为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前的第三个工作日设定的合享 A 的约定年收益率, 为 分级运作周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合享 A 上一次申购开放日次日(如 日之前 无 申购 开放日,则为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在分级运作周 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合享 A 与合享 B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的实际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 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 理人公告。 分级运作周期内第 日,合享 A 与合享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 、当 NVT 与合享 B 在分级运作周期 内第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NAVa=NVT/Fa; NAVb=0; 2 、当 Fa×1.00×( 1+Ra×Ta/Y)≤NVT时,则合享 A 与合享 B 在分级运作周期 内第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NAVa=1.00×( 1+Ra×Ta/Y); NAVb=(NVT.NAVa×Fa)/Fb; 合享 A 与合享 B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七、合享 A 与合享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 “ 虚 拟清算 ” 原则计算并公告 合享 A 与合享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其中,合享 A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合享 A 的 申购 开放日 、赎回开放日 和分级运作周期 到期日,合享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基金分 级运作 周 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 A 与合享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设第日为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a为自合享 A 份额上一次 最近一个申购开放日次日(若之前尚未进 行开放,则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至 日的运作天数, NVT为 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Fa为 T日合享 A 的份额余额, Fb为 T日合享 B 的份额余额, NAVa为第 T日合享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b为第 T日合享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a为合享 A 上一次申购开放日(若之前 尚未进行 开放,则为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 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设定的合享 A 的约定年收益 率, 为分级运作周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合享 A 上一次申购开放日次日(如 日之前无 申购 开放日,则为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 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在分 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合享 A 与合享 B 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的实际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分级运作周期内第 日,合享 A 与合享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 、当 NVT 与合享 B 在分级运作周期 内第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NVT/Fa; NAVb=0; 2 、当 Fa×1.00×( 1+Ra×Ta/Y)≤NVT时,则合享 A 与合享 B 在分级运作周期 内第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1.00×( 1+Ra×Ta/Y); NAVb=(NVT.NAVa×Fa)/Fb; 合享 A 与合享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第五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9 月 11 日 证监许可 [ 2014 ] 942 号文 注册。 自 2014 年 10 月 8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 于 2014 年 10 月 1 3 日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工作。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599,999,000.00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 之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4,400.00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4 年 10 月 1 4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的基金托 管专 户。 一、基金运作方式与类型 基金类别: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二、基金存续期间 存续期间:不定期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 4 年 10 月 1 5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进行了修订,并对赎回费相关 规 则进行了调整。该修订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 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基金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 转型为开放式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即 “ 鑫元 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 A 的 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合享 A 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 详见 本招 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合享 A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 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 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同下)和前一日为合 享 A 的开放期。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 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的 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开放日接受合享 A 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基 金管理人仅在该开放日接受合享 A 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情形除外。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 A 的开放日安排以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为准。 其中,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当日 (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 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 及 其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不将接受合享 A 的申购与赎回。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本基金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 本基金接受合享 A 的申购 与赎回。在过渡期内,合享 A 的开放日安排以 基金合同 第 五 部分“基金过渡期的 安排”和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投资人在申购开放日办理合享 A 的申购,在赎回开放日办理合享 A 的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原则,即合享 A 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 可 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市值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 投资 者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 合享 A 的申购 开放日 和赎回开 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合享 A 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合享 A 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 回申请将被确认失败。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者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 者 T 日 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 销售机构 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 将 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 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合享 A 的申购开放日,本基金以合享 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 7/3 倍合享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合享 A 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在合享 A 申购开放日或赎回开放日( 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T+1 日),合享 A 的基 金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 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合享 A 每次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 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合享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合享 A 申购和赎回申请。合享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 销售 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 交易 系统 首次申购合 享 A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申购合享 A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2 、投资人可在申购开放日多次申购合享 A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合享 A 不得少于 10 份。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合享 A 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性全部赎回在该交易账户持有的合享 A 份 额。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 费用 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本基金合享 A 、合享 B 的基金份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及公告, 请参见 本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 。 2 、 合享 A 的 申购费用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投资者 在申 购 本基金 合享 A 基金份额时不需交纳 申 购 费。 3 、 合享 A 的 赎回费用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 合享 A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 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 不 收取赎回费。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 合享 A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合享 A 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本基金 合享 A 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合享 A 的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1.000 0 例:假设 在合享 A 的申购开放日,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合享 A ,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合享 A 的申购份额 = 40,000/1.000 0 = 40,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合享 A ,可得到 40,000(未完) ![]() |